個人外貿企業發展策略

時間:2022-03-23 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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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外貿企業發展策略

1我國外貿經營主體變化的回顧

1.1第一階段(1949-1978年):高度壟斷時期

改革開放前,中國基本上屬于封閉內向型經濟。外貿經營主體是國營(國有)對外貿易企業——專業外貿總公司,一切對外貿易活動均處于國家集中領導和統一管理之下。外貿經營主體一元化主要表現在企業所有制形式單一化,所有對外貿易企業均為單一國家所有制企業,從而保證了國家對對外貿易統治的徹底性。在具體業務實踐中,各個專業外貿總公司負責統一對外談判、簽約、落實貨源、組織運輸以及交貨等所有環節。出口采用收購制(買斷制),進口采用調撥制。

1.2第二階段(1979-1991年):適應改革時期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在初步放開經營,打破原有經營體制的基礎上,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工貿結合試點,組織了一些以生產企業和企業聯合體為經營實體的試點。隨后在一些工業部門成立外貿公司,試圖解決外貿同生產的問題。然而實踐證明,這只是外貿公司隸屬關系的改變,并沒有使外貿公司同生產企業在共同利益的基礎上聯合起來。此后,又探索外貿企業向生產企業投資參股,或實行其他形式的工貿聯營,批準一些有條件的生產企業自營進出口業務。這樣,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之間在共同利益基礎上聯合,在局部范圍內解決了工貿(技貿、農貿)之間結合的問題,外貿出口企業的隊伍也因此得到壯大。

1.3第三階段(1992年-2001年):深化改革時期

從1992年開始,中國貿易政策體系的改革已經不限于貿易權和外貿企業等內容。在1992年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允許國有生產性企業擁有進出口經營權,第一次打破外貿專營這一傳統的經營體制。1994年12月31日,中國化工進出口總公司成為國務院批準的首家綜合商社試點。1999年1月1日開始執行《關于賦予私營生產企業和科研院所自營進出口權的暫行規定》,國家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正式授予私營企業自營進出口權,私營企業開始登上外貿舞臺。在1999年1月4日,20家私營生產企業首批獲得自營進出口權,標志著我國外貿經營權全方位開放的格局己基本形成。

1.4第四階段(2002年至今):完全開放時期

入世后我國的對外開放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一章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個人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后可以成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貨物和技術的進出口貿易”。這表明個人可以開辦個人獨資企業或以個體工商戶的身份從事對外貿易活動。針對新外貿法各個領域的配套措施將新貿易法構建成完整的體系:自然人和中小企業在從事外貿工作當中融資小額貸款、公共關系發展、培訓、咨詢等方面的問題,政府部門都提供了服務和幫助。我國外貿經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形成國有、集體、外資、私營企業多種所有制成分共同發展的局面。

2個人外貿企業面臨的問題

新《對外貿易法》取消對個人從事外貿的限制,意味著外貿已經從一個“特殊行業”變為“普通行業”。新《對外貿易法》的實施使個人進入外貿領域的門檻越來越低,但也面臨著許多風險和挑戰。

2.1財產風險

在我國2000年1月1日頒布的《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一章第二條和1987年1月1日頒布的《民法通則》第二章第二十九條中都有關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要承擔無限責任的規定。這就意味著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如果合同條款選擇不當、責任承擔過大,一旦經營失敗,不但個人的經營財產有損失,而且家庭財產也會負連帶責任。面對如此規定很多人寧愿注冊一家公司,以外貿公司的形式從事外貿經營活動,承擔有限責任,或掛靠在有外貿經營權的專業外貿公司。2.2政策風險

新的《外貿法》確定的只是大的方向和原則,相關的問題尚在計劃之中。例如,第八條規定如果以個人身份從事對外貿易,需要首先在工商管理部門注冊,但怎樣注冊、需要哪些手續等一些具體問題,尚未明確規定。2004年7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處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必須一年內實際銷售額達到180萬元”,或者“注冊資金在500萬元以上、人員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也就是說,如達不到上述條件,就無法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因此,他們不得不通過大外貿公司,這不僅憑空增加了一道環節,也增加了他的成本(1%的手續費)。而且,外貿還要在出口退稅上“分掉一杯羹”。

2.3信用風險

個人信譽是自然人從事外貿活動的一個門檻。國際貿易中,很容易產生商業欺詐行為,稍有不慎,就會上當受騙,甚至使經營者蒙受巨大的經濟損失。由于個人做外貿不需要設備,也沒有固定辦公地點,一旦發生了變故,很可能連人也找不到,外商對個人的信用問題存在質疑,因此僅憑個人信譽和專業外貿公司進行競爭是遠遠不夠的。另一方面,隨著我國外貿經營權的放開,具備自營進出口資格的生產企業越來越多,其對產品和技術的熟悉程度往往是個人不能比的。

3個人外貿公司發展的對策

新《對外貿易法》的出臺及其配套《辦法》的實施,是我國對外貿易之路上一個里程碑。然而在為之歡呼時,我們還應清楚地看到,是否選擇個人外貿之路,個人外貿路平不平坦以及個人外貿能否贏利,最終還得取決于個人的理性投資選擇,以及國內相關配套措施制度的完善和到位。

3.1尋找合適的個人外貿項目,制定適宜的發展戰略

2004年7月1號開始實施《對外貿易法》中允許個人從事外貿,但在一定程度上還是受到限制。所以大家不能一哄而上,應根據自身的優勢和特點,進行市場定位,找準自己的位置。當然,外貿公司還應結合公司的內外環境和發展趨勢,制定適宜的發展戰略,針對公司的核心能力做出恰當的定位。

3.2積極參與網絡貿易,加強對外開放

信息技術的發展深刻影響國際貿易的交易方式。由于個人外貿公司資源短缺、人員有限、資金貧乏等原因,在推出新產品、創立品牌、開發市場等方面受到制約,網絡貿易就可彌補這一不足。近年來,以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商務活動正在全球范圍逐漸興起,發達國家中電子商務的發展尤為迅猛。因此,應加快實現國內和國外、政府和企業的聯網,為企業提供廣泛的外經貿政策法規信息、商情信息和投資環境信息,做到信息資源最大限度的共享、共用,積極運用國際電子商務開展外經貿活動,增強外經貿發展的國際競爭力。

3.3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

個人外貿公司應以服務來贏取市場,通過嫻熟的業務技巧以及熟悉國家對外貿易各項程序等優勢,為客戶拓展國內外市場提供各種服務。

參考文獻

[1]陳巖.論個人從事對外貿易的風險和防范[J].商場現代化,2005,(07).

[2]卓鳳莉.初探開禁后的個人外貿路[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4,(09).

[3]孟冬平.中國外經貿企業改革20年回顧[J].國際商報,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