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經濟特區發展

時間:2022-04-01 0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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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經濟特區發展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范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其次,由于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沖突和摩擦。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于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后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并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進化博弈論給出關于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見表1)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對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即發展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于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F實表現為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發達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于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并構成經濟特區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發展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從地位,并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此點對于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于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于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于前者。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WTO規則的強制實施的特征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原正式制度必須服從于WTO規則,形成新的正式制度安排,而這一新正式制度安排具有更強的時效性。政府作為正式制度供給者的功能決定了政府的供給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在這種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優勢,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快的速度推進制度變遷;以自己的強制力和“暴力性潛能”等方面的優勢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這就要求經濟特區政府必須迅速及時地對現有正式制度進行清理和整頓,具體包括各種規則和契約,以及一系列的規則構成的一種等級結構,從憲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細則,最后到個別契約,盡力縮小WTO規則與法律制度的偏離程度,減少制度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明:中國乃至經濟特區需要的不是更多的經濟學,而是更多的法律。同時,這將再一次對“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進行詮釋。

經濟學認為:對經濟績效的考察,應集中于制度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上。因為,經濟績效最終要落實到經濟行為者的決策和努力上。所以,在考察制度兼容性對經濟績效的影響時,激勵因素便成為首要的因素。因此,經濟特區政府在新的正式制度的安排過程中,要注意新規則的目標與其成員的偏好和利益的一致性,充分體現制度的激勵功能。經濟特區政府在此方面大有

可為。另一個影響經濟績效的重要因素是監督費用。由于經濟行為者具有機會主義傾向,監督是十分必要的。因此,降低監督費用,成為保證制度以較低成本運行的關鍵。降低監督費用的約束機制屬于制度的實施機制范疇。實施機制是制度的內在構成部分。檢驗制度實施機制是否有效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強有力的實施機制將使違約成本大于違約收益。使違約者望而卻步。制度的硬度是實施機制好壞的函數。在中國建立與WTO規則相適應的制度(尤其是正式規則)并不難,關鍵在于制度的實施保障。國人的權利觀(等級權利觀,而不是西方人的權利相互制約觀)、人情觀往往使一些制度軟化、甚至形同虛設。國人在實施制度時喜歡講靈活性、彈性、例外(實質上是特權)等等。經濟特區人在此方面的觀念雖與非經濟特區人有一定差別,但也并不十分明顯。能否在制度面前做到人人平等是我們衡量一個制度是否硬性還是軟性的基本標志。因為構建穩定的、“透明的”政策法規,穩定而有效的政治體制是擺在入世后中國乃至經濟特區的惟一選擇。任何東西都可以交易,但制度規則是不能交易的,這一點必須明確,否則,違約的成本將是高昂的。

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與正式制度安排相比較則明顯帶有誘致性變遷的特征。誘致性制度變遷作為一種自發性制度變遷過程,是人們在長期交往中無意識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構成了代代相傳的文化的一部分。而經濟特區由于市場經濟的相對發達,其非正式約束與正式約束的偏離程度較低,制度兼容性強,使經濟特區在加入WTO后的制度優勢由正式制度的優勢轉為非正式制度的優勢。這種優勢制度已成了特區文化的一部分,是非特區文化中最為或缺的,并將構成其經濟績效較高的堅實基礎。

非正式約束變遷的主體是廣大民眾。其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外部效果和“搭便車”問題。而由于其變遷主要依據一致性同意原則和經濟原則,如果克服了外部效果和“搭便車”之類的問題,那么在制度變遷中將是最有效率的形式之一。而非正式約束中意識形態處于核心地位,是能產生極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資本,可以節約交易費用,克服“搭便車”和淡化投機主義行為傾向。因此,任何政府包括經濟特區政府都應通過向意識形態教育投資來對個人意識形態資本積累進行補貼,增加民眾的意識形態資本量,使生產虔誠的影子價格低,配置到虔誠上時間的邊際效用提高,使其消費更多的虔誠商品,從而實現制度的兼容和經濟的高績效。其實這與我們經常講的“不能一手軟一手硬”的道理恰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