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管及監管對策研究

時間:2022-04-17 04: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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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交易監管及監管對策研究

網絡交易多頭監管,效率低下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網絡交易違法活動的監管以國家工商總局為主,并有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等1多個部門聯合監管,這種網絡交易的多頭監管體制存在效率低下問題:國務院三定方案規定網絡交易業務的管理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在傳統監管職能基礎上向網絡空間的延伸f51,并未明確體現具體職能,導致各部門管轄界限模糊,部門間管轄權劃分不明確、重疊和疏漏并存;由于我國負責網絡交易監管的職能部門眾多、分工復雜,很難對各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和配合,容易造成監管不及時、不準確、不到位的負面結果,甚至出現監管部門之間相互推誘的情況;在現行的網絡交易監管體制、機制下,跨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管機制運行不太通暢,部門之間協調難度較大,對具有廣域性、時空分離性、虛擬性、瞬時性等特性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更是難以發揮有效的監管作用;少數政府監管部門因部門利益,不作為、選擇性作為或不當作為也對網絡交易監管和網絡交易的發展造成了負面影響"。網絡經營主體準入門檻低,監管難度大首先,市場經濟劃分了交易各方的責、權、利后,才能進行交易,而劃分責、權、利的前提就是確定交易雙方身份"網絡交易多是在交易雙方事先不了解、交易過程不透明的過程中完成的,使得準確核實經營者的合法身份變得錯綜復雜,因此對網上經營者的身份核準是網絡交易監管的重要前提"其次,雖然在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對企業的經營范圍都進行了相對嚴格的控制,但多數網上經營者在網絡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地在規避著這些規則.對此,有關部門考慮到網絡經濟發展的特殊時期,采取了謹慎態度"最后,由于網上購物技術上的復雜性,經營者身份的辯識正確性、電子支付交易機制的可靠度和電子簽名的有效性等都可能在管理或技術上存在漏洞,使得消費者受侵害的可能性加大,監管難度加大,網上交易的公平性難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缺乏監管,沒有承擔起應有責任網絡交易容易引發爭議的根源在于:一是時間差;二是匿名制l6]"由于網絡交易雙方通過虛擬的電子數據平臺進行聯系,在交貨和付款之間通常會存在時間差,這個時間空隙就給網絡欺詐的實施提供了條件門"此外,有些賣方所提供的是模糊的聯系地址或是未經登記的移動電話號碼,以致受害者難以舉證,給消費者權益保護帶來困難,網絡交易平臺本應對保障網絡商品交易雙方信息的真實性負有重要責任,但是現在還很難從網絡交易平臺的監管方面來做到這點"21年6月出臺的5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6中明確規定了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承擔的責任"但是由于缺乏對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責任落實進行監管的具體實施措施和相應的制度約束,網絡交易平臺主體很難自覺實現和落實其管理責任"這些無疑增加了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并增加了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進行監管的難度"。以網管網初見成效,信息監管技術還有待提高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不斷增加的網絡交易違法案件嚴重阻礙了網絡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網絡作為一種特定介質的經濟交易平臺,以及網絡結構的復雜性和海量的網絡信息加大了網絡交易監管工作的難度闊"網絡交易監控管理中對信息技術的應用要求顯得越來越迫切"以電子數據搜索分析技術、電子數據取證鑒定技術和網絡交易監管業務應用技術為主的網絡交易監管網應運而生,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監管技術整體上還有待提高,目前以網管網在技術成熟度以及實踐效果方面都還有很多不足,因此并沒有在全國推廣,僅在北京、浙江、重慶等電子商務較發達的省市進行試點和示范,還需要進一步的技術探索和實踐創新,不斷提高監管手段來應對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的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管理論落后于實踐,法制建設滯后網絡交易監管是一個比較新的研究領域,我國在網絡交易監管理論基礎研究方面起步相對較晚,基礎薄弱,現有研究側重直接監管中的經濟性監管研究,對具有中國特色的網絡交易監管的基礎理論涉及較少,網絡交易監管作為一個相互作用的復雜系統,現有學術研究的系統性、整體性和科學性都有待加強"另外,現有的網絡監管法規,雖然對維護網絡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其更多地關注網絡犯罪行為,對網絡交易違法活動的特性關注不夠"同時,網絡交易監管在法律制度建設方面還不完善,針對網絡交易行為一直沒有出臺國家最高層面的法律條文來規范網絡交易行為"在出現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時基本都是引用傳統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評判,但是以傳統的法律法規來衡量發生在新興網絡世界的交易違法行為,顯然是不恰當的"所以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法制建設急需加強"3網絡交易監管對策推動網絡交易的良性發展,必須依靠有效的監管措施,使網絡交易整個交易活動納人統一的常規管理"政府部門應不斷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創新監管手段,保證其高效運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規制網絡交易違法行為"。

優化網絡交易監管體制,從根本上提高監管效率

首先要解決由監管機構內部原因造成的網絡交易監管存在的低效率問題,關鍵要保持政府監管在某種程度上收益與成本的統一性,即政府監管收益(受益人獲利)與成本(來源于稅收承擔者)二者要統一,這樣可使得政府受到節約監管成本的激勵,從成本收益角度提高監管效率"其次要處理好我國網絡交易監管中存在監管部門多頭監管的事實,要明確負責網絡交易監管的職能部門之間管轄權劃分關系,避免監管重疊和疏漏并存的情況存在,同時需要對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關系進行合理有效的協調和配合"。對經營主體的準入加強管理,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主體首先,在經營主體申請加人網絡交易市場時,交易平臺必須加強對企業資質和個人信息的審查,要求企業具備完善的相關法律審批文件,對企業進行完善的備案"其次,對于沒有進人網絡交易平臺的網絡交易經營主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身份審查力度和信息備案,確保發生違法行為時能準確找到違法主體"另外,在企業或個人的營業內容方面加強調查監管并采用長期抽查機制,對企業的網站網頁、銷售方式、經營項目等進行檢查"在產品范圍方面對企業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產品、售后和資料等項目進行質量檢查"采取上述相關措施的目的在于減少皮包企業、虛假企業、偽劣商品、違法技術和不真實宣傳等問題的出現,能夠提前對網絡交易參與主體進行有效的規范,降低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發生的概率"。落實網絡交易平臺的管理責任,加大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使得執法工作舉步維艱,切實需要網絡交易平臺承擔起對交易主體的管理責任"首先,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需在以往的處罰的基礎上加強對網絡交易違法主體的懲治力度,特別是加強對網絡交易平臺主體在網絡交易違法案件中應承擔的責任未落實情況的處罰力度"其次,結合網絡交易發展的最新情況,一方面對違法主體采取重罰措施,使得違法主體不再以為網絡交易違法是低成本和低風險行為,另一方面豐富監管部門對網絡交易違法現象懲治的手段,提高監管的軟實力,保障有效落實網絡交易平臺主體管理責任的同時提高相應監管措施的執法效果,對網絡交易違法行為起到良好的監管和威懾作用,有效地抑制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積極研發和提高信息監管技術,創新網絡交易監管手段首先,在網絡交易信息監控技術方面,監管部門自身必須積極開展技術研發工作,如加強以網管網技術的探索和實踐運用,從中不斷摸索出更加有效、更加成熟的技術方法和運用模式,不斷推進對網絡交易的有效監管;同時加強與社會科研團體、高??蒲袡C構的技術合作,投資技術開發,成立技術研發團隊,通過技術的領先來威懾網絡交易違法行為,減少抱有僥幸心理、逃脫監管處罰的的違法者"其次,監管機構要緊跟網絡交易的發展態勢,在監管工作中創新監管方法,可以嘗試采用多周期循環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法,即一旦查處違法現象,就采取緊密跟蹤形式,在未來的多個監察期采用隨機抽查方式,對違法主體進行再檢查,以此打破屢禁屢犯的窮迫境地,最終規范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通過技術和方法創新,不但能夠擴大對違法主體的信息監控范圍,防止和查處其通過網絡交易進行不法活動,而且還能給監管部門帶來工作上的便利,降低工作難度,提高案件偵查效率"。大力宣傳網絡交易安全法律法規,積極披露違法現象首先,監管機構在進行網絡交易監管的同時,可以通過社區服務、知識講座、街頭宣講等方式宣傳普及網絡交易中消費者保障自身利益的相關法律法規、案例資料和防范手冊,讓社會公眾獲知網絡交易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應的防范措施,提高人民群眾的網絡安全認知及各種企業的網絡道德意識"其次,呼吁全民參與監管,鼓勵個人對企業、個人對個人、企業對企業之間進行雙向監督,鼓勵大家一旦發現有違法現象積極報案,同時監管部門對案件進行透明化查處,積極披露案情,達到警示教育目的"這樣可以讓監管主體得到大范圍延伸,除監管機構外,還包括個人、企業、外部監管機構等,進一步防止了違法主體在案發后掩蓋事實、轉移證據、逃脫匿藏,同時對于把握時機獲取有力證據、查處違法現象、抓捕違法人員、減少案件困難性等方面有積極的推動作用l9]"。

本文作者:賽潔陳華工作單位:重慶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