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探討
時間:2022-01-12 02: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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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是農村的根本,因此如何做好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改革,有力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逐漸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首要難題。基于這樣的現實背景,以此為主要研究對象,展開深入、細致的探討與分析,希望能為今后進一步做好農村的土地產權改革工作提供一定的依據和參考。
關鍵詞: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農村經濟發展
1前言
伴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農村的土地制度變革也在不斷加快,而在這項特殊的改革進程中,關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則是很新,也是最為關鍵的“瓶頸”制約因素。如果做不好這項工作的話,不僅僅有可能會導致農民的切身利益受到侵害,同時也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到農村經濟的發展。由此可見,關于“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探討與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2新形勢下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研究
2.1當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所面臨的困境分析
從當前所了解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制度主要面臨著如下困境:
2.1.1 土地的產權關系不夠具體、清晰。清晰、明確的土地產權關系可以說是土地產權制度的根本和關鍵所在,有了清晰的土地產權關系,就意味著行為主體與土地的財產關系之間有了清晰的界定。這種界定不僅僅具有法律意義,同時在現實中也是可以實際操作的。目前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中最為關鍵的就在于產權關系不明確,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說明:農村的土地是屬于集體的,但是并未就“集體”的概念進行清晰的界定。這樣就導致集體不是一個具有法律意義的組織,僅僅是全部農民的集合體,成為一個合成的名詞,這樣就很難有效發揮所有權的主體性功能,進而導致某種程度的混亂。如果不盡快解決我國土地制度中的產權關系問題,土地產權的改革就無法順利推進,更是無法真正適應現代農業市場化發展的實際需求。
2.1.2 政府非法行為對農民土地產權權益的侵害。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并沒有就建設用地項目進行明確地界定,具體來說,就是哪些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哪些建設項目用地并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這樣就很容易導致的一些非法行為,這也是現實中無論是國家的重點建設,還是個體的企業用地,從國家到企業,從單位到個人,只要是投資主體要進行項目建設,只要是需要占用集體的土地,就會動用國家征地權,這樣就勢必會對農民的土地產權權益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
2.1.3 土地流轉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從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律體系來看,基本沒有關于土地流轉的中央立法,地方規章制度更是缺乏。隨著農村經濟發展的不斷加快,農民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土地的重要價值,在旺盛的市場需求下,受到經濟利益的驅動,逐漸形成了自發流轉的農村土地隱形市場,形式的多樣化,甚至是私下的土地轉讓行為,埋下了產權糾紛的隱患,同時也大大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難度。
2.1.4 中介組織的不健全導致信息流通不暢。目前,農村的土地流轉尚且沒有完整統一的中介組織,這樣就很容易導致有的農民有意向轉讓土地的一項,但是卻無法及時找到合適的受讓方,這樣不僅僅增加了土地流轉的困難,同時也導致土地流轉成本的增加。
2.2農村土地產權改革與農村經濟發展的具體分析
2.2.1 土地的配置方式與土地增值。從整體層面來看,無論是資本,還是勞動力,亦或是土地或者是技術,都是可能Udine農業生產和工業的生產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土地是一種極為稀缺的資源,不僅僅對農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時對工業生產而言,也是重要的載體,因此,明確土地的增值方式尤為重要。提及土地的增值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通過對土地用途的改變,使其在產值更高行業更好地發揮積極效能;另外一種就是土地的用途并不發生任何改變,只是用資本投入和技術投入的方式代替傳統的土地數量投入,根據現代經濟活動及對現代農業生產的實際需求,實現土地單位面積產值的提升,并最終實現土地的增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第二種土地增值的方式,目前在實施的過程中有一定的困難。由于受到傳統小農經濟局限性的影響,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高效工業和農業深加工的發展。換句話說,要想實行第二種土地增值方式,必須進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首先就要盡快解決土地的產權關系問題,用先進的現代化的公司經營制度對農業進行管理。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兩種土地增值方式相比,第二種增值方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面臨的困難更大,但是效果卻更加理想。
2.2.2 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與土地的增值方式相比,土地增值的收益分配同樣有兩種不同的形式表現。第一種形式就是國家對農村的集體土地實行征用,然后實現到國有建設用地的轉變,使其產生一定的增值收益,這也是目前最為普遍一種收益分配方式;另外一種分配方式就是農民集體將土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或者是集體將土地的使用權出租或者轉讓。
3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新農村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土地在農民生活中所占的地位呈現出顯著的下降趨勢。但是,我們依然要客觀地認識到:土地在農業生產和農民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積極意義,進而加快推進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切實保障農民的切實利益,充分發揮農村土地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作者:趙得萍 單位:湟源縣和平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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