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土地股份制革新對策探討論文
時間:2022-12-07 11: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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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現行的土地政策是家庭聯產承包制,但是隨著新農村的建設,這種體制明顯束縛了農村生產勞動力的發展,主要存在四個方面的問題。即土地產權不清晰,市場不充分,土地保障功能過強和土地的不平等等。針對以上問題,在簡要分析的基礎上,明確要實行土地股份制改革以及實行方法等。
【關鍵詞】農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礎。土地制度是反映人與人、人與地之間關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項法權制度。土地與人之間的矛盾一直是中國農村社會最突出的矛盾,人地關系緊張一直是中國農村經濟發展所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隨著工業化、城市化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農民土地問題重新凸顯,各種糾紛、摩擦甚至沖突紛紛至來,農村土地問題再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農村土地制度,這一維系農民利益和農村經濟繁榮的根本制度切實需要創新和變革?,F階段中國農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歸集體或國家所有,農民依法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這種制度在早期確實促進了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但隨著中國工業化的發展、市場化改革的深入,開始制約農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因此,實行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為農民收入穩定增長提供最基礎的制度保障是深化農村改革的關鍵。從當前的實踐來看,實行“土地股份制”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選擇。
一、目前農村土地制度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為解放農村勞動生產力而自發實行的變革,是在保留集體所有制因素的條件下實現了農民對土地的直接經營權,但它是由國家控制而由集體來承受其控制結果的一種制度安排。因此,這種特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如土地權屬糾紛、征地補償費用不標準、不合理分配、農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權尤其是非農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問題及農民的權益問題等。
1.1農村土地產權不清晰。
現行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而集體可以有鄉鎮、村、村民小組三個層次,正是由于集體的界定層次不同,導致了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缺失。農民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不具有對土地的實際占有權、完全經營權、自由轉讓權、入股權、抵押權和繼承權。產權不完全導致的土地頻繁調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短期性,抑制了農民投資和經營的安全感與積極性,不利于農業生產的持續發展,影響農民收入的長期增長。
1.2農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場化不充分。
完善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場體系,是優化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然而,由于我國與土地的相關法律還沒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體土地管理相當薄弱,存在著嚴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傾向,有關部門也難以對集體土地實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發生權屬糾紛時也很難從法律和行政上進行解釋和處理。
1.3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過強。
我國是農業大國,目前農村人口約占總人口的60%,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呈缺位狀態,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講,承包土地不僅具有就業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農民只要沒有一個穩定、長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輕易放棄承包地。有些農民盡管找到一份較為穩定的工作,但因擔心未來政策的多變,也不愿意隨便脫離土地,隨著全國免征農業稅政策的相繼落實,農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見,農村土地過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已明顯抑制了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影響了農業規模經營的進程,對農業技術的大規模推廣極為不利,也不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
1.4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權利不平等。
依照現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國有土地才可以出讓其建設使用權,而農村集體農地必須經過政府征用,變成國有土地,才可以產生出建設使用權。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補償標準的制定者:二是交易當事者;三是強制交易合同執行的執法者。在這種制度框架內,農民幾乎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農地征用補償標準與國有土地建設使用權出讓價格之間的差額,被地方政府與工商企業分享了。這種不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與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讓農民在失去土地時無法獲得合理的補償。目前的土地制度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不利于農民人口流動,還嚴重影響了中國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程。
二、推進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積極實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將股份合作制引入農地經營體制而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產權結構和運行機制。我國要實現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設的新突破,必須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相適應的現代土地制度?,F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要明確主體,真正讓農民成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產權,要界定集體與農民的土地產權關系,真正讓農民把土地當作自己的財產;三是要完善市場,盡快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體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進程,建立起中國特色農地產權法律制度。
農村土地實行股份合作是近年來農民在實踐中創造的一個新事物,盡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種形式:(1)將村集體土地與村集體經營性資產一起折股量化,明確每個社員的股份,經營收益按股分紅。它的主要特點是,在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的基礎上,將農戶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設置土地承包經營權股。(2)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股權化。它的主要特點是,將原社區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經營權作股,組建新的股份合作組織,對入股土地實行統一規劃、開發和經營。股份合作組織直接經營或者代表股東與企業簽定合同或進行租賃。(3)農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參股。它的主要特點是農戶以承包地折價參股。
農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分解為土地股權、經營權和使用權,讓農民擁有土地資產的股權,集體經濟組織掌握土地經營權,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力制衡關系可實現土地股份制與土地經營租佃制的結合。土地量化為股權,均等分給農民,這樣,農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體經濟組織變成了經營者。所有權主體和經營權主體互相換位。過去集體所有、農戶經營的雙層體制被改良更新為農戶所有、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的新雙層體制。農民憑集體成員身份分享股權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會保障(福利)功能與其生產要素功能分離開來。集體組織把土地作為資產來經營,適應了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得以發育、成熟的起點和基礎。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產權清晰、利益直接、風險共擔、效益明顯、操作簡便等特點。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體”,不是對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體”的新生,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的實現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顯著不同于迄今為止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益或者農民作為土地集體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權的形式得到了明確表達和實現,集體的每一個成員都在價值形態上對集體土地享有可以辯認和流轉的份額。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實現了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的分離,在“新生”的集體土地之上,我們完全可以以效率為原則,創設物權性質的農地使用權,這有利于土地流動和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
三、促進農村土地產權股份制改革的對策
在中國農村建立現代土地制度,必須堅持因地制宜、一切從實際出發的方針。建立現代土地制度要有一個歷史過程,我們還要堅持循序漸進的原則,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眾的創造,不斷深化配套完善農村。
3.1慎重決定土地股權的界定和再分配問題。土地股權問題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這直接決定了農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與否。建議按照集體土地和戶籍關系的管轄范圍,在社區集體組織內部按人口來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權,以體現農民在同一地域內對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權益。按照這種方法可以解決農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問題,新增的人口如果沒有承包到土地的情況下,可以參加集體組織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農戶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礎上,去世的農村人口不再參加土地股權的分配,從而保證農村土地制度穩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明確土地產權主體。以《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將“集體”界定為鄉(鎮)、村和村民小組三級,保證集體享有土地的所有權,明確集體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實現完善的集體土地所有制。同時賦予農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并在集體與農民之間建立新的契約關系——土地承包關系,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進一步明確集體委托與農民的權利與義務。突破傳統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下的經營形式,將傳統的集體與農民之間對土地的租賃關系轉變為委托關系,并通過合同的形式明確權責,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合同關系,將農村集體與農民的關系定格為市場的關系,以便更好適應以競爭為基礎的市場經濟環境。
3.3保護農村耕地,限制農業用地的用途,保證農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股權化以后的農村農業用地原則上應以農業生產、開發為主。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必須由國務院統一規劃、批準,以確保農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國家應不斷完善土地政策,通過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對非法征地、低價征地、無償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變土地用途或賣給開發商、肆意違反法律等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禁止城市房地產開發商進入農村圈地,建立對地方各級政府的監督體制,確保地方政府嚴格、有效執行國家的措施,杜絕基層機構腐敗現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建立現有農業土地產權的價格市場,引入土地價格的評估機制,通過市場競爭科學地確定農村股改土地的市場價格。股份制改革實際上以資本合作為基礎,無論是在決策過程中還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強調資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場發展的趨勢。因此,實現土地產權的價格化實質上是土地產權資本化,通過價格評估確定土地產權股份的劃分和流轉,決定在決策過程中土地資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環節中收益分配的問題。公務員之家
3.5在農村中通過股權主體投資成立農業股份制公司,確定土地資源增值的經營主體。明晰土地產權股份、確定產權價格后,通過公共選擇將土地劃分為適合個體經營以及規模經營兩種類型。這樣在不宜規模經營的地區可以維持小農經濟滿足落后地區的需要,逐漸推進改革,以免激進的改革帶來負面的影響;又可以在適宜規模經營的地方通過土地產權的合理轉讓建立農業股份制公司,吸引工商業資金投入農業,促進農業與現代化市場經濟接軌。允許承包權長期不變并自由轉讓后,外來資本就會進入農村土地市場,從農民手中購買或租賃承包經營權,集中土地進行規?;a,實現農業機械化。
將農業股份制公司的組織形式引入我國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中,為我國的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設想,不僅可以建立新型的農村生產模式,發展農村第三產業,提供大量的工作崗位,解決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出路問題,而且可以實現農業規?;ㄔO,引入農業高新技術,提高農村土地的利用效率。如此將極大地推動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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