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主體行為模式研究
時間:2022-06-28 1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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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各國對農產品可追溯系統還沒有一個統一定義,國際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成立的食品標準委員會(Codex)定義可追溯(tracebility)為能夠追溯食品在生產、加工和流通過程中任何階段的能力,食品可追溯系統為食品供應各個階段信息流的連續性保障體系[3]。在歐盟,《食品安全白皮書》將食品安全作為歐盟食品法的主要目標,首次把“從田間到餐桌”全過程管理原則納入衛生政策,又引進HACCP體系,要求所有食品及其成份具有可追溯性,家畜標識和注冊系統已經實施。歐盟委員會(EC178/2002)關于食品可追溯性的定義是食品、飼料、用于食品生產的動物以及食品或飼料中可能會使用的物質,在全部生產、加工和銷售過程中發現并追尋其痕跡的可能性。國際標準化組織和歐共體管理法規(178/2002)將農產品可追溯體系定義為“在生產、加工及銷售各個環節中對食品、飼料、食用性動物及有可能成為食品或飼料組成成分的所有物質追溯或追蹤的能力”。簡言之,如果一種食品是可追溯的話,那么在農產品供應鏈上的任何一個階段,都可以知道這種食品是誰生產的、長在什么地方(地塊或大棚),把生產者的責任和消費者的擔心聯系起來,使得消費者可以充分了解這些農產品是否按照符合安全的方法生產,從而買得放心、吃得放心[4]。綜上所述,農產品可追溯是指在農產品從“田野到餐桌”的生產、加工、流通以及最終到消費者手中的過程中,追蹤農產品在各個階段的信息,以控制產品質量和在出現問題時及時找出根源進行產品召回,并實施有針對性的懲罰措施,由此來提高農產品的質量水平,是農產品生產、加工、貿易各個階段信息流的連續性保障系統。
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具體形式各有其特點,分別適應于不同示范區的實際問題,但是它們也具有一些共性。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具有存在的前提,即農產品可追溯系統的主體(如農戶、專業合作社、企業等)由長期的契約關系連結,有著共同的利益,他們為可追溯系統付出的成本能夠獲得相應的回報;同時,各種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各有其優缺點(見表1)。在我國,僅有三分之一的農戶參與合作社等組織,其他農戶處于分散的經營狀態,造成散戶缺乏資金、技術指導等問題。農產品可追溯系統通過合作社、中介組織或企業將生產規模較小的散戶組織起來,解決了農戶資金、技術、設備等方面的問題,從源頭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如果出現農產品質量問題,可以通過可追溯系統進行溯源,迅速找出問題所在。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模式強調了政府在可追溯系統中的作用。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農產品質量安全是市場與政府“兩只手”共同作用的結果。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農產品質量安全存在,農產品安全成為日益嚴重的問題。然而,政府職能在可追溯系統建設過程中的缺失,已造成很大的影響,因此要明確政府在可追溯系統建設中的作用,最大限度的發揮政府作用。
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具體形式
以現有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構成的幾種形式為基礎,對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具體形式進行分析:通過契約的方式,農戶在公司的組織下按照公司的要求(訂單)進行農產品生產,農戶在其生產過程中記錄各種信息,給予農產品一個標志碼,之后向公司出售帶有標志碼的農產品,由后者進行集中加工處理,并加上加工信息標志碼,然后再開展分銷活動,最終送到消費者中,消費者能夠對產品各個環節的信息進行查詢。該模式的實施主要依靠企業的自覺性以及相互信任性。通過同類企業的聯合,規范共同的生產、質量安全標準,再通過緊密契約與農戶進行合作,能夠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但如何監督企業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還需考慮。通過合同契約方式,企業雇傭農民,農民按照企業生產環節各種要求進行操作,如何時打農藥、施用多少化肥,何時進行采摘等,企業對農民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保證了標志碼內含信息的準確性,對農產品生產過程各個環節的控制程度高,保證了農產品質量要求,但也導致了管理成本相對較高。該模式的實施主要依賴于企業與農戶的契約合同關系(合同規定所需提供的信息、服務和雙方的權力和義務等)狀況,契約關系松散,則不利于可追溯系統的實施,契約關系緊密,則利于可追溯系統的實施。因此,可追溯系統的實施會促使可追溯系統主體間加強契約的緊密關系,以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通過查看資料發現,我國示范區大多數選擇建設該種主體行為模式,相信這種形式有其他形式不能比擬的優勢?!昂献魃?農戶”形式中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戶,拿地比較容易,這樣會減低一大部分的土地成本,管理控制程度高,以合作社聯系農戶,挑選信譽良好、產品品質較好和生產管理規范的農戶,分區指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定期的可追溯技術指導,督促其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建立和完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由公司與專業合作社簽訂回收合同,專業合作社與農戶簽訂合同(高于普通同類農產品的收購價格),引導農戶參與可追溯體系和生產可追溯農產品,統一技術指導、統一產品標準、統一價格和統一銷售(如豐縣喜來樂果蔬專業合作社)。該結構實現了效益收益(交易成本、規模經濟)和公平收益(規避市場風險)。追溯系統的實施要求按規定的質量保證程序進行生產加工,為了更好的出售農產品,農戶會積極加入可追溯系統,也促進了合作社規模的擴大。通過整合已有的資源,在成本最優的條件下,建設該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以解決農產品在上下游各個環節中可能出現的質量問題,解決消費者食品安全問題,使消費者食用到放心、安全的產品?!爸薪榻M織+農戶”形式與“合作社+農戶”形式有一定的相似性,均是以農戶為社員,進行自行管理,和農戶的關系比較穩定,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戶,市場穩定,并且由于中介組織有廣泛的社會關系,信息靈、渠道多,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市場穩定,引導農戶參與可追溯系統的建設,保證了農產品的質量。中介組織等自發組織主導的農產品可追溯系統易于實現,但其與加工企業共享信息的真實性難以保證,這將對他們的合作關系產生影響。在以上四種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中,政府這個構成主體的作用和職能是相同的,均需發揮政府這支“有形的手”的作用。政府通過法律法規規范農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的標準,為企業和農戶提供統一的技術指導、資金支持,并劃撥專項基金對可追溯技術等進行研究。政府指導和促進可追溯系統的建立和實施,并對可追溯系統、信息、產品質量等進行監督控制,也對企業和農戶具有一定的約束能力。以上介紹的四種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各有其特殊性和特定的適用范圍。在我國現有國情下,多種農業經濟模式并存,在不同區域內,各種行為模式的實際運行情況也會有所不同,在可追溯體系建立時,應因地制宜選擇參與主體行為模式。
通過對農產品可追溯系統相關理論研究以及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特點的詳細分析,展開了對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的研究,提出針對實際運行狀況的不同,應因地制宜的選擇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盡管有所創新,但仍有不足,由于沒有經過實地調研以及知識和經驗的不足,對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的分析深入程度不夠。筆者經研究發現,我國農產品可追溯方面的研究還不是很多,尤其主體行為模式研究方向更是極少人涉獵,因而今后的研究中需進一步關注農產品可追溯系統主體行為模式、農產品可追溯系統建設中政府的職能等。
本文作者:孫迪迪工作單位:北京物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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