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前期政府管理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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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政府作用的討論是一個較大的課題,本文只對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提出看法。通過對政府一詞的考證、抑商問題、管理成本和具體制度問題的論證。說明專制政府的本質、特點、優勢與劣勢,同時探討專制政府的缺陷。
[關鍵詞]清代前期政府專制體制
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問題,包括比較廣泛的內容,前人一般對抑商、牙行、官商、民商、市鎮、專賣商品等的管理;對商品流通的基礎設施的建設;收稅制度、稅率等具體問題,進行了多角度、多方面的探討,但缺乏對政府作用的整體性研究。本文在前人諸多研究的基礎上,匯總個人在這方面的研究成果,試圖對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進行總體性的探討。
一、“政府”詞義考證
關于政府一詞,有人指出,中國歷史上并無“清政府”?!盁o論如何,在歷史事實上清代只有朝廷而從來沒有什么政府。”“請史學家和大眾傳媒不要繼續誤用‘清政府’一詞了?!雹俟P者認為,慎用“政府”一詞是對的,但也并非不能使用“清政府”一詞,只要作一番考證即可,這也是筆者考證“政府”一詞的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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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政府作用,指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
①胡為雄《歷史上并無“清政府”》,載《理論前沿》1997年第16期封三。
有人指出,“政府”一詞,在中國文獻中最早的記載是唐天寶二年(743),“李林甫領吏部尚書,日在政府,選事悉委侍郎宋遙、苗晉卿?!焙∽⒃疲骸罢?,謂政事堂?!雹偬扑螘r,稱宰相治理政務的處所為政府。此后各朝代,政府一詞在各典籍文獻中,基本都是指這個意思。也就是說,在中國古代“政府”一詞,與現代所指的“政府”不是一個概念。因此,歷史上并無“清政府”一說,無疑是正確的。
在西方,“政府”一詞的英文形式是government,動詞govern由希臘文κνβερναμσσιζ(拉丁文形式是kubernatis)演化而來,意思是舵手,隱喻指“果敢地駕馭城邦”,間接意思指“指導”,“支配”、“統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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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司馬光:《資治通鑒》卷二一五,唐天寶二年;《“政府”一詞最早的出處》,載《老年日報》2004年1月5日。
在《英漢辭?!芬约啊逗喢鞑涣蓄嵃倏迫珪返绒o書中,Government有如下含義:(1)a.對四肢的管理,對全身的控制。b.有道德的舉動,合乎道德的行為。(2)統治行為、支配過程:指權威領導和強有力的控制。(3)a.統治的官位,統治的權威,統治的職能。b.管理官員的任期,統治期限。(4)古代指由地方長官、行政首腦管轄的政治單位或行政區域。(5)a.在同一結構內,一個詞對另一個詞在一定的格或一定的語氣上的影響,也叫支配關系。b.這種影響的作用、效力。(6)a不斷行使權威,對一個政治單位行使職能。b.制定政府的政治職能,有別于執行政策決議。(7)a.政府、政權。指一個政治單位憑借以行使權威和職能的組織機構。根據權力的內部分配,通??梢园堰@種機構(或組織)分成幾部分。b.政治制度、法律、習慣復合體,通過它使管理職能在一個具體的政治單位中得以貫徹。(8)政府也指組成一個政治單位或組織的管理機構的全體人員。如,構成一個政治單位的的管理單位并組成工作機構的全體官員。政治官員和公務員。掌握國家主要行政部門、或其他政治單位主要行政部門的小團體,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共事務。除了以上內容外,還有一些意義。這說明在西語中,“政府”是一種十分寬泛的概念。按照莫利斯的觀念,在14世紀以前,Government主要意味著行使司法職權。在近代主要指代議制政府。因為代議制政府的基礎是三權分立,所以說中國沒有西方式的代議制政府。①
可見,政府這一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政府等同于國家,包括權力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執法機關)、審判機關(司法機關);狹義的政府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多數情況下是指代表國家的中央政府。通常情況下,人們是在廣義的范圍內運用政府的概念。②
從近代以來,西方式“政府”概念引入中國,在近代的文獻中,就有這種概念的“政府”出現,至今天仍然如此,而這時的“政府”就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政府”與“階級”等詞一樣,是中性名詞,不同性質的國家都可以使用,在中國,雖然古代與現代有很大區別,但并非不能使用“政府”一詞,就如同我們常用的“階級”一詞,在中國古代也同樣沒有這類詞,在撰寫研究論著時,仍然可以使用。筆者認為,只要我們所指的“政府”有以上所說的固定概念,就完全可以使用,不應該稱為“誤用”。
①由北京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杜麗燕研究員提供。
②衛興華主編《市場功能與政府功能組合論》,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209頁。
二、關于抑商問題
大約從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抑商就成了經濟史學界關心的熱點問題,學者們圍繞各朝代政府是否推行了抑商政策展開討論。對清代政府執行的是什么政策,大致有兩種看法:一種認為政府推行的是抑商政策;另一種則認為政府沒有推行抑商政策,兩種認識都可以例舉出許多史料進行證明,致使清代的抑商問題相爭不下,很難得到比較一致的結論。然而,在這些爭論中,對于抑商到底指的是什么?幾乎沒有不同意見。簡言之,包括筆者在內,絕大多數學者都是用現代經濟學理論來解釋抑商所指內容的。在這里,我們忽略了一個重要的歷史事實,就是清代的學者、決策者是如何認識抑末、抑商的,所以有必要對此進行重新探討。①
明清時期,征商即抑末、抑商,是決策者、執行者及學者的共同認識,政府也以此為基本國策。反過來看,除了征商是抑末、抑商的內容之外,當時人并沒有提出別的抑末方式,所以征商也應該是抑末的唯一內容。命題的反面,即抑末也就是向商人征收商稅??梢?,明清時期的人們把抑末、抑商看成是對商人收稅,而這就是抑末、抑商內容的唯一所指,并非包含其他內容。之所以推行這種國策,與當時國家的經濟結構有重要關系。清代前期歷屆政府都認為“民以食為天”,所以他們不敢輕視農業,但在決策時也并未把農業、手工業與商業對立起來,而是以農為本業,其次是手工業、商業。由于從事手工業、商業所獲得的報酬比從事農業來的快且多,就會促使更多的農民去經商,歷屆決策者都害怕棄農經商的人多了,影響農業發展。清代前期決策者認為,向商人征稅可以抑制經商人口增加,但從當時的實際看,經商人口不但沒有減少,而且還有所增多,在整個地主制經濟的運轉中,農業、手工業、商業比例適中,是協調發展的,從未發生只發展農業,不發展手工業、商業,使比例失調的情況。因此,抑末政策并未能起到抑制商業人口的作用,商業仍不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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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鄧亦兵:《清代前期抑商問題新探》,載《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第1—8頁。
作為向商人收稅的抑商政策,確實貫穿于清代前期的始終,實踐證明這種政策是十分合理而正當的,因為稅收是每個政府管理國家經濟的正當手段,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清代政府征收商稅的目的非常明確,為了得到能使政府正常運轉的經費,同時疏通商品流通的渠道,保證百姓生活必需品的供應。所謂抑末、抑商,實際是政府控制經商人數的方式,而作為農業國,商業人口當然要少于農業人口,無疑也是正確的。但這種抑制有一定限度,實際的情況是當時的產業結構沒有改變,商業人口繼續增長,商業也不斷發展。政府有諸多法令保證抑末政策的推行,其中不乏保護商人利益,及低關稅率。雖然社會上存在種種屢禁不止擾害商民的事情,商人實際上能得到多少政策的保障值得考慮。然而,清代前期決策和執行者對抑末、抑商的看法,確與我們把抑商完全賦予現代經濟學的內容毫不相干,所以討論抑商問題的基本點,應該是當時人的認識。當然也不妨用現代經濟學理論,從整體上分析清代前期政府推行的商業政策,但這應該是包含抑商政策在內,且比抑商問題涵義更廣泛的課題三、管理成本
管理的概念包括內容廣泛,本文不可能涵蓋全體,所以這里所謂管理,專指政府對市場的管理。市場政策是政府對買賣雙方在市場交易過程中規定的行為準則。管理則是各級地方政府官員執行中央政府有關政策的過程。應當說,清代前期的政府并沒有如現代政府一樣,提出若干十分明確的市場交易政策,但是在當時的商品流通中,中央政府確實下達了一些有關的政策、法律、法規,各級地方政府也進行了管理。①
清代前期政府對市場的管理,主要表現在對牙行、商人、商品的管理方面。牙人是一種經紀人,牙行是經濟中介組織。他們主要通過中介和為買賣雙方服務的活動,向所服務的對象抽取傭金,也稱牙傭。政府通過牙人、牙行對市場交易進行管理,所以賦予牙行一些管理職能,如代繳稅金,平準物價,監督度量衡,維護地方治安,對往來商人、船戶、車戶、腳夫施行管理,監督經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以及為各地方政府財政和各項工作承擔某些服務的職能。②盡管在社會上對牙人、牙行責難的語句頻繁出現,以致在政府官員的奏折,各級政府部門的奏章公牘中,也是議論紛紛,但是政府只是嚴加管束,并未取消牙人、牙行。這是因為,在市場交易中,經紀人是不可缺少的,物價、度量衡需要有人監督,經濟活動中的一切違法行為,需要有人管理。對這些事務的管理,如果沒有牙人、牙行,則各地方政府必然要設立專職官員,有牙人、牙行代替政府行使這類職能,各級政府自然可以節省許多經費、人力和時間。如果管理成本指財力、人力和時間的話,那么可以看出,清代前期政府對市場交易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①鄧亦兵:《清代前期政府的市場政策與管理》,見《中國商業史》第4卷,中國財經出版社(即出)。
②經君健等主編《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中),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1—1352頁。
同樣低成本的管理還有對民商。這里把商人分為民商與官商。①政府對于民商推行的是一種寬松的政策,放手讓商人在市場上自由競爭。除了收稅之外,商人經營什么?價格多少?如何運輸?怎樣儲存?完全由價值規律來調節,商人自己決定,對此政府沒有行政干預,②所以政府的管理成本是很低的。
對官商的管理成本則比較高。政府把官商“當作施行財政政策”的一種工具,③所以官商應國家需要而產生,又直接為國家財政服務。他們既享受國家給與的經營權,優惠政策,部分直接投資,又必須為國家財政繳納更多的稅款,即官商以向政府納稅、報效、捐輸作為對政府的回報。政府也依靠官商的回報,收回大量資金,使財政收入得到保障。④正因為此,政府必然對官商進行嚴格管理和控制,盡管政府不是如前代那樣委派官員直接經營,是以雇募官商的方式,但這種雇募經營仍然要政府抽出專門機構的官員來執行,使政府投入了人力、資金和時間,所以比起民商,其對官商的管理成本是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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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經君?。骸睹髑鍟r代山西商人的性質問題》,載《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頁。
②鄧亦兵:《清代前期的民商》,載《中國經濟史研究》1997年第4期,第130—144頁。
③經君健:《明清時代山西商人的性質問題》,載《文史研究》1994年第1、2期,第9—10頁。
④鄧亦兵:《清代前期的官商》,載《北京社會科學》1997年第4期,第47—55頁。
對商品的管理,則要作具體分析。政府推行官商經營專賣商品的制度,其管理成本也是很高的。如食鹽,盡管政府的管理與前代官督商銷制不同,是令鹽商“組成商幫,或商綱,作為承銷鹽斤的基本單位,綱頭或綱首稱為總商,負責領導全綱的售鹽業務,并主要負責承包一綱稅課”,頗有一點“自治管理”味道,①但仍然可以看出,政府要設立專官專職,并制定專門禁私鹽的法律,及對無引銷鹽者實施刑事處罰的法規,不僅花費時間,而且也要投入更多的財力。再如茶葉,實行專賣制度,政府規定茶引,商人按引運茶,無引者以私茶論處。在茶馬貿易停止后,特別是到了道光年間,隨著少數民族對茶葉的需求,茶葉販運量突破原有的引額,已經很難再沿用專賣制度進行管理了,所以政府放棄了茶葉專賣,比起對鹽的管理,茶葉管理成本要低些。
對其它非專賣商品,政府幾乎沒有管理,完全依靠市場價值規律來調節,成本自然很低,但對糧食的管理成本則投入較多。政府創建了復雜的糧食流通、供需、儲備等制度,地方官員每月都要收集本地區糧價、氣候等情況,向中央政府奏報。政府據此進行決策。從實際看,這一制度對解決當時的糧食供需問題,起到很大作用,效益也非常明顯。
政府對牙行、民商及大多數商品的低成本管理,效益比較好,使清代前期的商業比以往任何朝代都發展,達到古代社會的最高峰。然而,政府對官商、專賣商品的高成本管理,效果不好,使官商不斷破產,專賣商品中出現大量的私鹽、私茶流行。究其原因,前者按市場規律進行管理,效果就好,后者沒有按市場規律辦事,則達不到好結果。對糧食的管理雖然成本投入較多,但也正是按照市場供需的規律進行的,所以效益也比較好。因此,政府是否遵循市場規律進行管理,則是以較少成本,獲得良好效益的關鍵。
①魏向陽:《康乾盛世的扛鼎杠桿——康雍乾時期經濟立法縱橫論》首都師范大學出版1993年版,第99—100頁。
四、具體制度
本文以稅收制度為例,來說明政府在制度變革中的作用。①清代前期政府對稅收制度有所創新,改變了明代的收稅方式和標準。明代商品流通稅分兩部分,一是向船戶收取過往船只費。二是先向船戶征收船載商品稅,再由船戶向商人收取。明代規定商品稅是從價計征,也就是將過關商品,先官為定價,頒發定價標準,然后按標準征稅。清代一方面是改變計征方式,不再先為商品定價,而是根據商品量計征,即各關先按各商品在當地的貴賤程度、來源,以石、車、斤、匹、件、副、箱、簍、包等商品計量單位,規定應征數目,然后按單位數量征收。另一方面,把商品稅改為向商人直接征收,但是征收標準還是沿襲明代按船只所載貨物,分四等級征稅,這樣就出現了一個大問題。以滸墅關為例,綢緞的價值,與豆的價值大不相同,卻以同一標準,按船只大小征稅。又如對船只和小販征收的豆稅,小販按每石七分納稅,船只按大小納稅,平均每船每石只納二分六厘,顯然是極不合理的。
那么這種制度是如何改變的呢?先是康熙年間管理滸墅關的官員桑格提議重新規定標準,但建議被戶部駁回。三十多年之后,另一位管理滸墅關的官員高斌再次提出改革意見,得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征收改為不論船只或小販一律按商品量征收。由此收稅制度的問題進一步引起中央政府的注意,并對當時建立的每個稅關進行重新審核。其中以糧食為主的各關,大部分都改為計石征收了。
①鄧亦兵:《清代前期稅則制度的變遷》,載《中國史研究》2003年第3期,第153—168頁。
政府對商品稅的改革,使不同種類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計量單位征收,更顯公平合理。而且對每天通過數以千百萬計的船只來說,每船裝載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貨物論數按計量單位為標準征收,注意到了商品價格的浮動水平與征收標準的關系,所以也可以說清代前期政府商品流通稅制度的變更,是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無疑是前進了。但是這種有效的改革至嘉慶、道光時期就停止了。其它方面的有關制度,在清代前期也有所創新,應該說,政府在其中起到主要作用。
與此同時,政府的稅收制度也存在缺陷。各稅官在征稅時,根本不按中央主管部門頒發的條例法規執行是一個普遍現象。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之一,是各關稅制在調整中,有一個最常見的事實,即政府增加各關的稅收定額,但不改變稅收標準,物價上升,稅收標準不變,稅率降低,致使稅收實際數量減少,不能完成政府規定的定額。這種低稅率使整個稅收制度產生了問題。按中央規定的征稅標準征收,不敷定額,所以各稅官常常私自更改標準,增加稅收數量。原因之二是船戶針對量船收稅的特點,改造船只,加大載運量,偷漏稅增加,也使實際稅收數目減少。而且政府規定的標準,不能隨物價浮動而及時改變,稅收總額減少,使稅官們的薪俸、管理關稅的各項經費,都產生不足。因此,稅官就用私自增加收稅量的辦法來補充缺額、缺款。這就形成在中央頒發的征稅標準之外,又產生了法外法規,中央規定成了空架子。雖然順治、康熙、雍正、乾隆四個時期政府都依據現實更改了稅收標準,但修改跟不上實際變化,更何況嘉道時期沒有再改變,這就使得稅官根據自己的意愿,苛索商人,增加收稅,年年相繼,使商人的實際稅負比政府規定的加重了。
結論
在清代,中央集權是國家政權的形式,專制體制是國家政權的本質。政府則是專制體制下執行權力的機構。清代的政府以皇帝為首,由朝廷中央各部大臣、及各地方官員組成,行使國家權力,其職能是鞏固王朝的統治,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定。政府為了達到政治、軍事、財政目的,制訂制度,提出政策,進行管理,都很難離開經濟。尤其一些政策落實的結果,總是體現在經濟方面。政府的各種職能又是相互關聯的,經濟作用很難與政治、社會和軍事作用分開。如果說政府制訂了某些商業制度、政策,并進行了管理的話,其目的也首先是為了國家的財政需要,其次是穩定社會,減少和避免民間沖突。很難說政府為商品流通,為民眾利益,提供什么服務,并象現代政府那樣,提出若干十分明確的市場交易規則,制訂管理商人的辦法,制訂符合時宜的各種制度。
然而,從實際情況看,又不能說政府沒有為商品流通制訂制度,提出政策,進行管理,盡管不能與資本主義國家的政府作用相比,因為兩者有本質的區別。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一些制度和政策,可以肯定地說,在當時的條件下是必要的,也是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說明政府對商品流通的政策、管理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專制體制有統一和高效率的優點,一道諭旨下來,各地方政府都按照做,說改就改,不許不改。當然各地方的具體制度并非一樣,政府是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進行規定的,所以清代前期具體制度的創新,是政府強制性結果。當時的專制體制是以私有制為基礎的,政府對私營經濟并不過多干預,甚至還有一些保護措施,無形之中降低了管理成本。一般來說,制度創新和決策過程中,專制政府也并非是皇帝一個人的獨裁,尤其對經濟事務,先是監察機構官員提出疑問和意見,然后由中央各部官員、或各省官員進行討論。這些官員往往都結合管轄區的具體情況,提出解決辦法,最后由主管部門匯總,向皇帝報告,經皇帝批準執行。正是通過這一過程所產生的政策、制度,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勢制宜,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增強了政府管理的能力,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專制政府的權力集中,各方面的職能權力隨之加強,使得有關商品流通方面的許多具體制度得到創新。
值得指出的是,專制政體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發揮更大的能力。專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社會制約,沒有獨立的權力中心牽制政府,致使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的職能權力過于集中,從而產生了許多政策性失誤。由于政府的政策、管理、制度違背市場規律,落后于時代,從而使管理成本增加,管理商品經濟的能力受到限制。清代前期政府建立的鹽壟斷行業,在建朝初期曾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但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后,則顯示出固有的弊病,而且不能用行政的方法治理,只能依照市場規律來調節。根據當時形勢,政府本來可以象對銅和茶一樣,改變鹽的銷售方式,但政府固守舊制度,最終形成私鹽流通越來越擴大,以致官鹽難以占踞市場的局面。隨著物價上漲,政府本來可以不斷調整各關稅則,使稅則更符合客觀實際,而政府對這些違背市場規律的舊制度,不敢越雷池一步,放棄了改革的機會,削弱和限制了自己管理商品經濟的能力。對于接近實際,能抓住制度缺陷的基層官員提出的創新意見,中央主管部門多以政治原因為由駁回,顯然,中央主管部門過多考慮的是與政治有關的事情,并未從經濟角度,重視市場規律,致使一些制度的改革推遲了多年。權力過于集中和權力缺少監督是產生這些問題的重要根源。
政府對商品流通的一些管制和某些制度缺陷,扭曲了社會資源的配置。因為皇權為主的國家利益在中國高于一切,社會資源也首先滿足國家財政的需要,致使國家富足,百姓貧窮。這種制度缺陷為官員貪污,商人偷稅創造了條件。例如在壟斷行業中,政府建立管理機構,使一批官員直接介入流通過程,參與買賣。在稅收制度中,稅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稅則標準等等,這與政府決策的目的和思維方式也有關系。政府往往以維護統治秩序、社會安定為目的,以商民納稅“習已為常”,而且“沿續已久”等為詞,怕改革生亂。其實清代前期商人鬧事的情況比農民少得多,怕亂是沒有道理的。政府的思維方式常常因循守舊,缺乏創新精神,對進一步改革制度很少考慮??赡苷驗榇?,反而給實際工作的官員留下了比較大的利用權力的機會,使他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有人說,一個好的制度可以使壞人變好;一個壞的制度可以使好人變壞。這從某種角度說明,人訂立制度,制度又改變人、影響人,所以不僅訂立制度本身是十分重要的,而且這個制度要與時俱進,不斷改革,也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對此,最能發揮主導作用的就是政府,也可以說政府管理經濟,最重要的就是建立一個符合實際、切實可行的制度,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變革這個制度。同時,還應該從立法和執法方面著手,減少官員的自由裁決權。
政府的制度創新來自于實踐和經驗,而不是理論,所以很難在理性的指導下進行。政府管理經濟,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依靠實踐經驗,進行制度改革。這與政府的官僚制度有一定關系。政府通過科舉取士,用很少的成本聚集為其服務的人才資源。“學而優則士”,使相當一部分知識分子去作官,這是他們實現人生價值的唯一途徑,所以他們的興趣不在研究學問方面,而且政府也不看重學術研究。另一方面,專制體制對中央政府各方面的事情缺乏透明度,政府管理經濟的情況,學者們很難了解,不具備全面研究的條件,沒有理論是可想而知的。同時期西方國家的學者,已經創造了一些相關經濟理論,但是當時的政府固步自封,不參考外國的理論與實踐。例如乾隆皇帝對關稅與糧食價格的關系很關注。他簡單地認為,只要關稅低,糧食價格就會下降,所以在乾隆七年(1742),他推行征收米糧稅的各關全面免稅的政策,這期間有些官員提出不同意見,都被乾隆駁斥。但到了十三年,糧食價格上漲如故,于是在省級以上官員中,展開了糧食價格上漲原因的討論,雖然提出了一些問題,也不能說不對,可是沒能象英國哲學、經濟學家洛克那樣從理論上探討解釋,沒有對關稅與糧食價格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正是缺乏理論指導,試驗失敗,二十三年各關重新征收糧稅??傊?,清代前期對于政策、管理、制度等有關經濟制度①的創新關鍵在政府,而并非由于外國入侵沒能完成。
①這里所指的制度是廣義的制度。
[作者簡介]鄧亦兵,長期從事清代前期商品流通史的研究,參加《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中卷的寫作,是主要執筆者。另有二十多篇論文,分別發表在《中國經濟史研究》、《中國史研究》、《歷史研究》等刊物上。近年來主要研究清代前期政府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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