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效率是農業科技組織管理新途徑
時間:2022-03-07 0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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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創新效率
熊彼特認為,創新是經濟發展的核心力量,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是把一種前所未有的有關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人生產體系。因此,一般認為,創新是一個經濟概念¨。創新效率是衡量科技創新能力和效益的最有效指標,也是衡量一種制度是否有效、有利和有力的最直接標志。本文所指的創新效率,是指基于提高創新能力和效益,通過建立有利于調動創新主體的創新激情、緊密聯合與協作熱情的制度選擇和管理創新,實現各創新主體的目標最大化和科研創新與技術轉化應用效益的最大化。
1.2制度選擇
制度是廣為人知的、由人創立的規則,它們的用途是抑制人類可能的機會主義行為,制度總是帶有某些針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措施。有效率的制度,應該具有簡單、確切、抽象、開放性和適度穩定等特征。恰當的制度有助于降低復雜系統中的協調成本,有助于限制并可能消除人們之間的沖突,還有助于保護個人的自由領域。囚徒困境描述了這樣一種處境:當雙方或多方不合作時,他們的處境就惡化;但是,由于另一方或幾方不可能作出可靠約定,每一方就都冒險自行其是可見,囚徒困境有利于共同體的有益目標?囚徒困境告訴我們:在有的時候,但并非永遠,合作是社會所歡迎的;同時,需要有制度來鞏固這樣的合作,而且還要防止制度陷入助長不合作的情境中去。按照囚徒困境理論,我們所要構筑的科技聯合協作機制正是基于調動各方合作積極性、主動性和合作潛力的制度選擇。按照柯武剛、史漫飛的觀點,制度的功能主要有四點:有效協調和信任、保護個人自由領域、防止和化解沖突、權勢和選擇。這與我們制度建設、制度創新的目的是一致的。制度的這一功能,正是本文研究農業科技組織管理制度的理論基礎。
2農業科技創新主體
農業科技創新主體包括:中央級和省、市級涉農科研機構,中央和地方所屬農林類高等院校、中等農業職業院校,涉農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各種涉農專業合作組織等。根據近年的統計,技創新主體的數量見表l??梢?,我們有著比較完整的創新機構和主體,這些機構和主體分散在不同的部門、行業、地區、單位中。對這些創新主體而言,如何突破體制障礙深入開展聯合協作,如何立足現實情況創新機制,目前尚缺乏深入研究。農業科技界如能建立一套聯合協作機制,將會對全國其他科學界如衛生、林業、水利、交通等等行業建立聯合協作的科研方式起到非常積極而重要的意義。提升農業科技創新能力、實現科技的支撐作用,促進各農業科技創新主體的聯合協作是手段,提高各創新主體的創新能力和創新效益是核心,創新聯合協作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是關鍵。所謂聯合協作,實質是突破部門、層級、區域、單位、學科專業等界限,從戰略層面到具體操作執行層面,實現具體的、實質性的、可操作的聯合與協作。
3創新制度、建立農業科技聯合協作機制的必然性和迫切性
在現有管理體制難以打破的前提下,創新制度、建立農業科技界的聯合協作機制,是克服現行管理體制障礙、解決現行投入體制弊端、明確各類涉農科研機構定位、明確產學研用各方功能定位、建設相對穩定的國家農業科技創新團隊、最終提高農業科技創新效率的必然選擇。
3.1是克服現行管理體制障礙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科技宏觀管理體制條塊分割,農業科技管理體制中對農業科技創新活動的管理以及對研發和技術推廣機構的管理一直是分級、分部門管理,這種管理體制既影響科技創新的統籌規劃,也制約著各級各類科技資源的布局與整合。開展橫向、縱向的聯合協作,就是要克服現行管理體制障礙,體現農業科技全國“一盤棋”的思想,有利于面向產業發展需求確定科研目標,有利于同一領域的科研隊伍圍繞某一科研目標集團軍作戰。分散的農業科技投入體制制約著財政科技經費作用的發揮,這不僅影響公共投人本應具有的整合資源的功能,還進一步加劇了資源分散問題。開展農業科技聯合協作,有利于按照科技資源布局和科研目標需要統籌使用有限的財政科技經費,有利于體現財政科技經費的需求導向和公益性原則,有利于提高財政科技經費投入使用效率和保證資金安全。
3.3是明確各類涉農科研機構定位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高度條塊分割的體制加上缺乏統籌規劃、機構自主權過大及其他諸多因素的影響,一些機構和人員目標定位及活動方式出現偏差、公益目標淡化,不同類型機構之間分工不清、協作不足、競爭過度等問題十分突出,一個單位內部學科設置、研究方向等“小而全”、“大而全”現象非常普遍,農業科技創新效率低下。建立農業科技聯合協作機制,就是要明確各科技創新主體的職能定位,切實提高農業科技創新管理的效率。
3.4是明確產學研用各方功能定位的必然選擇
當前,我國產學研用結合中出現的合作不好或利益糾紛等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產學研用各方在結合中各自功能定位不清晰。要實現產學研用緊密結合,各方需對各自的定位、優劣勢和利益需求有明確的認識,在尊重各方功能與定位的基礎上,找到彼此能夠進行合作共贏的契合點。開展聯合協作,就是要打造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推廣與服務、成果產業化及人才培養等多個環節在內的農業科技創新鏈。
3.5是建設相對穩定農業科技創新團隊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由于人事行政管理體制和科技管理體制的局限,廣大農業科技人員“有目標無方向、有同行無同志、有組織無依靠、有支持無支撐”,在科研項目立項過度強調自由競爭和研究方向與內容過度強調“創新”的情況下,導致人才隊伍“一盤散沙”,獨占山頭、各自為戰等現象日益嚴重,不僅圍繞不同產業、同一產業不同領域的專家不能聯合協作,而且同一產業、同一領域的專家也不能實質性聯合與密切協作。因此,迫切需要通過建立聯合協作和激勵機制,構建一支結構合理、各司其職、業務精通、愛崗敬業的農業科技創新隊伍。
4推進全國農業科技聯合協作的機制選擇
當前,農業科技創新工作呈現“主體多元化、內容多樣化、目標多極化”等特點。聯合協作應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有效模式,根據聯合協作各方主體的性質、聯合協作內容和任務目標,合理確定各方彼此的聯合協作方式和機制,而不能簡單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有內在制度和外在制度之分。內在制度大都訴諸自愿協調。違反內在規則并沒有后果,但要由個人在具體環境中決定接受或不接受違規行為的后果。與此相反,主要依賴外在制度和正式懲罰的強制性秩序留給個人評估具體情況的余地要小得多。因此,推進農業科技聯合協作的制度選擇必然要同時考慮內在和外在制度的設計。
4.1加強高層協調,建立統籌有力的部際協商機制
國家層面,應加強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這是外在制度設計的一部分。建議農業部、財政部、科技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學院、國家自然基金管理委員會、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聯合成立農業科技聯合協作協調指導小組,常設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農業部,建立定期會商機制和及時溝通反饋機制,為從體制上推動農業科技聯合協作提供有力的組織保障。各地方宜建立相應的部門協商機制。
4.2明確目標導向,建立源于產業需求的立項選題機制
推進不同地區、不同領域、不同學科專業之間農業科技人員的聯合、協作,前提是要有共同的動機、共同的目標、共同的利益訴求。為此,應當從立項選題的源頭人手,明確從農業產業發展實際需求出發的科研目標導向,建立問題來源于生產的立項選題機制。只有建立這一機制,才能徹底改變當前以部分編制項目指南的專家為核心的體現極少數專家意志一統天下的局面,徹底改變因立項選題機制而導致的科研項目大老板、二老板和項目販子把持項目而不做研究的問題。
4.3強化分工協作,建立任務定向的量身定制機制
首先,應明確聯合協作參與各方的各自科技基礎條件和學科專業優勢;其次,不同的科研主體應樹立“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治學治研方針,抓特色、抓優勢、堅持長期目標與短期目標相結合,避免在科學研究上急功近利的傾向;最后,要明確分工協作,根據每一項科研任務聯合協作各方的具體情況(包括科技基礎條件、科研積累、科技人才資源、科技信息資源等),建立任務定向的量身定制機制。量身定制,就是因單位而異、因事而異,分別確定具體的、可完成、可操作的定向任務和實施方案,達到科技創新鏈中“一崗一(多)人、一(多)人一事”的科技資源分配與科研任務承擔效果。
4.4鼓勵聯合協作,建立切實有效的獎懲激勵機制
鼓勵各級、各類農業科研教學機構、科技人員和企業開展不同形式的聯合、協作,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對于主動開展聯合、協作并取得明顯成效的,一方面,建議中央財政可以設立協作攻關項目資助獎勵資金,專門用于獎勵在科研聯合協作方面影響較大、成績突出的科研單位及科技人員;另一方面,國家有關農業科研項目主管部門在部署相關科技計劃(基金)項目(課題)時,給予優先考慮并予以傾斜支持。對于在聯合攻關、協作研究中態度不積極、工作不配合的科研教學機構或科技人員,予以警告、通報并取消承擔相關國家或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任務的資格。
4.5分清投入責任,建立多方互補的穩定支持機制
按照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規律的要求,在明確中央、地方政府以及項目承擔單位各自投入責任的基礎上,建立能夠維持聯合、協作長遠效果的穩定支持機制。充分依托現有單位的設施條件和人員隊伍,梳理各種經費投入渠道來源,統籌規劃,對科技基礎條件建設,行業重大、關鍵和共性科學研究及其相關人員經費,以中央財政投入為主,對區域性較強、與市場緊密聯系的重大技術研究,以地方財政投入為主,充分吸納社會資金,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優勢互補、上下聯動、相對穩定的政策支持和財政投入機制。
5建立有利于推進農業科技聯合協作的保障機制
全面推進全國農業科技聯合、協作,需要中央和地方相關部門、各級涉農科研教學及企事業單位相互協作,立足改革和完善管理體制,創新和健全運行機制,并在體制機制、政策制度、資源條件、資金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
5.1組織領導保障
聯合協作參與各方應站在支撐國家農業產業和農業科技事業發展的高度,站在自身在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中職能定位的角度,建立本地方、本單位相應的組織領導體制,敞開胸懷,“走出去、迎進來”,經過充分協商,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可操作、有實效的聯合協作機制。
5.2政策制度保障
聯合協作參與各方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相關政策及管理制度,保障聯合協作行為的規范性、互利性和穩定性等,包括聯合協作會商制度、資源與信息共享制度、人才流動與服務管理制度、聯合協作績效考評制度、知識產權和成果管理制度、公共服務制度等。
5.3資源條件保障
聯合協作參與各方應充分利用本單位的科技基礎條件資源,特別是科技硬件設施資源、信息資源和人力資源,充分結合本單位所在地區的地域特色、產業特色和自身科技優勢,盡可能為聯合協作創造并提供條件,在堅持走特色發展之路的前提下發揮優勢、各取所需、取長補短。
5.4投入激勵保障
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和鼓勵各種橫向、縱向的聯合協作,并建立相應的“以獎代補”政策,獎勵在聯合協作中積極主動、機制健全、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聯合協作參與各方應建立相應的獎懲激勵保障,把參與聯合協作與福利待遇、職務晉升、職稱評聘等日常管理結合起來,鼓勵科研人員在本單位、本行業以及國內外的科技創新與服務的各種形式的聯合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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