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耕織結合程度估計管理論文

時間:2022-07-04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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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織結合程度估計管理論文

耕織結合是中國傳統小農經濟生產結構的基本特點。長期以來,人們似乎認定它是幾千年一貫制,自春秋戰國形成以來再也沒有發生過變化。近來有些學者對此提出質疑,著力探討不同歷史時期小農經濟生產結構的發展變化,反映了研究的深入。但也提出一些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例如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個體農戶耕織的緊密結合是封建社會后期用棉時代的事,在用麻的時代,家庭紡織業并不普遍[1]。這種觀點很難解釋我國古代何以長期實行以谷物和紡織品為內容的實物賦稅。另一些學者承認中國古代存在普遍的耕織結合,但有一個形成過程。在中古以前,戰國秦漢個體農戶的耕織結合并不緊密,乃至絕大多數農戶的婦女并不參加紡織生產,農民所需衣物主要依靠從市場上購買[2]。這似乎在正確對傳統觀點提出批評時把步子邁得太大。本文擬就此提出商榷,中心是想對戰國至西漢初年個體農耕織結合的狀況作一個盡可能符合實際的評估。為了便于說清問題,對個體農戶耕織結合形成和發展的源流也作了粗略的考察。

(一)

人們往往把男耕女織等同于個體農戶的耕織結合。這作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用語自無不可;如要追溯事物的源流,則宜把兩者作適當的區分。男耕女織作為一種性別分工,在原始社會中即已出現;耕織結合主要指男耕女織在個體家庭中的結合,作為男耕女織的形式之一,它的形成和確立,是相對晚后的事情。

原始農業和隨之而產生的紡織業本來都是婦女的發明,但隨著小規模的園籬農業轉變為大規模的田野農業,女子在農業中的主導地位被男子所取代,男耕女織之基礎亦由此而奠定。在我國,距今七八千年的新石器時代裴李崗文化的墓葬中,隨葬物的組合分別為斧、鐮、鏟等農業工具和石磨盤、石磨棒等谷物加工工具。據對若干墓葬的人骨分析,前者墓主為男性,后者墓主為女性。表明男子已成為當時農業生產的主力[3]。甲骨文中“男”字從力從田,力為古耒形,反映了同一種事實。裴李崗出土了紡輪,無疑已有紡織業;紡織業主要應由作為農業輔助勞力的婦女擔任。可以認為,男耕女織的性別分工,當時已經產生。故《商君書·畫策》云:“神農之世,男耕而食,婦織而衣?!焙笕税选耙环虿桓驗橹?,一婦不織,或為之寒”托為“神農之教”[4]并非無據;嚴格地講,這種情形只有在勞動生產率極為低下的原始社會才可能存在。蓋原始社會男子人人參加農耕等勞動,女子人人參加紡織等勞動,進入階級社會后,統治者以從事管理的名義脫離直接生產,把農業勞動的重擔全壓在庶民身上,形成“勞心者治人,勞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的格局;但在相當長時期內,各階層貴族婦女仍要廣泛參加紡織,這正是原始社會的遺俗[5]。這種遺俗之所以能長久保留,其始由于紡織勞動生產率仍極低下所致,后來則演化為維護男尊女卑的封建禮教的婦女行為規范和統治者勸勉老百姓勤勞本業的一種垂范的姿態。這個問題暫且不表。只是我們不要一提男耕女織就只想到個體農戶的耕織結合[6]。

個體家庭的男耕女織,在原始公社的晚期亦已萌芽??脊虐l現仰韶文化晚期及以后的一些個體家庭住房遺址中,同時出土了石斧、紡輪等耕織工具;是其反映[7]。不過,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個體家庭力量還很薄弱,還擺脫不了對公社的依賴,因此,男耕女織也不能依傍于公社內的分工,或帶有公社內分工的印痕。孟子說周文王時已是“百畝之田,匹夫耕之,八口之家可以無饑矣”;“五畝之宅,樹墻下以桑,匹婦蠶之,則老者足以衣帛矣”(《孟子·盡心上》)。似乎當時的個體農戶已實行耕織結合。但他的描述未必太理想化了。在描寫殷末周初農民生產生活的《詩經·豳風·七月》中,農夫終年耕獲采獵,為貴族服役,女子桑蠶織染,“為公子裳”,一幅男耕女織的圖景。農夫使用自己的農具,有自己的家,吃自家飯;衣服雖為農婦所制,詩中卻有“九月授衣”的記載。論者或以此論證農夫為奴隸。但農夫不但有自己的經濟,年終還到“公堂”會餐,舉杯祝貴族老爺萬壽無疆,這不是奴隸所能做到的。我看“授衣”是建立在集體生產基礎上的集體分配的公社遺俗。蓋當時的貴族領邑建立在公社軀體之上,桑蠶織染原系公社內婦女集體進行;個體家庭成為獨立生產單位后,紡織生產仍離不開公社內的協作?!稘h書·食貨志》記殷周之盛,農民的生產生活,在引述《七月》詩后,也談及冬月邑里中的婦女“相從夜績”,以“省燎費、同巧拙而合風俗”[8]。

(二)

春秋戰國之際我國社會發生了巨大的變動,建立在農村公社軀體上的井田制瓦制了,個體農戶經濟上的獨立性大為加強,男耕女織失去了公社內分工協作的依傍,日益結合到個體農戶之中。戰國時代不少思想家提倡個體農戶的耕織結合。如戰國初年的墨翟把“耕稼樹藝”和“紡績織纴”分別視為“農夫”和“婦人”的“分事”(《墨子·非樂》),他說:

今也農夫之所以以蚤出暮入,強乎耕稼樹藝,多聚菽粟,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為強必富、不強必貧,強必飽、不強必饑。今也婦人之所以夙興夜寐,強乎紡績織纴,多治麻絲葛緒捆布縿,而不敢怠倦者,何也?曰:彼以為強則富、不強則貧,強則暖、不強則寒。(《墨子·非命下》)

墨子是把“農夫”“婦人”和“王公大人”“卿大夫”分開講的,這里的“婦人”即使不是全指農婦,也是主要指農婦。《六韜·農器》在寓兵于農的構想中談到“丈夫治田有畝數,婦人織纴有尺度”,亦指耕織結合的農戶而言。戰國中期商鞅在秦廢井田、開阡陌,鼓勵分家,規定“戳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第一次明確把耕織作為農民的本業,雖然是一種政策的導向,也反映當時男耕女織的農戶已較普遍?!渡叹龝ぎ嫴摺罚骸芭颖M于內,男子盡于外,則入多矣。”內外是就一個家庭而言,其內涵則是家內的“織”與田野之“耕”;這也就是韓非所說的“丈夫盡于耕農,婦人盡于織纴,則入多”(《韓非子·難二》)。曾深受商鞅影響的尉繚說:

夫在蕓耨,妻在機杼,民無二事,則有儲蓄。……春夏夫出于南畝,秋冬女練[于]布帛,則民不困。(《尉繚子·治本》)

把當時個體農戶的耕織結合敘述得最為清楚。

正因為農民的生產內容包括了耕和織,所以戰國時各國政府向農民征收的賦稅不但有“粟米之征、力役之征”,而且有“布縷之征”(《孟子·盡心下》),而商人也插足小農再生產過程,利用農副業生產的季節性和小農經濟力量的薄弱,從事糧食和布帛賤買貴賣的活動。如戰國時著名大商人白圭,“歲熟取五谷,予之絲漆,繭出取帛絮,予之食”(《史記·貨殖列傳》)。為了防止商人高利貸者對農民的過度盤剝,《管子》的作者建議政府向農民發放農貸,讓農民在收獲時以其生產的糧食和紡織品償還:“春賦以斂繒帛,夏貸以收秋實,是故民無廢事而國無失利也。”(《管子·國蓄》)

類似的材料還可舉出不少,足以證明不晚于戰國中晚期,黃河中下游農民的耕織結合已相當廣泛,更無論秦漢時代了。

一般而言,桑麻紡織是當時農民主要副業生產,《管子》談農業生產,往往是五谷、桑麻、六畜[9]并稱,漢代皇帝的勸農詔中亦往往農桑并提[10]。桑麻紡織對于農家并非單純的自給性生產,而是自給性生產與商品性生產的結合?!豆茏印ま穸取酚小吧吓挛?,中女衣四,下女衣三”的記載,這是指一個婦女勞動力除自己以外能供應多少人口的衣物。以“中女衣四”論,一個五口的農家,如有一個婦女勞動力主要從事紡織生產,即可供應全家衣物所需;若有兩個婦女勞動力從事紡織生產,則可再供應一個五口之家的衣物所需。[11]這就是說,當時紡織業的勞動生產率使從事紡織的農家有可能向市場提供一定數量的剩余產品。當時農民自己穿的衣物多用粗麻布制作,[12]所產絲綢和部分麻布用以應付政府“布縷之征”的需索,或拿到市場出賣,成為農民“旁入奇利”(《管子·揆度》)。從事紡織生產的織女的口糧和工具,雖然多為農家自己生產,但往往也要部分地從市場購買。故《管子·輕重甲》的作者建議在蠶桑忙月來臨之時,給織女貸款,供其購買“口食筐曲”[13],以扶助農家紡織生產。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農家紡織業與市場的聯系。

從戰國時代起,布帛的流通已相當廣泛,以至成為一般等價物和流通的媒介之一。適應這種需要,布幅的寬度也有一定的規格。[14]。又據《史記·貨殖列傳》,紡織品是戰國秦漢城市中大宗商品之一,經營“帛絮細布千鈞,文彩千匹”,收入“亦比千乘之家”。[15]漢武帝時行均輸法,一年之中從民間購買或征購的均輸帛達五百萬匹(《漢書·食貨志》)。生產紡織品的并非只有農家,但戰國秦漢雖的確已分化出若干專事紡織生產的民間手工業者,但并沒有形成象礦冶、制鹽等業那樣大型的民間手工業作坊,上述紡織商品和均輸帛,主要或相當大一部份應是耕織結合的農民家庭所生產的。

(三)

當然,并非每個農戶都既耕且織的?!稘h書·食貨志》記載戰國初年李悝在魏國實行扶助和保護小農經濟的政策,包括生產領域的“盡地力之教”和流通領域的“平糴法”。在論述平糴的必要性時李悝算了一筆農民的收支賬。

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及此。

在這里,農夫的收入只有百畝收獲的谷物,支出中,十一之稅和口糧從收獲糧食中直接扣除,其余,包括衣物,則用余糧換錢支付。論者謂戰國秦漢農戶絕大多數不從事紡織生產,需從市場購買衣服,即以此為主要論據。因此,對這條史料的辨析,成為正確評估戰國秦漢農民耕織結合程度的關鍵。

首先應當肯定當時存在的農民賣糧買衣的現象。如果這種現象不是在相當的范圍內存在,李悝是不可能向壁虛構出來的。從事獨立經營的各個農戶,在生產條件、技術專長、勞動力數量及其年齡性別構成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其經營內容和生產結構不可能完全一致。在公社存在條件下,可以通過公社內部的分工協作互通有無,男耕女織是在公社范圍內實現的。公社瓦解后,各個家庭的差異不但繼續存在,而且還會加大,其間有無調劑往往要通過市場進行,有些農民要賣糧買衣,另一些農民則賣布買糧,這是不足為奇的。事實上,整個封建地主制時代都存在這種現象。不過,戰國至西漢初有些特殊的情況使當時這種現象比后世更為突出。一方面,當時農民能夠占有的土地較多(文獻多見“一夫百畝”記載,春秋末至戰國有一股加大畝制增加農民授田面積的潮流,土地兼并還不十分劇烈等),另一方面,家庭規模比較?。ǘ嘞滴辶诨蛩奈蹇谥遥8形雌占?,從總體上看,個體小農經濟發育尚不成熟,不少農戶要實現完整的耕織結合是相當困難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家庭不得不把主要力量用于土地耕作,糧食生產較多,布帛生產不足乃至闕如。[16]另一些家庭,或因生產條件較優,或因婦女勞動較多、技術較精,則能生產出較多的剩余布匹。在這種情況下,正如《孟子·滕文公下》所說的,“子不通功易事,以羨補不足,則農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則梓匠輪輿,皆得食于子”。這里既包括了農民與手工業者的交換,也包括了農民中間的交換。焦循《正義》說:“婦以所余之布,易農所羨之粟,兩相補,則皆無不足;惟不相補,則各有所余,斯各有所不足矣?!边@個解釋是有道理的。

還可能存在這樣的情況,即部分農民只種桑麻,不事紡織,而要從從事紡織的家庭中取得面料。《管子·立政》談到當時的生產事業,把桑麻和五谷劃為大田作物,由司田掌管,把園藝畜牧劃為農家副業,由鄉師掌管,而“女事”與桑麻分開,與“工事”同歸工師掌管。這些從事“女事”的生產者包括農村和城市中從事紡織的家庭,后者有一部分可能不種桑麻,而從農民那里取得紡織原料[17]。

不但同一地區不同農戶之間有區別,不同地區之間也不平衡。有些地區(如齊魯、蜀漢)紡織業很發達,耕織結合比較普遍[18];另一些地區紡織業相對落后,耕織結合也就不那么普通?!尔}鐵論·本議》載文家揭露均輸政策在實施中的弊端說:

……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百姓賤賣貨物以便上求。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陶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女工再稅,未見輸入均也。

看來,這些邦國原來布絮生產并不發達,不少老百姓并不生產布絮。雖然“吏之所入……亦民間所為耳”,但這帶有攤派任務、強行市買的性質,故上文說“今釋其所有,責其所無”。加上“行奸賣平”,極大地加重了農民的負擔。這些地區原來多少還有一些桑麻布絮的生產,另一些地區,如東漢初年以前的桂陽,東漢末年以前的五原,尚不知桑麻生產為何物,就更談不上耕織結合了。

可見,李悝的話的確反映了當時的一部分實際情況,但李悝把局部當成了整體,片面性也是顯然的。尤其是他回避了當時農家副業普遍存在的事實,容易誤導人們走向極端。我在《從〈管子〉看小農經濟與市場》一文中曾比較了《漢書·食貨志》和《管子·揆度》有關記載,指出《揆度》作者和李悝對戰國小農糧食生產規模和產量的估計很接近,但《揆度》所載除種糧外,還臚列了園藝、畜牧、桑麻紡織等生產項目,這些多種經營的收入占農家生產總收入40%以上。相比之下,《揆度》記載較可信,李悝所言則有片面性;片面性不在于對糧食產量的估計,而是在于忽略了農家的副業生產[19]。這種“忽略”可能是有意的,《通典》卷二食貨二水利田載:

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獲如盜寇之至。還廬樹桑,菜菇有畦,瓜瓠果蓏,殖于疆場。

“必雜五種”以下的話,也見于《漢書·食貨志》,但卻置于敘述殷周之盛農民生產生活的段落之中。我看《通典》是對的,因為這段話帶有戰國時代的深刻烙印。如“五谷”“五種”的概念春秋末戰國初才出現,作為低畦農田的“畦”字不見于戰國以前經典,“力耕數耘”必待鐵器推廣始有可能,“盜寇”問題則是在井田制破壞、私有制進一步發展條件下才突出起來的,這都是戰國的事。故說出上述的話不得在戰國之前。李悝所著《法經》以《盜法》為首篇。《晉書·刑法志》說李悝“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故其律始于盜賊”。這和《通典》記李悝以“盜寇之至”喻收獲之急切,思想脈絡是完全合轍的。可以斷定上引記載是李悝“盡地力之教”的內容,李悝當是總結當時先進經驗而予以提倡的。這樣看來,李悝明明知道戰國農民實行包括桑蠶生產在內的多種經營,只是在論述平糴法的必要性時為了強調農民的困頓而故意回避了它。因此,李悝這段話不足以證明戰國秦漢大多數農戶不從事紡織生產。

在我看來,戰國至漢初,在當時全國經濟和政治中心的黃河中下游地區,農民已經比較廣泛地在不同程度上實行耕織結合,但結合的程度和范圍均遠遜于后世,不同不地區之間不平衡,而且同一地區不同農戶之間也不平衡,不從事紡織生產,要從市場購買衣物的農戶占有一定數量。

(四)

自西漢中期以后,情況又發生了變化,個體小農的耕織結合日趨普遍和緊密。變化的契機是牛耕在黃河流域的普及和在其他一些地方的推廣。牛耕的推廣以鐵犁的完善為條件。鐵犁雖在戰國已經出現,但在迄今出土的戰國和西漢初鐵農具中,犁的比重是很少的,而且當時的鐵犁鏵多為V字形刃套,沒有犁壁,能劃溝播種而難以翻土深耕,實際上是一種亦耒亦犁的古犁,在耕作中它還不可能代替耒耜的地位。故當時農民“蹠耒而耕”(《淮南子·主術訓》)者為數尚多。西漢中期以后,出土的大型全鐵鏵增多,而且出現了犁壁。從出土漢代牛耕畫象資料看,這種犁鏵是安裝在由犁床、犁柄、犁轅、犁箭組成的框形犁上,由兩頭牛牽挽耕作的,這就是史書上所載的“耦犁”?!榜罾纭眳^別于蹠拉兩用、亦耒亦犁的“古犁”,是比較完整意義上的畜力耕,可稱為“真犁”。使用“耦犁”的勞動生產率大大高于耒耜,由于它的出現,牛耕才在黃河流域真正普及開來。[20]“耦犁”需用二牛三人,對人力和財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作為牛耕的直接后果之一是小農家庭規模的擴大。一些研究者指出,東漢雖仍以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為主,但同居家庭明顯增多;而東漢的戶口統計的每戶平均口數中,除光武中元二年為4.91,永嘉元年為4.98外,其余9次均超過5,明顯高于反映了小家庭擴大的趨勢。[21]牛耕的普及和小農家庭規模的擴大加強了小農家庭從事農業生產和多種經營的能力,使更多的農戶有可能實行比較完整的耕織結合。同時,桑麻紡織生產也推廣到更廣闊的地域,為更多地方的農民實行耕織結合創造了條件。在這方面,國家政權經濟職能的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在兩漢政府“勸勉農?!闭叩尿寗酉?,許多地方官員以推廣牛耕、興修水利、倡導桑麻紡織和多種經營為務,對發展小農經濟、促進耕織結合起了積極的作用。如西漢宣帝時黃霸在潁川(今河南登封以東)“務耕桑,節用,殖財,種樹,畜養”;龔遂在渤海(今河北濱海地區)“勸民務農?!?,發展多種經營,“民有持刀劍者,使賣劍買牛,賣刀買犢”;東漢時王景在廬江(今江徽廬江縣西南)“教用耕犁”、“訓令蠶織”、興修水利;童恢任不其(今山東即墨)令,“耕織種收皆有條章”;劉寬在南陽(今河南西南部)教民“種拓養蠶”;崔寔在五原(今內蒙五原)“為作紡績織纴之具”;茨充在桂陽(今湖南郴縣)教人種桑拓、養蠶、利苧麻;等等[22]。這些記載使人感受到耕織結合在各地迅速發展的一股潮流。

東漢農民耕織結合的事例很多,無庸一一列舉。只要指出若干界標式的事件就足以說明問題了。早在章帝時,尚書張林已提出“可盡封錢,一取布帛為租”的主張,被皇帝批準實行(《后漢書·朱暉傳》)。如果不是廣大農民耕織結合已經普遍,推行這種租稅制是不可想象的。獻帝建安九年(204),曹操擊破袁紹后,頒布了體現抑豪強、扶貧弱精神的租調令:

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三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三國志·魏書·武帝紀》注引《魏書》)。

在我國,“布縷之征”雖然早在戰國即出現,但很長時間沒有形成為普遍的制度。秦漢與田租并行的口賦算賦主要收取貨幣。租調令取消了漢興以來的算賦、口賦和各種橫賦雜斂,把國家賦稅歸并為按田出谷物和按戶出紡織品兩大項,開了西晉戶調制以至隋唐租庸調制的先河。這種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的、以農民為主要征收對象的租調制,顯然是以廣大個體農戶普遍實行耕織結合為前提的;同時,它又反過來加強了這種結合。[23]

以租調令為標志,我國小農經濟的耕織結合進入了更為普遍和更為密切的新階段,這種情況,直到唐代兩稅法的實行、尤其是明代一條鞭法的實行,才又發生了某種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