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稅征課問題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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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稅"。這是租借國有土地者向政府交納的租稅??煞Q之為國租。它和私家"地租"有別,和"田租"的性質更為不同。
西漢中期,自武帝開始,特別是從昭、宣以后,封建政權把國有土地出租的情況,多有出現。據記載,當時官府屢屢頒布詔令"假民公田"。"公田"亦稱"官田",均指封建國有土地。漢代的"公田"包括多種:有"苑囿園池";有"江海陂湖";有未辟"草田";有無主"荒地";還有一種是武帝告緡后,國家所沒收的大量土地,等等。"公田"的數量,從現有文獻中要得到一個準確的數字,誠較困難,但可略知個大概。據<史記.平準書)載:僅僅武帝告緡后,各郡所沒收的土地就不少,其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又(后漢書.仲長統傳)曰:"田無常主,民無常居?!裾?,土廣民稀,中地未墾。雖然猶當限以大家,勿令過制,其地有草者,盡曰官田。"至于苑囿池築可供耕墾者也比比皆是。①可見,"公田"雖然不像私有土地那樣多,但為數不少則可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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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據(三輔黃圖)卷四<苑圃):漢代有上林苑、甘泉苑、御宿苑、思賢苑、西郊苑、宜春苑等,均屬水衡、少府管。這些苑圃的范圍很大。如上林苑"周長三百里,離宮七十所.皆容千乘萬騎"。甘泉苑"武帝置。緣山谷,行至云陽,三百八十一里,西入扶風、凡周回五百四十里,苑中起宮殿臺閣百余所"。西郊苑"林麓藪澤連亙,繚以周垣四百余里……"
漢政權"假民公田"的"民",主要包括兩種"民":有破產的自耕農一一"貧民"、"流民";也有部分擁有權勢的地主一一"豪強"、"命家"或"權家"。
據記載,當時國家把"公田"假給"豪強"、"命家"和"權家"者,不是少見,而是常見,其所占比重,不是較少,而是較多。
(漢書。食貨志)曰:趙過行代田法時,"令命家田三輔公田。"韋昭注目:"命謂爵命者。命家,謂受爵命,一爵為公士以上,令得田公田,優之也。"
<漢書.食貨志)又曰:武帝時,通西南夷,"悉巴、蜀租賦,不足以更之,乃募豪民田南夷,入粟縣官而受錢于都內。"
(史記.滑稽列傳)褚先生補:武帝"乳母上書日,某所有公田,愿得假請之。"
<鹽鐵論.園池)篇曰:"今縣官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障假之名,而利歸權家。三輔迫近于山河,地狹人眾,四方并臻.粟米薪菜,不能相贍。公田轉假,桑榆菜果不植,地力不盡,愚以為非,……"
這些所謂的"命家"和"權家"們,從國家那里"假"得了土地以后,其經營方式,主要是進行"公田轉假",轉手租借給農民耕種。而他們自己則成為"二地主"。大概是按低租率包進來。再按"見稅什五"的高租率租出去,從中牟利。
漢政權除了把"公田"假給那些權貴地主進行經營外,同時,又把各地一些公田直接假給"貧民"或"流民"耕種。史傳在這方面的記載亦多:
據<漢書)本紀載:西漢宣帝地節元年(公元前69年),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統治者均曾經下過"假貧民公田"的詔令。又<后漢書)本紀載:和帝永元五年(公元93年)、九年(公元97年)、十一年(公元99年)、十五年(公元103年);安帝永初元年、三年(公元107年、公元109年)等,統治者亦曾下過有關"假貧民田’’或"假流民田"的詔令。
這些"貧民"與"流民",從國家那里假借了土地后,直接和封建國家形成租佃關系,成為國家佃農。他們忍受封建政權的直接剝削。在這種情況下,正如馬克思所說:這時和農民直接對立的,"不是土地私有主,而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主資格同時又以君主資格出面的國家。……那么,地租與地稅就相符合,或者更正確些說,那時便沒有什么與這種地租形態不同的地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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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馬克思恩格斯論中國},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5頁。
地租與地稅合一的假稅是怎樣征收的?"假稅"與"田租"的征收辦法,是一致抑或既同又不同?對此,我們以往研究得很不夠,因而一度頗滋疑竇。
關于漢代田租的征課方法,我們曾經說過,在當時,雖然具體執行中仍有"田不出稅,稅非在田",有田未必有稅,有稅未必有田的情況。但依照田稅政策,通常是按田畝與產量來計征的。至少在西漢時期是如此。
但"假稅’’是否也如"田租"一樣征課?大概總的原則近似,基本精神相仿。然而,它又確有不盡一致之處,且看如下史實:
<漢書.溝洫志):"農,天下之本也,泉流灌浸所以育五谷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師古曰:"租挈,收田租之約令也,郡謂四方諸郡也。"
<冊府元龜.邦計部):"農夫皆受田于公田,肥磽有五等,收入不同也。"
<史記.河渠書):"河東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裴駟<集解)引如淳曰:"時越人有徙者,以田與之,其租稅入少府。"司馬貞(索隱)也曰:"其田既薄,越人徙居者,習水利,故與之,而稍少其稅,入之于少府。"
上述事例表明,假稅與田租的性質不同,征收方法也不盡一樣。其不同之處,可以概括為三點:(1)假田農民與國家立有"租約"或"契約"關系。租約內容,不外乎是注明田畝、租額和交租期限等。每當國家征收假稅時,大概需按租約的"約令"行事。這和擁有土地的地主、自耕農交納田租的形式是有區別的,二者不可混同。(2)假稅征收,注意到了"公田"的土地質量。所謂"肥磽有五等",即可為證。看來,這種假稅計征,又有似地租。因為封建皇朝本身是地主。同時,它往往以土地的好壞、肥瘠或差品為根據進行課稅的。(3)主管假稅的單位不一,一般不像田租那樣,只歸掌管國庫的大司農征收,而有的歸大司農,有的歸職掌皇室財政的水衡或少府。同時,為了保證假稅的征收,還設有專門的田官。如<史記。平準書)說:"水衡、少府、大農、太仆,各置農官。"此外,也有所謂"任田官"、"北假田官"、"稻田使者"等。何謂"北假田官"?(漢書.元帝紀)注引李裴日:"主假賃見官田與民,收其假稅也,故置田農之官。"什么是"稻田使者"?(漢書.昭帝紀)如淳注曰:"特為諸稻田置使者,假與民。收其稅也。"我們要看到。假稅與田租在征課形式上的這些區別,正反映了兩種稅源的本質不同,假稅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剝削關系的新變化,反映了國家租佃關系的發展。
漢代公田假稅的稅率問題,現有材料,記載殊異,史家論之,說法不一。
曾經有一種意見認為:假稅率"可能比田租額稍高,比私租額(見稅什五)較低"。持這種意見的學者沒有具體闡明理由,也未見其立論的史料依據,估計只是推測之言。
根據現有材料的考察,我們認為:在探討"假民公田"的假稅率時,需作具體分析,不容統而言之,不好一刀切。事實上,漢代"公田"上的"假稅"是比較復雜的。它往往因時、因地之不同,稅率高低不一。征之史實,大致上有如下幾種情況。
一是假稅率甚高,征課量達到百分之五十。在文獻材料中,這方面的記載主要有如下幾處:
延光元年,(黃香)遷魏郡太守??づf有內外園田,常與人分種,收谷歲數千斛。①
農.天下之本也……今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利,平徭引水,勿失時。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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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漢書)卷八十上(黃香傳)。
②(漢書)卷二十九(溝洫志)。
這種情況的出現,大概與地區或公田的土地質量有關。魏郡,因為地處中原,又是"園田"熟地,故"常與人分種"。內史轄地之所以租重,"不與郡同",而超過三十稅一,則由于它是"稻田",又有"泉流灌寢",可以"備旱,育五谷也"。此外,三輔地區也有因水利灌溉條件較好,又是"沃土",故"與田戶中分"者。這種假稅征課量達百分之五十,當然是很重的了,它已和私家地租無異。
另一種情況,假稅率雖然沒有前面那么高,但征課量也不輕。稅率達到了34%一40%。這方面,出土的居延漢簡給我們提供了史料依據:
右第二長官二處田六十五畝,租廿六石。①
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廿一石八斗。③
根據這兩片簡文,可以說明兩點:第一,這里的土地是官田,而不是私田。耕作這種"官田"的是有家屬的個體農戶,而不是集體屯墾的戍卒。第二,這邊郡地區按照通常的說法,平均畝產一石(大石)計算,則前一簡的稅率為40%,后一簡的稅率為34%。當然,如果畝產量平均高于一大石,則稅率要低一些。在西北邊郡,公田的土地質量一般不會太好,為什么征收這么高的稅?大概是在這些地方假種"公田"的民戶,國家在生產手段上如耕牛、農具、糧種等,給予了一定的資助。魏晉時期,持官牛田者,官六民四,私牛而官’田者,與宮中分。說明使用官牛要加租一成,漢代可能即已如此。故在西北地區,納租較高估計與此有關。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假民公田"與"戍卒屯田"仍有不同。對假田民與屯田卒這二者,不可等量齊觀。戍卒屯田,且耕且守,是國家組織的集體耕墾活動,是戍卒在向國家提供繁重的兵徭,它具有更為強烈的強制性、無償性特點。田卒在生產手段上。乃至物質待遇上也不同于假田民。如據(居延漢簡)載:
出麥五百八十石八斗八升,以食田卒劇作六十六人.五月盡八月。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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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延漢簡甲乙篇)三0三。七(甲一五八五)。
②(居延漢簡甲乙篇)三0三.二五(甲一六一0)。
③<居延漢簡甲乙篇)三0三.二四(甲一六一0)。
□□十石六斗,以食卒六月食。①
更錢五千,具*從農田具。②
田卒昌邑國邡成里公士□叨之年廿四,袍一領,枲履一兩,單衣一領,绔一兩,卩。③
田卒淮陽郡長平業陽里公士兒尊年二七,襲一領,犬*[糹+末]一兩,绔一兩,私*[糹+末]一兩。貫贊取。④
臨桐卒王傅出畢,錢千,五月丙寅自取卩下,九月己巳閣。⑤
出八月奉錢六百,神爵二年十月丙申□。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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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居延漢簡甲乙編)三0三.五一(乙貳貳叁)。
②<居延漢簡甲乙編)一三五。三六(乙玖玖)。
③<居延漢簡甲乙編)三0三.二七(甲一六0五)。
④(居延漢簡甲乙編)一九.四。(甲一六二)。
⑤<居延漢簡甲乙編)三二六.二一(甲一七0--)。
⑥(居延漢簡甲乙編)四二.一二(乙叁玖)。
這說明田卒的口糧、農具、衣著等,一般是由國家供給的。所以,屯田卒必須將收獲物全部上交公倉,歸大司農。
但假田民包括戍卒家屬假借官田則不然,國家偶爾對他們雖有所謂"貸種、食"的情況,可不是白給的,是要收其"責(債)"的。假稅雖然有災欠性減免,然而這也是有期限的,所謂"勿收假稅二歲",便是反證。過了兩年,假稅同樣照收。田卒不是國家佃農,它和國家的關系,不是租佃關系。所以,有人將假田民與屯田戍卒劃上等號,確與歷史實際不相符合。
現在,我們再回過頭來看看,漢代是否還有第三種假稅率類型,即有沒有低稅率的假稅?在討論這個問題之前,先得參看下列史實:
其田(指河東渠田)既薄,越人徙居者,習水利,故與之,而稍其稅,入之于少府。①
先帝之開苑囿池築,可賦歸之于民,縣官租稅而已。假稅殊名,其實一也。②
前一材料,未說明具體稅率,只言"而稍其稅"。后一材料則很清楚,講到了"假稅殊名,其實一也"。然而,這兩條材料,都是談及將公田"與之"、或"賦歸之于民"。前提不同了,因為"賦"與"假"是有區別的。前面已經說過,"假",是"租賃"、租借。"賦"。則是"給與"。這和(河渠書)說的"與之"為同一個意思。所謂"可賦歸之于民,縣官租稅而已。假稅殊名,其實一也"。是說可將公田給與農民,將所有權歸農民所有,政府只向他們依照常制征收"三十稅一"的地稅(田租)就是了。這樣,征收假稅和征收田租盡管名稱不同,其稅率是一致的,都是"三十稅一"。值得注意的是:繳納這種稅項的農民,當然不是國家佃農,而是通過"賦歸"土地成為自耕農了,二者性質迥異。但其中講到的"假稅殊名,其實一也",即假稅率和田租率一致,確也道出了假稅率也有三十稅一的問題。
"假民公田"的假稅率,在部分地方或某個時期之內,是否存在"假稅殊名,其實一也"的情況?目前未發現更多的直接材料可茲證明。但從一些史實考察,實行低稅率的假稅,當時似乎并非沒有可能。先讓我們看看有關"假民公田"的詔令:宣帝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詔)池築未御幸者,假與貧民??鴮m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③元帝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關東今年谷不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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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記)卷二十九(河渠書)注引(索隱)。
②<鹽鐵論.園池)。
③(漢書)卷八(宣帝紀)。
多困乏。其令郡國被災害甚者,毋出租賦。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①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詔罷……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做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與貧民"。②安帝永初元年(公元107年),"以廣成游獵地及被災郡國公田,假與貧民"。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京師大饑,民相食?!t以鴻池假與貧民"。③從這些詔令中,我們可以看出如下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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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九{元帝紀}。
②同上。
③(后漢書)卷五(安帝紀)。
首先,政府"假與"貧民的"公田",并不是什么膏腴肥沃的上等土地,而主要是"苑囿池籞"和"被災郡國公田",有的甚至是未經墾辟的草田。這些公田的土地質量,開初一般較差,相當時期之內產量不會很高。據前引<史記。河渠書>、<冊府元龜)等有關材料看,土地饒瘠的"差品"不同,稅率應當有別。既然這些被假出的土地是"苑囿池籞"、未辟"草田"、特別是災區"公田",那么,一直征收百分之五十的假稅似乎不可能,至少在開始的短時期內,征收"三十稅一"較合現實。
其次,“假”借這些"公田"的人,多數是"流民"、"貧民",而且還有幾次與自然災害有關。國家假給貧民公田的主要目的,在于"安輯流亡","驅民地著","振業貧民",給他們以生活出路,緩和階級矛盾,穩定統治秩序。給破產農民以最低限度的生產條件,這是漢代政權鞏固統治的一種手段。事實上,國家征收"三十稅一,’的假稅,這對破產農民來說,已經達到了最大限度的剝削量,負擔并不算輕。因為假田貧民,往往是父子夫婦,不能相保。兩手空空,一無所有。當他們假借了公田之后,不僅要交納"假稅",而且仍需交"賦"、服"役"。如果假稅率實行"四六分"、"對半分",稅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五十,則他們所受的剝削量,將超過私家佃農。這樣,勢必導致農民繼續大量流入"私門",不僅不符合"理民之道,地著為本"的精神,也不符合漢代"重農"的傳統政策。
同時,必須指出,漢政權對農民流亡則"安"之,貧困破產則"賑"之,在假田過程中,于某種情況下實行低稅率,這并不是統治者的"仁慈",其實質在于控制"名數",使"人皆地著",把農民固定在土地上,從而榨取更多的賦稅收入而已。
第三,正是由于漢代存在低稅率的"假稅",所以,那些"權家"、地主們,才有機會和可能利用"假民公田"轉手剝削農民。前引(鹽鐵論.園池)說:"公田轉假","利歸權家",正反映了這一問題的真實。"權家"從國家那里假得"公田"之后,轉手假給農民。這樣。權家按"三十稅一"向國家交納"假稅",農民則按"見稅什五"向"權家"交納高額"地租",這便"利歸權家"了。如果漢代的"公田"只有"對半分"或"四六分"的假稅,而不存在低稅率的假稅,何談"利歸權家"?所以,低稅率的假稅,對"權家"、"命家"大為有利。
綜合以上幾方面的情況,說明漢代公田的假稅率,呈現出多種類型?;?與田戶中分",或"四六分成",或"三十稅一",幾種情況似乎都有。很難說是自始至終都只實行了一種高額稅率。我們不能將復雜問題簡單化,不能一刀切。為區別假稅的不同情況。有的同志將假稅分為兩種類型,即地租型假稅和地稅型假稅,這是有一定道理的。
假稅出現多種類型的原因,往往與內地或邊郡有關;與"公田"土地的肥饒或是貧瘠有關;與政治形勢、年成豐歉、國家財政以及實行時間的先后等等因素有關。在三輔及魏郡中原地帶的假稅率為50%;西北邊郡30%一40%;而在一些"苑囿池篥"、"被災郡國公田"一度則實行低稅率。正是這些原因的具體反映。整個兩漢四百多年,田租率就經歷了什五稅一、什一之稅和三十稅一的變化過程。假稅率在不同時期或不同地區,是否也有變化發展?回答是肯定的。當然,前面說過,田租與假稅的性質不同。但是假稅征課量,不可能前后始終如一。
史實證明,漢政權通過"假民公田",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它不僅促進了生產發展,緩和了一些社會矛盾,而且也擴大了稅源,充實了國庫。<鹽鐵論.園池)記桑弘羊的話說:"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收,盛苑囿。太仆、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收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正因如此,所以當賢良文學們提出罷公田、取消農官時,桑弘羊才會不同意。認為這是絕其源、杜其流。使上下蒙受困乏的下策。
但假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地位究竟如何?所占的比例有多大?卻因困于具體材料,我們難于找到一個精確的答案。這里只能作些推測。漢代的財政收入,各個時期當有不同。西漢前期的情況不明,這里有個"漢宣以來"的具體數據。如(太平御覽)卷627引桓譚<新論)說:
漢宣以來,百姓賦斂,一歲為四十余萬萬,吏俸用其半.余二十萬萬,藏于都內,為禁錢。少府所領園池作務之八十三萬萬,以給宮室供養諸賞賜。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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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少府所領園池作務"的收入。自來有兩說:一為"八十三萬萬",一為"十三萬萬"。其敷字相差甚大。這里暫從一說,依大數。若依"十三萬萬"的數據,則更能說明假稅的比重不大了。
這里講到了兩個數據:其中"百姓賦斂"的收入為四十余萬萬;"少府所領園池作務"的總收入為八十三萬萬。這兩個數據形成為l:2的比例。但是,這四十余萬萬,在我們看來,可能是指扣除地方財政開支以后,實際上交中央的數目,不是從編戶那里實際征收來的總數。而少府所領的八十三萬萬,也非全部都是公田上的"假稅",還當包括"作務",即官府手工業、乃至"市井租稅"等許多其他末業稅的收入。實際上,恐怕連"水衡"等部門掌管的部分收入都包括在內,才有可能形成這樣龐大的數字。
有的同志試圖用上引桓譚<新論)的材料,來證明假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很大,大到“假稅”的比重超過"田租"、"賦斂"的總和,這似乎是難以成立的。那種認為田租、賦斂的總和與假稅的比例為1:2(強),①則更是將假稅收入的地位、比重,提到了不適當的高度。造成這種疏忽的原因,主要是對(新論)提供的這條材料,未作過細的審辨。
國家假稅收入的多少,一般取決于公田的數量。各個時期公田數量有升降,假稅在財政收入中的地位也就不同。不過。從總體來說,對公田的假稅不宜估計過高。因為在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兩漢時期,國家掌握的"公田"畢竟是少數。至于公田假民,則更是有限的。
更重要的是自西漢中期以后,雖然有時"公田"在擴大,但尤得注意的是,此后也有大批公田在不斷向私有制方面轉化。漢代公田轉化為私有的途徑,有多種渠道。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政府對貴戚功臣賞賜了大量的"公田"。如漢武帝時賜給他的同母異父姐俗"公田百頃"。②"賜徙茂陵者戶錢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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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趙儷生:(試論西漢的土地所有制和社會經濟結構),<文史哲)1982年第2期。
②<漢書)卷十八(外戚傳)。
萬,田二頃。"①"召拜(卜)式為中郎……賜田十頃。"②昭帝時,蘇武從匈奴返漢,"拜(武)為典屬國,秩中二千石,賜錢二百萬,公田二頃,宅一區"。③又據(后漢書。劉盆子傳)說:"[盆子率眾降,光武帝]乃令各與妻子居洛陽,賜宅人一區,田二頃。"封建皇帝把公田賞賜給這些貴戚、官僚、大臣等人之后,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變化,"公田"便變成"私田"。這是國有土地向私有土地轉化的一個重要途徑。
官僚貴族對"公田"進行侵占和買賣,這是公田日益減少的第二個原因。隨著土地私有制發展及土地兼并的進行,官僚、貴族們侵占、買賣公田的情況,經常出現。這里略舉數例:
西漢成帝時,"帝舅紅陽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墾草田數百頃。"名為"草田",實際上是"頗有民所假少府陂澤,略皆開發"的熟田。④
(居延漢簡)記載:"口置長樂里受奴田卅五畝,賈錢九百錢,畢已丈,田即不足,計畝數環錢;旁人淳于次孺、王兄、鄭少卿,右酒旁皆飲之。"⑤這不僅說明屯田區的國有土地進行買賣,逐漸轉為私有,也說明隨著戰爭的停止或相對和緩后,當時的屯田開始走向破壞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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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六(武帝傳)。
②<史記)卷三十(平準書);<漢書)卷二十四(食貨志下)。
③<漢書)卷五十四<蘇武傳)。
④(漢書)卷七十七(孫寶傳)。
⑤(居延漢簡甲乙編)五五七.四(甲二五甲甲A.B.)。又陳直:(兩漢經濟史料論叢)第55-56頁引。
東漢竇憲陷郅壽,"以買公田、誹謗下吏當誅"時,侍御史何敞上疏為郅壽辯護說:"臣伏見尚書仆射郅壽坐于臺上,與諸尚書論擊匈奴,言議過差,及上書請買公田,遂擊獄考劾大不敬。臣愚以為壽機密近臣,匡教為職。若懷默不言,其罪當誅。今壽違眾正議,以安宗廟,豈其私邪?又臺閣平事,分爭可否,雖唐虞之隆,三代之盛,猶謂諤諤以昌,不以誹謗為罪。請買公田,人情細過,可裁隱急。壽若被誅,臣恐天下以為國家橫罪忠直……"①何敞認為。"請買公田"算不了什么大事,只不過是"人情細過"罷了??梢姡F族官僚買賣公田已成風氣。
伴隨著土地買賣頻仍,私有制發展,不僅"占墾草田",買賣"公田",而且一貫由國家控制、掌握的"山林川澤"也被侵買。如西漢遺物(楊晝買山刻石)載:宣帝"地節二年口月,巴州民楊晝買山,直錢千萬,作業口,子孫永保其毋替"。②這個記載,可能是我國古代買山的最早記錄,楊晝所買之山,當屬私有,這是沒有疑問的。到了東漢,買賣、吞并山林川澤的情況更甚。據當時的遺物(大吉買山地記)刻石日:"昆弟六人,共買山地。建初三年,造此冢地,直三萬錢。"③就是一個證明。許多有權勢的人,往往霸占山林川澤,據為已有。如桓帝時,黃綱依仗程夫人的權勢,"求占山澤,以自營植。"中常侍蘇康、管霸,"固天下良田美業山林湖澤,民窮困,州郡累氣。"土地兼并激烈進行,國有土地遭到侵蝕、減少是必然的。
公田向私有轉化的另一重要途徑,便是政府把公田"賦與"或"賜給"貧民。封建國家為了使破產的貧民重新固著在土地上。緩和階級矛盾,并保證賦役來源,自西漢中期以后,曾多次頒布"賦民公田"、"賜民公田"的詔令。例如:昭帝元鳳三年(公元前78年),"罷中牟苑,賦貧民"。④宣帝時"(廣陵厲王)相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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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漢書)卷二十九(郅惲附壽傳)。
②陸星農:(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二。
③陸星農:(八瓊室金石補正)卷三。
④(漢書)卷七<昭帝紀)。
奏奪王射陂草田,以賦貧民,奏可"。①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罷安定呼池苑,以為安民縣,起官寺市里,募徙貧民,縣次給食。至徙所,賜田宅什器……"②明帝永平九年(公元66年),"詔郡國以公田賜貧人,各有差"。明帝永平十三年(公元70年),"詔曰:今五土之宜,反其正色,濱渠下田,賦與貧人"。③章帝建初元年(公元76年),"詔以上林池籞田,以賦與貧人"。章帝元和元年(公元84年),"其令郡國募人無田欲自徙它界就肥饒者,恣聽之,賜給公田"。④安帝永初三年(公元109年),"詔上林、廣成苑可墾辟者,賦與貧民"。⑤這里列舉的"賦民公田"、"賜民公田"與前面所講的"假民公田"是不同的。國家采取這些措施,雖然都是為了"盡地利"、"解困乏"、賑濟貧民,最終鞏固封建統治。但是,假田民對公田不具備所有權,一般不得買賣。而"賦民公田"和"賜民公田"則不然,當國家對貧民"賦"、"賜"公田之后,就意味著貧民獲得了土地所有權。也就是說,公田便轉化成為私有了。
兩漢的"公田"。由于存在上述多種途徑向私有制轉化,所以,歷朝真正用于"假民公田"的土地數量,不會有很多。何況"假民公田"本身,也是向私有過渡、轉化的途徑之一!有的同志說:"這種由國有向私有過渡的假田及與之相適應的假稅,在全國來說,數量是不多的。"⑥其論甚是。根據以上各種情況的論列,因之我們認為,假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地位,只是一個補充作用,對它不宜估計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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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漢書)卷六十三(廣陵厲王胥傳).
②<漢書)卷十二(平帝紀)。
③(后漢書)卷二(明帝紀)。
④<后漢書)卷三(章帝紀)。
⑤<后漢書)卷五(安帝紀)。
⑥柳春藩:(論漢代"公田"的假稅),(中國史研究)1983年第2期。
三、田租附加稅占正稅的比例問題
田租附加稅,是封建國家對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另一種稅收。漢代的田租附加,見于史籍者,主要有"芻藁"和"以畝斂錢"等名目。
"芻藁"作為田租的附加,不始于漢代,實起于周秦。(國語.魯語)曰:"先王于軍旅之出則征之,無則已。其歲,收田一井,出稷禾秉芻缶米。"<淮南子.氾論訓)說得更清楚:"秦之時,入芻藁"。高誘注曰:"入芻藁之稅,以供國用。"到了漢代繼續實行,循而未改。如(漢書.蕭何傳)說:"(蕭)何為民請曰,長安地狹,上林中多空地棄,愿令民入田,毋收藁為獸食。"師古注曰:"言恣人田之,不收藁稅也。"又<漢書.貢禹傳)也說:"農夫父子,暴露于中野,不避寒暑,摔草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租,又出藁稅。"征收芻藁之稅的用途甚明。據<漢宮儀)講,它和田租一樣,主要是"以給經用",供國家開支,一般由大司農掌管。
秦漢時期,"芻藁"與"田租"兩項,往往聯系在一起。這方面的記載很多。如(后漢書)本紀載: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中元元年;章帝元和二年;和帝永元四年、永元九年、永元十三年;殤帝延平元年;安帝永初四年;順帝永建六年等;皆為"田租、芻藁"并提。這說明田租和芻藁是同時并征,也是一同減免的。
漢代芻藁稅的具體征收辦法,(史記)、(漢書)記載不明。不過,秦代的情況我們知道,如據云夢秦簡:
入頃芻藁,以其受田之數,無豤(墾)不豭(墾),頃入芻三石、藳二石。芻自黃*及*束以上皆受之。入芻藁,相輸度,可毆(也)。
入禾稼、芻藁,輒為廥籍,上內史。芻藁各萬石一積,咸陽二萬一積,其出入、增積及效如禾。①
秦簡告訴我們三點:一是不論農戶有無頃畝之田,也不問耕者墾種與否,都必須"以其受田之數",每頃交納芻三石、藁二石。這種情況和當時收田租正稅一樣,反映了封建國家的剝削本質;二是對征收藁稅的品種規格、數量要求、乃至囤積辦法,均有嚴格規定;三是芻藁征收實物,以石計算,上交內史時尚需過秤。大概漢代的情況也當如此,至少漢初不會例外。如(漢書.蕭何傳)曰:"毋收藁為獸食"??勺C也是征收實物的。但(后漢書.光武紀)注引<東觀漢紀)又說:"地皇元年十二月壬寅田租二萬六干斛,芻藁錢若干萬。"這說明,芻藁到了后期有折納貨幣的現象。
漢代的芻藁稅一頃田收多少,目前沒有實證。由于田租比秦較輕,估計芻藁也會相應減輕。而秦是"頃入芻三石、藁二石",共為五石。漢代假設每頃只交三石,按西漢的墾田面積,全國為8270536頃,一年可收芻藁24811608石。芻藁的價格,漢代一般約為"二十束錢三十"。②以二束為一石計,每石為三錢。一年收24811608石芻藁,折錢74434824文。這當然只是粗略的計算,不一定很準確,權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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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芻藁的價格,只能是大概數字,隨時間、地域之不同有異。而且古籍上也很難找到一個準確的數字。按<后漢書.光武紀)注引<東觀漢紀)的材料,大體上反映出了田租和芻藁的比例關系。所謂"田租二萬六千斛,芻藁錢若干萬"。若其所言"若干萬"為二、三萬,則田租與芻藁之比為租一斛,芻藁一錢;如是四、五萬,那比例便是租一斛。芻藁二錢。都說明芻藁比田租輕得多。這里。芻藁"二十束錢三十"的標準。見勞干:(漢簡中的河西經濟生活)(<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一本)。"畝斂十錢"的附加,出現于東漢后期。據(后漢書.桓帝紀):"延熹八年八月戌辰,初令郡國有田者,畝斂稅錢。"李賢注曰:"畝十錢也"。又<后漢書.靈帝紀)載:"中平二年二月巳酉,南宮大災,火半月乃滅。巳[癸]亥,廣陽門外屋自壞。稅天下田,畝十錢。"這兩次臨時征課,都是"三十稅一"正稅以外的附加稅,應當是沒有疑問的。因為田租"三十稅一"的制度,從景帝以后迄至東漢幾百年,幾乎沒有什么改變。自曹操平鄴后,"三十稅一"的制度,才改為畝收四升。
桓、靈時期。征收這兩次附加稅的目的、用途是什么?關于桓帝時的一次,記載上沒有說明。靈帝時為何要"畝斂十錢",已有交待。據說,主要是用于"修宮室"。如<后漢書。張讓傳)曰:"南宮災,張讓、李忠等說(靈)帝令斂天下田,畝稅十錢,以修宮室。""斂畝十錢",這是個可觀的數字。據<續漢書.郡國志):若按質帝時的墾田面積計算,當時全國土地是6930123頃38畝,這樣,便可歲入貨幣6930123380文。修建一個宮室用這么多錢,確為驚人!充分反映了統治者的奢侈糜爛和政治腐敗。
據以上兩項田租附加稅的數據,我們便可粗略地測度出它與正稅的比例問題了。
先從東漢后期的情況來看,當時的農產量,據<后漢書。仲長統傳)說,通肥饒之率,"畝收三斛"?;浮㈧`時的官方谷價,如果仍以百錢一石計算,若一夫耕田七十畝,三十稅一,正稅折錢700文。現附加畝稅十錢,一夫耕田七十畝,除正稅700文外,另需出錢700文,增加了一倍!還有芻、藁稅未計其中!這是桓、靈之時。正稅與附加之比例落實到戶的情況?,F在,就當時的封建國家來說,一年的田稅總收入也是大為增加。假若仍按質帝的墾田面積6930123頃38畝計算,正稅租谷應為6930123380石,折錢693012338000文;芻藁若每畝三石,應為2079037014石,每石三錢,折合6237111042文;"畝斂十錢"的附加,應為6930123380文。結果一年的田稅總收入為706179572422文。其中正稅與附加稅的比例是53:1。
兩漢時期在通常的情況下,正稅與附加稅之比例問題,我們可就西漢后期平帝之時為例。當時全國的墾田面積為8270536頃,若畝產二石,三十稅一,谷價百錢一石計算,正稅租谷應為55136907石。折錢5513690700文;芻藁每頃三石,應為24811608石,每石三錢,應折合74434824文。這樣,正稅與附加稅之比例是74:1。
附:田租附加與正稅比例表①(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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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由于芻藁每畝的征收量及其價格,無精確的文獻記載,故此表所反映的是大概情況。但相差不遠,仍可粗略地說明其比重關系。
漢代的田價,貴賤不一,不可統論,歷來如此。因為它和地區、時間及土地的肥瘠等因素有關。見(漢書.東方朔傳)、<潛夫論。實邊)篇,大約高價是每畝"一金",即一萬錢。(居延漢簡)、(漢書.貢禹傳)又曰:有畝值"百錢"者。而(九章算術)則講:好田畝價三百,惡田畝價七十??磥恚?lt;九章算術)合于當時田價的最低值。平帝時的田價,若不論邊區內地,也不分肥瘠好壞,我們來個折中,即每畝以五千計,當時的地價,應值4135268000000文,而那時的田稅(包括正、附稅在內)收入是5588125524文。結果,平帝一代的地價與田稅之比是740:1。這個比例數字,進一步證明漢代田稅并不算重。與周密關于"漢租最輕"的結論,正相吻合。
漢代田租實行輕緩政策的原因,需作深入的具體研究。據我們現在的初步觀察,這一方面是與封建政權廣開財路有關。當時除了加重"算賦"、"口錢"、"更賦"等名目繁多的賦斂搜刮外,還通過"募民入粟"、"賣爵鬻官"等途徑來擴大財源。所以統治者有可能不必增加田租,而靠征收賦斂來維持中央和上層機構的消耗。另一方面,輕田租最根本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政權的本質所決定。因為作為生產資料的土地,大量被地主、貴戚和皇帝所據有,這是整個封建社會的一條普遍規律。在這種情況下,漢行"三十稅一"的田租,對自耕農來說當然不無小利,但蒙惠最大者是官僚地主階級。故荀悅說:"今漢氏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強富人,占田逾侈,輸其賦泰半,官收百一之稅,民收泰半之賦,官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上惠不通,威福分于豪強也。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耳。"①由此可見,漢代實行田租輕緩政策,不能單純歸之于統治者對農民的"讓步",更不能認為這是"先帝哀憐百姓"的結果。它實質上是封建政權在經濟上對地主階級利益的維護,充分體現了地主階級國家政策的"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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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茍悅:(漢紀)。
最后,在這里將我們的一些看法作一初步的綜合。
(一)田租和假稅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稅收。前者為"國稅",后者為"國租"。"輕田租"對地主階級有利,但漢文帝時并未有過十余年長期免征田租的事實。
(二)"假稅"的大量出現,反映了封建剝削關系的新變化一一自耕農破產,國家租佃關系的發展。漢代的假稅征收辦法與田租有異。假稅率呈現多種情況,有50%者,有34%一40%者,但也有對假田貧民實行"三十稅一"的低稅率者。隨著公田不斷向私有轉化,假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不宜估計過高。
(三)研究漢代的田稅,不僅要看到田租和假稅,而且對田租附加稅也不可忽視。附加稅在漢代盡管仍屬萌芽狀態,然它畢竟占了正稅收入的一定比重,且對后世的影響也頗為深遠。
(四)處于封建社會前期的漢代,統治者剝削的特點是"輕田租。重賦役",更多地著眼于丁、口、戶,而不同于封建社會后期的賦稅征課。在賦稅制度上,這種前、后期的變化,正體現了封建社會歷史發展的階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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