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制度下生態環境保護論文

時間:2022-06-21 10:5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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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下生態環境保護論文

從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看,一方面自專利制度誕生始,人們往往在壟斷了一項權利后為了充分實施該項專利、實現利益最大化,不顧這項技術是否潛伏著生態危機,這種天然的利益導向性因此對環境造成了難以逆轉的傷害。另一方面,專利制度促進生態技術創新所開發的“有益新物種”充分發展的同時,很大程度上對其他物種產生了競爭性的優勢,進而人為地淘汰其他物種,導致生物多樣性發生無可挽回的損失。專利制度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在促進生物的人工繁育和培養的同時,又導致了野生動物和植物品種被過度盜獵和開發,進一步破壞生物的多樣性,最終造成有限資源被無限自由過度剝削的“公地悲劇”。從資源利用的角度看,專利制度阻礙了新的、對環境有益的智力成果的研制,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米歇爾•海勒提出了“反公地悲劇”,作為“公地悲劇”的鏡像概念,“反公地悲劇”意指同一對象上的產權過多可能導致資源陷入利用不足或者閑置浪費的悲劇?!熬G色技術”是與傳統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平衡的技術相對應的,遵循生態原理和生態經濟規律的,節約資源和能源,避免、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污染且擁有最小生態負效應的“無公害化”或者“少公害化”的技術、工藝和產品的總稱。一些綠色技術的擁有者對其技術擁有過多的產權,所以常常會濫用其權利,使得他人利用開發其技術遇到重重阻礙,因而導致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的不平和和效率低下。為了調整專利制度帶來的“生態負效應”,我們可以從如下角度分析來解決問題。

從專利本身來看,我們必須對專利附加“綠色”的限制,將“綠色”要求加入專利授予條件并在專利審查中予以落實。具體來說,如果某一項技術是原始創新,那么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其作出的闡述可以被自動接受;如果某一項技術并非原始創新,則需要將其與原有技術作比較,只有在該技術對環境更有利的情況下,其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這一措施有利于順應《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27條中規定的:對危及人、動植物生命和健康、或者嚴重破壞環境的專利,政府可以拒絕發證。以此真正實現“法律的生態化”,“法律生態化”這一概念最早是由金瑞林教授提出的,如今在已受到各國的重視。

從專利制度的角度來看,專利制度產生之初社會污染的態勢處于生態環境可以自我調節的范圍之內,其環境倫理尚未納入人們的考量的知識體系。強制許可制度的重構是實現專利制度生態化的必然要求和具體舉措。所以我們必須重點發展專利強制許可制度。專利強制許可,也稱非自愿許可,是國家專利主管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不經專利權人許可,授予他人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第49條規定,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眾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緊急狀態”“非常情況”“公眾利益”等概念較為寬泛和模糊,應當由法律進一步作出規定,以此保護合理限度內的私權。另外,我國對于強制許可的申請主體、申請理由、申請程序等各方面的規定限制較多、要求較高,還未充分實現TRIPS賦予的權利,所以關于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再建設必須在充分考慮公共利益的基礎上放寬限制,尤其在環境保護方面將利益天平向公眾一邊傾斜,對專利權人的獨享權利作出進一步的限制,充分運用TRIPS協議賦予的自主權,靈活使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以適應社會的需要。我們必須認識到,強制許可制度是一把雙刃劍,通過發揮其威懾作用,來限制專利權的濫用,保護公共利益。若實施不當會產生阻礙科技創新、侵害個體利益的負面作用。

專利制度是時展的產物,而在生態環境面臨巨大威脅的情況下重新構建我們的專利制度更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利益的天平在公共利益和私權的博弈之間不斷平衡,以尋求不同時代的支撐點。在當今這個時代,生態環境利益則毫無疑問是我們捍衛“公共利益”必須考量的因素,我們不能再將環境作為犧牲品來發展經濟,要始終堅信環境和利益之間的利益矛盾并不是不可協調的,法律終將會達到其應有的狀態,終將實現其利益協調工具的作用。

作者:郁思遠 單位:南京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