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P2P網絡侵權問題

時間:2022-05-04 03:12:00

導語:小議P2P網絡侵權問題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小議P2P網絡侵權問題

摘要:采用p2p技術的傳輸方式是目前網絡上的主流分享方式。通過這項技術,計算機之間可以直接溝通與分享信息,而不需要通過服務器,達成互助與共享,可將網絡資源進行有效的整合和積累。但是由于P2P技術的傳輸方式太過方便,使得各種使用P2P技術的分享軟件,成為了一部分人進行侵權的有利工具。同時在如何合理使用P2P技術進行信息分享方面,我國法律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而P2P技術想要繼續健康、長久的發展,則必須解決圍繞它的侵權問題。本文通過P2P技術的分析,聯系相關法律,對如何解決P2P侵權問題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與觀點。

關鍵詞:P2P技術;著作權侵權;著作權的歸責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網絡在我國的廣泛普及,一種新興的網絡信息分享技術得到了飛速的發展,并已經在短短的幾年內成為了目前網絡中各種主流分享軟件的核心,即P2P技術。以P2P為核心的各種分享軟件為我們帶來了豐富的網絡資源:你可以方便的下載各種資料,輕松的上傳分享自己的珍藏,愜意的觀看各種視頻直播等。但是在這種種的便利之下,也有著許多的問題有待解決。其中,有關著作權侵權的問題就是一個急需解決的難關。

一、P2P技術的概述

P2P是一種新興的互聯網技術,目前被廣泛應用在網絡的資源共享領域。要解決P2P技術帶來的著作權侵權問題,我們首先要了解P2P技術的運用原理。

(一)簡述P2P技術

1.P2P技術的概念

P2P即PeertoPeer,稱為對等連接或對等網絡,P2P技術主要指由硬件形成連接后的信息控制技術,其代表形式是軟件。

P2P起源于最初的聯網通信方式,如在建筑物內PC通過局域網互聯,不同建筑物間通過Modem遠程撥號互聯。其中建立在TCP/IP協議之上的通信模式構成了今日互聯網的基礎,所以從基礎技術角度看,P2P不是新技術,而是新的應用技術模式。

現在互聯網是以S(Server)/B(Browser)或S/C(Client)結構的應用模式為主的,這樣的應用必須在網絡內設置一個服務器,信息通過服務器才可以傳遞。信息或是先集中上傳到服務器保存,然后再分別下載(如網站),或是信息按服務器上專有規則(軟件)處理后才可在網絡上傳遞流動(如郵件)。

如今擁有P2P類軟件的PC(或操作者)就可以選擇同樣擁有此類軟件的另一PC(或操作者)形成互聯(直接連接,不通過服務器),雙方共享資源,協同完成某種行動。而擁有同P2P軟件的設備和用戶,還可以形成一個為其自己所有的在互聯網上的P2P專用網。

2.P2P技術的特點

P2P是一種基于互聯網環境的新的應用型技術,主要為軟件技術。它有著許多特點,其中最重要的特點是——用戶既是S(Server)又是C(Client),如何表現取決于用戶的要求,由使用者自由驅動。這一特點導致了產生著作權侵權問題后的歸責糾紛,也是P2P著作權侵權問題的重點與難點。

目前互聯網主要技術模式是S/C方式,此方式要在互聯網上設置擁有強大處理能力和大帶寬的高性能計算機,配合高檔的服務器軟件,再將大量的數據集中存放在上面,并且要安裝多樣化的服務軟件,在集中處理數據的同時可以對互聯網上其他PC進行服務,提供或接收數據,提供處理能力及其他應用。對于一臺與服務器聯機并接受服務的PC機來說,這臺PC機就是客戶機,其性能可以相對弱小。而P2P技術的特征之一就是弱化了服務器的作用,甚至取消服務器,任意兩臺PC互為服務器,同時又是客戶機,即對等。

(二)P2P技術的應用

目前,P2P技術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包括文件共享、視頻直播、網絡游戲等各個方面,其中在文件共享和視頻直播方面的應用尤為突出。

P2P文件共享目前已經成為了互聯網上占用帶寬資源最大的應用,歐洲主要互聯網服務提供商在主干網路由器上的一個統計結果表明:P2P文件共享已經占用了主干網總流量的一半以上。

與文件共享當前在P2P應用中占統治地位不同,P2P在視頻直播上的應用現在剛剛進入發展高峰期。在目前國內火熱的IPTV之爭中,P2P視頻直播這種低成本的實現方式也倍受人們關注。它主要采用P2P組播技術,本質上是一種應用層組播技術,但又不同于傳統的CDN、PROXY/AGENT等方案,不需要在網絡中部署大量的專用服務器,而依靠對等節點之間的數據轉發來達到組播功能。這充分說明了P2P技術在視頻直播應用中的光明前景。

二、P2P技術的侵權問題

P2P技術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對法學界是一個新的挑戰,因為它顛覆了傳統的S/C方式網絡傳播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套用針對S/C方式的法律條文,恐怕并不能合理公正的解決P2P侵權問題。根據P2P的技術特點,探索新的解決之道是更好的選擇。

(一)對著作權網絡傳播的法律規定

我國的《著作權法》是1990年公布的,并在在1991年6月1日實施。由于時代的局限性,當時的互聯網在我國尚不發達,更不論最近幾年才新興的P2P技術。所以雖然經過了幾次修改,但對于著作權在網絡上如何得到保護一點,始終沒有完善而細致的規定。在目前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網絡傳播方式,并已經極大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形下,《著作權法》顯的有些跟不上飛速前進的網絡技術的腳步了。

由于網絡技術的飛躍般發展和互聯網在全國的普遍普及,為了保護著作權人合法權利,國務院在2006年頒布了《網絡信息保護條例》,并在當年7月1日實施。這部條例對網絡上S(Server)的責任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使得在傳統的S/C模式下的著作權傳播問題得到了解決,有效保護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是對于運用P2P技術的用戶,由于它S(Server)與C(Client)可以隨意轉換的特點,使得條例中對S(Server)的責任規定難以落實,以致現在網絡上的資料分享大多采用使用P2P技術的方式進行。所以,對于著作權在網絡上的保護仍舊任重而道遠。

(二)P2P侵權的分類

目前采用P2P技術的侵權主要發生在文件資料的共享上。因為運用P2P技術的軟件眾多,對P2P技術的使用方式也各不相同,使得侵權的方式呈多樣化,僅憑一種定式恐怕無法解決所有侵權問題。所以我個人對P2P的侵權方式做了分類,針對不同的方式進行分析。由于P2P是一種應用技術,而技術的應用體現在使用這門技術的軟件上。再加上本人對網絡相關專業技術并不精通,于是便直接使用了不同應用方式的代表軟件名稱作為分類的類別名稱。

1.迅雷類的軟件

迅雷下載軟件是這類軟件的代表。這類軟件的P2P技術運用主要體現在下載的過程的中。用這類軟件進行信息傳播時,仍然需要傳統的S/C模式中的S(Server)即服務商來開始任務,這就要求在S端要有所下載的文件才行。但是當文件傳輸開始運行以后,軟件便會自動搜索網絡上所有使用相同軟件的用戶,找到用此軟件下載過或正在下載相同文件的用戶,并從這些用戶中接受數據,形成一個使用此類軟件的資源網,使得下載的速度大大提高。

對于這種P2P方式的軟件,如果在服務商端的文件是侵權的,那么進行的文件傳輸無疑也是侵權的。這種軟件的侵權確認可以參照傳統的S/C模式的判斷方法,并不難以判斷。

2.BT類軟件

BT類軟件是指以BitComet為首的一批軟件。此類軟件進行文件傳輸的時候,仍然需要S(Server)端的作用。但是與迅雷類的軟件不同,它不需要把傳輸的文件上傳并儲存到服務商端,取而代之的是一個torrent文件,即我們常說的種子文件。這個文件本身并不是我們想要的,但它卻是必需的。這個文件的作用用個比喻來說,就像是張門票。當你用電腦上的BT軟件打開這個文件時,你就可以進入到使用BT軟件下載你所需要的文件的用戶形成的資源網。在這個網絡內,每個人都是下載者,每個人也都是上傳者。你從別人那獲得你沒有的數據,并將別人沒有的數據傳輸給他,直到你所搜集的數據合成了你想要的文件,即傳輸完成為止。上傳越多,下載就越快是這個軟件的特點。

對于這類軟件,服務商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沒有種子文件就沒法進入資源網。種子文件還是要上傳在服務端,但是服務端并沒有所要下載的文件,所以不能夠簡單的套用S/C的判斷方式。而在文件傳輸的資源網內,可以通過對所傳輸的文件是否獲得授權來判斷,但是參與傳輸的用戶身份難以確認,也無法得知他們是否取得了作品的授權。

3.eMule類軟件

eMule就是國內所稱的電驢。使用這類軟件的用戶可以說幾乎完全達到了P2P即PeertoPeer的字面意思。因為使用此類軟件不再需要服務商這一環節,直接就在網絡商形成了使用此類軟件的資源網。當你需要從網上獲得某樣文件時,只要打開軟件,在軟件的搜索欄輸入文件名,就能得到此文件的資源情況,并可以開始下載。如果你想要與別人分享你的文件,只需要把那個文件放入軟件指定的分享文件夾即可。所有的過程都不需要經過特定的服務端,你在上傳文件時你就是服務端,在下載時又變成了客戶端。

使用此類軟件時,由于形式上服務商的缺失,而服務商的一部分功能被平攤到客戶端的原因,使得侵權的確認異常困難。與BT類軟件的情形相似,判斷使用該軟件的用戶身份和是否擁有授權對于目前的網絡環境是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對此類軟件的侵權認定是一道棘手的難題。

(三)P2P侵權的歸責

當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在網絡上受到侵犯時,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賠償損失是P2P類侵權案件的重要問題。我們可以把參與侵權行為的主體分為三類:使用含P2P技術軟件的使用者,開發P2P軟件的開發者,及提供服務的網絡服務商。

1.P2P軟件的使用者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作品屬于合理使用。通過P2P軟件分享的作品如果是用于上述目的,應該是合法合理的。但是,如果通過軟件分享的作品本身是侵權的,那么用戶也應當構成了侵權。

但是從《網絡信息保護條例》的規定中來看,對傳統的S/C模式,幾乎免除了C(Client)即客戶端方的責任,而是由S(Server)服務商來承擔。假如服務商提供的下載或鏈接是侵權的,損失由服務商來賠償,而客戶方一般沒有任何不利后果。這是由于在傳統的S/C模式中,客戶端處于弱勢地位,文件的傳輸等活動大多由服務商發起并主導,其次,因為客戶端人數眾多且追查困難,要求一一賠償不符合現實。

可是由于P2P技術中客戶端與服務端的方便對換與概念模糊的特點,對這種歸責方式產生的極大的沖擊。如果用戶使用的是迅雷類軟件,那仍可以套用以上的規定。迅雷類軟件仍然要求有原始文件存在于服務端,只是在下載過程中進行加速。所以迅雷的使用者責任并不大。

但使用BT類和電驢類軟件的用戶就很難輕易免責了。因為這類軟件的使用者既是上傳者也是下載者。對于這類軟件使用者來說,當你完成下載后,你就成為了一個種子,如果你不退出資源網,那你就會持續不斷的為別人傳輸數據,成為完全的上傳者,更不論在下載過程中,你也在同時上傳著。對于故意將文件大量復制便于網絡傳播的用戶,無疑應當追究其責任。

2.P2P軟件的開發者

從國外的各種案例來看,對于P2P軟件開發者都是持寬容的態度,絕少追究軟件開發商的責任。這是因為P2P軟件本身并不侵權,從鼓勵科技創新的角度來看,也不應當對P2P軟件開發者予以制裁。同時,P2P軟件也是優秀的網絡數據傳輸工具,發生侵權問題應當屬于使用不當,而不該怪罪于軟件開發者。但是,如果本身就是為了不當利益而開發的P2P軟件,如為了方便盜取他人資料等,那軟件開發者是應當受到追究的。

但由于P2P中對傳統S/C模式的顛覆,使得眾多版權商和著作權人在P2P侵權案件中極難維護自己的權利,從而對軟件開發者的免責大為不滿。雖然法律目前沒有針對P2P軟件開發者的條款,但是我個人認為,對于電驢類的軟件開發者應當承擔一部分法律責任。由于電驢類的軟件不需要服務商就可以自動形成資源網,使得對電驢類軟件的侵權案件最難獲得賠償。不過本應當由服務商行使的一些功能實際上由電驢軟件本身所行使了,如進行資源的搜索等,因此電驢類軟件相比其他的P2P軟件,理應承擔更多的責任。

3.網絡服務商

在傳統的S/C模式中,服務商無疑是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在P2P侵權中,網絡服務商的作用相比傳統模式有了很大的削弱,那么責任是否也應當相應減輕呢?有人主張采用直接嚴格責任的方式,只要傳輸的數據由侵權內容,那就應當承當侵權責任;有人認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還有人認為應當免除服務商的責任。

我個人認為,在使用迅雷類和BT類軟件時,服務商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因為在這兩類軟件引發侵權時,服務商仍然起到了一個形式的中心作用。這兩類軟件的資源網都是通過服務商組織成型,雖然不是傳統S/C模式中一點對多點的發散式數據傳播,而是各點直接相互連接的交叉資源網,但是若沒有服務商的組織功能,不通過服務商這一中間環節,資源網是無法形成的。所以,即便起的功能不同,服務商在這兩種軟件中仍是不可缺少的,責任自然也就重大。

在電驢類軟件的侵權中,并不需要服務商的作用。不過也有服務商放出電驢的數據傳輸資料,以便推廣文件的傳播或者提高自身的點擊率,對于這樣的情形,我認為服務商應當承當共同侵權責任。

(四)P2P侵權的責任承擔

1.停止侵權

當著作權人發現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而侵權行為還在延續時,有權要求停止侵權。如果是迅雷類或者BT類軟件引發的侵權,權利人可以要求服務商撤銷、刪除相關的鏈接和下載。如果服務商沒有意識到侵權的信息的存在,權利人可以現向其發送權利被損害的通知,服務商接到通知書后有義務立即刪除相關的侵權信息。如果是電驢類軟件的侵權,權利人無法找到服務商的話,可以將通知書在信息網絡上公告。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已經成為了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賠償的數額主要由造成的損失結果來判斷。同時,我國法律對著作權侵權還有行政上的處罰?!毒W絡信息保護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侵權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賠禮道歉

侵權人在侵權行為中,往往還會傷害到著作權人的人格權,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著作權人可以要求賠禮道歉。那么在P2P侵權中,應當由使用者,開發者或服務商中的哪一方來賠禮道歉呢?個人認為,對于使用迅雷類軟件產生的侵權,應當由服務商進行道歉,因為侵權的內容直接存在于服務端中。

對于使用BT類軟件的侵權案件,服務商通常屬于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主觀上沒有惡意,所以只需要負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義務,而不應當包括賠禮道歉。

對于使用電驢類軟件的侵權案件,由于其通常沒有經過服務商這一環節,著作權人只能要求侵權行為的具體行為人進行賠禮道歉了。

結語

對于P2P技術的發展,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種看法認為:P2P技術的出現導致了大量的侵權案件的產生。且由于P2P技術的特殊性,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在實踐中,被侵權人想要維護自身的權利,追回損失都異常困難。有鑒于此,應當對P2P技術的發展進行限制,控制P2P軟件的開發,從而達到保護著作權人的目的。

另一種看法認為:P2P技術的廣泛應用是互聯網發展的大勢所趨。網絡創建的初衷就是為了實現資源的自由共享,而P2P技術正是符合且實現了互聯網理念的核心技術。同時,P2P的應用也造福了廣大互聯網使用者,因此不應當遏制其正常發展,而應當用其它方式來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個人認為,無論采用何種態度來對待P2P技術,首要前提都應當是保證每個人的合法權利。既要保證著作權人的權利不被侵犯,也不能因此就限制了其它人自由使用的權利或其它的合法權利。只有在著作權人,開發者和使用者之間找出一個合理的平衡點,才能真正有效解決P2P網絡著作權的侵權問題。

參考文獻:

[1]國磊.由P2P技術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保護問題研究[D].哈爾濱:黑龍江大學,2007:17-18.

[2]張曉津.P2P網絡環境下侵權問題研究[J].信息網絡安全,2002(3):25.

[3]李響.美國侵權原理及案例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130.

[4]謝慧加.網絡版權中幫助侵權與代替侵權規則初探[J].中國版權,2004(2):19-21.

[5]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3:45-46.

[6]楊暉,馬寧.積極誘導規則—從GROSKER案看P2P侵權的新標準[J],民商法學,2005(12):35-36.

[7]克里斯蒂安?馮?巴爾.歐洲比較侵權法[M].焦美華,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9.

[8]唐占紅,蘭聰花.P2P技術及其運用[J].信息技術,2008(37):10.

[9]NetanelNW.CopyrightandaDemocraticCivilSociety[J].TheYaleLawJournal,1996,106(2):57-61.

[10]Schlachter.TheIntellectualPropertyRenaissanceincyberspace:whycopyrightlawcouldbe

unimportantontheInternet[J].BerkeleyTechnologylawJournal,1997(12):44-45.

[11]陳菲.P2P網絡服務提供商侵權責任的確立[D].西安:西北大學,2005:10-11.

[12]錢鋒.網路環境下知識產權的矛盾沖突及對策研究[D].南京:東南大學,2004:5-6.

[13]魏震.P2P技術下的版權問題研究[D].濟南:山東大學,2007;4-6.

[14]戴軼龍.P2P技術引起的著作權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