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環境訴訟與構建論文
時間:2022-03-18 08: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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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態和環境是關乎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社會敏感問題,生態環境的惡化已經使得我們意識到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性。因此,要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保護生態和環境,必須建立能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環境法律制度,其中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之一。本論文針對我國當前傳統的環境訴訟與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理論發展、制度完善極不協調的現狀,從構建和諧社會必須以生態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為前提的角度,提出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必要性,通過原告資格的放寬,訴訟范圍的擴大,舉證責任的倒置,訴訟費用的承擔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構模式。關鍵詞:環境公益訴訟環境保護和諧社會構建和諧社會是以加強環境保護為前提的,而環境保護和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都取決于全社會的努力。全社會成員之間能否公平地分配環境保護的成本與利益,建立一套鼓勵人們的環保行為的制度安排,直接決定著人與自然和諧目標的實現和影響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1]在現實生活中,個人面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常常是不知、不能或不敢提起訴訟,原因是現行環境訴訟制度規定限制了公眾的有效參與,其結果必然淡化人們維護公共利益、參與環境事務的積極性。因此,有必要通過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為環境領域內的公眾參與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一、環境公益訴訟與和諧社會的法律釋義和諧社會既包括人與人的和諧,也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是人類社會永恒的主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類文明得以延續和發展的載體。追求人與自然的和諧可以減少或消除因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和資源短缺導致的各種社會矛盾,自此,實現人與自然和諧中的環境問題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加強環境保護,走生態文明發展之路,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由之路。目前,隨著社會環境侵權行為的增多,環境保護問題已經日益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而以訴訟的方式推進環境保護工作也是環境保護法得以實施的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唯有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方面予以深入研究,加強環境立法,特別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才能日益推進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促進人與自然可持續發展,進而全面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內涵和特征1、環境公益訴訟的概念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最早可溯及到古羅馬時代。“古代羅馬法學家把法分為公法和私法,訴訟也被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V’是對有關國家利益案件的審查,‘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個人案件的審查。但這種區分和近代的‘公訴’和‘自訴’并非同一概念,按今日所謂的‘公訴’是由代表國家的檢查機關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請求;‘自訴’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人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羅馬法則以涉及國家和政府的訴訟為‘公訴’,涉及個人利益的訴訟為‘私訴’,凡個人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個人的權利遭受損失的,縱然是刑事訴訟,也只能是‘私訴’?!盵2]在近代的訴訟制度中,為保護私人利益而以私人資格發生的訴訟叫私益訴訟,以保護公益為目的,就叫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是指公民和社會團體針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及個人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致使環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壞的情勢下,為維護環境公共利益不受損害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3]環境公益訴訟并不是獨立于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之外的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它只是一種與訴訟目的及原告資格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在三大訴訟中都存在著相應的公益訴訟。2、環境公益訴訟的特征與傳統的普通環境侵權救濟訴訟方式和手段相比,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具有以下顯著特征:首先,環境公益訴訟的被訴行為侵害或危及到的是社會性的公共環境權益,一般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在單純私人利益直接受損害的情形下,只需通過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處理。其次,環境公益訴訟的適格主體具有特殊性和廣泛性。傳統訴訟的原告要求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環境公益訴訟不要求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就是說,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社會成員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無直接利害關系人。對此,羅馬法首次提到公益訴訟的概念時就曾論述,“公益訴訟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4]這樣的制度安排,使司法救濟權賦予了普通公民,許多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被起訴,并通過審判得以暴露,可以有效制約社會權利的濫用。再次,環境公益訴訟的預防性及補救功能。由于環境公共利益不同于一般的社會公共利益,其一旦受到損害,事后的補救是比較困難的,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有時甚至是無法彌補和挽救的。為此,環境公益訴訟的提起不以發生實質性的損害為要件,即對環境公益的侵害不需要現實地發生,只要根據有關的情況合理地判斷其具有發生侵害的可能性即可提起訴訟,甚至是在科學不確定性的情況下。這有利于把潛在的大規模環境污染和破壞消滅在萌芽狀態。對于已發生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環境公益訴訟又體現了其補救功能的一面,通過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以補救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環境公益訴訟并非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與領域,而只是一種與原告資格認定相關的訴訟方式和手段。這種訴訟形式既可在行政訴訟中采用,亦可適用于民事訴訟程序。(二)構建和諧社會的提出和內涵針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現狀,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央先后提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是互相聯系的理論體系。特別是總書記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舉辦的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2005年2月21日在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對構建和諧社會的意義、和諧社會的特征,作了全面深刻的闡述,并強調要加強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領,至此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理論框架初步形成了。在社會不斷發展演變的今天,結合社會主義國情,我們又賦予了和諧社會新的內涵——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它是指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有效協調、社會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和健全、穩定有序的社會。主席曾經強調,和諧社會就是一種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與自然的和諧,二是,人與人的和諧,三是,社會分工的和諧。在和諧社會的三個價值序列中,人與自然的和諧是最基本的內核,是人與自然關系的主要內容和理想目標。馬克思、恩格斯把“全人類歷史的第一前提確定為有生命的人的存在,和他們與自然的關系。”[5]統籌人與自然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內容。現階段,黨和國家領導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從新世紀、新階段與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全局出發提出的具有深遠意義的重大戰略思想,是對黨提出的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等重要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是有著深刻的歷史淵源和現實必要性的。二、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環境法律問題(一)構建和諧社會的環境危機背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生態環境的惡化已經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出了挑戰。中國科學院一份專題報告結論說:“中國生態環境十分嚴峻,從總體上看,生態破壞的范圍在擴大、程度在加劇、危害在加重,中國生態破壞盡管與自身的生態環境脆弱有關,但是生態環境惡化更多的是由人為的破壞所造成的”。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將被疲于應付各種災害而拖累。據統計,2003年的災害全面損失已達到2000億元。人口形勢亦十分嚴峻,2005年1月6日,中國大陸地區人口達十三億,當前我國人口總量高峰、就業人口高峰、老齡人口高峰相繼到來,就業人口對經濟承載的壓力、貧富懸殊對社會承載的壓力、生活生產方式對資源承載的壓力、人口總量對環境承載的壓力明顯增大。我國經濟總量雖然已居世界第七位,但很大程度上是“高消耗、低效益、高排放”的粗放增長。資源日漸耗竭,“電荒”、“水荒”、“地荒”等困擾我國眾多城市。在GDP高速增長時,環境污染日趨嚴重,一些地方的污染事故處在一觸即發的警戒線上。環境問題已嚴重影響著國家形象和社會穩定,嚴重影響著我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二)和諧社會與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必須依賴環境法治,環境法治能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提供良好的制度安排。環境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和公益性,所體現的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反映全社會公眾的要求,以追求整個社會的利益,實現全社會的和諧為目標。環境被污染,生態平衡被破壞,受害者決不是別人,也不是一部分人或某一特定階級中的某些成員,影響所及的是環境污染或破壞的整個區域內居住、停留或過境的人。有些污染還有一定的潛伏期和持續期,不僅危害當代人,而且還會危害后代人。因此,加強環境立法,加快建立一套鼓勵人們的環保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不僅是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問題,而且也為環境保護以及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必要保障。首先,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的直接途徑?,F在我國的資源短缺、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對社會和諧的破壞作用,嚴重影響了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實現人與自然和諧是基本前提。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必須加強環境保護,加快環境立法,實現有法可依,而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其次,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維護環境公平正義與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諧社會應該是一個充滿活力的可持續發展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我們實現經濟發展、自然資源、環境保護與社會穩定相平衡。地球上各種資源具有固定性和唯一性的特點,人類社會的發展具有歷史延續性的特征,這就要求我們實現環境公平即在代內和代際的資源配置中堅持公平的原則,讓代內人類的各種群體都得到較好的發展,讓不同世代的人都能得到比較充分而又合理的發展;否則,不僅當代人得不到必要的發展,就連后代人都有可能喪失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再看看我們的國情:人口太多,資源太少,環境容量太小,這就決定了我們必須走可持續發展的模式?!岸h境公平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決定性條件,沒有環境公平就無‘可持續’,沒有‘可持續’就沒有發展。[6]近代以來發生了代際環境的不公平,即當今人類消耗的環境資源逼近了環境資源的最大承載力,使人類的生存發生了危機,未來世展所需要的基礎性條件已日益喪失。因此為了實現環境公平與可持續發展,應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調動人們保護環境的積極性,讓人們以主人翁的姿態對環境資源的利用進行監督,以實現代內、代際公平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從公平配置代際環境資源和可持續發展角度出發,應從現在開始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再次,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盡管國家高度重視環境保護,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對策,但我國的環境違法事件仍然屢禁不止,某些企業、某些地區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為了自身的眼前利益,不惜以犧牲其他企業、其他地區的資源和環境為代價,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這種危害行為如果不能得到及時糾正,必將對我國的經濟安全運行和社會長期穩定構成嚴重威脅,必將影響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和人與自然的和諧,不利于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因此,應當設計適當的程序和渠道,依靠環境公益訴訟,懲戒環境違法者,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三、建立完善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現實依據(一)環境公益訴訟是預防環境侵權的有效手段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制度是我國環境法的一項重要原則“預防為主”的重要保障手段。因為環境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環境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時就容許公民適用司法手段加以排除,有力地把潛在的大規模環境污染和破壞消滅在萌芽狀態,從而阻止環境公共利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對于已發生的環境公共利益損害,環境公益訴訟又體現了其補救功能的一面,通過民事賠償和國家賠償,起到了補救被損害的環境公共利益的功能。在各國訴訟制度中,大多數發達國家都有較完善的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的公益訴訟是其中的重要內容。我國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施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就要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以保證人與自然的和諧和社會的可持續的發展。(二)環境公益訴訟是維護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徑環境公共利益作為社會這一系統所具有的獨立的利益,區別于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利益內容的特殊性上。環境公共利益并非社會個體成員環境利益的總和,因為一方面,社會個體成員環境利益與環境公共利益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環境公共利益與環境個體利益在內容上并不具有同等性和可比性,環境公益訴訟主張指向的是環境公共利益而非某個人或某些人的環境利益,環境公共利益得到了維護,從而才能促進環境的總體的和諧。(三)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維權的現實基礎如上所述,要實現人與自然和諧構建和諧社會就必須加強環境保護,發揚民主,鼓勵公眾參與。公眾參與是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途徑,也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切入點。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公眾參與應該是全方位的參與,包括對環境立法、環境行政決策和環境執法的參與[7]。實現公眾參與必須實行環境信息公開化,推行環境決策民主化,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此外,公眾參與環境公益訴訟能有效的培養公民的環境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促進依法治國。早在1978年,中國就開始重視環境保護。當時鄧小平同志首先提出中國應當制定環境保護法,此后環境保護日益受到重視,并得到了發展。至2003年,中央提出“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提出城鄉、區域、經濟社會、人與自然和諧、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5個統籌發展,環保越來越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但在現實當中,環境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時有發生,而公眾參與的民主法制機制不足是我國環境保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重要原因。中央早在1978年就明確規定:對于那些嚴重污染環境,長期不改的,要停產治理,并追究領導責任,實現經濟處罰,嚴重的給予法律制裁。但二十多年來,有多少官員因污染環境而受到法律制裁了呢?所以讓公眾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環境糾紛是讓公眾參與環保,監督環保的最佳形式。當公眾受到環境危害之后,可以通過訴訟的途徑即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形式解決環境糾紛,維護其環境權利,這是環保公眾參與原則的最具體的體現。環境保護是公共事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環保事業的最終推動力量來自于公眾,沒有公眾參與,公益性很強的環境保護事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人與自然和諧程度的重要參數。只有讓公眾積極參加環境建設,努力凈化、綠化、美化環境,參與環境文化建設,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加強環境保護的教育和宣傳力度,才能不斷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提高社會的環境道德水平,形成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良好社會風氣。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能不斷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不斷提高“公眾參與”的水平,讓一切有社會責任感的廣大公眾參與到我們的環境保護中來,從而為我們的和諧社會建設增添肥沃的民眾土壤。(四)環境公益訴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積極保障生態和環境是關乎每個人切身利益的社會敏感問題。保護生態和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需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多種手段,其中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是不可忽視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為公民的環境權。公民的環境權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碍h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8]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類的生存利益和生產利益在對環境的需求上構成矛盾。為此,社會就有必要對人類的利益做出制度性安排,賦予主體一定的權利,平衡與制約各微觀主體之間因利用稀缺性資源而發生的關系,此權利即為公民的“環境權”。公民的環境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是人們利益和需要的自發反映,它作為基本人權已為《人權宣言》所確立,作為私權,它應該是可訴的和可強制執行的權利。而要實現這可訴性與可強制執行性就要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與之相適應,使得公民的環境權能通過訴訟的方式,更好的請求審判權的支持而實現。從而達到“主持社會正義與公平,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一最終目的。[9]只有公民的環境權得到有效的保護,人和自然才能和諧相處。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董h境保護法》也明確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钡?這些原則性的規定,一直沒有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中得到體現,制約了以法律手段解決環境和生態問題的效果。參照國外的先進經驗,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應在我國盡快建立和完備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四、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的具體構建當今環境問題公益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而按照傳統訴訟制度不能有力地保護這種公益,其結果必然淡化人們維護公共利益的熱情,同時也將影響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積極性。為防止這些弊端的發生我們就應從實際出發,充分了解現實司法資源對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支撐的可行性,并遵循以下三個指導原則,即:有利于保障公民環境權和環境公共利益的原則;有利于調動公眾的廣泛參與,促進政治民主化進程原則;有利于訴訟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環境立法目的的實現原則進行構建,建立一個有中國特色,有利于社會和諧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具體建構上,可以采用適度放寬原告起訴資格,逐漸擴大訴訟范圍,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盡量降低訴訟費用等原則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歷程。(一)原告資格上應該適度放寬在民事訴訟中,我國民事訴訟法強調的是,起訴資格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也就是說,依照民事訴訟法提起的環境民事訴訟必須是那些人身或財產權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為侵害的人。由于環境侵害具有間接性,其侵害往往通過環境這個載體作用于受害人。再者環境侵害具有潛在性、廣泛性,環境公益的損害不一定與個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诖?,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在《環境保護法》和各個單項環境法規中設立專門條款,規定因環境污染直接或者間接受到侵害的民事主體,均可提起環境侵權訴訟,檢察機關或者民眾都可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在行政訴訟中,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應當是行政相對人或者是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相鄰權者。而現實生活中,環境行政相對人的權益不一定遭到破壞,往往是環境公益遭到破壞。另外,抽象行政行為往往同公共利益的關聯更為緊密,對環境公益的影響也更大。如果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被訴行為之外,無疑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環境公益的維護?;诖耍瑧丫唧w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以及環境機關的不作為都列入可訴之列。具體立法方式可以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樣,在《環境保護法》和各個單項環境法規中設立專門條款。與此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11條關于行政訴訟案件受理范圍的規定也應作相應的修改。這樣,只要行政行為損害了環境公益,或行政機關有保護環境公益的職責卻不作為,民眾和檢察院就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來維護環境公益。(二)逐漸擴大訴訟范圍環境公益訴訟可根據被訴對象的不同分為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兩類。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范圍應主要限于行政機關根據“依法行政”原則不能直接干預的、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民事主體的行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應在現有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上,適當予以擴展。行政機關不當作為、當作為而不作為等使環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均應納擴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受理范圍。[10](三)合理配置舉證責任傳統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而大多數情形下舉證責任由原告承擔。但在環境訴訟中,環境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于原告獲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讓他們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讓較少有條件獲取信息的當事人提供信息,既不經濟,又不公平”,[11]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均衡,許多國家在環境侵害案件中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規定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我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必須得到立法肯定,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只需提出加害人有污染行為的初步證據,即可以支持其請求;至于污染事實是否確實存在,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等舉證責任則倒置給被告承擔。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對被訴的行政行為當然應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這與普通的行政訴訟并無差異。同時,由于行政法規、規章及相應的規范性文件數量之多、內容之繁雜,考慮到雙方利益之均衡和依法行政之要求,也應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提供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責任。對被訴行政行為以外的其它有關程序上的事實或有關民事上的事實等,仍需遵循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舉證責任分配之要求,實行舉證責任的倒置。此外還需注意,在法定的可適用行政公益訴訟的幾個領域內,可以在相關的實體法中對實體意義上的說服責任之分配分別加以規定,使舉證責任在不同的領域中得到不同特點的配置。(四)盡量降低訴訟費用就環境訴訟的費用而言,其數目相當大,再加上因果關系的證明,涉及科技知識的運用,要耗費公民個人大量的時間、金錢與精力,為一般民眾所不愿?!碍h境公益訴訟中的原告主要出于對正義的追求、對完善和諧社會生活的需要,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或保護國家利益不受侵犯。這種“公益心”理應受到獎勵。這和國外的告發人訴訟制度也是一致的,如美國《反欺騙政府法》規定敗訴的被告將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原告有權從被告的罰金中提取15%—30%的金額作為獎勵,這一規定對我國也不無借鑒意義?!盵12]再者來說,民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為了維護環境公益,受益人也不限于本人,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數人或整個社會。如由原告獨自承擔訴訟費用就不公平,也會挫傷民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因此我們應修改《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26條關于原告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的規定,把民眾的環境公益訴訟列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的范圍。從而保證民眾不致因負擔訴訟費用顯有困難而放棄對環境公益的保護。另外,美國的《清潔空氣法》、《清潔水法》、《固體廢物處理法》等均規定,法院如認為合適,可將訴訟費用(包括合理數額的律師費和專家作證費)判給訴訟的任何一方。按照這一規定,依慣例由原告承擔的律師費和專家作證費等訴訟費用可能由被告分擔合理費用,[13]此規定也值得我們借鑒。我們可以在《環境保護法》和各個單項環境法規中設立專門條款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同時,對環境公益訴訟費用承擔作相應的規定。檢察院在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時,如其要承擔必要的訴訟費用,可由國庫支付。這一方式有利于保護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積極性。但是為了避免環境公益訴訟的濫訴,保證公益訴,必須建立相應的制度來防止訴權的健康有序發展濫用,對于敗訴的原告,可令其承擔適當的訴訟費用。[14]綜合上述,人類面臨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受到了嚴重的挑戰,相對應的傳統環境法在解決糾紛時捉襟見肘,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具有重要現實意義。一方面它能解決行政權利保護環境公益的不足,緩解環境問題,使得公民能通過訴訟的途徑來保護環境,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另一方面,它能使我們對于環境的保護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達到預防和補救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的目的;此外,通過環境公益訴訟,能提高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與切實可行性,從而切實保護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代際間的公平與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總之,根據我國國情,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建立一套完善和優良的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體系,切實保護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維護我們的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人與人、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參考文獻[1]白雪華.加強環境保護,構建和諧社會.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5,(4):29[2]周楠、吳文翰、謝邦宇.羅馬法.北京:群眾出版社,1983:350[3]鄧一峰.論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之構建.晉陽學刊,2006,(3):117[4]彼羅德.彭梵德.羅馬法教科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92[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6]楊曉蘭、陸雪琴.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構建的思考.和田師范??茖W校學報,2006.26(2):64[7]陸新元,熊躍輝.以人與自然和諧推進和諧社會構建.中國環境報,2005-04-12(3)[8]彩守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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