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鄉村直接選舉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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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本文闡明了鄉村直接選舉由來和法律依據以及對村民、村干部觀念和行為的影響,剖析了目前鄉村直接選舉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搞好鄉村直接選舉的對策。
[關鍵詞]鄉村直接選舉
[中圖分類號]D62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8267[2002]05—0053—04
擴大基層民主,搞好鄉村直接選舉,讓農民依法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這是黨領導億萬農民當家作主的偉大實踐。鄉村直接選舉對于更好地調動廣大農民群眾的積極性,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新農村,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一、鄉村直接選舉的由來和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現行憲法規定,鄉村直接選舉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本村18周歲以上具有政治權利的村民,在全村范圍內選舉產生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二是根據劃定的選區,由本選區內18周歲以上具有政治權利的公民,選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建國以后,我國鄉級人大代表一直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1953年選舉法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省、縣和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由其下一級人大選舉;鄉、鎮、市轄區和不設區的市人大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這是因為受當時的物質條件和經驗限制。隨著經濟發展,物質條件有了可喜的變化,人民的民主意識和組織程度亦有了提高,并且積累了多次全國普選的經驗,這為擴大直接選舉的范圍創造了條件。有鑒于此,1979年新選舉法擴大了直接選舉范圍,規定縣(自治縣)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選舉產生。1982年12月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1986年12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995年2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先后對《選舉法》進行了三次修訂和完善。原縣、鄉兩級人大的選舉是同步進行的,每三年舉行一次。從1995年開始,縣級人大任期改為五年,鄉級人大任期為三年,兩級人大選舉從此分開進行。截至目前,鄉級人大代表的換屆選舉已進行了16次。
村委會直接選舉,是我國鄉村民主政治建設的重大制度創新。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明確指出,要“在基層政權和基層社會生活中逐步實現人民的直接民主?!?982年頒布的憲法指出: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委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對如何建立村委會、村委會的性質、任務和組織原則等,作了具體的規定。1987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正式確定了村民自治的原則和框架。該法規定: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1998年10月,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全面推進村民自治”的戰略部署,把全面推進村委會直接選舉提上了全黨的議事日程。1998年11月4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該法對村委會的選舉程序和操作步驟作出了規定。此外,地方省級人大常委會也普遍制定了選舉辦法,規定本行政區域的村委會直接選舉。截至目前,全國農村村委會,普遍進行了4次換屆選舉,選舉的民主化、規范化程度逐屆提高,數百萬“村官”實現了由過去的任命制到直接選舉的轉換。
二、鄉村直接選舉對村民和村干部的觀念和行為的影響
由于各村選舉的規范性和公正性差異較大,因而選舉的后果亦有明顯差別。那些選舉被鄉、村干部操縱的村,選舉對村的治理方式未產生什幺明顯的直接影響,但對部分村民的政治意識的影響還是存在的。而選舉搞得好的村,選舉對村民和村干部的觀念和行為都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一)選舉促進了公民意識的興起。直接公開的選舉改變了一部分農民的政治面貌,他們由選舉之初的被動參與變為后來的主動參與,不少選民在選舉后發出了“下次來過”的宣言,其政治人格在選舉過程中得到磨礪與發育。
(二)選舉對村干部的心理產生了巨大的震撼。在選舉中,多數村干部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有的在選舉后頗有“劫后余生”之感?;诖?村干部“對誰負責”的理念可能發生變化乃至動搖,從而影響到今后的干群關系與鄉村關系。村級組織的合法性原先由鄉鎮政府授予。因此,一些村干部已意識到他們今后既要對鄉鎮政府負責,又要對村民負責。事實上,已有個案顯示,新當選班子的治理方式已開始發生變化,村干部對自己的行為有了一定的自我約束,村民們反映在執行糧款征收任務的過程中,村干部現有的行為要比以前好多了。
(三)選舉打破了部分村原有橫向權力結構的平衡,降低部分村干部的權威和村組織的效能。在絕大多數村,多年來已形成了村干部在各自然村、宗族房派之間相對平衡、穩定的分配格局。有的村在選舉后,選民人數多或內聚力強的派系獲得了比以前更多的干部名額,由此,一方面強勢派系可能實行“合法”的“多數人暴政”,侵犯弱勢派系的利益;另一方面,在選舉中敗出的派系由于不認同選舉產生的村干部,并抵制村級組織的工作,以致于后者只能無可奈何。因此,并不是每個村的直選都能增強村干部的合法性和權威性。
三、鄉村直接選舉存在的主要問題
鄉村直接選舉,是社會主義民主在農村最廣泛的實踐,它對于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增強億萬農民群眾當家作主的主人公意識,鞏固黨和政府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對于拓展選人的渠道、完善用人制度、轉變基層干部作風、提高干部素質、密切干群關系,對于培育農民的民主法制觀念、維護社會穩定,對于促進農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等,已經和正在發揮著積極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在實際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缺乏對鄉村直接民主發展的戰略研究。這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一些領導干部對鄉村直接選舉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地位認識不清,忽視和輕視鄉村直接選舉工作,在工作力量的配備和經費保障上都凸顯不足。二是對鄉村直接選舉的“上限”說不清楚。目前,我國的直接選舉在農村就是由選民直接選舉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村民直接選舉村委會干部。能否在鄉級政府領導人的選舉上實行擴大群眾參與,乃至直接選舉的試驗?從國情出發,究竟把直接選舉定在哪個層面上,更有利于走出一條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結合的民主之路?由于這樣的問題還說不清楚,所以對目前鄉級民主選舉中出現的一些新的作法,無法下結論,既不利于工作指導,也不利于制度創新。三是對鄉村兩級直接選舉的互動、各種政治因素的互動,特別是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研究得不夠。
(二)鄉村兩級直接民主選舉沒有形成合力的推動機制。民政部作為主管農村基層政權建設的職能部門,建國后就指導民主建設工作。1978年民政部恢復后,主持了第二部《選舉法》(草案)的起草,并主持了1979-1982年全國縣鄉人大代表的直接選舉工作。從1983年起,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就交給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負責。鄉村兩級選舉都屬于基層政權建設的范疇,都是直接民主選舉,但由于分屬于兩個不同的部門,因此,缺乏統籌考慮和系統研究。
(三)直接選舉的基礎還十分稚嫩。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還不充分,宗族傳統的長期浸潤,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識還十分落后,民主選舉的發展很不平衡,真正嚴格依法實行民主選舉的村數量有限。在具體操作上,在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中,有的地方不尊重選民提出代表候選人的權利,有的干脆用組織提名代替、包攬所有提名。在村委會候選中,有的地方從村委會成員提名到正式投票選舉都被少數村干部包辦代替,直接選舉徒有虛名。有的地方選舉結果不公開,甚至被上級部門無故否定。有的地方宣傳、發動工作不到位,許多村民并不清楚怎樣提名、確定候選人,什幺是差額選舉,為什幺要設立流動投票箱,在投票選舉過程中為什幺要設立秘密投票間等等有關選舉的規則和程序問題。而壓制、阻撓村民按自己意愿投票的各種違法違紀、暗箱操作等行為屢屢發生。有的還指使原村委會干部不向新當選的村委會交接財務帳目,使廣大村民民主選舉的成果得不到鞏固和發揮。目前,不僅一些基層組織和基層領導干部不尊重農民群眾民主權利的現象十分嚴重,而且一些農民群眾的民主素質還有待提高。有的選民不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在選票上亂寫亂劃。有的選民在候選人一餐飯、一包煙或幾塊錢面前,就出賣了自己的權利。有的候選人看到結果對自己不利時就拒絕承認,甚至搗毀票箱、撕毀選票、破壞選舉。有的候選人在選舉過程中請客送禮、金錢利誘、口頭許諾,甚至謊稱免交“三提五統”,不搞計劃生育,蒙騙群眾,拉攏選票。個別人借助宗族、家族勢力而當選。可見,民主選舉的基礎還十分稚嫩。
(四)一些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難以處理。刑法只把鄉鎮人大的選舉納入調整范圍,而沒有把村委會選舉納入其調整范圍。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以及黨紀、政紀處罰條例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都沒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從而使村委會選舉過程中的違法行為處理缺乏剛性約束。一些農民群眾為了維護自己的民主權利,不得不進行信訪、上訪,甚至進京上訪,成了影響社會治安和社會政治穩定的不利因素
四、對搞好鄉村直接選舉工作的若干建議
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會主義民主最廣泛的實踐?!敝袊且粋€農業大國,改革就是從農村開始起步的,中國的民主化進程也是從農村的基層組織開始推進,廣大農民的民主權利由理想逐步變成了現實。我們應該看到,要把鄉村直接選舉繼續向縱深推進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要走。
(一)要組織力量,對包括鄉村直接選舉在內的基層民主發展戰略進行深入研究。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必須走代表制民主和直接民主相結合的道路。具體來說,在縣以上層面,主要是鞏固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在縣以下層面,要把鄉村兩級干部的任免權逐步交給人民自己決定,使離人民最近的基層政權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直接接受群眾監督。今后5-10年是為實現我國第三步戰略目標打好基礎的關鍵時期,也是基本完成社會轉型的重要時期,政治穩定比任何時候都顯得重要。因此,在發展民主政治的策略上,要優先考慮與群眾利益關系密切的基層民主,用民主政治的方法化解社會轉型過程的矛盾,從而促進全國的穩定。
(二)大力改進和加強黨內民主建設,用黨內民主帶動和促進社會民主。首先要逐步廢除黨的基層組織中事實上存在的任命制,在鄉村兩個層面大力推進“兩推一選”制度,用民主選舉制度把大多數黨員和群眾不擁護的人淘汰出局,把大多數人擁護的選上領導崗位,把最優秀的人吸納到黨內或黨的視野之內。其次,鄉村兩級黨組織都要健全黨內民主決策制度,加強對本鄉本村政治、經濟和文化問題的研究,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要依法提交鄉鎮人代會和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由大多數群眾說了算。第三,鄉村兩級黨組織要接受群眾評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經受民主政治建設的考驗。
(三)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保證民主選舉順利、健康地發展。搞好民主選舉必須加強黨的領導,但又不能包辦代替。要善于把黨的正確主張變為村民群眾的認識和自覺行動,即黨組織應該用思想引導的方法實現其正確主張。思想引導離不開宣傳教育,離不開依法辦事。民主選舉的思想引導的重點是使村民把真正優秀的干部(包括黨員和非黨員)依法選進村委會班子。為了達到這一目的,首先必須系統地組織群眾學習和宣傳《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點要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主選舉的法定程序。一方面,選民掌握選舉的法定程序,可以增強他們參加選舉的責任感,認真選舉干部,積極參加選舉,保證選舉成功;另一方面,也使選舉能嚴格按法定程序進行,有了群眾監督的基礎。二是宣傳候選人的當選條件。不僅要宣傳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等個人條件,更要系統宣傳協助村委會和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等職責內容,以防范各種不良因素的干擾。當選條件的宣傳只能是依法宣傳,切不可聯系到人,以免產生副作用。三是黨組織要教育和指導村選舉委員會組織好村民學法和宣傳活動,嚴格依法定程序組織好選舉。四是對選舉中的違法行為,黨組織要積極支持有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理和糾正,對觸犯法律的要繩之以法。
(四)鼓勵基層的民主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的創新。農村村委會直接選舉要在現有基礎上,著重完善提名程序、競選程序、罷免程序和新舊村委會交接程序,應推動村委會選舉保障機制的創新。鄉鎮人大代表的選舉主要提高民主化程度,增大普通群眾對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比例、當選比例。應把競爭機制引入選舉中,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質。鄉鎮政府主要領導人的選舉,可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擴大群眾參與,積極推行“兩票制”、“三票制”。對基層那些有改革的積極性,條件又比較成熟的地方,經批準后可以做個別鄉鎮直選的試點。檢驗基層民主改革上的最終標準,應當看它是否有利于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對于實踐中出現的“制度創新與某些現有法律條文矛盾”的問題,應借鑒還在推行的農村費稅改革的做法,先由中央進行政策性授權,在試點取得成功,取得經驗以后,再修訂某些法律條文。
(五)完善鄉村民主選舉推動機制。從法理上講,作為立法和監督機構的人大部門,不宜負責和直接操作基層人大代表的選舉,這種集游戲規則制定者、裁判者和操作者于一身的體制,不利于發揚民主,應當以政府部門為主組建基層選舉指導委員會,統一協調、組織我國的基層選舉工作。同時,還應當建立完善鄉村民主的司法保障制度。
(六)加強民主法制教育。既要教育和增強群眾的人民當家作主意識,教育群眾正確行使民主權利,更要教育干部尊重群眾的民主權利。要教育干部進一步樹立群眾觀點,看到在實踐中群眾的民主素質逐步提高的事實,尊重和愛護群眾的民主權利。民主法制的教育和宣傳必須進一步加強,不僅要使人民了解民主法制和自己切身利益的關系,而且更要從全民族長遠利益的角度認識民主法制的意義和內涵,提高國民的主人翁意識,提高民主參與的意識,這是推進民主法治進程的民眾基礎。要滿腔熱情地支持和幫助群眾學、實踐民主、當家作主。對農民群眾行使自己民主權利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既不能掉以輕心,也不必大驚小怪,更不能借機進行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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