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評定
時間:2022-10-19 0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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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譚華霖張軍強工作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中國政法大學
知識經濟時代,智力創新成果日益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性資源和核心競爭力。中國正處在由傳統的農業、工業經濟向知識經濟轉型期,需要以創新為主要動力推動經濟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成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目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通過過程控制和結果衡量,有利于發現并及時調整戰略推進中各階段所存在的問題,以保障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目標實現。
一、問題的提出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實行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即采取了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這一體制對于知識產權制度運行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過分強調“雙軌制”保護特色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知識產權是私權,因知識產權的運用引發的糾紛應當由當事人通過司法途徑解決。行政權力救濟私權不符合國家機關的權力配置,行政機關解決民事糾紛會浪費國家行政資源。而且這一體制不符合國際慣例,使我國承受越來越多的國際壓力?!秶抑R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加強司法保護體系和行政保護體系建設,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主導作用”。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格局將逐漸發生重大變化,司法保護將在知識產權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等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反觀現狀,司法對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保護程度距離《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提出的戰略目標仍有較大差距。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仍然屬于粗放式保護模式,績效導向不明,缺乏定量分析致使無法對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水平是否符合國情,知識產權制度的司法狀況是否能有效的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知識產權司法制度運行是否促進了經濟發展、文化繁榮等問題進行系統的科學評價。目前國內學者在探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效果時,并不是系統性地對這些制度能否滿足預設的指標進行分析,而是就這些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進行割裂的、孤立的探討。制度改革不能就事論事,還要針對個別對策是否能有效地融入制度整體而進行通盤考慮。任何一個制度都存在于司法保護系統中,司法保護的改革與推進不能只針對局部,避免解決問題后卻又引發其他問題。如改革現有的專利循環訴訟,不能僅考慮提高效率,否則就會造成提高了效率卻又不能保障公平的后果。要將改革措施的負外部性降到最低,就需要對該措施進行整體系統的績效評價。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主要指按照事先確定的價值、評價工具和指標體系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綜合性績效考核??冃гu價首先要確定評價對象,不同的評價對象需要選用相適應的評價工具,構建相應的指標體系。在一定程度上,評價對象決定績效評價的方法和內涵,另一方面指標體系反作用于評價對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不加以量化很容易虛化,績效指標是績效評價的依據和評價導向。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指標評價體系,是一個涉及范圍廣、技術要求高、考慮因素多的復雜系統。價值導向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也是指標體系構建的指導原則。評價工具的選取和指標的設置方法可以幫助設計并選取關鍵指標,并對指標設置科學的權重,從而建立科學、系統、完整的績效評價體系。目前國內,從績效評價層面開展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研究尚處于起步階段,已有的研究多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沒有公認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標準體系;績效評價指標較為零散,缺乏系統性和關聯性,無法挖掘出深層次問題。一國的司法體制受政治體制和社會文化環境影響較大,國外已經存在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估體系,也很難直接適用于我國。當前,亟需建立一套科學的司法保護績效評價體系,為正確判斷我國當前知識產權制度的競爭力、科學評價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效果,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
(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對象1.設定評價對象本文認為績效評價對象應該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保護體制主要涉及知識產權司法審判體制和制度改革等因素;保護措施主要為司法主體采取的保護手段和保護措施,包含程序設置、成本投入等關鍵因素;保護效果主要為司法措施實施后所產生的效果,包含保障權利、公正、效率等關鍵因素。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作為績效評價對象有以下原因:第一,要從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高度,對整個司法保護系統進行評價。現代績效管理模式認為績效主要是由系統所決定的,因此它所認定的績效管理目的就是對系統中影響績效優劣的主要因素進行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措施。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目的主要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更好地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這就決定了評價的視角應該宏觀并具有一定高度。第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具有完整性。將績效評價劃分為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其中保護體制、保護措施可以看作是過程,保護效果可以看作結果,通過“過程———結果”評價可以清晰地觀測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是否符合最初的目標任務。保護體制反映司法保護宏觀層面的價值制度,保護措施反映微觀層面具體制度。這三個維度通過“過程———結果”“宏觀———微觀”可以減少關鍵指標的遺漏,能全面地涵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關鍵因素,保證績效評價結果的科學性。2.增加外部評價指標以往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評價更多地是司法機關的內部評價。內部評價通常表現為兩種:一種通常表現為在國家機關內部,上級機關以“批捕起訴率”、“起訴有罪率”“上訴維持率”等標準來衡量公安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①。另一種表現為在司法機關內部,機關領導對該機關內部的警官、檢查官、法官的績效評價。如在法院對法官的評價通常表現為:法官業績考核指標的數字化,比如作為重點考核對象的結案數、結收案比、平均審限、調解率、上訴率、申訴率、發改率、調研文章量等②。外部評價是指外部第三方中立地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進行績效評價。內部評價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從整體上反映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內部評價更多地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對被管理者的工作成績進行評價,因此這種評價只能反映司法機關以及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但是卻不能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而且我國目前的內部評價本身也存在較多的問題,甚至連司法工作者的業績也無法科學準確地反映。司法工作的行政化導致了不合理的司法績效評價指標③。因此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評價,應當以外部評價為主,兼顧內部評價。(二)以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為評價對象的可操作性績效評價的核心是設計科學的指標體系,并且按照這一套指標體系能夠采集到客觀可信的數據。有鑒于此,本文在設計評價對象時,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的關鍵指標設置為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圍繞司法機關的組織行為設計指標體系、評分規則,既不會使考慮因素范圍過于寬泛,又能保證指標選取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指標體系可操作性的強弱不僅取決于評價對象,還取決于指標選取。指標的形成過程是在事先設計出的指標庫中,通過一定的原則選取操作性強的指標。選取的時候,就可以將那些不容易被測評的指標淘汰。主成分分析是研究如何通過少數幾個主成分來解釋多變量的方差———協方差結構的分析方法,也就是求出少數幾個主成分,使它們盡可能多地保留原始變量的信息,且彼此不相關④。因此借助主成分分析法,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核心價值設置為幾個主成分指標。對這些指標分析可以從宏觀上保證司法保護不偏離預設的制度價值,及時發現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問題,從而為司法改革提供科學依據。
三、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
(一)評價工具的借鑒與選擇在構建指標體系時,要選用適合評價對象的評價工具。績效理論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已經相對成熟,理論和實踐中成熟的績效評價工具也多種多樣,因此要針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選擇合適的評價工具。1.關鍵績效指標法關鍵績效指標法,又稱KPI(keyperformanceindicators),是指對關鍵績效指標進行評價,是目前最為常用的績效評價方法。所謂關鍵績效指標,就是通過對組織內部流程的輸入端、輸出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算、分析,衡量流程績效的一種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是把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可操作的工作目標的有效工具⑤。KPI是通過尋找并建構關鍵性指標將預設的目標落實到具體的行動和過程中去,從而提升整個組織的運作效率。KPI評價體系的優勢就是既有若干級的量化指標又有一定的權重體系,它首先對底層的指標進行量化評分,然后應用權重將最初的數據匯總并進行總體評價。KPI方法對知識產權司法績效研究的借鑒意義就是設置指標時既要有前期基礎性的定量研究又要有最后宏觀的定性研究。目前司法機關內部評價主要為定量研究,主要設置結案率、調解率、上訴率、發改率等指標。它缺乏價值附加功能,或者說,它是一種價值缺失評價體系①。不可否認,這些基礎的數據十分重要,但是僅僅停留在數據層面得出的初級結論,不對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價值評判,那么最終績效評價只會導致急功近利的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KPI方法另一個借鑒意義為:在進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時要尋找和設置關鍵性指標。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包含很多因素,不可能將每一個因素都進行評價,這樣既不現實也不經濟。這就需要尋找關鍵指標,尤其是能體現知識產權基礎價值的指標。本文通過價值分析方法初步設定保護體制、保護措施、保護效果三個維度的關鍵指標。保護體制和保護措施分別對應保護權利、利益平衡等價值,保護效果對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等價值,通過設置關鍵指標建立的指標體系就能科學反映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2.平衡計分卡平衡計分卡(balancescorecard,bsc)由羅伯特•S•開普蘭和大衛•P•諾頓提出,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這四個視角,向組織內各層次的人員傳遞組織的戰略以及每一步驟中他們各自的使命,最終幫助組織達成其目標②。平衡計分卡最重要的地方就是對以往組織僅僅重視財務指標的突破,它提出不僅要重視財務指標,而且要重視學習與成長和未來發展能力等潛在指標,將既有成績與未來發展潛力進行平衡,既能評估出該組織現有的成績與不足,也能判斷該組織在提升學習和創造方面的成績與不足,因此有較大的借鑒意義,現代公共管理組織績效評價也不斷地引入了平衡記分卡作為評價工具。在傳統的知識產權績效評價中,主要關注結案率、上訴率、審限比、發改率等指標并不能很好的反映整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也不能全面反應現有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需要在傳統的指標領域之外再開設新的指標領域。平衡記分卡作為績效評價工具,對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意義在于平衡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價值導向上,既要加強對權利人的保障,又要促使社會的整體創造;既要評估現階段司法保護取得的現有成績,也要評估司法機關在為知識產權良性發展做出的努力。
(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評價的價值導向對績效評價有指導作用。對評價指標而言,指標體系必須圍繞這些價值導向而展開,設置的具體指標必須和這些價值導向相一致。對評價結果而言,績效評價的最終結果表現為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系統是否符合這些價值導向。從績效管理系統的角度,實現這些價值導向,就是績效評價的目的任務。1.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與促進社會整體創造TRIPs協議明確界定知識產權的本質屬性,以私權的名義強調了知識財產私有的法律形式③。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首要價值是保護權利人的權利。知識產權制度設計確立了一種激勵機制,只有充分地激勵知識產權人從事知識創造的積極性,才能產生更多更好的為社會需要的知識產品④。因此較好地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夠推進整個社會科技、文化的發展。但也不能過度保護權利人而將本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產品劃歸給私人。還要考慮人們對科技文化的正常需求,因此要在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之間劃分出一條合理的界限。既不過分強調公共利益而減損權利人的創造積極性,也不過分強調保護權利人而使社會大眾無法接觸并使用知識產品。知識產權績效評價就是考察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否能夠較好的保護權利人的權利,能否較好的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2.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司法公平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價值觀念,而且是一種法律制度,同時也是一種目的①。司法公正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保障,甚至知識產權制度能否落實的靈魂。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進行績效考核,核心就是考察司法機關能否做到司法公正。因此,在權重上,考察司法公正的指標應該占較高的分量。司法效率的及時高效原則要求法官必須做到:提高時間效率,減少工作拖延,提高物質效率,降低經濟消耗,提高制度的科學性,減少不合理制度的負面作用②。然而在知識產權審判中,不重視司法效率導致的案件積壓、循環訴訟的現象十分普遍。知識產權是有保護期的,如果案件經過漫長的訴訟之后仍得不到救濟,那么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限就被縮短。以司法效率為價值導向就是在進行績效考核時,要對程序的時間因素進行考核,督促司法機關提高時間效率。3.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要服務于經濟建設的大局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需要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通過司法保護解決確權、侵權糾紛,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提供司法保障。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提升全社會創新總量。通過司法保護,建立崇尚創新、尊重產權的社會環境,使知識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經濟增長水平,促進形成鼓勵自主創新、推動科技進步的法治環境。
(三)指標體系的設置方法在設置指標體系時,除了要選用科學的評價工具,而且還要注意設置方法。評價工具可以用來架構整個體系,其主要作用是科學地劃分出不同的維度,相當于搭建人體的骨骼。然而在設置具體指標時還要結合具體的方法,使設置的指標互相之間不沖突,并且有較強的操作性,相當于在骨骼中填充肌肉。1.設置指標要符合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價值導向。現有的司法工作內部評價中有些指標設置就不合理。有學者指出:單純用“發改率”來考核法官有失科學性,因為某些發回重審或改判的案件并不是因為下級法院法官審判存在錯誤,而可能只是在二審中發現了新事實和新證據而已③。所以在進行外部指標體系構建時要以價值導向為檢驗標準,對整個指標體系的科學性和合理性進行論證。2.設置指標要以定量分析為主,定性分析為輔,增強指標的可操作性又不使績效評價過于模式化。在績效評價中,數據具有直觀性、客觀性,有較強的說服力,因此要保證選取的指標能夠獲取數據。在理論上比較適合的指標,由于獲取數據上的困難,有時不一定選用最合適的指標,而用次優指標替代④。然而在實踐中,司法統計工作被邊緣化,導致很多指標不能采集到準確、真實的數據,嚴重影響了對司法工作的績效管理⑤。針對現在司法統計工作的現狀,在設計指標時,要優先選取司法統計工作能覆蓋到的地方,使被設置的指標能夠采集到可靠性、真實性、客觀性的數據。3.指標的選取和設置要實行動態調整。指標體系的建立不是一勞永逸的,在數據采集和數據分析過程中,會發現最初建立的指標并不合適。因此要根據績效評價的推進情況不斷增加或刪減指標。4.設置指標時,對不同的指標要設置不同的比重。每個指標在知識產權績效評估中所占的地位肯定不同。重要的指標要設置較大的權重,次要的指標權重相對較小。指標權重的設計要充分考慮價值導向,對于符合價值導向的指標賦予較高的權重,以使得績效評價結果能夠充分契合制度運行的目標任務。
四、績效評價關鍵指標選取
結合以上討論,本文嘗試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績效關鍵指標選取做初步篩選,盡管還很不成熟,但畢竟邁出一小步,為進一步構建科學合理的指標體系拋磚引玉,以求教于學界同仁。(一)保護體制保護體制維度主要依據司法保護流程設計一級指標,按照權利類型、管轄體制、審判體制、配合銜接體制的順序進行設計,可以避免關鍵指標的遺漏。首先是權利類型的有效保護,重點評估立法上的知識產權有多少類型可以得到司法的有效保護;管轄體制對目前知識產權案件管轄狀況進行評估;知識產權審判涉及行政機關和專業知識因而具有復雜性,審判體制是評估當前知識產權審判能夠妥善處理這些復雜問題;配合銜接體制主要測評司法機關與知識產權其他機關的配合。保護體制指標體系參見表1。(二)保護措施保護措施維度也是依據司法保護流程進行一級指標設計,按照司法解釋、立案、審判、執行的流程進行指標設計,流程指標主要關注司法機關的具體保護行為。其次按照“宏觀保護措施———微觀保護措施”的思路來設計一級指標。其中措施評估與改革和司法投入屬于宏觀保護措(三)保護效果在知識產權司法績效評價中,保護效果應該具有較高的權重。公正和效率是司法保護的核心價值,所以該維度主要圍繞這兩大核心價值設計了司法公正、司法效能、社會效果三個一級指標。保護效果指標體系參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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