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司法保護論文
時間:2022-08-13 03: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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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軟件專利的立法選擇與司法保護狀況
1.諾基亞訴華勤案的特征
當前,我國的軟件基本上都以授權許可的方式運行和使用。諾基亞訴華勤案作為我國第一件有影響力的軟件專利侵權訴訟,很多IT公司都對此案高度關注,認為其反映了我國當前對軟件專利的司法保護態度和狀況。諾基亞訴華勤案具有如下特征。(1)案件直接涉及軟件專利涉案專利的核心內容為:用戶直接將需要傳送的信息輸入通信設備,通信設備檢查用戶輸入內容的特性(文字、電子郵件符號@、圖片等),根據檢查結果選擇信息傳送方式傳送信息7。根據涉案專利的內容可知,該專利不涉及通信設備硬件的改進,發明涉及的設備實施的步驟都是通過軟件的運行實現。專利說明書中也多處提到通信設備實施的步驟由下載到設備中的軟件實施8。(2)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及審查指南的規定涉案專利已經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經過實質審查授予專利權;同時,該專利在侵權訴訟過程中經歷了無效宣告審查,專利復審委員會對涉案權利要求的清楚、支持、說明書公開充分、新穎性、創造性等內容進行了審理,最后作出了維持涉案權利要求有效的決定。可見,涉案專利具備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規定的授權條件,是合法、有效的專利。(3)涉案權利要求具有軟件專利的普遍性涉案權利要求是采用方法步驟(計算機流程)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對于計算機產品權利要求,審查指南只要求按照反映計算機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一致的方式撰寫裝置(產品)權利要求,這種裝置權利要求應被理解為實現程序流程各步驟建立的功能模塊,不應被理解為通過硬件方式的實體裝置,也不要求在說明書中對硬件裝置進行描述9。涉案權利要求為產品權利要求,其采用與方法權利要求一致的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涉案專利不涉及硬件改進,所以并未在說明書中描述硬件結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的撰寫符合審查指南的規定。涉案專利中產品權利要求的撰寫采用審查指南要求的通常方式。目前大量的軟件專利申請按照涉案專利的方式撰寫,并獲得授權。(4)涉案專利沒有獲得司法保護涉案專利在尋求侵權司法保護時,法院沒有將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進行對比,直接認定侵權不成立,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一審法院認為,權利要求7是產品權利要求,撰寫方式是在方法步驟特征前附加“被配置為”進行限定,在文義上應該將“被配置為”理解為使具備或達到其所限定的執行某一步驟的功能或效果。然而本專利說明書中只涉及方法、步驟或者功能,而缺乏對裝置本身的描述。一審法院查看說明書全文,仍然不能發現關于裝置本身如何“被配置為”的具體實施方式。因此,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結合說明書仍然不能確定。無需對其進行侵權比對,可以直接認定侵權控告不成立。
2.該案體現出我國軟件專利立法選擇與司法保護的沖突
目前,我國軟件專利面臨這樣的困境:一方面,我國專利法認可了軟件的專利保護地位,同時在審查指南中專門列出一章對其撰寫要求作出詳細規定;另一方面,經過實質審查和無效程序確認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規定的專利權,卻被法院認定不能確定保護范圍,無需進行侵權比對,直接認定侵權不成立??梢?,目前我國軟件專利存在立法選擇和司法保護的明顯沖突,一項符合專利法及審查指南規定的專利權,可能在尋求侵權司法保護時,權利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得不到法院的認可。事實上,軟件專利技術公開、激勵創新和抑制競爭、增加社會成本方面的關系,一直是困擾立法者的成本效益命題。同時,應該給軟件專利設置怎樣的撰寫規則,以實現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也是立法者需要考量的問題。在當前的立法者已經給出了明確的價值選擇,同時通過審查指南規定了具體撰寫要求時,符合專利法和審查指南要求的軟件專利就應該得到社會認可和司法保護。在軟件專利獲得授權時,公民便獲得了該項財產權利,在尋求司法保護時,被司法機關判定權利不具有保護范圍,相當于變相架空甚至剝奪了該項財產權利。立法選擇后的軟件專利財產權無法獲得司法保護,這體現了在軟件專利上兩者的沖突和不協調。
二、我國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的社會影響
基于軟件專利的特殊屬性,軟件專利的申請和持有者對于軟件專利的立法動向和重大司法判決非常敏感。我國軟件專利的司法保護狀況可能直接影響我國軟件專利申請和持有者的決策和布局。
1.對研發投入的影響
當前,有980家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了研發機構,我國正吸引著大量研發投資[2],有些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研發機構比在其本土還要多。我國在2007年就已經是僅次于美國的研發投入第二大國10。預計到2020年,我國的研發投資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將增長到2.5%11。在我國軟件專利領域,國內外IT公司均存在巨大的投資。微軟、甲骨文、高通、愛立信等IT業跨國公司均在我國設立了研發機構,這些國際性研發投資無疑對我國的經濟增長和創造力培養極其重要。華為、中興等國內通信企業也在軟件專利上存在巨額投資12。這些IT業的投資者自然希望通過研發投資產出的技術成果能夠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由于版權不能保護軟件模塊的功能,技術秘密存在反向編譯的可能,尋求軟件的專利保護往往成為他們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選擇。一旦這些投資者認為,中國法院對于已經獲得授權的軟件專利可能以不具有保護范圍為由拒絕給予司法保護,他們可能得出在中國研發投資的技術產出得不到有力的司法保護的結論,從而減少或轉移在我國的研發投資,最后可能影響我國整體經濟增長和技術產出。
2.對軟件專利申請的影響
通過對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的檢索分析,筆者繪制了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量13和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總量14對比圖(圖1),以及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國內年申請量和國外年申請量對比圖(圖2)。由圖1可以看出,在我國專利法制定之初,對于涉及計算機程序的發明授予專利保護的條件相當嚴格,相應地,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的數量相當少。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修改和實施,以及審查指南的修改,放寬了軟件發明專利的授權條件,使得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有了較快增長,從2000年左右起,同時期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量的增長率明顯高于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總量的增長率。隨著我國立法對于軟件發明專利的保護給予肯定,以及相對穩定的法律環境,我國國內相關行業的企業得到了積極的影響。如圖2所示,2000年之前,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的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量增長趨勢接近,國外年申請量較高;2000年之后,國內企業的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年申請量的增長率大幅提升,自2006年起,國內年申請量超過了國外年申請量。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國的法律環境的變化對軟件領域中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的年增長率有一定的影響。我國軟件專利相關法律環境較為穩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國軟件專利申請行為更加活躍。目前我國的相對穩定的相關法律環境,主要在于立法環節對于軟件專利申請產生的正面積極的影響。法的制定和法的實施共同構成我國的法制環境,司法保護作為我國法制環境的重要環節,必定會對我國的軟件專利申請量造成影響。目前,我國軟件專利司法保護方向尚不確定,對諾基亞訴華勤案,業界還在期待其最終結果以及我國其他地區對待軟件專利的態度,一旦該案目前的結論成為我國軟件專利的司法審判趨勢,必定會對我國的軟件專利申請造成負面影響。
3.對我國專利權保護國際評估的影響
專利權保護評估作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狀況的一部分,常常被國際機構和其他國家用來評價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以決定對華的貿易政策和指引私人投資。專利權保護評估主要依據權利人和國家對專利申請的認可和對專利權的維護程度[3]。專利保護評價主要體現在立法保護、行政審批保護和司法保護3個環節。我國的專利立法保護成果已經得到國際認可,我國專利立法內容達到甚至超過了TRIPs協議規定的我國應該達到的保護水平15。我國專利行政審批發明授權率達到62.8%,發明專利審批時間縮短到22.6個月,均已達到國際專利行政審批較高水平16。在專利立法保護和行政審批保護均已達國際前列時,我國的專利司法保護仍然沒有得到國際認可,國際學術界批評我國維權保護不夠充分和有效的聲音常常出現17,美國的《特別301報告》并不認可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8。提高我國的專利司法保護水平,已經成為提升我國專利權保護評估體系最重要的一環,其結果可能直接影響他國對華貿易政策和私人貿易投資。
三、對我國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發展的建議
我國軟件專利司法保護需要在專利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大框架下發展,對專利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益的因素都會直接或間接地促進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的發展。筆者認為,下述問題在我國的軟件專利司法保護中體現得更為突出。
1.有限的司法能動性
對軟件是否應該給予專利保護,以及需要給予多大程度的專利保護,是需要立法者一直考量的問題。隨著軟件專利對技術的激勵與促進程度發生變化,對競爭的規范和抑制關系發生變化,對于軟件專利的立法方向可能需要不斷變化和調整。然而,上述問題并不是軟件專利的司法保護應該考慮的問題,法院不應該基于其認定的軟件專利的價值取向影響案件的處理。作為成文法國家,我國司法并不具有創設法律的功能,我國法治賦予司法的基本功能是執行法律,即在立法所設定的法律框架內,嚴格執行法的精神、原則、規則。目前,我國軟件專利的立法方向已經明確,保護要求和尺度也在立法中明確記載,司法保護應該嚴格執行立法者設定的規則,對符合法律要求的軟件專利給予明確的司法保護。這要求司法機關保持有節制的司法能動性,清楚界定立法劃分的其應該嚴格遵守的領域和能夠自由裁量的領域。司法機關在判斷被告是否實施了軟件專利,具體進行專利侵權比對時,可以充分發揮法律解釋以及價值判斷的權力,但在對軟件專利的認可性以及撰寫要求這些有明確立法選擇的問題上,要保證當事人的基本預期,不能讓當事人承擔立法時沒有規定的要求和負擔。尊重立法者對軟件專利的價值判斷和選擇結果,尊重當事人通過研發投入和積極申請獲得的軟件專利財產權,是軟件專利司法保護最基本的要求和保證。
2.與行政授權、確權程序的協調與銜接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權保護范圍應該與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的相關認定相互銜接,避免沖突[4]。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當事人的自認,以及專利行政機關對保護范圍的認定,應該對專利權司法保護范圍起到約束作用,這是專利權司法保護的一項通用規則。但在我國的軟件專利司法保護上,專利侵權訴訟與專利授權、確權程序的銜接發生了沖突。在諾基亞訴華勤案中,司法機關對軟件專利的撰寫提出了比授權標準更高的要求19;案件審理時,審判機關采取了與專利確權機關不一樣的認定20。我國的軟件專利司法保護中明顯存在侵權程序與專利授權、確權程序執法尺度與標準不一致的情形。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的探索在我國處于起步階段,而我國的軟件專利授權程序已經經歷了20多年的發展,同時具備一定的國際一致性。在對軟件專利司法保護的研究不足時,司法機關應該加強與軟件專利審查機關的業務交流,保證軟件專利保護的執法標準和尺度與授權、確權程序具有一致性,軟件專利司法審判結論與授權、確權結論沒有明顯沖突。
作者:蘇志國孫茂宇安晶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光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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