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人員職責保護機制
時間:2022-11-14 11: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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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司法“去行政化”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長期以來,司法一直受到“行政化”的困擾。有鑒于此,《決定》強調“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通過建立健全與法治國家相匹配的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旨在改變以往法官、檢察官隊伍管理的過度行政化,建立起符合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而這,也與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統一招錄、有序交流、逐級遴選機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職業保障制度”的精神相契合。
二、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司法“去社會化”設置了有效的抗干擾屏障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司法活動的正常運行離不開公眾的參與。網絡時代的到來,為公眾參與司法活動提供了表達自身意愿的技術平臺,也使網絡輿論逐漸成為公眾表達意愿的首選方式。司法活動是各種社會矛盾的聚集地,更容易成為網絡輿論的焦點。網絡輿論正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網絡輿論有利于反映民意,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約束司法權力,促進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由于網絡輿論自身的缺陷,容易掩蓋事實真像,強大的網絡輿論往往給司法活動造成無形壓力,形成“網絡輿論審判”的現象,進而損害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也會在不知不覺中被輿論審判所綁架。同時,“如何保障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也日漸成為令人關注的熱點問題。當前司法體制改革正在大刀闊斧地推進,要將法治建設真正落到實處,必然離不開大量優秀司法人員作為支撐。然而,倘若自身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司法人員又怎能安心履行職責、守衛公正?近日一則北京法官馬某遭槍殺的消息在網上持續發酵,各大網站微博紛紛轉發。
三、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司法“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奠定了堅實的可實施基礎
從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的含義可以看出,按照權力與責任對等的原則,法官、檢察官有多大的權力,就要承擔多大的責任,只有權力與責任對等,才能用權力來履行責任,也才能用承擔責任來約束權力。如果辦案人員手中的權力有很大的“水分”,或者名義上依法擁有一定的權力,但在實際行使權力時處處受限,無法獨立、自主地依法辦理案件,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要求辦案人員對自己辦理的案件承擔具體的責任,如果一定要追究他的責任,則很大程度上是將其當成了“替罪羊”,對其而言其實是不公平的。
四、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為建立高素質的司法人員隊伍提供了有利的支持
建立高素質的司法人員隊伍,首先,要有高素質、專業化的辦案人員隊伍。當前,由于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導致經費保障上地區差別大,在我國不少地方的基層單位,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待遇較低,“人往高處走”,導致待遇差的地方的司法人員想方設法向待遇好的地方流動,貧困地區司法機關難以吸引和難以留住優秀人才,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對《決定》所作的說明中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堅守這道防線的司法人員承擔著如此重大的職責,就更加需要切實有效的保護。如果法官、檢察官的司法行為受到外部因素的影響,則往往難以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和司法權威的樹立。因此,作為程序正義的要件和體現,必須賦予作為司法活動主要角色的法官、檢察官以必要的獨立性和特定的履行法定職責的職業保障,這也是確保司法公正、樹立司法權威的前提和基礎。
作者:吳湘睿 單位:營口市人民檢察院
[參考文獻]
[1]張鑫慧.論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之要點[J].法制與經濟,2015.5.
[2]史立麗.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研究[J].佳木斯職業學院學報,2015.10.
[3]彭波.讓基層司法人員不再流失[N].人民日報,2014-7-30.
[4]劉平.基層檢察院檢察官現狀分析[J].法制博覽,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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