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審判權的構建
時間:2022-02-16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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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已成為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核心字眼??v觀現有法律規定,現行的審判權運行機制設計,均無法為實現主審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目標提供體制保障。構建科學、有效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必須深入研究審判權運行的內在規律,對審判權運行和配套機制進行重新定位與設計,探索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審判權運行機制,確保法官能夠依法獨立辦案。
關鍵詞:司法責任制;主審法官;審判權運行機制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掀開了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序幕,標志著司法體制改革邁入新起點,進入快車道。當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法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中原則性規定較多,但并未就具體改革措施給出明確意見,這就需要我們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審判權運行新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司法裁判權。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理論概述
審判權是國家司法權的核心內容之一,是一種中立性、正當性和終極性的權力,對糾紛的裁處具有終局性和權威性,其運行程度,往往代表著國家法治化的發展水平。審判權運行機制是國家機器專政職能的體現,是法官在整個訴訟過程中甚至在訴訟之后運用審判權裁判案件的過程。
(一)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價值目標
審判權運行的價值目標在于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外界因素干預。從外部關系而言,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受憲法和法律的確認和保障,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從內部關系來看,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必須遵循司法特有的運行機制和特點,這就需要改革審判權微觀運行結構模式,在審判權分工與協作過程中,調適不同權利主體之間的相互關系,確保司法裁判權的行使遵循司法規律,建立科學、規范、高效運行的審判權力結構模式,保證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使審者又判、判者又審。
(二)審判權運行機制的司法屬性
司法權的獨立性,要求法官在從事審判活動時,必須在證據采納、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保持獨立自主性,不受來自司法機構外部或內部的任何干擾,由此可見,法官獨立審判是司法本身的內在要求。司法的親歷性要求法官必須親歷庭審、事實證據,傾聽原、被告雙方的訴求,深知案件的來龍去脈,才能從情理法的角度對案件做出公正判決,所以,唯有庭審法官行使的審判權能確保案件效果最佳,而幕后的審批、審委會所聆聽的案件事實己經是經過過濾的遠離案件真實的情形,得出的結論可能要背離當事人訴求。
二、現行審判權運行機制面臨的現實困境
司法審判活動的基本功能在于查明事實與適用法律,其目的在于實現司法公正,因此,必須輔之于司法獨立。保障審判權的正常行使,必須賦予裁判法官一定的意志自由,這樣才能確保司法活動運行的自主性與民主性,排除來自審判之外的不當干預。
(一)審判管理權過分膨脹,影響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在西方國家,獨立審判原則早已深入司法實踐的骨髓之中。而現實審判實踐中,法官獨立審判的原則未得到充分執行。從審判權內部運行來看,法官作為裁判者,只是享有有限的審判權,法院內部案件監督機制的存在,使得行政性領導有機會且能夠直接插手具體案件的審理,干擾審判權的獨立行使,導致主審法官行使審判權的權力被部分地架空。從審判權外部運行來看,上下級法院之間建立的案件請示制度打破了隸屬于下級法院法官的獨立審判權格局。在這種制度下,下級法院往往按照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意見對案件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向上級法院上訴,案件很難被改判,這種做法顯然違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
(二)法院內部行政化的管理方式,導致審判權運行行政化
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重在解決司法的行政化過度膨脹問題。我國法院內部金字塔式的權力設置模式,導致審判權、審判管理權、行政管理權的界限模糊,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領導層層審批把關,才能最終作出判決。上下級法院之間也存在行政化的傾向,彼此存在縱向的隸屬關系。這種行政化的內部管理方式,使得審判權的運行趨于行政化,從而破壞了審判權行使的直接性,極易導致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后果,致使辦案法官、合議庭幾乎喪失了對案件的決定權,違背審判工作的司法屬性。
(三)法院地方化,使得審判權運行趨于地方化
司法統一是現代法治國家所奉行的一項基本司法準則。這一準則要求司法裁判標準具有統一性。我國現行審判權運行機制受到地方行政權力的影響過大,直接表現為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并由此帶來司法的不統一,地方政府對轄區各級法院的人財物均有管理權,導致地方各級法院變成了“地方的”法院,地方領導機關和領導人的意見影響當地法院的司法裁判權,地方法院不得不為了“地方利益”而違法行使審判權。
三、新型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模式構建
根據中央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總體部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目標的實現,必須采取科學、合理的改革舉措,才能實現司法責任制改革所追求的法治目標。
(一)審判權運行的結構模式
審判權運行的結構模式,是指審判權在微觀層面運行的審判權力結構。優化的審判權結構模式應當是對審判權微觀運行層面全面而準確的反映和提煉。1.確保法官的主體地位,實現法官職權的優化配置。法官辦案責任制,是對審判權的重新分配,使法官成為案件的責任主體,賦予法官獨立審判權。首先,確定法官職權不得逾越法律紅線,要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合理分配法官的審判權;其次,確定法官職權必須遵循司法規律,彰顯審判機關的司法屬性;再次,確定法官職權要突出法官職權的能動性;最后,確定法官職權必須要突出法官職權的互動性。在強化主審法官的辦案職權,弱化法院領導對案件的審查職能,優化審委會的決策職能原則的指導下,確保使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合議庭責任制、審委會案件討論制的有機統一和有序銜接。2.建立科學合理的審判組織辦案責任制,明確辦案主體的責任。根據當前訴訟程序特點、法官的數量和素質差異建立類型不同的審判組織辦案,確立權責明確、協作緊密、制約有力、運行高效的審判組織辦案,從而實現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與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審委會責任制的完美對接。同時,主審法官作為審判權運行的基礎,是推動審判權運行的根本性要素,在法院審判活動去行政化管理后,合議庭、審委會作為辦理案件的組織理當成為承擔審判權運行的責任主體。
(二)審判權運行的關系模式
審判權運行的關系模式是審判權分工協作過程中的一種調適狀態,推行法官辦案責任制以后,行使司法裁判權的責任主體之間的關系發生較大變化,主審法官參與案件的程度進一步加深,需要重新定位與法院依法獨立審判、院長對審判工作進行領導及審委會討論案件之間的關系。1.處理好與人民法院獨立審判的關系。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并不包含審判組織和法官的“獨立”,主審法官和合議庭有權審判案件,決不能用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來否認法官審判案件負責制。主審法官和合議庭都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具體組織形式,它是在院長和審判委員會領導下代表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具體案件作出判決,這不違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2.要處理好與審委會討論案件制度之間的關系。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制度,在審判權的運行中,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現行審委會制度由于存在“審者不判、判者不審”、裁判錯誤的責任不清、影響審判效率等問題,因此,如何制定一套適應審判權運行,符合審判規律,且便于管理和操作的審委會制度,成為當務之急。審委會討論案件主要應從案件的性質認定、具體責任的分擔及法律適用的問題進行討論決定,對事實認定與證據采信等問題應交由合議庭處理,可在合議庭認定事實與證據的基礎上來進行討論決定。3.要處理好與院長領導審判工作的關系。合議庭和主審法官對案件作出裁判,是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合議庭和主審法官享有的審判權應當得到尊重。同時,確立法官辦案負責制不能否認院長對審判工作的領導作用。各級法院的院長,當然有權領導審判工作,但應明確,審判委員會是審判工作的集體領導組織,對具體案件的裁判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院長個人無權決定案件如何處理。
(三)審判權運行的管理模式
審判權的管理模式,是指按照審判權運行的內在要求,建立既定規范對法官的辦案活動進行規制和考量,實現司法裁判活動的高效運轉和有序銜接。1.制定合理的審判權運行流程和工作規范。審判權運行流程,是指法院內部各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在案件分配上,應考慮審判權運行的實際狀況,結合辦案組織的特點、案件數量多少、辦案人員的素質差異,對審判權運行過程進行細化規定。使各項審判業務的各環節做到有章可循,克服辦案活動的隨意性。2.強化通過客觀記載管理審判活動。推進法官辦案責任制應以審判權運行主體為角度,加強與案件管理部門的銜接配合,對法律文書、案件審批、審核程序,全面記載執法效果、執法辦案規范和辦案紀律情況進行全面客觀記錄,以便于評估法官的執法辦案活動,從而考察法官辦案職權配置是否科學合理,權力和責任清單是否統一,及時予以完善和調整。3.建立科學合理的法官綜合考評機制。以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促進積極向上、公平合理、有序競爭的激勵機制的形成,激發法官隊伍的整體活力,提升法官隊伍的崗位責任意識和敬業精神。因此,人民法院考核法官業績,必須要創設以人為本的業績評價體系,通過司法化的管理與激勵機制促進法官公正高效地辦案。對法官的考核應當根據審判工作的內在規律和特點來進行。建設法治國家,必須提升法院在國家機構中的地位與作用,審判權的行使至關重要,健全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正是當前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必須進行科學設計,積極實踐。尊重司法規律、順應社會需要,推動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立,真正做到“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充分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與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張婷婷 單位:寧夏大學
[參考文獻]
[1]顧培東.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權運行機制的構建[J].法學研究,2011(4).
[2]左衛民.中國法院院長角色的實證研究[J].中國法學,2014(1).
[3]龍宗智,袁堅.深化改革背景下對司法行政化的遏制[J].法學研究,2014(1).
[4]陳衛東.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研究[J].中國法學,2014(2).
[5]陳光中,龍宗智.關于深化司法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J].中國法學,2013(4).
[6]汪習根.在沖突與和諧之間———對司法權本性的追問[J].法學評論,2005(5).
[7]蔣惠嶺.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背景與內容[J].中國法律:中英文版,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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