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傳媒輿論與司法獨立
時間:2022-03-30 03: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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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傳媒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盡管傳媒輿論的正常監督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但是,隨著傳媒輿論監督力度的加大,就出現了媒體超越監督合理界限的問題,即傳媒侵犯了司法獨立,造成是傳媒而不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情況,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使二者的沖突更加明顯。1、媒體對案件的不當報道,妨害司法獨立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我國法律對司法獨立的規定,法官行使司法權,需嚴格按照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定,運用特定的知識、獨有的語言、原則、規范、邏輯和程序對一定的行為進行評判,其對于處理各種糾紛、懲治違法犯罪分子有著嚴格的評價標準及體系。但是輿論監督一般是以道德標準為基礎,對某些事件進行報道、評價,以滿足社會大眾的求知、好奇心理。尤其是對于一些重大社會事件,傳媒為了炒作,往往用更加感性的方式、甚至夸大的方式報道去吸引社會大眾的眼球。這就出現輿論預先裁判、輿論定性定罪的問題。運用這種方式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盡管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社會大眾的道德評判標準,但由于缺乏足夠的理性分析和法律評判,往往會導致社會大眾認為傳媒輿論的評價比法院的判決更加公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雖然在審判時獨立,但審判前后卻處處受牽制,外界的壓力和不良影響對案件審判的公正性有著巨大的沖擊。法官作為審判者,盡管其自身應堅守職業道德,但作為一個社會人,出于輿論壓力,在審理案件時,有時會不得不考慮判決的社會認可度,最終難免影響司法公正。2、司法對媒體進行限制,影響言論自由媒體在對司法權進行輿論監督時,往往會超出合理界限,對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亂加評論,干擾司法機關獨立辦案,影響了司法獨立及司法的權威性。因此,司法機關對媒體報道是既“怕”又“煩”,“怕”的是媒體出于“眼球經濟”的考慮對案件妄加評論,從而對法官審判案件造成巨大壓力;“煩”的是媒體通過各種方式,甚至是采用跟蹤、偷偷錄音、錄像等方式獲取案件信息并片面進行報道,從而對案件審理造成不良影響。針對媒體的不當報道,司法機關出于維護司法權威、司法公正的考慮,通過采取各種方式對媒體進行限制,比如本來可以公開審理的案件,為了避免媒體報道,就不再公開審理;法院以媒體的不當報道侵犯其名譽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媒體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從維護司法獨立的角度講,司法機關采取的這些限制措施能起到一定作用,但是,作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此種過于絕對的限制措施既不利于公民言論自由權的實現,也不能避免媒體通過變相的手段獲取案件信息或者基于自己的主觀猜測去報道、評論案件,這樣最終還是會影響到司法的公正。(二)傳媒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沖突的原因分析1、對“正義”追求的差異雖然司法活動和傳媒輿論監督的目的都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但是這兩者在追求“公正”的實現標準上是有差異的。司法活動是行使國家司法審判權的專門活動,它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公正,這一公正包括了程序上和實體上的公正。在程序上司法活動要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運作,運用特有的法律語言、法律原則對案件進行評判;在實體上必須做到對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裁判依據的證據確鑿,對案件的雙方當事人都一視同仁,不能偏向其中任何一方。而傳媒報道則更多關注的是一種道德意義上的公正,顧及的主要是普通社會公眾的感受,所以媒體是以一般的社會道德水準和知識水平來評判社會事件。它所追求的是自己的報道在播出后能否引起社會的強烈反響,獲得廣大公眾的共鳴,因此在進行報道時往往會向社會大眾所同情和支持的弱者發生傾斜,報道也會帶有強烈的主觀感情色彩。另外傳媒所表述的事實要么是記者在現場自己發現的,要么是經過采訪、談話所獲得的第二手資料,由于新聞的時效性使得他們并沒有更多的時間去核實這些所見所聞的真實性,不像司法活動中認定事實一樣要經過舉證、質證等眾多嚴格的步驟。2、工作方式上的差異司法審判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從事司法活動的法官要求掌握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由于法律調整的是各種社會關系,需要從整體上進行審查,全方位加以考慮。傳媒報道通常只是用道德化、印象化的觀念來代替理性的分析和思考。因此,對運用法律這種專門的社會控制手段所進行的司法活動就缺少足夠的理性分析和法律評判。為了吸引讀者的眼球,記者們通常會在文章的標題和行文上標新立異,帶入濃厚的感情色彩以引起廣大公眾的強烈反響。這樣的報道往往帶有明顯的個人主觀傾向,報道內容易受自身情感影響而偏離了客觀真實的軌道,不能夠確保新聞的真實可信度。更有些新聞媒體和從業人員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有償新聞和虛假新聞,這樣素質的新聞輿論監督如何能夠維護司法公正不免讓人在心中大打問號。3、是非準則上的差異法官判斷是非的標準是法律原則,而新聞記者的標準是道德倫理準則。前者有嚴格的法律規范規定,后者則沒有。一個記者對是非的判斷,全憑他對新聞職業道德的理解和個人的良知;而司法判決所依據的必須是現行的法律,依據法律所認可的、本案的事實,不僅要考慮實體法,而且要考慮程序法。是非準則不同的矛盾必然引起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4、傳媒監督在制度上缺乏法律規范在制度設計上,司法有著嚴密的程序規范,但是媒體對于司法的輿論監督缺乏獨立的、專門的規范。傳媒的輿論監督沒有其他監督所具有的制度性條件,沒有具體的規范明確傳媒輿論監督的權限以及程序,所以輿論監督所產生的效果很難產生特定的法律后果。5、司法缺乏抗干擾能力司法實踐中,傳媒的輿論監督對于司法的干擾是現實存在的,在英美法系,通過采取措施使法官、陪審員與外界隔離,避免受到外界的影響,盡可能維護司法獨立、實現公正審判。但是,在我國,沒有設立審判人員隔離制,審判人員可以通過多種途徑了解法庭外的信息,這些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會給法官造成壓力,從而不利于公正審判。另外,在我國現有的體制下,司法權難免會受到行政權的影響,影響司法獨立及司法公正。
傳媒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平衡策略
在我國依法治國進程中,強調傳媒輿論對司法的監督是非常必要的,盡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但該沖突并非不可調和,我們應在充分分析二者沖突原因的基礎上,找出使二者和諧共處的具體辦法,從而確保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的價值都能得到充分發揮。(一)完善傳媒輿論監督規則第一,制定傳媒輿論監督法律法規,保障傳媒監督權目前關于輿論的監督,大多散見于《憲法》、《民法》中的一些相關條款,并沒有專門針對傳媒輿論監督的立法,但這些法規都比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盡快出臺《新聞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新聞媒體的活動,合理確定傳媒輿論自由的邊界。在制定這些法律法規時,應對媒體采用保護為主、限制為輔的總原則,使媒體享有的言論自由能最大限度得以實現,最大限度滿足媒體與公眾的知情權。第二,規范媒體的監督行為,避免“媒體審判”媒體在進行報道時應當秉持“專業主義”精神,堅持客觀公正原則,牢記是法官在審理案件,而非記者在審理。并且,由于傳媒報道要求時效性與司法審判要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性的差異,應限制媒體進入司法審判的時間,可以借鑒國外立法,賦予司法機關一定的推遲媒體報道時間的權力,來防止媒體的不適時報道??傊?,對法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媒體不應報道或不應詳細報道案情,以免使這種案件變相成為公開審理;對司法機關尚未認定的案件事實,媒體不得公開報道,以免對司法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對可以報道的案件,也應只報道案件的基本事實,而不應有過度的傾向性評論,以免誤導公眾和輿論;在任何時候,新聞媒體均不得刊載或播出對司法人員有人身攻擊或人身侮辱內容的報道或評論,以保護司法人員的人格尊嚴。第三,加強媒體自身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新聞工作者作為新聞媒介的構成主體,是開展輿論監督工作的執行者,擔負著客觀真實地報道事實真相,發現和揭露社會黑暗面的重任,這就要求新聞工作者具有過硬的知識能力和職業素養。因此,除了法律法規的約束,新聞媒體應加強行業管理,依靠行業自律提高新聞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強化其法律意識,尤其要把握現代司法的基本原則和審判工作特點,尊重審判獨立,遵守法庭秩序,要本著對法律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的態度,在充分了解法律精神和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相關報道。(二)完善相關的司法制度第一,落實公開審判制度,自覺接受輿論監督審判公開是遏制司法腐敗的重要手段,也為新聞媒體監督審判活動提供了有利條件。審判公開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具體要求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除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允許其公開陳述、作證、進行辯論、行使其訴訟權利外,還應當允許群眾參加旁聽,并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和發表有關審理過程的報道。司法機關自身活動的封閉性和特殊性使得新聞媒體會將更多的力量聚集于對司法案件的報道上。新聞媒體最大的特點在于需要在第一時間獲取自己想要的信息,如果這個要求不能得到滿足,很多傳媒便會開始自己的主觀猜測。因此,為避免這種狀況的發生,法院可主動公開審判。第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高法官整體素質。避免輿論監督對司法的影響,除了規范新聞從業人員的行為,還應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素質。輿論監督對司法工作的干擾,固然有媒體濫用監督權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司法工作人員素質不高,在審判時不以法律為準則,而是過多考慮社會公眾對判決的接受程度,從而導致司法不公。因此,從法院自身建設方面,應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遠離媒體干擾,秉持法律至上的觀念,真正做到依法審判,維護司法公正。第三,完善法院信息制度,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按照司法審判公開的原則,法院系統自身可以建立一定的信息公開制度,就某些社會焦點案件的具體案情和審理進度,裁判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認定事實所需要的證據等加以詳細說明,這樣既可以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公民監督司法權行使的能力,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全社會的法治觀念,又可以防止新聞媒體的不正當報道,以達到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協調發展。在具體操作中,我們可以參照國外的有關做法,在司法系統全面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或者固定審理案件后的記者招待會等方式,由專門機構和個人負責定期司法活動的相關信息,使大家能及時了解審判案件的訴訟過程和結果,從而為司法機關和新聞媒介搭建信息溝通的橋梁。第四,完善現有法律制度,最大限度消除傳媒報道的負面影響借鑒西方經驗,如果可能遭遇強有力的社會輿論的影響而妨礙案件的公正審判,法院可通過改變管轄異地審理、延期審理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媒體報道的負面影響;禁止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人向傳媒作傾向性的陳述及提供資料;對干擾審判活動的傳媒及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罰;被傳媒廣泛報道的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等,以最大限度消除傳媒報道對司法權的負面影響,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權的良性運行需要輿論的正常監督,但是這種監督需限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因此,在協調傳媒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時,既需要依法保護公民的言論自由和媒體的新聞自由,也要重視司法權威的不可侵犯性;既需要充分發揮媒體對司法行為的監督作用,也要避免媒體監督演變成為“媒體審判”。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傳媒及司法審判自身的制度建設,可以充分發揮傳媒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價值,從而促使二者的良性運行。
本文作者:賈忠工作單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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