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困境分析
時間:2022-07-19 08: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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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當事人申請鑒定啟動權缺乏救濟途徑,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標準不明,鑒定救助制度不完善,導致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文章在分析所面臨困境的基礎上,通過賦予當事人進行程序性救濟的權利,明確法院啟動的標準,完善鑒定費用救助等方面來完善我國民事司法鑒定程序的啟動。
關鍵詞:鑒定程序;啟動;困境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了我國民事訴訟中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的兩種情形,即“當事人申請鑒定”和“法院職權鑒定”。譹訛在實踐中,對于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法院原則上應當予以準許啟動鑒定程序。在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如果不進行鑒定,就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司法鑒定程序,以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真實。但由于立法上缺乏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規范以及未明確法院職權鑒定的標準和范圍,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困惑。
一、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概述
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新民訴法)改變了過去完全由法院依照職權啟動的鑒定程序,明確了以當事人申請鑒定為原則,法院職權鑒定是例外的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承擔著舉證責任,當案件事實的認定涉及某些專門性問題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通過司法鑒定的方式來證明事實。這種情況下,鑒定程序的啟動與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密切相連,鑒定程序的啟動權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當事人的舉證權,鑒定程序的啟動與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權。因此,由當事人的申請啟動鑒定程序,是保障當事人行使舉證權的一種基本方式,對當事人實現自己的訴權具有很重要意義。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來看,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者其他充分的理由無須進行鑒定外譺訛,法院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均應啟動鑒定程序。但是,在實踐中,也經常會遇到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官也因缺乏對某一專門性問題的認識而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的情形,如果此時因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不申請鑒定,法院就判決其承擔敗訴風險顯然不符合訴訟正義的實現,鑒定程序的啟動,在保障當事人的舉證權得到充分行使的同時,更注重對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在當事人疏于或放棄行使鑒定程序的啟動權時,法院則有義務為最大限度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實現實體正義,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從新民訴法第七十六的規定來看,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法院可以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可見,鑒定程序的啟動一方面直接影響著當事人的訴權,對民事訴訟程序正義的保障起著重要作用,同時也有利于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客觀事實,對促進案件實體正義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困境
(一)當事人申請鑒定啟動權缺乏救濟途徑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將鑒定啟動權賦予了案件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啟動鑒定程序充分參與到民事訴訟中,法院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原則上也應準許,但實踐中也不排除法院駁回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情形,因為根據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法院申請鑒定,但對于“查明案件事實”的范圍及“專門性問題”的標準,還需要由法官在具體的個案審判中去掌握,而并不是完全以當事人的意志為標準。但是,無救濟即無權利,沒有任何保障的權利恐怕在實施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侵犯。因此,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啟動鑒定程序,但實踐中一旦當事人的申請被法院駁回,那么當事人也只能接受。這樣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申請鑒定的啟動權流于形式,當事人的訴權保障缺乏實際操作性。
(二)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標準不明
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條件,即必須是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那么究竟何為“專門性問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鑒定”的標準又是什么?法律及司法解釋并無規定。同時,由于我國法官隊伍的專業知識和審判經驗參差不齊,致使在實踐中法官對“專門性問題”的把握不一,法官個人“認為”應否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也各不相同。最后,由于法官的審查標準不明確,就極有可能造成應予鑒定而沒有鑒定的情形,本應通過鑒定查明的案件事實卻無法查明,導致本應勝訴的一方當事人敗訴,嚴重損害了實體公正。比如,在一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建筑工程的承包方與發包方約定建筑工程的結款條件是建筑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竣工后,發包方并未占有使用,雙方也未對該項工程進行依法鑒定或依法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承包方和發包方因建筑工程質量是否合格產生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提出鑒定申請,法官既可以認為需要鑒定,也可以認為不需要鑒定。如果該建筑工程按照國家規定應符合一定的最低標準要求,法官在沒有鑒定或者經法定部門驗收的情況下,認定該建筑工程質量合格或者不合格,恐怕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案件的實體正義。因為,建筑工程的質量問題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法院“認為需要鑒定”也缺乏統一標準。
(三)鑒定救助制度不完善
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在民事鑒定程序啟動后,應由主張進行鑒定的當事人向鑒定機構交納鑒定費用。譻訛也就是說,申請鑒定的一方需要先行墊付鑒定費用,鑒定單位只有收到了鑒定費用后才會進行鑒定。這樣就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因經濟原因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的情形。盡管我國《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有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的權利,但對于鑒定費用是否納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仍不明確。因此,新民訴法雖然賦予了當事人啟動鑒定程序的權利,但由于當前我國的鑒定救助制度不夠完善,依舊會存在因當事人無力交納鑒定費用而導致當事人無法行使該項權利的困境。
三、我國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的完善
(一)賦予當事人進行程序性救濟的權利
新民訴法雖然確立了當事人的鑒定啟動權,確立了當事人申請為主、法院決定為輔的原則,但由于法官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的審查標準并不明確,并且立法上并未要求法官駁回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后必須作出解釋。對于當事人而言,如果其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而無相應的救濟程序,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這就無異于間接損害了當事人的訴權。譼訛因此,鑒于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現狀,筆者認為,從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角度出發,防止部分法官因一時主觀意志不當或審查出現誤解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應該為當事人建立相應的程序性救濟機制。據此,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法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有關規定,法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如經證明有重大的與正當的理由,經上訴法院第一院長批準,對命令進行鑒定的裁判決定得獨立于實體判決向上訴法院提出上訴?!狈▏鴮﹁b定的判決可以獨立于實體提出上訴,我國可以根據自身司法現狀,在立法上明確對于當事人的鑒定申請,法院予以駁回的應該做出書面決定并予以解釋,同時對法院否決當事人申請鑒定設置復議程序,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這樣既能保障當事人的訴權得到救濟,同時也有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
(二)明確法院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標準
由于新民訴法第七十六條中的“專門性問題”并不是一個具體明確的概念,以致于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的操作各不相同。從司法部頒布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來看,我國司法鑒定的專業設置情況、學科發展方向、技術手段、檢驗和鑒定內容,并參考國際慣例,確定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人職業(執業)資格和鑒定業務范圍。具體包括: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司法會計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物證鑒定、計算機鑒定、建筑工程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知識產權鑒定等。但是在訴訟過程中,仍然需要建立一些判斷是否需要鑒定的規則。筆者認為,對于人身傷害的法醫鑒定、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死因尸檢等有關法醫學方面的專門性問題;、毒物鑒定以及必須借助儀器設備進行的理化鑒定;醫療技術事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依法應由法定部門實施的事故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借助特殊專門知識而實際上又能夠鑒定的情形,法官不得自行根據經驗判斷,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現行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必須鑒定的事項,法官根據自己的知識結構、生活常識和經驗理性對當事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屬于“專門性問題”予以判斷,決定是否啟動鑒定程序。對認為不需要特別的專業知識,或者通過其他證據能夠做出判斷的,不得啟動鑒定程序;對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又無法通過其他途徑辨明的,法院應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如對文書的真偽存在爭議的,如果無需專業人士進行鑒定,僅憑一般經驗或者直接用肉眼就能辨別的,就不需要啟動鑒定程序,但對于必須借助專業人士的知識進行鑒定才能得出結論的事項,則必須啟動鑒定程序。對于依法應由當事人同意作為鑒定啟動條件的,未經當事人同意的,不得啟動鑒定。如對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事項(傳染病、處女膜的檢查等),法律規定不經當事人允許,不得強制鑒定的,法院不得依職權強制啟動鑒定程序。
(三)完善鑒定費用救助制度
鑒定費用救助制度的核心就是要解決當事人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鑒定費而無法啟動鑒定程序。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予以完善:一是在立法上明確司法鑒定費救助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因經濟困難無力交納鑒定費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援助的方式獲取司法救助。比如當事人無力交納鑒定費用,可以向當地司法行政部分申請暫緩或者減免交納,由司法行政部門指派具有法律援助義務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二是加大宣傳力度和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努力提高鑒定費用救助制度的社會知曉度。法院在準許當事人啟動鑒定申請程序的同時,應該明確告知當事人鑒定費用救助制度。通過各種宣傳途徑要做到讓每個需要啟動鑒定程序而經濟確實困難的當事人都知道鑒定費用救助制度,要做到讓每一個需要啟動鑒定程序的案件都能夠順利進入到鑒定程序。三是司法行政部門應合理分配鑒定救助任務,增加對鑒定機構的資助,規范鑒定機構及鑒定人的義務,保證鑒定機構能夠及時履行救助義務。
作者:邱云 單位:河北地質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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