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的關聯處理研究
時間:2022-08-18 10: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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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同為司法程序,占有基礎而重要的地位。一般而言,兩種訴訟程序沒有直接聯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由于某些因素,二者會產生特殊的關聯。本文從這個角度出發,對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特殊關聯和沖突進行簡要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
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一種使行政法律關系得以有效實施的程序,適用于我國的行政法規。刑事訴訟則專門對犯罪進行追究和懲罰,是一種使刑事法律關系得以有序實施的程序,適用于我國的刑法。不論是理念、原則還是具體的規章制度,二者都有很大的區別,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二者也會互相交織產生關聯。這時,在形式上,二者所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的主客體或內容之間產生關聯;而在內容上,二者在程序上的關聯可能會導致要解決的問題發生沖突。而目前,我國的法律對二者的關聯處理少有涉及,導致某些情況下司法實踐處理不當,不僅會引起訴訟資源浪費,而且對法律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會造成不利影響,因此對二者之間的關聯處理進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關聯的具體表現
由法院引發。所謂的法院引發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產生關聯,指的是法院在進行行政訴訟時,認為當事人的行政行為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構成犯罪,便將相關材料整理后移交有關部門,刑事訴訟程序由此啟動。通常情況下,這種行政訴訟由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而引起。舉例來看,受害方受到侵害方的侵害,公安機關依法對侵害人進行處罰,而侵害方認為公安機關處罰過重,對結果不服,并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減輕處罰,或是受害方認為公安機關處罰過輕,對結果不滿而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夠加重處罰。如果法院在審判的過程中,因證據充足而認為侵害方的行為足夠構成犯罪,便會將關于案件的材料移交至相關部門,按照刑事法律的程序提起刑事訴訟[1]。由公安機關引發。公安機關引發兩種訴訟產生關聯,指的是公安機關認為參與行政訴訟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事法律,按照刑事法律程序立案偵查的現象。在我國,公安機關是一個較為特殊的機構,除了本身是刑事偵查機關之外,還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管理方面的職能,因此有時也會因其行政行為而被提起行政訴訟。當公安機關作為當事人引起行政訴訟時,同樣會引發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2]。舉例來看,在公安機關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過程中,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服公安機關對自己所做的行政行為而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雖然成為被告,卻因認為原告的所作所為已然構成犯罪而提起刑事訴訟,便會導致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出現關聯。由當事人引發。當事人引發的關聯可分為兩種具體情形,一種為行政訴訟當事人,另一種則為刑事訴訟當事人。前者主要指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自訴的情況;而后者則是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被告或受害方提起行政訴訟的現象,兩種情形都會導致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發生沖突性的關聯。
二、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的處理原則
審判前提原則。該原則有時也稱之為誰前提誰優先,即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二者產生關聯時,若行政訴訟為刑事訴訟的前提,則該案件中行政訴訟為前提訴訟,優先進行,刑事訴訟暫時中止,待行政訴訟審判結束后再繼續進行;反之亦然[3]。至于審判前提應該如何確定,主要看兩種訴訟各自的審判結果涉及到的法律,如果行政訴訟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可作為刑事訴訟進行的前提,即行政訴訟的審判結果可以為刑事訴訟的審判行為提供預先決定功能,則行政訴訟為刑事訴訟的審判前提;反之亦然。一旦兩種訴訟之間構成審判前提,則兩種訴訟不可同時進行,以免出現審判混亂或者結果沖突的情況。協調統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協調統一原則既體現了法治的要求,又體現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如果審判同一問題時,法院作出了矛盾的審判結果,無疑不利于彰顯司法的威嚴性,同時也表明爭議沒有通過法院得到有效的解決,可能會出現矛盾加劇的現象。因此在處理兩種訴訟程序之間的關聯問題時,必須遵循協調統一原則,以使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避免矛盾加劇。注重效率原則。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一旦產生關聯,便意味著不僅涉及到行政上的爭議,還涉及到了刑事上的問題,如果不及時對其進行處理,時間一長,會使問題牽扯到更多因素,變得更加糾結復雜,不但加重了當事人的負擔,而且會占用較多的訴訟資源、產生較高的訴訟成本,更加不利于問題的解決[4]。因此在處理此類關聯問題時,不論法院還是公安機關都應注重效率原則,遵循程序公正和司法正義的前提,盡可能地使用較少的訴訟資源高效解決問題。
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間的關聯的處理對策
第一,針對由法院引發的關聯問題,由于行政訴訟的審理范圍只限于審查具體的行政行為,因此在進行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交由相關的偵查機關進行調查、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對此進行審判后方可確定,法院即使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也不可主動對此進行刑事審判,而是應該將案件的材料進行整理后移交至有關部門處理。當刑事訴訟程序依法啟動后,應當參照審判前提的原則決定該案件的行政訴訟是否應該暫時中止。如果兩種訴訟程序沒有結果上的聯系,則分別進行即可;若刑事訴訟成為行政訴訟的審判前提,則應優先進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暫時中止,待刑事訴訟審判結束后恢復進行。但如果有關部門經過調查后,決定不提起刑事訴訟,法院在原則上沒有強制啟動刑事訴訟程序的權力,也便不可對有關部門進行干涉、強行要求其啟動刑事立案,依法繼續進行行政訴訟即可。第二,針對由公安機關引發的關聯問題,正如上文所說,公安機關具有其特殊性,在作為刑事偵查機關行使職能時,有時會因為缺乏有序的監管而出現立案混亂或偵查失序的情況,甚至因為部分地區將其刑事偵查行為與司法行為直接劃上等號,而導致公安機關打著刑事的名義避過行政訴訟。對于此類現象引起的兩種訴訟之間的關聯,可以借助檢察機關的監督權促使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能。當法院在進行行政訴訟的審判時,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具有犯罪嫌疑需要進行立案時,可以先向檢察院提出申請,經過檢察院的審查無誤后,再通知法院暫時中止行政訴訟,待刑事訴訟審判結束后再繼續進行。這樣可以避免公安機關隨意提起刑事訴訟而打亂行政訴訟的進程,防止公安機關濫用刑事職權,減少兩種訴訟程序之間的矛盾沖突,使二者能夠有序進行。第三,針對由當事人引發的關聯問題,如果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引起的,應當先暫時中止行政訴訟,按照刑事自訴的程序對其進行審查。如果經過審查,法院認為當事人提起的刑事自訴可以成立,侵害方的行為對受害方確實構成犯罪,那么行政機關針對其行為做出的處罰結果顯然有誤,應當撤銷該結果另行處理;若法院認為該刑事自訴不具備成立的條件,那么按照行政機關的處罰作出判決即可。如果是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引起的關聯,可以根據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的具體內容具體對待:若所涉及的行政問題為現存事實,比如與被告的姓名、年齡、職業等相關的身份一類的事實問題,原則上屬于刑事訴訟中的必要證據,法院不予受理;若所涉及的行政問題屬于其他,比如交通肇事、醫療事故等犯罪,法院應當按照審判前提原則對其進行處理,即暫行中止刑事訴訟,優先進行行政訴訟,并根據行政訴訟的最后判決結果量刑。
綜上所述,盡管理論上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是兩種不相干的司法程序,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實際案件牽扯到的各種因素較為復雜,因而兩種訴訟程序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關聯,對于此類關聯問題,不論法院還是其他刑事偵查機關都應按照審判前提、協調統一以及注重效率的原則,合理行使職權,有效解決問題,彰顯司法的權威、公平和正義,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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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葛瑞 單位:河南浩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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