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論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3 04:44:19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司法理念論文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司法理念論文

現代法官司法理念談起論文

論文提要: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不僅需要反映人類理性和良知的優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體制,同時要有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去執行法律。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順利進行。所以,構筑法官職業道德體系便成為我們當代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其成敗也將直接影響到司法改革的成敗。據此,本文以“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開”的現代司法理念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淺析法官職業道德的定義及其存在的重大意義,并對構筑法官職業道德體系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其一,將職業道德的教育和監督作為形成職業道德約束機制的外部條件;其二,把法官自身修養看作形成職業道德約束機制的內在動力;其三,從體制保障方面進行維系。籍此,以期在推進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中有所裨益。

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順利進行,法制建設推進司法改革,全國審判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不斷探索司法改革的新途徑,在司法改革領域中取得了豐碩的成果,為世界所矚目,也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環境。

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就是實現司法公正,這就不僅需要反映人類理性和良知的優秀法律和健全的司法體制,更需要一個高素質、高效率的司法群體去執行法律。在我們生活的社會中,法官是一個值得尊敬的職業,他們代表著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體現著人類的道德與良知。人們在評論法院和評價法官時,不僅是從法院整個審判工作,更是通過對法官言行舉止的切身感受來了解和衡量。只有維護法官職業的高尚性、法官的高素質性,才能夠保障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順利進行。

而在現實生活中,有相當一部分法官的形象顯然與人們的期待有一定距離……看看最近兩年的案件,也許我們能從中得到些啟示:2003年法庭集體作假的案發1,還有那接連出現的法官集體腐敗案2……

過去,我們對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從未間斷,但對職業道德的教育并沒有提到應有的高度,對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的職業道德建設抓得很不夠;而法官的形象直接影響著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公信力,法官職業道德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關系到黨和政府形象。所以,無論法官的法理水平多高、業務能力多強、審判經驗多么豐富,對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都將是一個永恒的話題。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誤區研究論文

[摘要]目前,國內法學界和司法界關于現代司法理念的探尋與研究中存在著在中西司法理念比較上的片面化傾向,理念目標定位上的“效率至上”傾向,理念范疇關系問題上的反辯證法傾向,以及理念目標追尋上的急功近利傾向等誤區。這些誤區的存在有可能將中國的司法改革引入歧途,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

[關鍵詞]現代司法理念;誤區;司法改革

Abstract:Recently,therearesomeblinkeredviewsinourlawandjudicaturefields.Whichespeciallyshowintheresearchingofmodernjusticeideas.Suchas,blinkeredviewsofthejusticeideaaboutcomparingtheChineseandtheWestern,uptoefficiencytrendontheaimorientation,fallingawaydialectictendencyontherelationshipquestionsofideacategory,andeagerforquicksuccessandinstantbenefittrendonthepursuitofideatarget,etc.Chineseroadofjudicaturereformingcouldbeleadedtothewrongdirectionbecauseofthemistakes.Wehadbetterpaymoreattentiontotheexistingquestions.

Keywords:modernjudicatureideas;blinkeredviews;judicaturereform

當今中國正在進行著一場深刻的司法改革。[①]由于一些大家可以理解的原因,本文在決定發表時,將其中部分雖然正確但“不合時宜”的論述刪除了。這場改革正在從形而下的器物(法槌、法袍等)、形而上的理念以及“形而中”[②]的制度等各層次、各領域全面展開。作為這場改革先導的是理念的變革。在理念的變革中,法學界和司法界的同仁們懷著極大的熱情,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其中不乏真知灼見。但是,如果我們冷靜地進行反思,便會發現:原來,我們關于現代司法理念的研究中還存在著一些誤區。

一、中西司法理念比較上的片面化傾向[③]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司法獨立論文

[內容簡介]我國當前正處于司法制度大變革的非常時期,既是機遇又是挑戰。樹立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現代司法理念,并使之貫穿于運行法律規則和構建法律制度過程的始終,是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永恒主題,維護社會秩序持續穩定,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歷史選擇和必然要求。

[關鍵字]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獨立,司法改革

隨著我國社會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由人治走向法治,由單一的專政轉向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由貧窮落后發展到小康社會,由義務主導轉向權利主導,那些不能反映司法職能特有性質和司法活動特有規律的傳統司法觀念將會逐漸退出司法制度的歷史舞臺,那些明顯不適應新形勢要求、違背客觀規律的司法體制與工作機制也將遭遇巨變。時代的變革呼喚司法制度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銳意改革,而改革的基礎就是要樹立現代司法理念。

樹立現代司法理念,首先應當知道何謂理念?所謂“理念”,實際上就是原理、信念或價值觀。她是一種制度在構建和設計中內在的指導思想、原則和哲學基礎,她是經過歷史歷練后價值選擇的結果,指向某種特定的目標。理念具有特定的客觀基礎,是由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現狀決定的,而不是純主觀的、先天的和超然的東西;理念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不是靜止和一成不變的;理念應該是具體的,而不是抽象的、應然的或普適的,理念應該能夠通過外在的表現形式和活動得到反映和驗證,具體化為一系列實證性的可考察的制度和實踐,理念的合理性必須與具體的制度及其運作環境相結合才有真實的意義。具體制度是理念的慣常表現方式,而理念則在這種制度的產生、發展和運作中貫穿始終,并在實踐中不斷得到驗證和完善。每一個擁有思維的人都有理念,一個人在其行為中始終遵循的原則或信念、信仰,就是他們的個人理念。而一個制度的理念,則必須建立在若干人的集體智慧之上,是這個群體在圍繞這個制度行為的過程中普遍遵循和奉行的原則和信仰。

現代司法理念即是如此。法官個人在審判活動中既需要通過自己的生活理念和學理知識進行事實判斷和法律理解,又需要準確把握整個法官群體在運行法律規則和構建法律制度過程中所普遍遵循和奉行的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價值觀,也是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導致立法的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定性;[1]其次,司法改革應當從理念的變革切入,但必須形成相對成熟的思考和共識,沒有理論指導的改革將會反復無常,邏輯混亂,比如本文將探討的司法獨立問題與現行體制中的司法監督,就存在邏輯上的沖突;再次,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以往我國關于司法理念的論述,很多往往是以一種意識形態化的方式出現的,表現為類似于“為市場經濟保駕護航”,以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做人民滿意的好法官”之類的口號,并輔之以運動式的動員和推進。這種意識形態化的表述,往往把理念推向極端,一方面容易導向謬誤,另一方面則掩蓋了其內在的合理性,以至于極易招致同樣意識形態化的反駁,使建立在正當性與合理性之上的理念研究失去了科學性的基礎??谔栐谄錈崆楣膭又拢赡苎谏w著一種片面性甚至錯誤,在矯枉過正的做法之后,有時會產生許多始料不及的危害。正如一位學者指出的:“口號這種特殊的話語形式往往張揚了一種強硬的語言暴力色彩,力圖用斬釘截鐵的語義和簡潔短促的句式結構遮蔽所有的話語空間,將對話、討論、質疑、辯駁等統統拒之門外。誠然,口號運用得當往往可以充分發揮其感召力和號召力,成為凝聚民心的話語磁場.然而,口號式的感性宣泄終究代替不了理性的思考和務實的實踐,口號的泛濫或許會潛伏著一種非理性的災難。法治口號往往成為主流法律意識的話語載體,甚至會擁有法治領域的話語霸權。”[2]

因此,在當前司法領域中各項具體的改革措施方興未艾、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實現司法公正之呼聲日漸高漲之際,樹立系統周密的現代司法理念,夯實當代中國司法改革的理論基礎,為司法制度的設計和實際運作提供科學完善的價值觀導向,就成為擺在所有致力于中國司法改革的法律人面前的瓶頸。

查看全文

彰顯以人為本司法理念論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兩《規定》)于2005年元旦起施行。兩《規定》的實施,旨在規范強制執行行為,以公正的程序來保障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兼顧了和其他法律法規的銜接,其中不乏制度上的創新。我國之前頒布的一系列關于執行的司法解釋,都側重于增加執行的措施、強化執行力度以確保債權人權利的實現。而兩《規定》明確規定了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充分體現了司法“以人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注重平衡和協調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規定的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這八種財產為: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建構論文

司法理念是司法實踐的指南,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價值基礎。法治社會里,如何建構現代司法理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范愉就此撰文,本報擬分兩次刊發,以饗讀者。

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制度設計和司法實際運作的理論基礎和主導的價值觀,也是基于不同的價值觀(意識形態或文化傳統)對司法的功能、性質和應然模式的系統思考。司法理念是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體現在司法體制、司法組織、司法程序中,并直接作用于司法人員,形成“行動中的法”即司法實踐中的重要因素。

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實踐理性,其意義在于:首先,司法制度在設計中應該有系統成熟的理念作為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帶來制度的不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首先是理念的變革,沒有相對成熟的理念指導,容易導致改革的盲目性、急功近利、反復無常和資源浪費。最后,理念的匱乏會導致信仰的危機,沒有理念的基礎,僅僅依靠口號和群眾運動式的動員不可能真正樹立起司法的權威。

今天,司法研究以及關于司法改革的論述可謂汗牛充棟,究其方法和觀點,大致有普遍主義、本土論和相對合理主義等各種路徑的不同,結論也由此各異。筆者認為,無論采用哪一種研究途徑,一般而言,當前研究現代司法問題至少要考慮到以下幾個視角:

首先,現代化或法制化的視角,針對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目標和法制現代化尚未完成的事實,著眼于基本制度的建設和完善,尋求與現代法治國家之間的共同點和可借鑒的制度。當前,我們在實現司法獨立、落實司法人員的身份保障制度以及完善訴訟程序上,還有一段漫長的路程。

其次,本土化或國情視點,法制現代化將成為一種宏偉的事業或追求的理想。國情是一種無法回避的事實,正視國情不應僅僅是為現狀和妥協進行辯解,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客觀需求與可行性及成本等實際問題,在這個問題上,任何普適性的原理都不能成為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當然依據。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內涵價值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分析和闡述了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及其發展形成,并就其價值研究問題作了淺析,試從現有司法理念的價值、司法理念對社會公眾的價值、對社會生活的價值、對司法改革的價值、對司法工作的價值,對審判人員的價值、以及司法理念的創新與展望談了具體的觀點。全文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現代司法理念內涵的詳細內容。在這一部分里從三個層次闡述了現代司法理念內涵的詳細內容。第二部分:司法理念內涵的歷史發展和由來。在這一部分里介紹了西方四國在實踐現代司法理念的過程中進行司法改革的歷史和現況。第三部分:現代司法理念的價值。分析了現代司法理念對中國的人文思想、政權機構和司法改革、法官素質和道德建設的現實價值。第四部分:樹立良好的司法理念的現實意義。分析了中國的特色國情和實踐司法理念,進行司法改革中的磨合問題,必須逐步制定階段目標,不能一蹴而就。要將黨委領導、人大監督、審判獨立協調起來,將嚴肅執法與以人為本的人性化理念結合起來,將法官職業化與司法為民結合起來。第五部分:現代司法理念的未來展望。

什么是現代司法理念?司法理念是人們在認識司法客觀規律過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是支配人們在司法過程中的思維和行動的意識形態與精神指導,包括中立、公正、獨立、民主、效率、公平等。現代司法理念的內涵是法治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是人類法律文化的精華,是司法客觀規律的集中反映。它雖然不包括具體的法律制度,不同于普通的司法理論,但它卻是高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理論的指導思想和行為指南。①

一、現代司法理念內涵的詳細內容。

具體說來,現代司法理念包含幾層意思:第一、現代司法理念是人類在現代社會對司法客觀規律的認識與高度概括。與其他國家職能活動相比較,司法活動的客觀規律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與國家權力相似的規律,如公權力的強制性、確定性;另一部分是司法活動特有的規律,如裁判權的中立性、專業性。人類在研究、認識、運用、遵循司法客觀規律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系統的司法理論。而將司法理論中的精髓與司法實踐結合起來,形成了一些概括、簡練、根本、基礎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觀念,這就是司法界乃至全社會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

第二、現代司法理念是指導司法活動以及與司法相關的所有活動的意識形態。意識形態是與一定社會的經濟、政治直接相聯系的觀念、觀點概念的總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學等。而司法理念可以說就是司法思想,而且是高度凝練的司法思想。司法理念與普通的司法理論相區別,形成統領全局、發揮根本作用的精神指導。

第三、現代司法理念是一種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意識形態本身“關于生活行為和社會組織的一系列信仰”(科貝特語),是高層次人類精神的成就和結晶。所以,司法理念便成為人類在一個健康、法治社會中的共同追求。從司法理念的表述形成也可以看出這一點,公正、獨立、公開、民主,都是共同追求。世界各國都有一些法官為維護司法獨立而做出犧牲,而社會對司法理念的信仰成為司法權威得以樹立的基礎②。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的內涵探究論文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

如果單從字面進行闡釋,理念可以作理想、信念的理解,也可以作原理、觀念的理解??梢姡诓煌恼Z境中,理念的含義會有所不同。本文的主旨是對現代司法理念進行探討,而司法是一種國家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中的理念的解釋應取后者。

司法理念可以作司法原理、司法觀念的理解,那么其是否可以和傳統的法理學理論對接呢?筆者的觀點是肯定的,筆者認為司法理念屬于法律意識的范疇,是對法律意識的發展和深化。

按照通說,法律意識是指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意識與其他法律現象,如法律規范、法律制度、法律行為等,既有有機的聯系,又有相對的獨立性。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一方面,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識作為上層建筑的有機組成部分,都要受到經濟基礎的制約;另一方面,在法律意識與法律制度相互之間,法律意識又相對獨立與法律制度,它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也可能滯后于法律制度的發展。將司法理念與法律意識的內涵作一比較,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司法理念也就是關于司法制度的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本身在結構上可以分為兩個層次: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體系。法律心理是人們對法律現象表面的、直觀的感性認識和情緒,是法律意識的初級形式和階段。法律思想體系是法律意識的高級階段,它以理性化、理論化和體系化為特征,是人們對法律現象進行理性認識的產物,也是人們對法律現象的自覺的反映形式?!雹儆纱丝梢姡痉ɡ砟钏乃痉ㄔ?、司法觀念分別屬于法律思想體系和法律心理的范疇。由于司法觀念的不穩定性,對其研究勢必需要較為深厚的理論功底,本文主要是從司法原理的角度對司法理念展開探討,因此下文中的司法理念是作狹義的理解的。

司法理念作為一種哲學屬于一種實踐理性,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首先,系統成熟的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基礎。理論準備不足會導致立法的矛盾、混亂和缺乏可操作性,也會帶來法律和制度的不穩定性。其次,司法改革需要司法理念的變革作為先導,否則司法改革將會因為自身的隨意性而不得不經常停下來做制度上的修補。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再審制度緊縮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出臺并付諸實施,意味著我國司法理念的悄然轉型。這一變化是深刻的,對現有司法體制也必然帶來結構性的沖擊。其中,最值得反思與檢討的是我國的再審制度。為此,實現再審制度的理性緊縮,將是證據規定實施后我國司法體制完善的重要環節。

「主題詞」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理念轉型,再審制度

引言

司法的本質是什么?對真理的孜孜以求還是對糾紛的終局判斷抑或其他?法律問題有正確答案嗎?如果有,“正確”的評判標準是什么?客觀的規定性還是主觀的“良心”發現?對后者的否定意味著下述判斷的不容置疑:法官全知全能可跨越時空,感前知后。這似乎又觸及到了一個哲學問題,即就知性角度而言,人是無限理性的嗎?

對上述問題的不同認知理路和體悟程度,決定了一個國家不同的司法理念預設和現實司法制度架構。而特定理念、制度下有限司法資源的配置狀況又決定著“司法”這一社會“整合”體系實現社會規控的方式、程度和實效。一直以來,在“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政治原則的感召下,我們對“真理”孜孜以求,致使“四級兩審”制度框架的結構性功能不斷“內耗”,“司法”亦于非司法因素的沖擊、剝蝕和解構下漸失自我,并且在維持“有序”的旗幟下漸走漸遠,司法信任危機成為制約社會縱深發展的一大“瓶頸”,為此,推行司法改革就成為社會各界的共同呼聲。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圍繞著審判體制改革,[1]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就本文主旨而言,《證據規定》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了司法理念的轉型,或者說樹立了更新理念的姿態,而這又在一定程度上回應并解答了上述司法制度預設的前提性問題:其一,明確并“強調據以作出裁判的事實是所謂的證據證明的法律事實,而不是一般的客觀真實。”[2]這種選擇與定位既是對學者們多年來學術研究成果的肯定,又意味著“法律人”對司法規律把握能力的整體提升;其二,證據規則和法官專家化基礎上“自由心證”司法認證體系的確立。這不僅是制度層面的規則重構,更重要的是哲學方法和思想觀念的革命性轉型;其三,正當法律程序即“程序正義”理念的進一步貫徹;最后,行政審判特性的正確把握。任何改革都不是孤立和“自洽”的,社會事務的復雜性、系統性和司法改革的整體性決定了上述理念的轉變或轉變的姿態僅僅是一種導向,它必將對我國訴訟程序構成深層次的沖擊與挑戰,因此,對相關制度進行結構性調整甚或重塑已不可回避。筆者現結合我國再審制度以及審級制度的部分問題,以訴訟證據規則為切入點略陳己見。

一司法本質與再審制度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與大陸司法賠償制度問題研究論文

「論文提要」

國家在對社會進行管理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對一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國家應當對受損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公平、及時、有效的補救。正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條第三項提出的:“本公約每一締約國承擔:(一)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盡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二)保證任何要求此種補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當局或由國家法律制度規定的任何其他合格當局斷定其在這方面的權利,并發展司法補救的可能性;(三)保證合格當局在準予此等補救時,確能付諸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規定也為健全國家賠償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秶屹r償法》實際上是一部人權保障法,是兌現憲法保護公民權莊嚴承諾的重要機制,是國家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免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的最后防線,它應當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等現代司法理念。(9674個字符)

「以下正文」

隨著人類社會文明不斷向前發展,世界各國人民在長期的司法實踐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法律文化,并形成了一系列科學的基本觀念,即現代司法理念。1966年第21屆聯大通過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國際人權公約》等,在保障人權等現代司法理念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F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公開、公平、公正、獨立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權等等。在大陸,由于經歷了長期的封建社會,權力高度集中,行政權司法權合二為一,故在建國初期大陸建立的司法制度還相當落后,未擺脫封建殘余的影響。實行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的民主意識和法制意識開始覺醒并提高。1994年,大陸以基本法的形式確立了國家賠償制度,是大陸建設法治社會進程中的重要成果,對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近年來,大陸加入世貿組織后,與世界各國的經濟、文化、司法的交流更加廣泛和深入,國際上的一些先進的法律文化和現代司法理念被廣大國民所接受,國民的民主意識、法制意識和權利意識日益增強。中共中央順應形勢,高瞻遠矚,在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理念;在十六大提出要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直接寫入憲法。這些都為大陸完善國家賠償制度提供了理論依據。大陸現行《國家賠償法》實施十年來,我們認為,該法的立法精神、目的和宗旨總的是符合現代法治和現代司法理念的,但其中一些具體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的發展,不符合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人權保障等現代司法理念的要求。下面就大陸司法賠償制度中比較突出的幾個問題進行研究。

本文所指的司法賠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中的刑事賠償與非刑事司法賠償。

一、司法賠償歸責原則問題

查看全文

司法理念與申訴審查的構建論文

我國現行申訴審查制度的缺陷

在我國,申訴與申請再審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審判實踐中幾乎擁有相同的內涵,被同等對待。③申訴是我國公民憲法性權利,是公民對國家機關關于其本人或親屬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相關機關陳述理由并要求糾正的權利,但并不是民事訴訟權利。①而申請再審則是當事人認為生效裁判欠缺正當性,在法定的時限內向法院申請救濟的“特殊權利”,申訴沒有時間的限制,既可直接向法院提出,也可向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還能向各級黨政機關的信訪部門提出。由于實踐中沒有嚴格界定申訴與申請再審,加上法院工作本身行政化色彩較濃,致使大量不屬法院處理的申訴案件進入了申訴案件審查渠道,這樣,既影響了法院申訴案件的及時解決和處理,也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法院審查申訴案件的過程,大體上是書面審查申訴狀,調卷審查,必要時聽取申訴人陳述的方式,發現原判有錯誤,則報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提起再審,否則以口頭、書面方式告知當事人再審申請不能成立。從整個審查過程不難發現,申訴人享有的只是形式上的申訴權利,但這一權利的實現完全依賴于人民法院的作為,而法院的這種作為在現實中由于沒有嚴格的程序可依,加上訴訟職權主義使申訴審查過程演變成了“暗箱操作”,給審查過程帶來了較為嚴重的隨意性。其實,很多申訴案件當事人對結果的改判開始并不抱太大期望,但是一旦缺少了過程的參與,直接面對申訴審查的不利結果時,往往感覺自己申訴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在逆反心理的促使下,反而變得更加不屈不撓?,F實社會,當事人要求公開審查申訴案件的呼聲日益強烈。申訴審查由于沒有具體的程序法律,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未對申訴審查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給申訴案件審查審判實務帶來重重障礙。最早是書面審查,一般不與當事人接觸,當事人對此意見很大,認為有話不讓說,有理不給訴,法院就作出駁回申訴或提起再審的決定,弊病十分明顯。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不少法院審查時往往還會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力求“兼聽則明”,與以往不接觸當事人的做法有了明顯進步,但當事人仍認為法院整個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不公正,是法院“獨導獨演”,可能存在先入為主或故意偏坦一方當事人。程序公正能夠促進爭端從心理上得到真正解決,并且還能確保各方當事人對整個司法審判制度產生信任,這種信任構成了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礎。②我國民事訴訟法至今尚未把當事人申訴作為引發再審程序的再審之訴,所以,構建科學合理的申訴審查程序制度對于保護當事人的申訴權不僅具有特殊的意義,而且已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概念及其特點

聽政制度是行政機關借鑒法院庭審模式,為避免行政決定給行政管理相對一方帶來不利或不公正的影響,采取公開、合理的程序形式,由全部利害關系人參加并聽取他們就重要事實發表意見,以權衡私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一項法律制度。③我國傳統的申訴審查方式由于不能切實保障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利,不能保證申訴審查的訴訟公正。作為當事人,尤其是審查結果對其不利的敗訴方,由于沒有參與審查過程,認為輸得不明不白,強烈要求法院能采取開庭方式審查申訴案件。但是,申訴審查畢竟尚未進入再審程序,審查過程直接采取開庭審理顯然于法無據,而聽證制度作為一項比較成熟的準司法程序制度,既給法院構建申訴案件審查制度帶來啟發,也頗具借鑒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是指法院審查申訴案件時,通知案件各方當事人到場,利用公開形式,采取最簡便的方式,通過聽取當事人各自針對法院生效的裁判應當再審的申訴與抗辯,以此來決定是否需要啟動再審程序的審查方式。該制度具有以下特點:傳統的“書面審查”或“調卷審查”方式,是一個“暗箱操作”的過程,既剝奪了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也容易使申訴審查陷入放任無序狀態。申訴審查聽證制度讓當事人把“理”講在對方人面前,把“理”講在合議庭全體法官的面前。從而打開了當事人合法參與申訴審查之門,堵塞了當事人通過私下“溝通”,甚至用非法手段干擾審判活動的渠道,使審查程序走出“暗箱”,成為陽光下的訴訟。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采用的是超職權主義的申訴審查模式,法院和法官包攬一切,偏離了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已不再適應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采取了公開方式,直接聽取申訴人提出的再審理由,審查對原裁判認定事實、證據和裁判結果提出異議的依據,審核其提供的新證據,并允許對方當事人提出辯駁、反證或承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從而使法官在審查過程中能做到對雙方當事人均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的中立。申訴審查聽證制度通過嚴格的程序規范,規定了合議庭集體聽證、雙方當事人均到場訴辯,并賦予了當事人的參與權、知情權、回避權、申辯權和抗辯權等。該制度既體現了對當事人申訴權利的保護,又強化了聽證法官之間、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相互監督與制約,因而能合理、規范、有效地避免法官的恣意行為,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合法的申訴權。

申訴審查聽證制度的理論基礎

程序法律制度首先要體現法律的基本價值。程序比實體更為重要,實體公正的實現,必須從程序著手,首先實現程序公正。①因為程序除了具有保障實體公正和訴訟秩序等外在價值,還具有自身獨立存在的內在價值。申訴審查聽證制度對傳統的申訴審查制度進行了司法理念更新,具備了程序的中立性、公開性和合理性,該制度既反映了現代司法理念,又能較好地體現追求程序公正的價值理念。公正的程序具有促進正義、吸收不滿、限制法官恣意、樹立司法權威、彌補實體法缺陷等獨立價值功能。②我國已構建了保護公民申訴權利相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憲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公民的申訴權利和有關公開審判制度;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再審申請后,應當組成合議庭予以審查;2012年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了13條再審條件,并規定了當事人的申請再審符合這13條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對不符合這13條的申請再審予以駁回,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終結與再審程序開始的界限。筆者認為,根據現有的申訴法律制度框架,對審查過程設置具體和必要的程序規范,是對現行申訴法律制度的補充和完善。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