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司法體系的構建

時間:2022-11-15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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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司法體系的構建

一、儒家思想中的禮與法

“禮”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的核心。早在西周時期,周人就已經提出以禮為核心的一套社會規范準則,形成了以血緣為準則的等級法。雖然法家思想曾一度在戰國、秦與漢初興盛,但自西漢中期,禮與法開始不斷融合與滲透,禮法融合成為中華法系最本質的特征,并達到“唐律一準乎禮”的融合高度。儒家一貫主張以禮治國。禮是治國的基礎,“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1]。儒家禮治思想源于周禮,其最核心的原則在于“親親”“尊尊”。“親親”要求別親疏、序長幼:人們必須親近和愛護自己的親屬,尤其是以父權家長、族長、宗長為中心的尊長,即“親親父為首”。而“尊尊”要求別貴賤、序尊卑:下級必須服從上級、卑賤者必須服從尊貴者,不同等級有不同的禮數,嚴禁僭越,即“尊尊君為首”[2]??鬃又鲝垏栏褡袷亍熬⒊汲?、父父、子子”[3]的等級名分。荀子也認為:“禮者,貴賤有等,長幼有差,貧富輕重皆有稱者也?!盵1]貴賤有別、尊卑有等、長幼有序的社會是理想的儒家社會。而“禮”正是維持這種社會差異的工具:“名位不同,禮亦異數。”[4]不同名位的人享受不同的禮遇,以禮內容的不同來區別貴賤、尊卑與長幼,達到禮治。“法”不同于“禮”。在中國古代法律中,“法”常與“刑”“律”通用,是一套以刑罰為后盾的行為準則。一方面,法家確立重刑主義的思想,認為“行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5]。另一方面,法家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商君所言:“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5]這與儒家所追求的等級社會截然相反。而儒家在維護禮治的基礎上并不排斥法??鬃诱J為“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3],將禮與刑罰相提并論,有禮主刑輔之意。荀子曰:“以善至者待之以禮,以不善至者待之以刑”[1],主張以刑禮分治的方法維護社會秩序,實現“王者之政”[1]。無論是禮主刑輔或是刑禮分治,都體現了禮法融合的思想。正因如此,才有了法律儒家化運動。

二、齊一的司法體系

(一)漢承秦制?!皾h承秦制,蕭何定律?!盵6]漢初,由蕭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時者”[7],在秦律六篇的基礎上,“益事律興、既、戶三篇,合為九篇”[6],制定《九章律》。《九章律》是漢律的核心內容,也是漢初審判決斷的核心依據。漢律承襲秦律,也繼承了法家重刑主義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漢初構建起“權貴犯法與庶民大體同罪”的齊一司法體系。有時,權貴犯法所遭受的刑罰更甚于庶民。對于權貴而言,漢初保留“夷三族”的規定,“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誹謗詛詈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盵7]彭越、韓信等肱股之臣皆死于“具五刑”。雖然漢文帝暫時廢除“夷三族”,但后來新垣平謀逆時“復行三族之誅”[7]。對于廣大庶民而言,漢初大量沿用肉刑,直到文帝時因緹縈上書而廢除肉刑。但文帝改劓刑為笞三百、斬左趾為笞五百、斬右趾為棄市[7]。修改之后的刑罰似乎更為殘忍:肉刑之下并非死罪之人在廢除肉刑后卻成為死罪。而漢初更是酷吏眾多,對權貴或庶民均“一視同仁”,用刑殘忍。例如,漢孝景帝時瞷氏家族不守法紀,郅都便將瞷氏滿門抄斬;周陽由曲解法律將其所厭惡之人置于死地;張湯處理陳皇后巫蠱一案,追究其黨羽[8]。張湯與趙禹等人更是條定刑法,大量增加律令條文以鎮壓百姓,冤死之人數不勝數。由此可見,漢初重刑主義泛濫,在齊一司法體系下,權貴或庶人都不能幸免。(二)春秋決獄對齊一司法體系的修正。暴秦二世而亡的歷史仍歷歷在目。當時,秦人動輒觸犯秦律,接受殘酷的刑罰,繁雜嚴苛的秦律激化了社會矛盾,導致秦迅速滅亡。漢律承襲秦律,依然奉行重刑主義,不免令人擔憂漢是否會重蹈覆轍。所幸,漢武帝時期,由董仲舒等人倡導的“春秋決獄”開始興盛。春秋決獄是指,通過對《春秋》等儒家經典進行解釋,將儒家經典中的“微言大義”作為處理司法問題的依據。由于儒學中親親尊尊的原則可以別貴賤、尊卑與長幼,親親父為首、尊尊君為首的忠孝理念有助于維護帝王統治,故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思想開始向司法領域滲透,春秋決獄便是一例。董仲舒作《春秋決獄》二百三十二事,按照春秋經義斷案。雖然董仲舒的著作已經失傳,但是通過后世記載的五例案例,①仍可探知春秋決獄確立的三項原則。第一,春秋決獄以“原心定罪”為基本精神,如果犯人的主觀動機符合儒家的親親尊尊精神,那么便可減輕或免于處罰。法家追求循名責實,僅以犯人的客觀行為定罪而忽視其是否存在主觀犯意,常常導致冤假錯案[9]。而春秋決獄則強調犯人的主觀動機,如果犯人僅有犯罪行為而沒有犯意則可減罰或免罰,例如,兒子為父親報仇而誤傷父親,兒子并無主觀犯意,故不應治罪。“原心定罪”允許官員憑借儒家道德觀念來解決案件,彌補機械適用法條的不足。第二,儒家經典成為一種法律淵源,親親尊尊,即“君臣父子義”成為審判斷獄的標準。五例案件闡明了“父為子隱”、兒子送人后“于義已絕”、“子不報仇,非子也”、“婦人無專制擅恣之行”與“罪以功除”等斷案標準,體現了引禮入法。第三,當儒家經義與漢律發生沖突時,漢律必須服從于儒家經義,這實際上限制了重刑主義,使很多人免于死罪。而這種禮法結合的斷獄方式,實際給予了儒家經典高于漢律的法律地位??傊?,春秋決獄使儒家思想進入司法領域,從內部對齊一司法體系進行重構。春秋決獄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限制漢律的嚴刑峻法,以更貼近世態人情的方式決獄斷案,使齊一司法體系更具一絲人情味,從客觀上減少了嚴刑峻法的適用。但應當注意到,春秋決獄局限于司法層面,并未上升到立法層面。此時儒家學說僅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其對司法體系的影響仍然有限。

三、齊一司法體系的分裂

隨著法律儒家化運動的開展,儒家學說對司法體系的影響從司法層面擴展到立法層面,導致原本齊一的司法體系被逐漸撕裂為兩個不同的體系:一套體系延續齊一司法體系,主要對廣大庶民開放;而另一套體系則僅對權貴開放。這是因為儒家奉行以親親尊尊為核心的等級社會,要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0]。大夫遵守禮,無需刑罰,而法只是大夫們用以統治庶民的工具,即“由士以上則必以禮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制之”[1]。在庶民與權貴分治的思想引導下,權貴階層逐漸獲得法律上的特權。這種特權在兩漢體現為先請制度,在魏晉時體現為八議制度。(一)先請制度。先請制度是八議制度的前身,是指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犯罪后,司法官員不得直接審理,必須報請皇帝定罪,犯罪的貴族官僚往往可以獲得減刑甚至免刑。漢高祖曾頒布律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請之”,被視為是西漢先請制度的開端[7]。漢宣帝進一步規定:“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7]漢平帝將先請的適用范圍擴展到“公、列侯嗣子”[7]。漢光武帝進一步擴大到“吏不滿六百石,下至墨綬長、相”[11]。由此可知,先請制度主要針對具有一定秩祿的官員與公、列侯的爵位繼承人,適用范圍不斷擴大。這些權貴犯罪后,不受齊一司法體系的限制,而是由另一套司法體系進行規范。權貴既不被逮捕,亦不受刑訊,更不能被齊一司法體系直接判處刑罰,而必須由皇帝進行決斷。先請制度由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經義衍生而來,賦予部分權貴法律特權。隨著先請的適用范圍不斷擴大,享受這一特權的權貴數量日益增多,原本齊一的司法體系被打破,逐漸形成一套只針對權貴開放的特權司法體系。特權司法體系內的權貴可以不接受普通司法體系的約束,只由皇帝審判,有更多被赦免的可能,而庶民對此則可望不可即。(二)八議入律。先請制度發展到魏晉時,演化為八議制度,并在曹魏時期正式寫入國家法律。八議規定,八種人犯罪不適用普通司法體系,司法官員不得直接審理,而要將案情奏報皇帝,交公卿集議,最后由皇帝裁決,進而實現罪責減免的特權。八議源于周禮中的“八辟”,包括:議親(皇親),議故(皇帝故舊),議賢(有大德行者),議能(有大才能者),議功(有大功勛者),議貴(一定等級以上的高級官員及高級爵位者),議勤(有大勤勞者),議賓(國賓)??梢园l現,八議中所規定的八種身份關系均或親或貴,且八議的適用范圍較先請制度明顯擴大。這表明,儒家親親尊尊的思想被正式寫入法律,法律儒家化已經從司法層面轉向立法層面,并以立法形式肯定了特權司法體系的存在。曹魏時,八議制度已被實踐。例如,趙王曹干犯私通賓客之罪,但由于其為太祖曹操之子、明帝叔父,屬于議親,所以明帝沒有加以處罰[12]。又如,杜恕作為軍政長官,卻未向朝廷上報數十個鮮卑人入州且其中一人被斬殺的大事,按律當斬,但由于其父杜畿為勤水事而死屬于有大勤勞者,議勤蔭及作為兒子的杜恕,故杜恕僅被貶為庶人[12]。到晉時,《晉律》承襲魏律中的八議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常見八議的身影。此時,特權司法體系已完全凌駕于普通司法體系之上,同罪異刑屢見不鮮。例如,立進縣縣令劉友、尚書山濤、中山王司馬睦和尚書仆射武陔分別霸占了官府三更稻田,除已故的武陔之外,山濤和司馬睦因屬于議親的范圍所以未遭懲罰,而沒有背景的縣令劉友則被處以死刑[13]。而權貴所擁有的司法特權還不僅于此。東晉時,羊聃殺害包括嬰兒在內的兩百多人,卻因為其為議親身份而免除死罪,僅被貶為庶民[14]。東晉時期,八議已被濫用,“王侯子弟皆長而驕蹇不法……或白殺人于都街,劫賊亡命,咸于王家自匿”[15],致使社會秩序紊亂。這或許與儒家以禮治維持社會秩序的理想有所背離。八議在魏晉時期入律并非偶然,其濫用也或屬必然。第一,自曹魏開始,各個新朝代都會重新制定本朝的法律,而法律制定者多為儒臣[16]。魏明帝修《新律》,制律者為陳群、劉邵、韓遜、庾嶷、黃休、荀詵等儒臣[16]。而西晉皇族司馬氏本就是儒學大宗,認為應當以儒術為治國之本,又有杜預、賈充等名儒參與制定《晉律》,足可預見法律儒家化程度之深、范圍之廣。將區分社會等級、保護權貴司法特權的八議納入法律不足為奇。第二,魏晉時期世家大族的勢力日益壯大,他們不僅占據大量土地、經濟勢力龐大,還通過九品中正制把持官位,逐漸形成門閥政治。在政權割據的時代,世家大族成為各割據政權所爭取的力量,如何拉攏世家大族而又不使其威脅王朝統治成為重要問題。八議制度由此而生。一方面,八議確立特權司法體系賦予世家大族法律特權,以拉攏世家大族。另一方面,八議的最終定罪權在皇帝手中,皇帝可用八議剪除威脅統治者。八議成為皇權與世家大族勢力妥協的產物。隨著皇權衰微與世家大族勢力不斷擴大,八議終被濫用,進一步加快了齊一司法體系的分裂與特權司法體系的構建。

四、結論

漢初,《九章律》繼承法家思想,構建起齊一的司法體系。在法律面前,權貴與庶民大體平等,二者都可能遭受嚴刑峻法的懲治。隨著法律儒家化運動的開展,春秋決獄通過司法判例將儒家思想引入國家司法體系,使儒學成為高于漢律的法律淵源。春秋決獄不僅從內部修正了齊一司法體系,使重刑主義得以緩和,也開啟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為齊一司法體系的分裂做了鋪墊。而先請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則為分裂后的齊一司法體系提供了發展方向:根據刑不上大夫的儒家經義,權貴犯法可獲得減刑或免刑,故特權司法體系開始興盛。到魏晉時,符合儒家經義的八議制度直接入律并得以廣泛實踐,特權司法體系以立法形式得以確立,權貴階層在實踐中獲得廣泛的司法特權,同罪不同刑十分常見,原本齊一的司法體系被徹底撕裂。可見,魏晉時確立了兩套司法體系:一套主要面向庶民,而另一套僅面向權貴。兩套司法體系都蘊涵著儒家親親尊尊的思想,綿延千年,直到清末才被廢止,對中國古代法律產生了巨大影響。

作者:陳曦 單位:北京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