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司法理性
時間:2022-11-28 09:2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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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規定與公眾的認知可能存在沖突對立,兩者發生矛盾時,司法理性是兩者之間的潤滑劑。司法理性是司法者的理性,是司法者應當體現在司法過程的每一環節的司法能力與職業道德。良好的解決法律規則與公眾認知的對立,有助于司法公信的建立。
關鍵詞:司法理性;公眾認知;沖突;司法公信
一、司法理性與公眾認知的沖突
法律是人民共同制定出來的規范,但適用法律時常會出現與公眾期待相反的結果,司法與公眾的矛盾也因此出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出現對立沖突時,應合理運用法律技術解決問題。司法是否受民意控制,司法判決是依據民意還是法律?簡單的來說當然是依法判決,這也是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追求的目標。部分學者們十分痛惡司法判決受其他勢力影響,堅持司法獨立,不應受政治因素和公眾輿論影響。司法獨立的確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原則,且法學家一直倡導的“法治”而非“人治”,力圖建立法治國家實現法治現代化。法治社會是我們向往的社會形式,但法治社會并不意味著完全排除了人的因素,而司法判決則是由法官運用法律及技巧的司法結果。這一結果其中包含著法官的價值判斷,判決結果也將可能會影響公眾的價值判斷。法官的理性司法是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重要手段。在司法理性與公眾普世價值觀出現沖突,公眾難以接受甚至激烈反對時,如何正確平衡法律價值觀與社會價值觀的關系正是司法者的司法理性發揮作用的時候。司法與民意的問題應當在司法活動中準確界定規則和民意這兩種因素的作用范圍,并使每種因素在各自范圍內得以適當的發展。這是司法的預期效果,但究竟能否實現,取決于司法者的判斷。不同社會的正義標準不同,依據的規則也不同。我國堅持的依法治國,司法正義是我們選擇的正義方式。為實現正義理應制定最好的法律,法律不周詳之處還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是實現法律與民意統一的最好武器。
二、司法理性的彰顯
司法理性不僅在法官的審判過程中得以彰顯,在執法者的執法行為也能體現。司法理性不僅限于刑事領域,在法律的各個領域都應體現司法理性。法律必須是理性的,如果法律非理性,其禍害比無法尤盛;司法必須是理性的,倘若司法非理性,其禍害較犯罪尤盛。英國的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正裁判的罪惡甚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枉法裁判污染的卻是水源。
(一)民事領域
民事領域是與公眾生活接觸較多的一個司法領域,其司法效果也是最為人們所了解的,普通民眾也許并不知道相應的民事法律,但卻能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甚至會產生較大的爭議。
(二)行政領域
行政法是涉及到人一生的方方面面的法律,在行政機關司法時不秉持理性造成的危害后果也將是極其惡劣的。政府的強大權力是行政機關的后盾,人民面對強大的政府是脆弱無力的,政府機關應當理性司法,給予人民公信力。政府的理性司法在于其履行承諾,公民對政府的信賴也在于政府的承諾的履行。
(三)刑法領域
刑法被稱為法律的最后保障,在定罪量刑時,將特殊原因和案件背后的隱情納入司法考慮的范疇,平衡情與法,這就是法官司法理性的體現。司法理性還應當彰顯于司法過程的每一環節。法律與情理出現矛盾,并非一味固守法律,法律條文是固定的,但適用法律的人和事卻是千變萬化的,在法律不周嚴或不合情理時,適當的“揚棄”法律,將情理納入司法考慮范疇,司法理性有所進退,才能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
三、司法理性的界限
所謂的司法底線和基本良知應當是什么,以什么為標準劃定?司法理性擴張到極致,并不等于實現了正義,正義應當是實現人類的共同需要,這其實就劃定了司法理性的邊界。其中提到的正義是社會正義而非司法正義,但有時候司法正義與社會正義是等同的,這也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共同追求的目標。司法的底線是公眾的一般良知,是人類的共同理性和普世價值觀。司法理性不僅是法官的理性,同時也是其他司法者應當具備的能力,在司法過程中的任一環節理性的缺失都將可能會導致當事人乃至公眾對司法結果的不認可,極大降低司法公信力。西方有法諺:你揮舞拳頭的自由應止于我的鼻尖。依此劃定權利的邊界,那司法理性的界限應當是公眾的基本良知。
四、結語
司法理性是形式、實質與實踐的統一,司法理性是表現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的形式理性,同時其中還包括著追求實現公平正義的實質理性,在司法實踐中還體現于法官的司法裁判中。法律規則是由司法者加以解釋運用與公眾身上的,司法理性是司法者調整法律與公眾認知的沖突的手段,但當司法者與公眾面對同一問題產生不同理解,判斷的標準應當以誰的角度確定。司法理性的底線應當是不突破公眾的基本良知,不違背人類的共同理性。
作者:彭菲菲 單位:江西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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