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城市設計
時間:2022-02-01 02: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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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始于1982年。30多年來坎坎坷坷的實踐探索,既搶救了一大批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保護了各類文化遺產,也走了不少彎路,付出了巨大代價。1.1文物領域撥亂反正催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我國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比較晚,緣自文物保護單位向歷史遺存的古城的擴展。早在北平解放前夕,主席就親自起草中央軍委電報,要求各攻城部隊必須做出精密計劃保護這座古都,并把著名而有重大價值的文化古跡繪圖立說,人手一份,當作一項紀律執行。解放軍代表還特地登門拜訪了梁思成先生。不僅如此,又將梁思成擬出的《全國重要文物建筑簡目》印發南下部隊,用于各地作戰和接管時保護古建筑。中央人民政府剛一成立,1950年很快政令,作出《關于保護古建筑的批示》,頒布了《古文化遺址及古墓葬之調查發掘暫行辦法》《關于地方文物名勝古跡保護管理辦法》和《關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國家在組織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基礎上,先是于1958年將“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的法律規定正式寫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繼而于1961年國務院依據憲法頒布了《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從此為建立中國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奠定了基礎。這一系列重大舉措,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于文物保護的高度重視。然而,反觀我國古代和近代遺存的古城,卻遠沒有文物那么幸運。建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經歷了一個從棄城到保城的長期陣痛過程。由于意識形態桎梏和認識方面的原因,最初這些古城被視為統治階級聚集的“消費城市”,具有剝削性質,被打入另冊“徹底革除”。建國后30多年,大張旗鼓掀起的拆城墻、改舊城的風潮曾經席卷全國,直到“”結束,鄧小平任第五屆全國政協主席,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部署的“撥亂反正”中,組織全國政協對劫后余生的各地文物破壞狀況進行了調查,隨即通過政協提案,建議搶救文物,加強文物保護,并保護我國歷史文化名城,從而促成了1982年2月8日國務院發出保護我國歷史文名城的通知。同年11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審議通過了我國第一部《文物保護法》。由此可見,沒有文物保護,就沒有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1.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延用文物保護思維模式?!段奈锉Wo法》賦予了歷史文化名城法律地位和法定概念,也將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順理成章納入了文物保護范疇,采用了文物保護的模式。《文物保護法》公布以后曾經做過6次修正。其中1982初版和1991修正版均在法律第八條把歷史文化名城界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此后的修正版均在第十四條又將歷史文化名城與文物保護單位并列為不可移動文物。迄今歷史文化名城始終沿用著文物的概念。既然屬于文物,就應當適用《文物保護法》“原狀保護”的原則,無論古城本體,還是依存環境,都要保持原汁原味。這對以人群為主體、滿足人的經濟社會活動和起居生活需要、活態傳承歷史文化的物質綜合體,顯然根本無法做到。因為“原狀保護”不符合歷史文化名城存續演化的內在規律。對于文物保護采取原狀保護無可厚非,非如此不能保持文物的原真性及其傳遞的歷史文化信息。為充分彰顯文物的價值特色,使其物有所值,古為今用,近些年來文物保護思維也從守成封閉模式向多元開放悄然發生著變化。在切實加強保護的基礎上,探索文物合理利用,創新發展取得了豐富經驗。最具影響力的故宮保護就是杰出的范例。但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卻未形成清晰的思路。一直以來,受文物保護思維支配,歷史文化名城被當作靜態保護的對象,采取和文物保護單位同樣的模式,在歷史城區劃地為牢,通過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定禁區和限制區實施管理監控。即使制定了《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行政法規也只能在《文物保護法》的架構下對法條規定略微調整,適度深化,不能與行政法抵觸。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核心內容不外乎三部曲:一是明確保護內容,確定保護重點;二是劃定保護范圍和控制范圍;三是對保護范圍的現狀建筑實施分類保護整治。這種在平面二維空間上實施的靜態保護的規劃措施,雖然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制約作用,防止出現更大破壞,不過由于保護規劃對分類保護整治的措施僅限于提供范式化導向,達不到導則深度,遑論針對具體現狀建筑和環境進行詳細設計,故而實操性差,常被詬病為隔靴搔癢,不接地氣。加之規劃編制內容對于研究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沒有具體明確要求,缺乏功能業態更新和環境生態提升的規劃引導以及相應的公共政策支撐,因此很難使歷史文化名城既能保下來,又能活起來。毋庸諱言,三十多年來我國所有歷史文化名城都曾不止一次編制和修訂過保護規劃,卻未能行之有效地遏制發生在保護范圍內的違法破壞,千城一面的趨勢仍舊繼續蔓延。于是保護規劃變成了敷衍檢查的應對之策,束之高閣棄而不用。1.3長期以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存在理念缺失。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主要依靠編制和實施保護規劃。這固然是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基本保障,舍此不可。通過保護規劃將需要保護的文化遺產挖掘出來,確定為保護對象,按照本體及其遺存環境合理劃定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在保護范圍內的建設行為和活動加以規范,根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現狀不協調建筑,分類實施保護、保留、修繕、改善、更新等不同的整治措施,達到整體保護傳統格局、空間肌理、歷史風貌的目的。特別是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整體格局和傳統風貌管控,保護規劃的作用不可替代。同時也應看到,保護規劃落實在各類建筑的保護整治上,成效并不樂觀。需要指出,保護規劃作為一項專業技術手段,并非名城保護工作的全部,不是說只要編制一個好的保護規劃,就一定能夠保護好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畢竟是一項紛繁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關系傳承文化遺產,而且關乎改善社會民生,不能將名城保護等同于文物保護,不宜機械地照搬封閉的文物保護模式和套路,僅靠劃定幾條“高壓線”就能管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旨在傳承歷史文化,弘揚中華民族創造的燦爛文明,不是單純為了保護原狀形態,更不是把形態保護恢復到某個歷史年代。審視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歷程,保護制度建立30多年,思想理念隱含兩大缺失。一方面在宏觀上,過于專注保護歷史文化名城的空間形態與實物形態,劃地監管,忽視攸關改善社會民生的功能更新,沒有意識到妥善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相輔相成的辯證關系才是問題的根本;另一方面在微觀上,編制保護規劃止于范式化導向,確定規劃措施空泛通用,放之四海而皆準,缺少了過渡到落地實施階段的有機銜接,結果為偏離保護規劃,重新委托保護整治設計和建筑設計留下了自由裁量空間。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理念缺失給城市設計介入設置了藩籬。眾所周知,文物保護思維的基本模式是守成。秉持守成思維模式保護歷史文化名城,自然要求最大限度地減少外在因素干預,保護和維持原狀。因而似乎沒有必要運用城市設計手段,擔心城市設計屬于創作性思維,會追求審美景觀的形象塑造,給歷史文化名城帶來破壞。這是城市設計較少介入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癥結所在,也是導致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不力的理念偏見。孰不知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正因為在守成封閉的慣性思維支配下,停滯在粗放模式,摒棄了精細雕琢,才隨著城市發展的趨同化,不可避免地失去了個性化特征,變得千城一面。如今除了平遙、麗江、蘇州、紹興、閬中等為數不多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比較完整外,絕大部分名城整體格局、歷史風貌已不復存,只能由保城退守到保護歷史文化街區的最后防線,不得不令人深刻反思。
2城市設計之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重要作用
實踐一再告訴我們,只有秉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的正確理念,才能客觀認識歷史文化名城存續規律,把管控和疏導有機結合,剛柔并濟,展現出多元包容和適度彈性,彰顯歷史文化名城的鮮明品牌特色。2.1動態傳承體現著歷史文化名城存續的固有特征。歷史文化名城較之文物,是具有一定規模的城市空間和社會載體的概念,有著內在的屬性特征,包括存在于一般城市的普遍共性,以及屬于自身的鮮明個性。任何歷史文化名城,都是在特定地域經濟社會發展的縮影,從最初的古城形態漸變演化而來,經歷了渺遠的時空歲月雕琢。它們毫無例外地積淀疊加了不同歷史階段的遺存,或多或少保留著逝去的印痕與記憶。無論古城始建于哪個地域或者哪個年代,都會隨著時代變遷,生命體不可避免地出現式微衰敗的老化現象,空間形態和實體形態也會發生變化,都要在不斷代謝的新舊更替中,滿足當時居住人群的生存與生活需要。但是物質形體的消長簡繁,建筑材料及建筑技藝的改進,并不影響歷史文化一脈相承??v觀名城演化軌跡,大量重要文物建筑和歷史建筑代有傾圮坍塌,卻又不斷重建完善。這是一個自我更新的動態傳承過程,也是一個適者生存的進化提升過程。由此可見,歷史文化名城與文物的最大區別,就是作為有機的生命載體,必然按照自身客觀規律可持續發展,而不能一成不變地始終原狀保存,也不能人為定格在某一歷史時期或者歷史階段。保護歷史文化名城,重在保護不同年代和不同地域的歷史遺存信息,通過各種物質化的形態載體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歷史文化,延續歷史文脈。認識歷史文化名城存續規律及其固有屬性特征,應當在真實保護、整體保護的基礎上,實施動態傳承。要善于尋找歷史與現實的結合點,從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豐厚滋養中,汲取適應現代社會的富有生命力的基因,不斷為歷史文化名城可持續發展注入活力。2.2城市設計是歷史文化名城動態傳承的重要手段。城市設計是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延伸和具體化,是促進歷史文化名城動態傳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國進入后工業化時期,城市規劃建設從大規模的粗放型外延擴張轉向集約化、精細化和人文化發展。隨著土地增量利用向土地存量盤活轉型,越來越注重提升城市的高品質,創造高效的活力環境和優美的景觀環境,彰顯和傳承歷史文化,也將城市更新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擺到了突出位置。在這一轉型發展中,運用城市設計的思維和方法,能把更多的歷史文化保護下來。我國經歷了快速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時期。城市房地產的過度開發肢解了傳統格局,撕碎了歷史風貌,蠶食了文化遺產,給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和挑戰。迄今真正完整保存著原狀的歷史文化名城已是鳳毛麟角,其他整體保護狀況大都不佳,空間網絡碎片化,文化遺產零星散布。有鑒于此,保護規劃將傳承格局和歷史風貌保存相對較好、歷史遺存建筑比較集中成片的地段作為保護對象,劃定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和其他需要保護、控制地區的保護范圍,并按照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建筑的三個保護層次,確定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框架。在整體保護控制的同時,重點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范圍內的現狀建筑實施分類保護整治。對于歷史文化名城的絕大部分空間和地段,因空間網絡碎片化,無法劃入保護范圍,文化遺產和歷史文化信息難免有所疏漏。針對歷史文化名城這種普遍狀況,城市設計大可用武,作為保護規劃的最佳搭檔。城市設計上可承接保護規劃,下可指導建筑設計和塑造名城特色風貌。其重要性在于運用城市要素整合的思維,對古城和老街形態進行空間組織,在三維空間的坐標中化解各種矛盾,彌補因劃定各種控制線對城市要素產生的分割。這與保護規劃和詳細規劃有很大不同。保護規劃劃定管控范圍,確定保護內容,規劃保護整治措施。詳細規劃控制建筑的高度、密度、容積率等技術數據,針對建筑、道路和綠地空間布局、日照分析、交通組織、工程管線綜合、投資效益分析等等。兩個不同層次的規劃都是在二維空間的平面范疇內所做的數據平衡。相比之下,現代城市設計是一種整合狀態的系統設計,更強調三維性、整合性和創作性。它以視覺秩序為媒介,容納歷史積淀,可以把更多散落在保護范圍以外的文化遺產和文化信息囊括在內,鋪墊地域文化,表現時代精神。在現代城市設計中,通過研究分析古城和老街的行為活動模式,圍繞彰顯歷史價值與文化特色,處理建筑、街道廣場、水系、綠化、環境景觀等城市要素的空間組合關系,運用形體和色彩構思,對歷史文化名城進行有機織補,塑造空間形態,修復易于識別的古城和老街意象,達到空間形式上和諧完美,社會生活上有機協調,綜合效益獲得最佳優化。
3用現代城市設計方法提升歷史文化名城活力
城市規劃的方法是對土地使用的二維空間布局。主要體現在平面范疇合理使用城市建設用地和運用城市控制線,具有公共管理的屬性。城市設計的方法注重城市空間要素三維形態整合,使城市機能更加合理高效,景觀形象更具特色,營造聚合人氣的氛圍與審美效果,成為城市規劃的重要補充。充分發揮現代城市設計的專業優勢,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和活力提升至關重要。3.1城市設計著力歷史文化名城三維空間要素整合。《不列顛百科全書》給城市設計這樣定義:“城市設計是指為達到人類的社會、經濟、審美或者技術目標而在形體方面所做的構思?!闭f明藝術創造是城市設計的最主要特征?!吨袊蟀倏迫珪穭t把最初多半是為景觀設計或建筑設計提供指導的城市設計,上升到了針對城市整體空間形象和環境景觀構思的現代城市設計階段,指出:“城市設計的任務是為人們各種活動創造出具有一定空間形式的物質環境,內容包括各種建筑、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方面,必須綜合體現社會、經濟、城市功能、審美等各方面的要求?!逼淠康脑谟诟纳瞥鞘械恼w形象和環境美觀,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歷史文化名城也同其他城市一樣,需要通過對城市空間、形體、環境和個性特色的塑造,不斷提升城市品質,即使在重點保護的歷史文化街區也不例外。雖然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是農耕社會的產物,但其營建過程并非隨意所為,而是因地制宜,因時制宜,以儒道文化和建筑風水為魂,結合不同歷史時期和年代的生產力水平,經過匠心創意,整合自然人文資源,才造就出各式各樣的城與街。這些城與街的形象有著空間性、形體性、序列性特征,結構嚴謹,疏密相間,高低錯落,建筑婀娜多姿,在追求古典審美中使人們產生各種藝術感受,成為那個年代最具人氣和活力的地區。實際上早在古代人們已經意識到并且運用了城市設計的思維方法,對于營城布局、街巷肌理、空間組合、體量比例、視覺對景等都進行過精心設計。這些具有歷史文化屬性的古城老街作為獨立的空間單元遺存至今,和現代社區、商貿區、CBD、中心廣場、綠地水系等相映成輝,更需要彰顯出城市的文化底蘊和歷史文化空間載體的形象特色。這恰恰是現代城市設計的專業優勢。尤其通過漸進式更新,在古代與現代歷史文化脈絡傳承,織補殘缺破碎化的空間網絡,修復失去記憶的意象,適應現代社會生活方面,非現代城市設計莫屬。3.2現代城市設計為歷史文化名城建構特色活力區?,F代城市設計之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首先應當服務于保護傳承歷史文化遺產的功能,在推進特色活力區建構,提升歷史文化名城活力方面充分發揮專業優勢。歷史文化名城的活力是指適應現代社會生活的自我更新發展能力,也是衡量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與創新發展品質的一項主要標準。城的本質是人的集聚。其活力涵蓋了社會、經濟和文化三個方面。社會活力是歷史文化名城活力提升的核心,主要表現在激發人的活動激情和構建良好互動的關系,包括通過公共空間精細化組織,營造多樣的社會活動、開放的交流平臺和良好的社區布局結構。經濟活力表現在增強土地使用效益,促進經濟空間的集聚和轉型,包括物質、能量流的集聚和活動行為的集聚,構成了活力提升的基礎和驅動力。如今適應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既要完善消費空間,也要重視空間消費,加快傳統的購物消費向文化、休閑、健身、體驗的轉化。相較于社會活力和經濟活力,文化活力能夠激發人的思索、記憶和共鳴,感受到歷史文化名城的可讀性和識別性。借助現代城市設計的三維構思,比單一實施空間規劃管控,更有可能達到提升歷史文化名城活力的目的。美國著名的城市設計學者林奇在《好的城市形態》(GoodCityForm)一書中將“活力”作為評價城市形態質量的五個基本標準(活力、感受、適宜、可及性和管理)之首。設計者們也越來越意識到,忽視活力培養,追求形式的審美效果,必然步入偏愛視覺景觀的誤區。對于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尤其要避免出現這類問題?,F代城市設計應當以保護規劃為基礎,運用新舊共生理念,從挖掘歷史文化資源中進行精心構思創意,適當融入現代建筑元素,提升城市活力,促進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傳承,創新發展。對于大量空間形態和實體形態破碎的歷史城區和歷史文化街區,采取有機織補修復,完善歷史性標識以及古城和老街意象特征。運用現代城市設計,切忌急功近利,簡單浮躁地堆砌仿古建筑,而應著眼于增強古城整體功能,建構特色活力區。特色活力區是由功能交混的城市要素緊湊集聚,以步行為脈絡、公共空間為骨架組合而成,并且具有良好的可達性和環境特色,既是名城中的活力單元,又是名城結構中的有機組成部分。特色活力區根據公共空間的特征至少可分三類,一為廣場型結構,即以廣場將活力區的城市要素整合成有機體;二為自然生態型結構,即以綠地、水體等整合城市功能要素。三為步行街型結構,即以地面的步行街區和空中步行街作為公共空間有機整合。在這一方面,國外不乏成功的實例,我國在現代城市設計的探索過程中,結合城市更新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也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例如法國巴黎羅浮宮入口金字塔設計、日本東京惠比壽廣場城市設計、新加坡河克拉碼頭城市設計、上海新天地和提籃橋中心、鄭州二砂文創廣場城市設計、大同古城小校場歷史地段城市設計等等,從不同類型的歷史城區和歷史地段,體現了在歷史名城中現代城市設計的趨勢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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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盧濟威 曹昌智 張凡 胡燕 單位:同濟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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