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經濟審計的成本管控

時間:2022-03-04 02: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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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經濟審計的成本管控

本文作者:陸穎張項英工作單位:蘭州商學院

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本重視程度不足導致資源浪費從經濟學理論上講,如果一個項目的投入大于其產出,那么該項目就是不經濟的,審計也是如此。實際工作中,由行政機關主導的經濟責任審計中的成本意識非常淡薄,這不利于審計資源的合理有效使用。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中普遍存在對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重要程度認識不足,作為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對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監督體系標準未能形成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審計人員自由度較大,審計時對經濟責任評價和取證對成本的重視不足,審計過程中不注意節約成本,工作效率較低,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審計人員專業性水平低導致審計成本增加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企業審計業務,除了對傳統財務狀況的合法、公允情況作出評價,還要對責任人對資源財產的使用增值等業績作出效益審計,以及其對企業和社會應有的責任的履行情況作出評價等。從政府機關黨政領導干部來看,當地國民經濟發展及計劃完成情況、人民生活水平升降的情況、領導干部相關責任以及他們自身廉潔的情況等;從國有或國家控股企業的廠長來看,企業資產狀況、凈資產保值增值、稅后利潤增長的情況、企業對社會的貢獻、職工生活水平提高的情況等,這些都需要審計人員利用其職業知識和經驗作出合理的職業判斷,這對審計人員的能力和水平都是重大挑戰。審計技術水平低下導致審計成本增加經濟責任審計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將大量審計資源投入風險評估、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一方面取得的證據不足以全面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另一方面,傳統審計模式采取抽樣取證方式,很難在審計成本與審計質量之間獲得一個合理的平衡點。如果要更好地控制審計風險,就需要獲得更多的審計證據,就需要付出更多的審計成本;如果為了降低審計成本而采取減少抽樣數量的話,又不能使審計證據達到一個合理的滿意度,增加了審計風險。所以,為了達到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評價的目的,獲取足夠多的證據,往往會增加成本。

控制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途徑的幾點思考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成本的控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特別是在同等審計質量的情況下,有效控制成本對審計機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筆者認為,當前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對成本加以有效控制。把握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控制的全局觀,推行預算控制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在其任期內受托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根據經濟學理論,在行為活動發生前,對項目資金作出預算能夠合理估計項目的預計支出并有效控制實際成本支出。所以,建立成本控制的一個有效手段是編制預算,首先,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開展作出合理預計,明確執行部門、審計內容、標準、和相關政策法規。其次,對預期接受審計責任人所在部門單位情況作出預期,結合其實際情況,對預計審計需要的資金安排作出預算。在此基礎上,將預算的執行和實施與實際執行實施情況做出比較,找出偏差的原因,判斷偏差是否合理,明確成本偏差責任,對相關過錯人予以懲處,加強落實相關人員對成本控制的重視意識。搭建審計信息平臺,利用已完成的相關審計成果被審計人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時,其所在單位如果經過了社會審計組織的財務會計報表審計,或者被審計單位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機關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充分合理利用社會審計和單位內部審計已完成的工作成果,也可以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減少重復,避免浪費,降低經濟責任審計成本。改進審計模式和方法,降低成本現階段財務報告審計方法主要使用風險導向型審計模式,筆者認為,風險導向模式并不完全適合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模式是組織審計工作的方式、方法或途徑,是配置審計資源、控制審計風險、規劃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以及形成審計結論的一種范式。我國經濟體制中引入經濟責任審計后,審計工作應以確認領導干部作為經濟活動行為責任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的履責情況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審計調查的實施和審計證據的收集應以領導干部責任履責情況為切入點和著重點,而不能只通過財政收支、賬項檢查做出評價。高人員素質,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審計機構應當根據具體審計項目配備相應人數與素質的審計隊伍,也可委托授權外部獨立審計機構,合理降低不必要的成本開支。既要保證每個人都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的特長,又需要對審計隊伍的人數進行合理編制,避免人員冗余。同時,合理利用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人員,使其參與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項目組,節約重復審查了解的成本。另外,可以建立激勵機制降低成本。構建完整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制度目前,國內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還沒有建立一套準確、全面、權威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審計人員只能根據政策法規的相關規定和自己職業判斷來開展審計工作,所以,不同審計人員對需要評價的經濟責任情況也不同,不僅會對審計質量產生影響,也會發生不必要的成本開支,浪費審計資源。為此,有必要明確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體系,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科學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