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時間:2022-09-23 04:5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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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的問題與對策分析

[摘要]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的意義在于理清管理人員任職期間在自身崗位上應負有的經濟責任,改善經營管理,提升經濟效益。然而,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中存在較多問題,表現為未及時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先離后審”現象普遍、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認識不徹底、審計工作人員配員不足,審計方法不合理,為了更好的提高經濟審計工作品質,加強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效果,需要從靈活開展先離后審工作,倡導進行任中審計、逐步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聯的法律制度、提高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效果三個方面進行。

[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問題;對策

1引言

從本質上進行劃分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層面進行理解,從廣義角度來看,現存的所有審計都可以稱之為經濟責任審計,這是因為審計工作開展的基本條件是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相互分隔,根本目的是保障財產的安全性以及完整性,確保財務數據資源的真實性以及準確性,全面規定財產經營管理人員的經營管理責任[1]。所以說廣義層面上來分析經濟責任審計涵蓋了任何一種審計。從狹義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通常表示為對黨政機關領導人員、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管理者所屬單位的經濟往來情況以及財政收支等進行審計,以此來實現對相關管理人員經濟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與考核,比如說常見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以及離職經濟責任審計等均屬于這個范疇,在本文中探討的經濟責任審計問題主要是從狹義層面進行的。經濟責任審計最初使用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以及相關控股企業等管理人員的經濟審計,伴隨著社會體制的逐步健全,在許多民辦企業中也獲得了大范圍應用。

2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2.1未及時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先離后審”現象普遍?,F階段,干部管理部門沒有正確認識到任期責任審計的重要性,在進行監督管理過程中并沒有貫徹落實經濟責任審計相關工作,更多的是在領導人員離任后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造成“先離后審”現象普遍,由此造成較為嚴重的后果。首先,在管理人員離任后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上是一種事后行為。離任審計可以看作是終結性審計,無法在管理人員任職期間起到監督作用,也無法取得較好的警示效果。一些管理人員工作周期較長,而離任審計只能查詢到三年內的經濟狀況,無法確保審計工作的全面性與公正性[2]。其次,在離任審計結果出來時管理人員已經離職,即便審核出較多的經濟問題,但是由于人員已經離任,不能夠在監督管理中融合經濟責任審計,取得的實際效果也不好,形式主義嚴重。最后,離任審計還會導致審計意見無法得到貫徹落實,上一屆管理人員產生的問題讓現任管理人員去解決,無法很好調動現任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審計工作也發揮不了實質性的效果。2.2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認識不徹底。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單位通過審計方法從財務收支、經濟紀律落實等視域出發對相關管理人員進行經濟判定,然而這并不代表管理人員的全部經濟情況,最終的審計結果只能夠作為管理人員經濟問題參考[3]。審計單位不能單單以審計結果為依據進行管理人員的定量考核,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沒有審核出任何的經濟問題,并不能夠直接代表管理人員不存在經濟問題。2.3審計工作人員配員不足,審計方法不合理。經濟責任審計與正常工作相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別是在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會面臨審計工作繁瑣與復雜,審計時間有限等問題,審計單位需要面臨巨大的工作任務,造成審計人員配員嚴重不足。此外,在審計方法上審計人員使用計算機水平較低,不能夠很好的使用AO審計。此外,國家提供給每個單位的培訓名額有限,無法及時培訓更多的高素質審計人員。

3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3.1靈活開展先離后審工作,倡導進行任中審計。對于即將調離的管理人員以及要升職擔任關鍵崗位的管理人員,必須要依照順序“先審后離”,有助于改善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能夠迫使管理人員積極配合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更能夠有效防范重用有問題的管理人員,增加組織的公正性。對于一些主動離職、被免職以及達到退休年齡自動離任的管理人員,由于這些人對社會的影響較低,秉承以人為本原則,同時考慮到離任人員所在單位能夠盡快恢復正常工作,可以酌情進行“先離后審”。相關單位必須要敢于改變“離任審計”問題與現狀,不斷解決時間與品質、偶然性與規劃性等矛盾點,逐步實現審計工作的常態化[4]。此外,為了避免離任審計帶來的一系列問題,應當積極倡導開展任中審計,這是因為任中審計是在管理人員處于工作崗位期間開展的審計工作,不需要等到管理人員離職才可以開展,所以審計部門具有充足的時間細致的開展審計工作,避免在短期內產生較大的工作負擔,有助于提升審計品質,改善審計結果的準確性,防范審計風險。3.2逐步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聯的法律制度。通常情況下,相關單位在管理人員崗位調動時程序執行速度較快,對將要去任職管理人員的各項事項都嚴格保密,當任命文件下達以后,管理人員必須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到崗,往往時間非常短缺,人員活動密度大,但是經濟責任審計必須給予充足的時間來完成各項繁瑣的工作,基于這樣的情況無法確保經濟審計工作與管理人員調崗工作同步進行,經常出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才剛剛開展,被審計的管理人員已經離職上任到新的崗位,無形之中給審計追責帶來了巨大的困難,也造成審計結果無法實施下去。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問題,必須要逐步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聯的法律制度,詳細闡述怎么確保先審后離、如何保證審計工作與崗位調動協調開展,相關機構以及審計單位要細致探討審、離、任三部分的具體開展流程,保證制定的政策切實可行[5]。3.3提高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強化經濟責任審計效果。審計單位要定期開展主題培訓活動,鼓勵審計人員主動參加繼續教育,逐步完善審計工作教育機制,根據被培訓人員的崗位特征、職位高低以及專業水平等,有針對性的進行差異化、層次化的培訓活動,確保培訓工作能夠滿足各個審計崗位的需求。隨著現代社會環境的不斷改變,在開展審計人員教育工作時,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人員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培養,另一方面也要積極傳授法律、經濟管理等方面的知識,不斷培養出更多兼備分析、評估以及協調能力的高水平綜合性人才,確保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促使經濟責任審計發揮更大的功效。

4結語

綜上所述,現階段我國許多部門還沒有充分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審計工作缺乏有效的保障制度,“先離后審”現象較為突出,嚴重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效果,必須要靈活開展“先離后審”,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聯的法律制度,提高審計人員的綜合水平,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

【參考文獻】

[1]姜海蓉.問責機制下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轉化與利用[J].市場研究,2020(02):37-39.

[2]審計署上海特派辦理論研究會課題組,楊建榮,董學成.新時代經濟責任審計發展戰略研究[J].審計研究,2019(01):3-9.

[3]趙鋆娜.新常態下的國有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探討[J].江蘇商論,2018(12):113-116.

[4]審計署成都特派辦理論研究會課題組,張瑞民.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國有企業審計面臨的挑戰與應對策略[J].審計研究,2015(03):27-34.

[5]戚振東,尹平.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動因和權力監督特征研究[J].審計研究,2013(01):15-19+27.

作者:郭湘 單位:商洛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