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問題及策略
時間:2022-05-21 03: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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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發展的需要
現階段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所有制性質和結構、管理模式、企業治理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異[1],與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不同,民營企業一般不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并無強制的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必須設立內審機構。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發展,民營企業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需要設立一個對企業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進行監督的專職機構,這樣,與國有企業相似,設立內審機構就成為一種必然。民營企業發展起步時一般采用家族式的管理,企業的所有者即是管理者也是監督者。但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尤其是股份制民營企業的出現,企業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必然分離,形成了委托關系,即企業所有者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企業所有者從自身的利益出發,必然需要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督,而內部審計監督是實現監督機制的重要手段。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有助于企業所有者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增值,實現其財富最大化,有助于企業經營者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促進企業經營目標的實現。
(二)內部審計的優勢
相對于外部審計或監督,內部審計存在熟悉企業業務、操作方便、形式靈活、針對性強、提前預防等優勢。首先,由于他們是企業內部成員,對企業的情況比較了解,更容易發現問題;其次,審計的時間和內容不受外部條件限制,形式靈活,可以隨時針對某一專項內容進行審計;第三,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成果與內部審計人員的利益息息相關,使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更積極主動;第四,企業內部審計有助于及時發現問題,提早堵塞漏洞、改正彌補,避免外部審計在發現問題時,對企業引起負面影響。
二、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內部審計的建立,對民營企業建立健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深化經營管理體制的改革,促進民營企業發展壯大起到了激勵作用。但是由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受到其外部環境和自身條件的制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的發揮,未能體現內部審計的監督服務制約促進作用。
(一)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建立缺乏法律依據
1983年我國開始恢復建立政府審計監督制度后,從1984年開始,率先在一些國有大型企業中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并在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當時由于民營企業規模較小,并未涉及到民營企業。2006年新修訂的《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也未對民營企業是否應當建立內部審計機構作出明確規定。由于不像國有企業一樣有明確的法律和行政約束,政府對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建立、設置、業務指導和監管缺乏法律支撐。大型民營企業中一般都設有內審機構,但是由于中小型民營企業內審機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集于一身,企業的投資、經營、管理等活動都是企業負責人個人直接決定,在無法律或行政法規約束下,企業負責人不會認為沒必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
(二)內部審計獨立性差、定位不高
在我國,由于內部審計在隸屬關系上屬于企業本身,其人、財、物都受到企業的控制,這種體制決定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差。國有企業的內審機構由于其本身還受到政府審計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一定程度上能體現其獨立審計監督職能。但民營企業不受外部監督,其獨立性更差,其實質上是受管理機構和財務部門的制約和影響。由于部分民營企業對內部審計的定位僅僅是差錯防弊,內審機構往往設置在財務部門領導之下,或者由財務人員兼任,審計的重點還只是財務審計,這種審計定位也嚴重制約審計作用的發揮,使內部審計部門在企業內部地位和作用邊緣化。
(三)內部審計的專業技術人才缺乏
我國內部審計發展較晚,而民營企業的內部審計發展更晚。直到1987年黨的十三大才為私人經濟和私營企業確立身份,而199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才為健全和保障私營經濟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由于民營企業所有者不重視內部審計的地位,對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備不夠科學,往往是從財務部門或其他部門抽出一部分“富余”勞動力來組建內審隊伍。由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缺乏系統的審計知識培訓,缺少豐富的審計實踐經驗,缺失必要的后繼教育,造成了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難以開展全面的審計監督,難以提出富有針對性的審計建議,難以把工作緊貼企業的發展軌跡。由此造成了內部審計人員提出有價值的工作建議會越來越少,工作質量和效率越來越低下。
(四)內部審計方式單一和時間滯后
民營企業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監督服務時,往往是事后監督和事后檢查多,事前審計和跟蹤審計少;往往是注重財務檢查和監督,缺少績效審計和評價,工作缺少前瞻性、全局性。由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未能全過程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難,內部審計不能及時發現企業管理漏洞,并提前采取措施預防,控制經營、管理和財務風險,無法發揮其應盡的監督和評價作用。
(五)內部審計的信息化水平不足
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就是信息化水平的大幅提高。這也說明信息化不僅僅是一種工作手段,更是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途徑和目標。近幾年來,包括民營企業在內,在運用信息化方面已從最初的會計電算化發展到管理系統信息化,除了財務數據傳輸和處理外,經營業務也實現了信息化,而且財務數據和業務數據已經較為緊密的聯系起來。由于民營企業內部審計人員僅僅掌握了財務數據的審計,無法把財務審計和業務審計結合起來,不能把企業的采購、生產、銷售等環節與財務審計相聯系,造成了審計效率低、范圍窄、準確率差,嚴重影響了審計作用的發揮。
三、提升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水平的對策
(一)增強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民營企業可以參照審計署的上述規定,設立獨立的、不受其他部門干擾的內部審計機構,且內部審計機構應受企業所有者的領導,與財務部門和其他經營管理部門相對獨立,只受企業的最終決策人的領導和監督,其他部門不得干涉其工作,以保證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充分發揮其職能。近幾年,越來越多的民營企業上市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為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的設立提供了可能。由于獨立董事的高度獨立性,使其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可以不受公司管理層的制約,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通過獨立董事和審計委員會體現審計的監督職能,能最大限度地體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2002年,美國世通公司內審員庫帕在一次例行審計時發現了30億美元的假賬,當其向上級報告時,卻遭到其主管的阻撓,后來她向審計委員會直接報告,審計委員會在隨后審計中共查處涉及70億美元的財務丑聞,保護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本文來自于《河南科技學院學報》雜志?!逗幽峡萍紝W院學報》雜志簡介詳見.)
(二)提高內審人員業務素質
《中國內部審計準則》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根據內部審計的監督、服務、咨詢的定位,應從企業的財務部門、管理部門、生產部門、銷售部門等選拔人才,改變內部審計人員業務知識單一、工作范圍單一等現狀。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積極加入政府機關指導下的內審協會,通過相互交流以促進審計思路和方式的轉變。同時,還應加大對審計人員的培訓,一是培訓財務審計知識和審計技巧;二是學習企業經營流程和發展目標;三是了解經濟發展的宏觀動態。通過上述培訓和學習,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知識的寬度和思維的廣度,更好的為企業服務。
(三)實行全方位跟蹤審計
由于事后審計體現的更多是監督的職能,相對于民營企業來講,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除了監督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之外,還需要提供管理建議,提前堵塞漏洞,避免出現問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而只有通過事前、事后、事中的全方位審計,加強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審計,才能有效的提前發現問題,提出有針對性和有價值的審計建議,內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緊密相連[2],民營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流程管理、職責描述、質量標準、制度規定等)是內部審計最直接的依據[3]。未來民營企業內部審計的發展方向是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開展對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審計,開展對企業管理中風險的評估和審計,揭示并建議糾正內控制度中的薄弱環節、失控點和風險點,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
(四)積極開展信息化審計和信息系統審計
由于信息化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廣泛運用,內部審計要想全面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實現審計職能,就必須開展信息化審計。在信息化審計中,首先,要對信息系統進行審計,調查了解信息系統流程中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其次,要實現利用信息系統同步審計,利用數據流進行遠程控制,保證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實時監督。
(五)拓寬審計范圍,把監督與服務相結合
在內部審計的監督、服務、制約、促進作用中,民營企業內部審計應更注重服務這一職能,內部審計必須以促進企業的發展為第一要務[4],審計工作要向企業經營過程中各個環節延伸,積極拓寬審計范圍,向管理層提供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建議,提供最新經濟信息和發展趨勢,為企業決策和企業管理服務[5]。
本文作者:丁利國工作單位:河南省審計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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