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及措施

時間:2022-01-19 07:59:04

導語: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及措施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及措施

摘要:為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的社會功能,建設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會議精神,我國積極推進ipo核準制向注冊制改革。隨著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上市主體及相關中介部門都發生了不同程度的變化,我國IPO審計業務也面臨著新的挑戰。本文主要從IPO注冊制視角下分析審計風險的新特征及防范措施

關鍵詞:IPO;審計;注冊制;審計風險

截至2015年5月21日,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568家,其中已過會40家。IPO市場化發行方式下“待IPO堰塞湖”問題已基本解決。而從證監會首度公示的在審企業的反饋意見全文來看,證監會發出的問題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占七成。可見IPO重新啟動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量增加,也無疑將審計從理論到實務都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IPO注冊制下的審計風險成因分析

(一)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的外部環境影響

1.多層次的經濟體制改革。隨著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我國企業通過重組、兼并、收購等使得規模不斷擴大,為了推進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發展服務中小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股權眾籌融資試點已被提上日程,逐漸復雜化的經濟環境和多元化的市場環境,使得IPO注冊制下審計業務類型多樣。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高新技術不斷涌現,不僅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效益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在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IPO注冊制下,審計人員的審計目標不僅僅是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而是借助各種信息來預測企業的生產盈利能力、償債能力以及持續經營的能力等。IPO注冊制下審計內容及審計業務類型的變化,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運用信息化手段的能力及職業道德規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注冊會計師發表不恰當的審計意見的風險。2.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股票發行注冊制存在的基礎在于信息披露。證監會只負責審查發行申請人提供的信息和資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將相關的核查責任下放到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并且一系列新的指導意見以規范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投資者對于形成更加可靠和更加透明的財務信息披露的需求與日俱增。IPO注冊制后,取消三年盈利的財務指標,企業上市的門檻大大降低,上市主體范圍擴大;IPO注冊制的改革使得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增加,隨之而來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責任的增加,以及IPO注冊制下的審計風險。3.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我國IPO注冊制剛剛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不夠穩定,從客觀上提高了IPO注冊制下的審計風險。根據2005—2015年我國證監會的數據分析可知,關聯性交易、主營性項目具體運營情況已成為影響IPO注冊制能否成功的關鍵。

(二)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的內部環境影響

1.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參差不齊。審計人員的素質包括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建設。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礎就是其專業勝任能力,而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的教育、考核及其后續教育滯后,限制了注冊會計師的整體專業技能,不能滿足和適應市場經濟下對注冊會計師人員素質的要求。2.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控制措施不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是提供審計服務、決定審計質量高低的直接因素,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質量控制體系中,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質量控制基本準則》只是從總體上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制定全面質量控制和項目質量控制程序,但是沒有涉及到具體的控制措施。面對IPO注冊制下的首次承接、企業類型多樣、中介關系復雜等審計特點,以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的不恰當等問題,增加了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不恰當的風險。

(三)審計主體對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的影響

根據我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處罰文件可知,內部控制缺陷成為除持續經營能力、關聯方交易、利潤操縱等主要原因之外的又一重要因素。受益于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完善,IPO注冊制下上市主體的門檻被大大降低,上市范圍擴大,各類型的企業紛紛涌入上市行列。創業板上市企業大多是由民營企業改制而來,這些企業因受到規模及性質的限制,內控制度不完善,管理層的股權集中度高。在上市主體內控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進行的審計工作,必然會增加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審計風險。

二、IPO注冊制下審計風險的防范措施

(一)法律方面

1.完善新股發行制度。新股發行從“核準制”轉向“注冊制”是一個完全市場化的系統性改革,而并非僅是發行環節的局部改革,審計應逐步將原先的“事前審批”模式轉向“事前審批,事中、事后監管”模式。否則,僅實行單個環節的“注冊制”改革,而沒有系統配套的“注冊制”改革,最終可能無法取得預期成效。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執行力度以及強化退市和分紅制度作為保障,建立以信息披露監管為核心、綜合防控為機制的防控體系,從源頭上降低IPO審計風險,保護全體股東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2.提高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建立處罰額度與會計師事務所收入掛鉤機制,處罰額度應采用“超額累進”的模式。這種將處罰額度進行定量計算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處罰數額的精準性和科學性,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處罰的自由裁量空間,減少人為操作,進一步確認了處罰的公正性。只有提高對會計師事務所虛假信息披露的違法所得的處罰力度,才能保證信息披露的完整、公允。另一方面,從上市主體及中介機構的個人處罰機制角度出發,一旦發現公司欺詐上市或信息披露造假,則所有在文件上簽字的公司高管及證券中介責任人都應該視情節輕重承擔責任,經濟制裁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讓虛假信息無利可圖,才能保障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二)會計師事務所方面

1.加強審計隊伍素質建設,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實行注冊制后,注冊會計師實際上承擔了原來政府實質性審核的這部分責任,所以,注冊會計師的責任明顯加大。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持之以恒地將誠信建設作為行業的生命線,堅決抵制購買審計意見、不正當低價競爭、掛名兼職、虛假招標等違信行為,將“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理念轉化為自覺實踐。其次,會計師事務所應充分考慮應聘者的學歷、專業知識、相關工作經驗及其他個人相關的綜合素質評價,建立科學、合理的人才引進機制。審計人員在會計師事務所任職期間,會計師事務所應定期對其進行專業技能的培訓,加強同行業的業務交流,通過相互經驗交流提升審計人員的職業水平。為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的整體競爭力,會計師事務所應該建立健全公平的獎懲機制,將個人薪酬及工作職位的晉升與個人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的遵守相結合。積極調動工作人員的主觀能動性,使其積極參與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中來。2.提高審計項目的質量。第一,為了保證審計項目的質量,審計前期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所承接的上市主體進行全面綜合的了解,并且結合注冊會計師自身的專業能力和獨立性進行判斷,做到從源頭上杜絕IPO注冊制下的審計風險。第二,在審計過程中,會計師事務所應該根據上市主體行業特征組織具備相關專業知識技能的審計人員,通過選擇降低審計風險的方法和技術建立審計模型,以規避和降低審計風險。在審計過程中,嚴格遵守2015年1月15日IAASB對審計準則的新修訂,即擴充審計師需要向治理層溝通的內容。更多地運用職業懷疑,通過與管理層和治理層進行更多關于審計報告中提及的財務報表披露信息的溝通,提高財務報告質量。根據IPO注冊制下審計的新特征靈活運用審計方法。對于重點問題如要求擬上市公司披露各類利益關聯關系、主業項目具體運營情況等,注冊會計師應密切關注擬上市公司獨立性并根據上市主體的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采取地毯式核查方式,以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以保護報表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第三,事后審計風險的評價,加強對審計工作效率的檢查、修正和評估,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審計風險。3.充分發揮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對IPO公司的立體式、綜合性的持續監督體系;建立從申報、注冊、發行、上市交易、上市后企業運作到退市等鏈條式的連續動態監管。充分發揮相關派出機構對IPO上市主體的情況熟悉、節約成本的優勢,加強對IPO上市主體的事中和事后監管,以有效打擊IPO造假、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

綜上所述,由于新股發行制度的新變化,使得IPO審計環境、審計主體及審計對象等方面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大大增加了IPO注冊制下的審計風險。首先從我國證監會工作內容的調整出發,證券法及相關法律必須做出補充和調整以適應變化了的責任主體。其次,中介機構責任的加大,尤其是會計師事務所面對新制度下審計對象及審計要求的新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及職業道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應建立多層次、立體式的防御監督體系,以降低審計風險。

作者:門韶娟 李娟娟 單位:沈陽大學

參考文獻:

1.李文華.中國式注冊制下的信息披露監管問題探析[J].西南金融,2015,(03).

2.賀瑋琦,張巖.淺述IPO審計中的風險及防控[J].商業會計,2014,(19).

3.張曦.IPO審計風險防范策略探討[J].審計月刊,2013,(5).

4.王艷明,呂楠楠.我國上市公司外部監督論略———以“看門人”機制為分析進路[J].社會科學戰線,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