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諸多難題市場營銷論文
時間:2022-04-08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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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根據中西方企業均存在委托-問題這一事實,就得出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關鍵不是推進產權改革,而是要著力解決因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委托-問題的結論是欠慎重的。傳統的國有產權制度安排既是造成我國國有企業委托-問題嚴重與復雜的根本原因;也是造成我國國有企業中長期存在著政企不分或難分問題的根本原因。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只能從所有制結構調整入手,推進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
近年來,在國有企業改革問題上流行著一種觀點,該觀點認為產權并非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中的關鍵,委托-問題才是國有企業問題的核心。其根據是,在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有者國家是不可能直接去經營企業的,它只能委托他人來自己管理企業。而經濟學已經證明,只要存在委托-關系,那么就必然會出現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種種情況,這是不以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為轉移的普遍現象。國有企業制度下會存在委托-問題,同樣,非國有或私有企業制度中也會存在委托-問題,因此我國國有企業中所存在的效率不高問題也就不能簡單地從產權上找原因,而應該從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著手,以最大限度地解決國有企業的委托-問題。(1)本文認為,上述產權問題不重要的觀點似是而非,我國國有企業改革中的深層問題正在于產權方面,而不在委托-問題上。
一、我國國有企業委托-問題日趨嚴重與復雜的根源分析
誠然,在實行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中,都面臨著一個共同的問題,這即:由于委托人與人的利益不一致、委托-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極可能產生人偏離委托人及其企業所期望的利潤最大化目標,而去追求人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從而使公司實際實現的利潤小于其潛在利潤的問題。對此,西方學者已有過大量論述。如,早在1776年,亞當·斯密就在其《國富論》中指出,股份公司中存在著兩權分離現象。而且他對公司經營者是否有適當的激勵去追求所有者利益最大化持懷疑態度。20世紀60-70年代以來,阿爾欽、德姆塞斯、詹森、麥克林等人的精辟而深刻的分析也都表明,委托-問題早已超越了所有制范疇,而成為現代所有公司制企業都面臨的一個共同難題。但是,如果我們根據中西方企業均存在委托-問題這一現象就得出結論,認為中國國有企業改革中的問題也只是委托-問題,而與產權沒有關系,那可就大錯特錯了。表面上看,人侵犯委托人利益的現象既可能發生在私有制企業中,又可能發生在國有制企業中,因此,企業利益的被侵犯似乎確實與產權問題沒有什么太大的關系。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另一方面問題是:我國國有企業經營中的委托-問題是遠比西方國家企業中的委托-問題嚴重與復雜的。至于造成我國國有企業委托-問題日趨嚴重和復雜的根本原因,正是國有產權制度安排存在缺陷所致。
為了說明委托-問題在我國國企改革中的重要性,有學者說了一個"老王買酒"的故事,這個故事是:你委托老王給去買酒,但是老王在半路上卻把酒喝了,回來他告訴你說自己不小心把酒摔了。因為委托人(你)與人(老王)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所以你這個委托人只好有苦難言,自認倒楣。(2)事情果真如此嗎?我們認為回答是否定的!實際上,這種委托人自認倒楣的現象只會普遍發生在老王為"鄉里"買酒的過程中,而很少會發生在老王為"鄉長家里"買酒的過程中。換言之,"委托-問題"一般更會普遍地存在于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而不太可能大面積地發生在規范的現代西方公司制企業制度中。因為西方現代企業中的內部治理結構都是出于規范企業經營者行為、協調各利益主體之間關系之目的而建立起來的。也就是說,在西方企業的委托-過程中,人所可能產生的種種損害委托人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雖然不可能完全杜絕,但實際上大都能在嚴格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中得到最大程度的防范或控制。首先,托老王為自家買酒的那個人作為一個理性的經濟人,在找人買酒之前,出于對自身利益的極大關注,總會千方百計按市場規則從經理市場上選擇一個最為理想的職業買酒者的,換言之,買酒的老王(經營者)不是隨隨便便地通過行政任命方式產生的,而是長期的市場競爭機制篩選的結果;其次,初始委托人(出資買酒者)和最終人(老王)之間的委托-鏈條是很短的;再次,委托人和人之間是存在嚴格的契約關系的,雙方基本上是能做到激勵相容的,(在現代企業經營過程中委托人一般是通過將企業的剩余索取權界定給經營者或人來實現激勵相容的)。因此總體上說,一系列嚴格的制度約束使老王是不敢、也不會在偷喝了酒后還說假話的。
但是在我國國有企業制度安排中,事情就不是這么簡單了。首先,國有企業的真正所有者是全體人民,而國有資產的初始人或首級人是誰的問題在我國卻沒能得到徹底的解決或取得一致的看法。全國人大還是中央政府?一種較為經典的觀點是:由于我國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屬于全體人民或國家所有,而全國人大作為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因此理所當然應該成為國有資產的首要代表者;可是另一種比較流行的觀點則認為,在我國,國有資產其實是歸各級人民政府所擁有并由其直接支配使用的,人大作為所有者代表已成為一種形式。在國有資產的初始人甚至所有者都欠明朗的前提下,的高效率自然被打上了一個很大的問號。其次,撇開初始人尚欠明確這一問題不談,另一個嚴重的問題是:無論初始人是人大還是政府,國有資產的最終所有者(全體人民)對其都無法形成或難以形成有效的監督與約束。這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法律上的民主監督機制建設問題,人大代表與政府官員的產生機制并不是直接由全體人民選擇產生;二是考核初始人經營國有資產業績好壞的標準缺乏,無論是人大還是政府經營國有資產,不僅有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經濟目標,還有穩定、就業、公平等眾多的社會目標;三是即便撇開上述兩點不談,還有一個經濟學上人所周知的初始委托人(全國人民)監督人時的搭便車問題。有這樣一個故事說明了國有資產所有者對國有資產的態度:在一個火車站,一個旅客不小心打碎了車站的一塊玻璃,車站工作人員以這位旅客損害了國有財產而要其賠償損失,但這位旅客認為,車站的資產屬于國家財產,歸全國人民所有,我作為一個中國公民,也同樣擁有所有權。現在,其它的所有國有資產我都不要了,只要這一塊玻璃,所以我可以不賠償損失。該旅客的觀點無疑表明公民在對國有資產行使監督權時,難免存在著搭便車行為。第三,國有企業不僅制度本身存在監督上的失靈問題,而且其委托-鏈條還存在過長問題。傳統的國家所有制這一形式決定了我國的初始委托人和終極人之間是一種多層次的授權經營關系。即全體人民――中央或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委托-鏈條的拉長無疑使委托-過程中原本存在的諸多機會主義行為更加復雜化和嚴重化。第四,即便按一些學者的意見將鏈條盡可能地縮短,但是一方面,我們絕不可能將傳統國有制下的委托-鏈條縮短到象現代規范的股份公司那樣簡單明了的三個層次(股東――董事會--總經理)上;另一方面,國有資產的人格化主體缺位問題還是無法得到根本性的解決。這樣,當某個具體的委托人(政府官員)在準備替全體人民選擇一個經營者時,是不是也可能存在著偷懶這一機會主義行為或其他的敗德行為呢?答案恐怕是肯定的。第五,傳統國有制下的國有產權不流動性使得國有資產所有者無法能夠象現代規范公司制企業中的資產所有者那樣靈活地運用腳的投票機制來約束經營者,而不可否認或不可忽視的是,腳的投票機制對那些具有機會主義行為傾向的職業經理人員來說無疑是一項極其嚴厲的制裁與約束制度。最后,傳統的國有企業制度下,正是由于腳的投票機制的缺乏,因此決定了國有企業也就不存在被接管的風險,經理人員自然可以高枕無憂,缺乏搞好國有企業的壓力、動力與積極性。
很顯然,上述中國特色的委托-問題是和國有產權制度安排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不改革傳統的國有產權制度,第一,不可能解決冗長的委托-鏈問題;第二,不可能確立具有獨立品格的或人格化的市場經濟利益主體;第三,腳的投票機制無法形成;第四,國企負責人缺乏來自于接管方面的風險與壓力。持產權并不重要的人認為,只要解決了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讓利潤真正成為能夠反映國有企業經營績效的指標,就能最大限度地解決國有企業的委托-問題。然而,我們的疑問是,如果上述諸多問題(即鏈過長問題、人格化主體缺位以及監督者的搭便車問題、腳的投票機制缺乏問題以及國有企業不存在被接管的風險等等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那么,國有企業經營中的委托-問題又怎么可能從根本上得到治理與解決?
二、我國國有企業長期存在政企不分或難分問題的深層原因分析
國有企業的傳統產權制度不改革,那么,從某種程度上講,政府強加給國有企業的各種政策性負擔也就有了一個充足的理論依據。因為你這個企業本身就是屬于我國家所有,而作為產權主體或所有者,國家甚至可以將國有資產處置掉或消滅掉,更何況我國家現在要求你企業做的只不過是承擔一些(政策性)負擔,這有什么不可以的呢?從這個角度來說,政府對國有企業進行干預確實是無可指責的,政府干預國有企業的活動是其行使所有者權力的表現,這樣一來,政企分"的改革目標自然地也就成了一句空話。因此,要真正徹底地解除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實現政企分開的既定目標,就必須對國有企業的傳統產權制度進行調整或改革。
眾所周知,自1992年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進入制度創新階段以來,現代企業制度便成為我國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然而客觀地說,到目前為止現代企業制度在我國各地并沒有很好地建立起來,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還沒能真正而徹底地理順,或政企沒有徹底分開,國有企業仍被各級政府束縛著手腳,難以成為市場經濟下的真正的利益主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的進程也因此受到了很大的牽制。政企分開步履維艱的客觀現實無疑警示我們應該轉換思路,考慮一下另外一個問題,這就是: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國有企業到底能否真正實現企業與政府的分開?
為了回答國有企業到底能否實現企業與政府的分開這一問題,我們可以首先從政府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談起。眾所周知,政府并不是非國有企業的所有者與者,它在非國有企業面前的身份是非常簡單的,這即:對非國有企業而言,政府只是政權的政府或政權的代表,她對非國有企業只能行使政治權力。具體來說,政府只能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非國有企業外部管理、協調、監督其經濟運行,而不能介入非國有企業內部,對其實施直接或間接的干預。例如,只要非國有企業的投資方向不違反國家政策,那么,政府就不得干預非國企的投資決策;政府不能直接任命并考核非國有企業負責人;政府不得干預非國有企業內部分配等等。換言之,政府對非國企可以采取你投資我歡迎,你賺錢我收稅,你破產我不管,你違法我制裁(你)的態度。
但是,從政府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系來說,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政府在國有企業面前是雙重身份,即既是政權的政府又是產權的政府(或國有資產的者。更有一種觀點認為,在我國,政府實際上是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國有企業的實質是政府企業)。這樣,作為政權的擁有者,政府只能依照法律規定從國有企業外部對其進行管理與監督(這和政府管理非國有企業并無本質區別);然而作為國有資產的者(或所有者),政府就必然要對國有企業進行一定的控制或干預,間接地、特殊情況下則必須直接地介入國有企業的內部,參與其內部經營管理,如直接選擇、考核、罷免企業負責人;參與制定(或直接制定)企業的有關投資決策和利益分配方案等等。可以認為,政府干預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非常正常的,是負責任的表現;反之,如果政府不管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或政府對國有企業負責人也不行使選擇與監督的權力,那才是極不正常的現象,那樣的話,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還有什么區別?另外,從西方國家的情況來看,一些國家(如英法等國)的法律制度也明確規定,國有企業負責人是由企業的所有者――國家或政府――直接任命的,企業負責人也只對任命他的上級領導負責,而不對市場負責。國有企業的經營目標自然也不是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是側重于社會效益最大化方面。
上述分析表明,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者(或國有企業的所有者),在國有企業面前根本不存在能不能干預這一問題,而只存在如何干預的問題。如果我們堅持把政府不干預國有企業作為國有企業的改革目標,或者說必須在國有企業內部實現政企分開,那么,恐怕只能通過以下幾條途徑來實現:第一,將國有企業承包或租賃給非國有經濟主體去經營,政府只收取承包或租賃費用,而不直接介入承包企業的內部經營管理活動;第二,政府對國有企業撒手不管。或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或對國有企業睜一眼閉一眼,任憑國有企業為其內部人所控制;第三,從國有企業的產權制度改革入手,積極探索公有制的其他實現形式,將國有企業改造成非國有的其他類型的公有制企業或民有企業,進而使政府在(競爭性的)國有企業面前不再擁有(或只擁有部分)權甚至所有權。顯而易見,上述第二種途徑是首先應該被排除的;至于第一種途徑,由于改革的實踐已經充分證明,承包制、租賃制并不是解決我國國有企業問題的最佳形式,因此我們也可以不考慮這一途徑。這樣,我們便只能將希望寄托在第三種途徑上,即通過對國有企業的所有制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來實現國有企業投資主體多元化,進而達到政企分開之目的。
三、解決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問題需要以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為起點
無論是經濟體制改革還是政治體制改革,實質上就是對各相關主體的物質利益關系進行調整與改變,而在這種利益關系重新整合過程中,雖然有可能存在全體社會成員都從改革中得到好處、而沒有任何一個社會成員受到損失的帕累托式改革,(如20世紀70年代末始于安徽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便是在沒有影響城市經濟和城市居民實際利益的情況下進行的。)但是,象我國早期農村改革這樣明顯的帕累托改進現象在城市改革過程中便不復存在了。
20世紀80年代初期崛起的鄉鎮企業,很快沖擊了傳統計劃體制下的城市工業經濟和城市職工,后者原有的各種優越感隨著改革波及到城市后有了一定的動搖。在隨后進行的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城市經濟主體對改革的熱情也自然沒有改革初期農民那么高,政府成為推動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首要主體也就勢在必然??梢栽O想,如果沒有政府通過放權讓利式的改革來對城市相關利益主體進行激勵或補償,中國的城市改革或國有企業改革恐怕很難能夠在無任何動蕩的環境下順利推進至今天。1981-1990年,我國財政通過各種讓利方式讓國有企業獲得了超過3000億元的補償收益。1980-1990年,國有企業職工工資在企業新增價值中的比重,由17.5%上升至35.7%,而同期的國內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則由31.5%下降至21.6%。我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經驗明顯表明,在相關主體的實際利益受到沖擊或影響時,依靠政府或社會的力量對受損群體進行補償是保證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前提。
同樣,在改革推進到今天需要我們的國有企業職工徹底放棄其國有職工身份的時候,即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時,政府對國有職工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補償同樣是不可忽視和不能省略的。因為,國有職工特別是那些和共和國同齡的國有企業職工,他們一方面為我國的工業化起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而另一方面,他們在計劃經濟時期卻沒有獲得相應的貨幣收益報酬,政府以包攬國有職工全部后顧之憂的承諾(政府或企業養老、免費教育、公費醫療、公費住房等等)將本應屬于職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轉化為國有企業積累或國家重點建設投資。很顯然,在政府繼續包攬國有職工的全部后顧之憂時,或者說政府并不要求國有企業職工走向市場自謀職業的情況下,是不存在對這些職工的原有勞動報酬進行返還或補償之說的。然而,在國有企業普遍存在著勞動邊際產出低于勞動報酬甚至已降為0的情況下,動員國有企業勞動者放棄其國有身份或走向市場、自謀職業便自然成為能否繼續推進國企深化改革的一個關鍵環節,雖然這一舉措令廣大的國有企業職工在感情上難以接受,但它對我國的國企改革乃至整個城市經濟體制改革來說卻是無法回避或難以逾越的關口。
實際上,對于我國國有企業職工來說,需要解決的不僅僅是身份轉換或過去勞動報酬補償問題,而且還要解決他們的工資拖欠和減發問題。所謂職工工資拖欠是指因各種原因未按時發放職工基本工資長達一個月及其以上的行為;所謂職工工資減發是指減發了職工月工資百分之十以上并持續減發三個月及其以上的行為。1993年上述兩項所涉及到的職工人數便達629萬人,其中拖欠工資涉及258萬人,減發工資涉及372萬人;到1997年,上述三項指標分別達1700萬人,1145萬人和556萬人,比上年分別增長53.4%、120.7%和-5.8%。據資料表明,1993-1997年期間我國國有和集體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累計涉及2455萬人次,其中1997年所涉及職工人數占全國職工總數比例為16.8%,這相當于平均每六個職工就有一個職工遭遇拖欠或減發工資的不公正待遇。自1993年以來,拖欠、減發工資累計額超過500億元。大面積拖欠、減發職工工資問題,不僅是一個急需解決的經濟問題,還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政治與社會問題。人心穩定是社會穩定的核心。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完善的過程中,我們不僅要解決國有企業職工的過去勞動補償和工資拖欠與減發等問題,而且必須建立一個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以穩定人心。
然而更為棘手的問題是,依據我國政府的現有財政能力根本無法實現成百上千萬的國有職工身份轉變,因此,補償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籌措便自然成為國企職工身份轉變過程中的關鍵。而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唯一的可取之策便是通過國有產權改革(如在國有控股公司中進行國有股減持等),變現部分國有資產,從而為國有企業職工的身份轉和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掃清障礙。
注釋
(1)林毅夫.充分信息與國有企業改革[M].上海:三聯書店,1997.
(2)趙曉.關于國企改革的一種獨特見解[J].經濟學消息報,2000-10-6.
主要參考文獻
(1)洪銀興.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的秩序[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0.
(2)許成安.國企改革中的國有資本退出問題[J].財經科學,2000(3)。
(3)曹子堅.改革的推進方式及其對受損者的補償[J].經濟學家,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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