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發展論文:城市物業監管的途徑透析

時間:2022-02-19 03: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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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發展論文:城市物業監管的途徑透析

本文作者:黃闖工作單位:南陽師范學院

城市社區物業管理行政化的主要原因

1.社區業主缺乏合作能力導致集體行動困境社區物業管理的強勢行政化行為是與社區業主的弱勢地位相對而言的。社區業主之所以處于一種相對弱勢地位,則是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方與社區業主之間地位的非對等性,與組織化的物業管理方的強勢行為相比,缺乏共同體意識的原子化社區居民則處于一種相對弱勢地位。一方面由于社區居民之間本身缺乏有效的合作能力,其無法對社區物業的行政化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社區居民即使能夠合作,但在合作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問題導致集體行動的困境。正如美國學者曼瑟爾•奧爾森所說,“如果一個集團中所有個人在實現了集團目標后都能夠獲利,由此也不能推出他們會采取行動以實現那一目標,……有理性的、尋求自我利益的個人不會采取行動以實現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4](P2)。對于社區物業管理方的行為直接損害了社區業主利益,社區居民很難形成合力共同維護其利益。因為在多元產權構成的利益共同體中,成員越多、規模越大,每個委托人分享的份額就越小,多元產權主體搭便車的傾向就越嚴重,一旦出現搭便車的個體行為,就會帶來群體共同意志的瓦解和集體行動邏輯的混亂。除非一個群體中人數相當少,或者除非存在著強制或其他某種特別手段以促使個人為他們的共同利益行動,否則理性的、尋求自身利益的個人將不會為實現他們共同的或群體的利益而采取行動。[5](P106)如果社區業主對物業管理方的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的壓力,這就進一步強化了物業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2.社區居民需求多元化導致社區利益分化隨著住房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現在城市的物業小區都是由不同社會地位、不同工作單位、不同工作性質的異質性社會成員構成,社區居民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他們對社區共同利益的認知和保護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面臨著社區物業管理方不當行為時的反應也有所不同的。一方面,社區業主購房住房的動機是多元的。社區業主購買住房可能是投資升值,也可能是自住,社區居民購房的動機不同導致社區居民很難建立起相似的共同利益。對于居住在社區里暫時租客與長期使用者,以及自住業主與投資業主來說對社區利益的需求都是不一樣的,只有居住在社區內的真正業主才會關心社區的公共利益。另一方面,社區居民收入水平不同。收入水平的分化導致對于社區提供服務的需求也是多元的,對于收入水平較高的群體由于喜歡高品質的生活,能夠承擔較高的收費;而對于收入較低的群體來說則喜歡收費較低的服務項目。社區內不同群體利益的分化已經是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社區內居民行為取向的多元化無助于遏制物業的行政化。3.社區物業產生過程異化社區物業關系的運行邏輯是,城市居民向房地產開發商購房后成為業主,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自己的自治機構,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將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向業主提供各種物業管理服務,業主則需要付費來購買物業管理服務。也即說社區物業管理應該是社區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聘用,而實際上社區業主以及業主委員會很難對其施加任何的影響。[6]因為大多數情況下物業管理方作為一個既定的事實而存在被社區業主所接受,從一開始就確定了業主和服務方之間的不平等關系。[7]在現行制度安排下,一旦購房者決定購買開發商的房屋,他個人就已經同意接受了開發商主導的物業服務。[8]因為根據2007年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這里看似在保護業主的權利,其實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業主選擇物業的自主權,只能被動接受社區物業管理提前存在和介入社區管理的既定事實。這也使得部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堂而皇之的作為一個既定事實對社區物業進行管理,進而在心理上強化了其處于強勢地位的事實。4.政府及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能缺失社區物業管理行政化的一個重要的誘因在于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能的缺位,政府及相關部門并沒有對社區物業管理中的不當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國家、市場、社會三者之間權力再分配的不對稱性決定了社區物業關系中的權力博弈是力量對比失衡的非均衡性博弈。[6]因此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對社區的和諧發展顯得異常重要。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對房地產行業和物業管理行業進行行業管理和監督。而在現有的房地產市場亂象頻出沒有能夠有效治理的情況下,政府并沒有動力去監管基層社區的物業管理的一系列不規范行為。[9]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并非純粹的市場化運作,而是摻雜著一些行政部門和利益集團的利益,導致相關政府主管部門并沒有能夠及時糾正問題,相反由于其縱容行為進一步強化了社區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雖然小區業主的維權意識在不斷高漲,維權行為不斷出現,但是如果每一次正當的維權行為得不到政府的積極參與支持,維權行為就很難得到好的社會效果。如果政府部門能夠及時糾正社區管理中存在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于社區居民反應的問題能夠及時回應,就能弱化物業管理方的權力過大等行政化行為,減少社區范圍內的各種糾紛,構建良好的社區公共秩序。

促進城市社區物業管理良性發展的對策

社區物業管理作為社會化、市場化的管理行為,對于城市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對于改善人居環境、穩定社會治安、促進和諧社會建設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管理過程中存在的行政化管理行為,不但與我國基層社會管理機制創新背道而馳,而且還影響了社區物業治理的績效,導致社區業主無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務,降低了社區居民的滿意度,甚至導致各種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因此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化解社區物業管理中的行政化傾向,維護社區業主利益,促進基層社區和諧穩定發展。1.建立和完善城市基層社區自治組織在城市基層社區管理范圍內主要存在兩大社區自治組織,社區業主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它們作為基層社區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治組織,可以部分消減物業公司與社區業主之間權力的非對稱性,對于基層社區物業管理的行政化行為有著一定的抑制功能。但在當前社區業委會和居委會面臨著一系列的困境導致其并沒有能夠發揮其應該具有的功能。對于業主委員會來說,它們面臨的問題有:首先,在部分的物業小區內,根本就不存在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需要一定繁瑣的程序,如果缺乏社區物業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社區業委會的成立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其次,業主委員會的日常運轉增加了社區業主的經濟負擔。業委會作為業主們的自治組織,其日常運轉經費來源于全體業主的繳費,這無疑增加了業主的經濟壓力。如果業主不愿意繳納費用,業委會則根本無法正常運轉。再者,即使存在業委會,但業委會內部利益的分化可能導致其根本不能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因為業主和業主委員會是一種委托關系,在這種關系模式下,由于信息不對稱,委托人難以對人的行為決策進行全面的、徹底的監督和約束,于是就存在一個人的“道德風險”問題。而且,在一個社區內有諸多的業主,業主委員會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其所有權的主體并不是單一的,而是多元的。這些多元主體之間既有共同的公共利益,也有各自的特殊利益需求。因此在具體的事務處理過程中,就很容易出現利益上的紛爭。[10]正如有關的研究顯示,當前業主委員會存在五大難題: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籌建難、正常運作難、司法維權難以及對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監督難。[11](P295-300)所以在當前的現實困境下,為了減少社區物業管理方的行政化行為,在不斷建立和完善社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時,可以通過不斷完善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功能消解社區物業管理方的利益沖動。因為社區居民委員會作為一個既定的維護社區居民利益的組織具有較強的合法性和權威性,其具有足夠的權威能夠協調社區居民與社區物業管理方之間的糾紛,維護社區各方的利益。當然社區自治組織的存在并不是一個與社區物業管理公司的對立性存在,而是通過多元合作式的治理共同維護社區相關利益方的利益,維護社區物業可持續性發展。2.加強城市物業社區共同體意識建設社區本應是居民的生活共同體,本應是鄰里而居、守望相助,但由于居民在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中難有交叉匯集,加之居民的社會地位、教育和職業經歷亦各不相同,故難有情感交集,難以形成共同意識。[12]因此加強物業社區共同體精神建設,增強社區居民的認同感是促進社區物業良性發展的重要措施。一方面需要增強社區業主的主體性意識。物業小區是業主的小區而不是物業公司的小區,物業管理本質上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利的體現,業主作為物業的所有人,是物業管理的主導者和物業服務的消費者,并通過業主大會行使物業管理的權利。[13]另一方面需要加強社區居民之間的互動和參與,增強社區居民之間的了解和信任,構建具有社區特色的社區文化,增強社區居民之間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最終使得居民小區真正成為親密無間、守望相助、出入相友的和諧物業小區。3.加強政府及相關部門在社區物業治理中的責任首先,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的準入資格和退出機制。一方面要完善社區物業的準入機制,加強社區物業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升社區物業管理人員素質。對于沒有物質管理資質的企業在社區中的存在,相關部門應該采取嚴查的方式禁止其進入。另一方面要完善社區物業退出機制。如果社區物業管理中存在一系列不規范的行為而且不能及時更改就要取消其相關的資質。其次,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權力,加強對社區物業管理監管。雖然社區居民有著強烈的社區物業管理需求,但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方不當的管理服務行為弱化了社區居民的物業需求,而且導致物業和業主在許多情況下成了勢不兩立的對立面。因此為了社區物業管理的可持續發展,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要規范社區物業管理者的權力,加強對社區物業監管,規范物業管理企業的收費行為。而且由于社區物業管理是一個低技術含量的低端行業,其所需的勞動力并非高端人才,這就決定了物業管理的人工成本是低廉的,物業管理不能是也不能被允許是暴利的行業,[14]因此,政府要嚴格禁止社區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暴利行為。再者,暢通社區物業居民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充分發揮居民委員會在社區物業管理中的監督作用。政府及相關部門對于社區業主提出的問題應該給予及時回應,做好社區業主和社區物業管理方之間的溝通,防止問題的不斷累積導致突破業主的心理防線,增加問題解決的難度。最后,完善社區物業管理的財政稅收支持。雖然社區物業管理采取的是市場化運作方式,其在運作過程中有著強烈的經濟利益沖動。不過由于社區物業的管理行為是一個有著明顯正外部性特征和社會效益的管理行為,正如有學者指出:實施物業管理對物業直接相關者———物業所有者(或稱業主)和房屋使用者有價值,對其他相關者也有價值。如果物業管理的投入完全由物業直接相關者承擔,其他相關者所獲得的價值便構成了物業管理的外部性。外部性的存在,影響了物業管理投入者的積極性,進而影響物業管理的生產和消費循環。[15]因此,在管理的過程中為了減少其經濟利益屬性與社會利益屬性之間的沖突,社區物業的管理行為不能等同于單純市場化行為,政府應該對其給予一定的財政稅費優惠政策,鼓勵支持其向良性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