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移民規劃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28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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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水利工程規劃設計重要組成部分之一的水庫移民安置規劃,其優劣既關系水利工程建設本身,更關系當地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等眾多方面,因此在移民項目的不同部分、不同階段、不同層次評價中,應該謀求移民系統的整體優化而不苛求一項或幾項指標的最優,從不同角度對水庫移民規劃進行綜合評價研究。
1水庫移民規劃綜合評價的必要性
水庫移民規劃綜合評價的必要性是由水庫移民項目社會、環境和經濟發展目標的綜合性、移民工作復雜性和系統的層次性所決定的。
1.1項目社會、經濟、環境目標的綜合性
1.1.1社會因素復雜
水庫淹沒范圍廣,移民數量一般較大。由于水庫一般建在偏遠山區,因而移民不僅大多貧窮落后,而且還有可能涉及少數民族問題。由于山區空間地域條件限制,當地移民安置容量有限,很難全部在當地就地安置。若需遠遷,又涉及文化、經濟、社區組織、風俗、生產技術、生活習慣、心理等一系列復雜因素的整合問題。這些問題解決的好壞,不僅關系到水利項目能否順利建設,能否盡快發揮投資效益,更涉及當地社會能否安定、經濟能否發展,移民生產生活能否恢復與發展的大問題。稍有不慎,還會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
1.1.2環境影響深遠
水庫淹沒肯定會給當地氣候、動物、植物、地質等生態環境系統帶來難以避免且久遠的影響。與此同時,大量的移民重新建設活動也會給移民安置區周邊環境帶來諸多影響。相對而言,移民對生態環境的影響是部分可控制可調節的。因此,做好移民規劃中的環保影響評價和保護措施優化,追求良好的環境效益也是事關久遠的重要目標。
1.1.3經濟因素制約
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進行大型水利工程建設的投資是有限的,移民經費不會十分寬裕,要解決移民生產恢復與發展,脫貧致富,并可持續發展,必須就移民規劃的社會經濟發展目標進行優化與評價。
從上述目標分析可見,移民規劃中環境容量利用恰當、環保措施得力將有利于移民的經濟恢復與發展。經濟發展了,移民的生活水平與生活質量自然提高,如果經濟能夠持續發展,移民的心態自然平和向上,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就容易溝通,社會就容易趨于穩定。因此,這些目標是相關的和統一的。與此同時,這些目標之間也存在矛盾。實現移民安置方案的環境、經濟、社會等單目標最大化與多目標綜合最優化是不可能協調一致的。不同的目標要求,在資金投入、土地利用、資源分配等方面都會有不同的結果。過分強調某一方面目標的實現,就必然影響其他方面目標的實現,同時也必然會有不同的安置方案。例如,過分強調移民環境容量與環保,就近安置移民的數量就會減少,外遷安置的移民數量就要增加,這不僅加大移民資金投入,更會增加外遷移民安置及其與安置地社區整合的難度。由于生態環境、經濟、社會方面的目標追求對資源配置等方面的要求存在矛盾是客觀存在和無法回避的,因此,在需要對移民規劃進行多目標多層次方案綜合評價,選擇各種目標可以統籌兼顧、資源配置盡可能合理的方案,以實現移民安置綜合目標的最優化。
1.2系統的層次性與綜合性
移民規劃方案是由不同層次組成的。根據移民安置任務和移民安置區資源條件、環境容量、生態環保要求以及移民資金等客觀條件制定的總體移民規劃方案,是第一層次的方案系統;在總體方案之下,可能又分本組安置、本村外組安置、本鄉外村安置、本縣外鄉安置、本市外縣安置、本省外市安置、出省安置等安置方案組合等第二層次方案系統;然后分轉型農業安置、企業安置、第三產業安置為主等方案。各層次的方案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由與其相關的系統環境和其他因素密切相關。系統之間是有層次性的,而且系統與系統的界限是相對的,隨人們研究的范圍和角度而確定。當我們研究移民規劃總體方案時,只強調子方案與整體方案間的線性因果關系,而忽視了子方案與其系統環境的聯系既有線性又有非線性、非定量的關系就不能確保子方案的可行性與合理性。盡管各級方案所處層次不同,內部各異,但又存在有機聯系,不能彼此割裂與排斥。因此要在分散決策的情況下,必須通過總體目標的綜合評價才能實現總體優化的目的。
2水庫移民規劃綜合評價方法
2.1經驗型綜合評價方法
移民規劃的最后決策,以往多在專家論證基礎上由領導者決策,如果領導者水平、經驗以及對項目情況的了解深度不夠,往往出現偏差,并給移民生產生活恢復和社會安定帶來諸多問題。隨著科學決策的提倡,單純經驗型決策的做法日趨消失。
2.2計算型綜合評價方法的一般程序
2.2.1確定綜合評價目標
移民規劃綜合評價目標側重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環境優化等方面,如何細化與要求,則要兼顧眼前與長遠,局部與全局,經反復比較、權衡利弊后確定。盡可能避免選擇定位不當導致評價的失敗。
2.2.2確定評價范圍
評價范圍涉及實現各評價目標的各種因素及其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主要有移民資金及年度分配;移民人數及其地域、民族、職業、生活狀況、文化技能等;可供后遷的環境容量、可供外遷的地域與條件;移民政策與安置標準……等,必須把握主要因素,確定適當范圍,既要確保評價的準確性,又避免太大的工作量。
2.2.3確定評價指標和標準
評價指標是評價目標的具體化,指標的設立不僅與移民規劃的目標、特點、類型、規模有關,而且與子目標所處的層次有關,與視角與側重點有關。指標的設立主要遵循下列原則:
(1)系統性原則。指標體系必須全面反映移民規劃項目的綜合目標,其主要指標既要反映直接效果,又要反映間接效果,確保綜合評價的全面性與可信度。
(2)可測性原則。指標含義明確,所需的數據資料便于收集、計算簡便、便于掌握。
(3)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結合使用原則。運用定量指標計算,使評價具有客觀性,采用定性指標,可彌補定量指標的不足,兼顧使用,能使評價結果趨于合理正確。
(4)可比性原則。指標的趨勢相同,有可比性。
(5)層次性原則。有利于指標權重的分配,便于確立移民方案和綜合效果。
指標體系建立后,以過去的實際經驗為依據,對可量化指標制定出能被評估專家和決策者接受的具體標準和統一的計算方法,對環境優化、社會穩定難以量化的指標等可作定性描述或同尺度的分級,以利測算。
2.2.4確定指標的權重
各種分項指標對綜合評價的影響程度是不同的,為了正確地反映各分項指標對整體評價目標的重要程度,通常通過加權予以修正。因而客觀而正確的確定加權系數成為取得正確評價結果的關鍵因素之一,必須通過選準專家、妥善而正確地搜集和處理專家意見才能得以實現。
2.2.5選擇合適的綜合評價方法
評價經常采用多種方法結合使用,在不同階段采用不同的方法。如何最優,尚需不斷探索與改進。
應注意的是,上述各項程序包括預測、分析、評定、計算、模擬、綜合等工作,它們是要交叉和反復進行的。
3移民規劃綜合評價模型
可根據項目情況選用以下模型:
3.1通用評價模型
3.1.1影響移民規劃方案的因素分析
在移民規劃方案選擇的綜合評價中,主要考慮如下客觀因素:工程移民投資額及年度分配計劃,移民人數、戶數與地域分布,移民的民族狀況、經濟狀況、文化與技能狀況,庫區洪水線以上可開發地域面積與分布,當地自然條件與物產特產狀況,周邊地區經濟狀況與交通狀況,以及國家提供的扶持措施與優惠政策等客觀因素,與此同時,還要考慮移民的意愿,當地政府或組織的要求,移民工作的組織與管理等人們主觀方面的因素,由于這許多主客觀因素都是各移民方案能否成立的條件和背景,脫開或背離這些條件和背景,移民方案就無法成立,也就談不上移民方案的優劣評判了。因此對影響因的分析必須全面、細致、準確,必須主次分明。
3.1.2因素的分類
全部因素可分為決定性因素,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三種類型。
決定性因素是指哪怕其他因素或條件再好,只要這些決定性因素不能滿足,那么相對應的規劃方案就不能成立。例如移民投資總額、移民安置量等,都是決定因素,在任何規劃方案中都必須在確保滿足決定性因素的前題下才能對各規劃方案進行優化與選擇。
客觀因素是指通過規劃方案預期的數據資料計算的定量因素,它是不隨評價人員的主觀意識而變化的因素,如環境容量,工農業產值等。
主觀因素是指那些不能通過數據資料計算而得到,只能通過評價人員結合項目所在地的實際情況,結合類似項目的經驗和主觀理解所做出的定性描述的因素,如生活質量,社會安定等。
3.1.3模型的建立
該模型是將上述三種因素相結合而形成的單一綜合評價指標,它是一個無量綱的指標。
其中客觀因素無量綱指標與權重均需通過專家咨詢確定。
移民安置規劃通用模型計算過程圖
按各項移民方案的綜合評價值的大小進行排序,分值高者即為相對優秀的方案。在此基礎上,再由評價專家或決策者綜合多方面因素最終選擇整體性能最優的方案,經批準后付之實施。
3.2層次—熵多目標決策分析模型
用層次分析法決定各指標的模擬權重,利用決策矩陣提供信息,進一步用多目標決策中熵技術修正決策者先驗決定的優先權重,再確定最優方案。
本模型的基本思想是把復雜的問題分解為各個組成因素,將這些因素按支配關系分組形成有序的遞階層次結構,通過這些因素的成對比較,可以得到各因素在層次中的相對重要性。在綜合人的判斷以決定各因素相對重要的總順序后,可以計算得到權向量、特征根和一般性指標等,從而達到求解的目的。
根據移民規劃綜合評價的特點和要求,經過分析、篩選,可以提出一個類似下列可供參考的層次結構體系。
各層次指標體系中有可量化指標和非量化指標。對可量化指標可通過發展預測模型等方法分析計算得到,對非量化指標,則需通過德爾菲法、請咨詢專家對規劃方案和影響因素進行分級或打分求得。
縱觀以上兩種綜合評價模型可見,雖然在實際評價中均有一定工作量,但其指導思想是正確可行的,經過實踐可通過抓主去次的方法盡可能優化程序,提高效率。與此同時,還可進一步探索其他更好的綜合評價方法或模型,使規劃綜合評價的成果更加科學,以便在特定條件下,能夠選擇一個相對最優的移民方案,為移民的生產生活提供一個更好的持續發展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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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董銘(1970-),男,江蘇六合人,碩士,河海大學經濟學院移民研究中心工作,主要從事工程移民理論及項目社會評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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