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
時間:2022-01-05 03: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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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全疆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執行情況
報自治區審批的樓莊子水庫工程征收耕地按25倍執行,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按30倍執行的,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人均耕地不同的村分別按28倍和30倍執行的。
2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的原因
從目前已開工或完成審批(或核準)的水利水電工程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主要為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和相關各方對征收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2.1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如葉爾羌河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建設資金含國家投資,項目由國家發改委批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嚴格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執行,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16倍。如葉爾羌河恰木薩水電站,屬企業投資項目,項目由自治區發改委核準,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依據《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的規定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倍數為30倍。投資建設主體不同、審批或核準主管部門不同,因此,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不一致。2.2相關各方對征地補償政策規定理解不同如葉爾羌河鏨高水電站工程,該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編制過程中,當地國土部門提出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應采用以行政村為單位的人均耕地來確定,由于該工程建設征地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的5個村,根據各村人均耕地統計結果,人均耕地有1畝以下的,也有1~2畝之間的,因此該項目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出現了30倍(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村)和28倍(人均耕地在1~2畝之間的村)兩個標準。由于《關于公布實施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2011〕19號)中未具體說明確定征收土地安置補助費的“人均耕地”是以征地所在行政村還是以鄉或是以縣為單位來計算,因此在確定上述類項目(征收耕地涉及行政村數量較多且各村人均耕地差別較大的項目)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時,地方政府、項目業主、設計單位及規劃報告審查部門對在什么范圍內確定的“人均耕地”理解不一致,導致各方主張的補償標準不一致。若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采用鄉或縣的人均耕地來確定,那么征收該鄉各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倍數均為30倍。因此,由于相關政策規定不具體,征地相關各方對政策相關規定的理解和把握不一致,導致同一工程征收同鄉范圍內不同村之間同等質量耕地的補償標準不一致。
3同一區片不同工程征收耕地補償倍數不一致引起的問題
以葉爾羌河上的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已開工建設)、鏨高水電站工程(已核準)、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已開工建設)為例,上述3個工程為葉爾羌河出山口處的3個梯級工程,建設征收耕地均屬于山區鄉,涉及莎車縣霍什拉甫鄉和喀群鄉,其中阿爾塔什水利樞紐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阿爾塔什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16倍;鏨高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努爾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征收該鄉多來提巴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恰木薩水電站工程征收霍什拉甫鄉亞瓦格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30倍,征收喀群鄉恰木薩村耕地的補償倍數為28倍。從上述工程征收耕地補償標準及實際工作遇到的情況來看,在同一區片依據現行政策規定確定的耕地補償倍數存在差別,會給征地補償相關工作帶來問題。(1)以“人均耕地”確定征收耕地安置補助倍數的規定,存在當地上報人均耕地統計數據不準確或某些地方干部為爭取耕地補償費用謊報人均耕地數量的可能性,如一些工程出現當地統計部門和當地村委會出具人均耕地證明數據相差較大的情況;(2)相關政策規定不夠具體,在編制及審批移民安置規劃時,設計單位、地方政府及業主單位對“人均耕地”的統計范圍理解不一致,導致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出現地方政府和項目業主之間相互扯皮,同時也增加審查部門工作難度;(3)征地補償實施階段,同一區片同等耕地被征收的不同村組農民難以接受不同倍數的耕地補償費用,會導致地方政府實施難度加大,移民攀比上訪情況增多,嚴重影響區域社會和諧及穩定。
4推行區片綜合地價的必要性
4.1推行區片綜合地價是當前政策規定的要求。自國土資源部2008年6月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公布實施工作的通知》開始,內地多省已相繼制定相應政策并順利實施,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如《黑龍江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辦法》(2015年)、《關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和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2014年)、《甘肅省征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2016年)、《河南省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6﹞48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閩政﹝2017﹞2號)等。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也在2009年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測算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示,并征求相關各單位意見,但目前仍未全面推行該項政策規定。國務院于2017年4月14日公布《關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9號),將原條例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這些與土地征收緊密相關的政策規定的出臺,使土地征收尤其是耕地的征收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發生了變化,這就要求在土地征收的政策制訂上、土地補償標準的運作機制上全面進行規范化,以適應當前形勢和政策規定。4.2實施區片綜合地價是解決合理確定耕地補償標準的有效途徑。原征地補償標準采用以被征收“該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乘以法定補償倍數的辦法,征收耕地的補償倍數按照“人均耕地”確定,這種補償標準存在考慮因素單一、統計誤差較大、各方對政策規定把握不一致的情況,造成同一區片征地補償標準不同。而區片價在測算因素的選擇上,綜合考慮了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個因素,突破了法律規定的年產值倍數法,并運用國際上通用的地價評估方法市場比較法,使測算結果更具科學性和合理性。4.3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向社會公布,且接受社會監督,讓農民充分了解補償標準,維護其知情權和參與權。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是一個剛性的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目前征地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土地的年產值及人均耕地作為測算的依據,在實際工作中不同地類、不同項目之間存在征地補償同地不同價,甚至差距懸殊的問題,造成被征地農民集體和農戶心理不平衡。實行區片綜合地價后,在同一區片內同一地類不同宗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土地用途不同而有差異,確保征地補償價格透明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實權益。
5結語
水利水電工程建投資數額大、征地影響范圍廣,工程建設給當地經濟社會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尤其是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直接影響工程能否順利準,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實現補償公平,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建議全區水利水電工程征收耕地盡快推行實施區片綜合地價。
參考文獻:
[1]崔杰.土地承包地及征地補償案件的法律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2]韓娟.農用地功能價與區片價測算方法在征地補償中的應用研究[D].河北農業大學碩士研究生論文,2007.
作者:孫鈺凱 李筱 單位:新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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