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倫理與構建和諧社會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27 0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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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倫理與構建和諧社會研究論文

[摘要]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民主法制、公平正義的社會,要求進一步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實現司法公正。同時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也為社會主義司法倫理建設提供了指導原則,賦予了新的內涵。

[關鍵詞]和諧社會;司法倫理;社會正義;司法公正

“就如同一個人不可能從他房間和生活中排除至關重要的空氣一樣,倫理因素也不可能從司法(正義)活動中被排除出去,而正義是一切民事法律的目標和目的?!盵1](P39)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而實現司法公正,維護社會正義是司法行為的最終追求,也是司法倫理的最后目標。然而,據社會調查,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表示“非常信任”的占5.98%,表示基本信任的占31.6%,表示不信任的占16.6%,表示不很信任的占20.95%,還有表示因人而論的占30.76%[2](P274)。人們對國家司法人員的這種低信任度表明,我國的司法倫理道德建設還存在很大的問題,而這恰是能否實現公正司法、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因素。這需要我們在這方面下大功夫。

一、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現實意義

和諧社會以其公平、公正和正義為其最重要的特征。司法公正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倫理道德能否遵守,直接關系到國家的法制及其威信。司法人員的德行對于司法活動保持公正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如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就直接影響司法公正的實現,而司法人員自由裁量行為合理性的主要依據是司法人員的價值觀以及倫理道德水平,因而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基礎條件之一。“運用司法自由裁量權解決的問題,既不是需要運用證據來解決的問題,如事實問題,亦不是需要運用權威或辯論來解決的問題,如法律問題,而是需要運用道德評判來加以確定的問題。”[3](P329)然而,我國司法倫理道德現狀還存在種種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1.司法過程中存在各種社會力量對司法行為產生的干擾。法律與道德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司法人員既是職業化人員,同時又是深受道德影響的人。傳統倫理文化中的人情交往強烈地涉入公共法律生活,許多人往往千方百計通過私人人情關系希望購買法律上的豁免,希望人為地干預司法判決,逃避違法行為的司法制裁,這些都會影響到司法人員進行獨立的司法判斷,而一些立場不夠堅定的司法人員就容易受其左右。另外由于司法機關在行政上對政府的依附,造成各級行政機關的權力干預。所以,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司法人員如何正確地把握人情、權力、道德與法律之間的張力尤為重要。

2.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索要或收受財物,進行權錢交易,權力和金錢嚴重地影響了司法人員執法的公正性。說過:官吏的腐敗、司法的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滋生和助長其他腐敗的重要原因。執法人員本身有問題,何以治人。因此,懲治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同樣需要建立一套很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

一般而言,社會大眾對法律的感知總是受一些具體案件處理結果的影響,從而決定他們對法律是信任抑或不信任,是要遵從法律還是違背法律。因此,司法的廉潔與否不單單是司法本身的事。一旦司法不公,對社會將造成極其惡劣的影響,打擊的將是和諧社會的法制基礎。弗蘭西斯·培根曾說過:“一次不公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公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盵4](P143)司法工作是保證國家法律得以實施的手段,國家保護什么反對什么禁止什么,在法律上都有明確規定,司法工作者遵守司法道德,嚴格依法辦事,才能使法律起到應有的體現國家意志的作用。然而司法活動中司法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怎樣對某些較模糊的法律條文給出公正合理的解釋,這些都涉及司法行為中的倫理因素。因此,建立以法制為基礎、公平公正為主要特征的現代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

二、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指導原則

司法倫理是由社會階級結構決定的社會意識形態,其具體內容隨著社會的變遷而變遷。司法倫理既是一定時代、一定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反映,同時還具有一定的歷史繼承性。“每一個階級,甚至每一個行業,都各有各的道德。”[5](P236)春秋戰國時期,墨家提出“兼相受愛、交相利”為核心的道德理想,并以此作為最高立法原則和司法倫理道德的準則,主張“以天為法”、“莫若法天”。而以孔孟為首的儒家則以“禮”作為立法和司法的指導原則,儒家“禮”的許多倫理道德規范既是法律的依據,又是司法的倫理。這些封建社會的司法倫理思想都是為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實現公平與正義的社會,同時也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因此對現代司法倫理建設提出了科學合理、富于人文精神的要求。和諧社會的司法倫理建設必須堅持:

1.公正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是社會主義民主得到充分發揚的社會;是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的社會。這就要求司法倫理必須遵循公正原則。司法倫理的公正原則就是要使司法活動實現公平與正義。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活動的價值目標,也是司法活動的本質要求。司法人員應該從追求正義的目標出發,按照法的精神及其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事務,在一定范圍內修補立法的漏洞,矯正立法的缺陷,實現法的正義。美國法學家勒斯克指出:法的目的在于主持公道,而法院的任務則是審判,公道地不偏不倚地適用法律,解決爭議。如果司法機關失去公正,“一旦人民對法律的信任喪失殆盡,法律和法院的威信掃地之時,人民遇有紛爭將不再尋求社會正義于人民法院,必將轉而尋求幫助于草莽之間”[6]。一般說來,司法公正應該適于三個具體標準:第一,實體法得到嚴格適用;第二,程序法得到正常運行,防止司法活動中的偏見、私心、錯誤乃至腐敗現象;第三,司法結果公正,依照法律作出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裁判[7](P38)。

2.人性原則。司法的人性原則是指司法人員按照法律的規定,在尊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前提下,依據正當的法律程序而進行非歧視性、人道性、理性化的執法行為。和諧社會是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就是要以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目標,從為民眾的根本利益出發,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經濟、政治和文化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司法人員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司法理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樹立和貫徹尊重和保障當事人人權的理念和精神,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服刑人員給予最大限度的人文關懷,尊重公民和當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權利,維護其尊嚴,以公民和當事人為其主體,不能將其置于被處置甚至被凌辱、任由宰割的地位,要讓當事人始終感到有一個公正、透明的“法的空間”存在。法律自產生以來,其根本使命就是禁止以非人性方式對待他人,是從制度上給予人類以幸福和自由的保障,這本身就是一種基于人性良知的善行,司法倫理的人性原則也正體現出“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這一最基本的倫理信條。

3.理性原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的社會,是實現人、社會、自然之間的良性互動的社會,是人盡其能、各得其所的社會。這要求司法倫理必須遵循理性原則。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的理性,司法倫理的理性原則要求在司法活動中,司法人員能夠依靠其所有的智慧和道德力量準確度量各個案之間的差異,并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原則作出理性的適當的判決。司法的公正導源于司法程序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要按照司法理性來運作司法過程;同時司法的公正表現為司法實體的公正,所以司法活動必須運用司法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做到理性司法必須堅持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司法判決的合理性,刑罰適用的節制性,保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公正、合理地司法。

三、和諧社會構建中加強司法倫理建設的幾點思考

構建和諧社會,加強司法倫理道德建設既要加強制度倫理的建設,給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以外部約束;建立有效的責任與獎勵機制,培養司法人員遵守司法倫理規范的自律性;還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在社會主義倫理觀這一大的社會背景下培養司法人員的價值觀。1.加強司法制度倫理建設,形成健全的他律機制。司法倫理是建立在對于司法人員的職業特色清楚意識的基礎上的一套行為準則,涉及跟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怎樣處理,是不是應該遠離商業、遠離政治;還有與法學學術之間應該有什么關系,應該怎樣避免自己的偏見影響司法決策,如何解決司法脫延等各種問題。司法倫理建設方面的一個重要事項是要有一個有效的執行機制。構建現代和諧社會,從制度上、法規上規范司法程序、司法行為,將司法倫理具體化為具有可操作性和外部強制力的具體活動規則,從而規范和約束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的司法活動,保證司法行為的公正性。制定司法人員職業道德要求和規范,以法規的形式規范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使司法倫理道德從一些原則、原理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律細則,使司法人員的倫理道德有法可依,外在的規范可以使司法人員在現實活動中遵守它,從而逐漸轉化為內在的倫理規范,用社會他律促進司法人員的自律。如1995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法官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第30條列舉的法官須受到懲戒的各種行為,都與法官的職業倫理有直接的關聯。

2.確立責任與榮譽相結合的機制,形成追求公正司法的風氣。發生倫理學的研究表明,道德的形成和發展一般有兩個階段:道德的他律階段和自律階段。他律階段是“應該做的”階段,當這種“應該做”變成道德主體的一種內心要求時,道德主體就獲得道德自由,表現出強烈的道德責任感,從而依據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范自覺地選擇和決定行為。責任與榮譽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統一表現于一個人的自尊心與自愛心。作為維護司法公正的職業承擔者,司法人員必須充分認識和理解并隨時準備承擔自身的判斷活動可能帶來的道德責任、政治責任和法律責任。榮譽把社會對司法人員的客觀評價轉化為司法工作者的自我評價,從而使司法人員能夠更好地履行司法倫理道德的要求。榮譽是社會對一個人履行義務、德行和貢獻的贊賞和評價。當責任與榮譽都無法推諉的時候,法官追求正義的熱情與智慧便會被激活,而一個擁有責任心和榮譽感的人才能自覺地按照社會的要求、法律的要求、倫理的要求履行義務。

3.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為司法倫理建設提供良好的宏觀社會環境?!八痉▊惱韺W是馬克思主義倫理學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司法倫理學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8](P7)因此司法倫理建設也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組成部分,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提高了,司法倫理建設就會取得更好的效果。“為人民服務”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道德的核心,也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和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司法工作者必須“嚴格執法,熱心服務”,盡心盡力維護人民的利益,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甘當人民的公仆。同志曾明確指出,社會風氣是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是社會價值導向的集中體現,并提出“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新榮辱觀。這一榮辱觀同時也是當代司法人員的行為標準。例如“以服務人民為榮,以背離人民為恥”,要求司法人員必須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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