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我國小額消費現狀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0 1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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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小額消費現狀研究論文

摘要: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在一定程度有著重要意義及構建的必要性。然而在我國的立法中并沒有關于小額訴訟制度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審理小額消費糾紛案件仍適用的是簡易程序,造成了訴訟上的拖延和成本的浪費,阻卻了消費者走近司法的腳步。這不但暴露出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滯后性,而且也充分的暴露出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滯后性。雖然我國有些地區的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嘗試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來審理小額消費糾紛,但是由于在立法上缺乏統一的規定,導致了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混亂的局面。因此,有必要將小額訴訟程序納入到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及時快捷的解決小額消費糾紛。本文以此切入,對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構建做了一定程度上的探討和研究。

關鍵詞:小額消費訴訟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民事訴訟程序

一、我國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必要性及意義

消費者權利的實現狀況和程度,是檢驗一個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水平和層次的最重要的尺度。通過對我國目前小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的分析,可以看出,不論是從立法上還是從實踐中,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現狀都不能令人滿意。這樣的現狀要求我們必須從預防和救濟兩個方面做起,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訴訟是消費者解決消費糾紛最有力的,最徹底的保障。所以,有必要根據消費糾紛的特點,特別是小額消費糾紛的特點,構建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這也是我國國情的需要。

(一)在我國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制度必要性

通過對消費者維權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方式還是比較落后和脆弱的。由于消費糾紛的其他救濟制度的軟弱無力,消費者便紛紛把目光投向了司法,希望在國家強有力的司法程序下保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傳統的訴訟程序在維護消費者權益方面存在著缺陷,所以迫使了很多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不得不放棄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權益的希望。因此,廣大消費者希望建立一種快捷、方便和低廉的訴訟救濟制度維護自己的權益,將不經濟降到最低。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便是這樣的一種訴訟制度。

(二)在我國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現實必要性

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人們由原來的“厭訟”思想轉變為“為權利而斗爭”的新意識。同其他國家一樣,我國民事案件也進入了“訴訟爆炸”的時代。面對數量如此眾多的民事案件,法院面臨著巨大的壓力。采用傳統的訴訟程序很難有效的解決這些堆積已久的糾紛。法諺云:“遲到的正義為非正義”,雖然簡易程序是解決大量的民事案件的法寶,但是簡易程序仍是一種相對完整的訴訟程序,對于大量的小額消費糾紛來說,適用簡易程序來解決,訴訟成本仍然很高。雖然國家對司法投入的資源不斷的增加,法院適用簡易程序解決了大量的小額消費糾紛,但仍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因此,適用簡易程序解決小額消費糾紛不是一個可行的長久之計。這就要求我們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一種比簡易程序更加簡化的程序,來解決我國小額消費糾紛,這不僅減輕了消費者的訴訟成本,而且也使國家的司法資源得到了高效的利用。

(三)在我國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意義

通過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建立的現實必要性和制度必要性的分析,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

1.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設立,可以彌補我國小額消費糾紛法律解決方式上的不足。我國沒有像其他國家那樣,設立專門的訴訟程序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所以,如果在立法上增加了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就會彌補我國立法上的這一缺陷。

2.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設立,為消費者特別是小額消費者提供了實現自己權利的法律保障。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特點是,簡單、快捷、方便,訴訟成本低廉,為小額消費者提供了接近和利用司法的機會,為使小額消費者的權利能夠得到有效及時的保護提供了保障。

3.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設立,將有利于消費者法律意識的增強,有利于改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治環境。由于消費者可以有效的利用司法制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有力的同侵犯自己利益的行為作斗爭,這就會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使人們自覺的運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改善整個國家的法治環境。

二、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具體構建

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在實踐中之所以會出現這么多問題,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目前我國關于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缺乏統一的法律規定。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統一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

(一)關于適用范圍問題

適用范圍是指小額消費訴訟制度在我國都適用于哪些案件,這是構建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第一步。這一問題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適用的糾紛類型。不言而喻,小額消費訴訟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消費糾紛的,特別是小額消費糾紛,是發生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基于消費活動而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的身份只能是消費者和經營者,糾紛只能發生在消費活動中,其他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都不能適用這種訴訟制度來解決,這樣才能保證這種訴訟制度真正的為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而運作。

2.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適用的當事人范圍。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價值取向和程序目標就是低成本、高效率,保障當事人接近司法救濟的權利的平等性。雖然根據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對當事人的原告資格不加限制,可以是消費者個人,也可以是作為法人或商人的經營者。但是基于制度設計的理念,作為弱勢一方的小額消費者應當成為本訴訟制度的適用主體。雖然該制度也不排除法人或商人作為小額消費訴訟的原告,但對其在一定時間內運用該制度提起訴訟的次數做出了限制,防止這種制度淪為法人或商人向消費者討債的工具,實現“小額訴訟法院的平民化”的價值目標。

3.我國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適用的標的額范圍。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一個重要的關鍵詞就是“一定數額以下”,即訴訟標的額的大小。筆者認為,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適用的標的額的范圍在1000元到5000元為宜。各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制定出本地區適用該制度的標的額的范圍。

(二)關于管轄原則問題

關于管轄原則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級別管轄;二是地域管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保護弱勢消費者的權益,所以在訴訟管轄的規定上應當采取方便當事人就近利用的原則。

1.關于級別管轄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案件應當由基層人民法院來審理,在基層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小額消費訴訟法庭,像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一樣,專門解決小額消費糾紛。這樣不僅會使司法資源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且還會大大降低消費者的訴訟成本,使大量分散的小額利益得到救濟。

2.關于地域管轄的問題。在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中,審理案件應當采用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的管轄原則,以保護弱勢當事人的司法救濟權真正的實現。因為小額消費糾紛訴訟標的額小,如果當事人需要花費大量的交通費用才能到法院參加庭審的話,那么他就完全可能放棄訴訟。所以在地域管轄的規定中,應當讓當事人選擇訴訟成本最小的法院進行訴訟。

(三)關于訴訟參加人問題

小額消費訴訟制度是一種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救濟制度。因為訴訟標的額較小,案情并不是很復雜,因此,為了實現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的平衡,筆者認為,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應當鼓勵本人參加訴訟,禁止律師此類案件。對于這樣的規定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1.鼓勵本人參加訴訟,禁止律師小額消費訴訟案件。從相關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上來看,基本上都是鼓勵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因為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設計理念就是低成本的訴訟制度。當事人自己參加訴訟不僅可以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也有利于當事人對法律的理解,增強他的法律意識,也有助于社會法律環境的改善。因此,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中應當規定鼓勵小額消費者自己參加訴訟。

2.對于是否允許律師小額消費訴訟案件,筆者認為,為了避免雙方當事人由于經濟和信息上的不平等而導致訴訟上的不平等。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也應當規定禁止律師小額消費訴訟案件。

(四)關于舉證責任問題

各國關于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中的舉證責任問題,都傾向于減輕和免除小額消費者的舉證責任,以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的不平等的地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我國的消費糾紛按照民事訴訟程序來審理。民事訴訟中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而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舉證責任問題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說明,按照消費糾紛屬于民事糾紛的規定,在消費糾紛中也應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筆者認為,在小額消費訴訟制度中,根據舉證能力和舉證責任相當的原則,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規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行為”中的消費糾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如在醫療侵權糾紛中,醫院應當對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果醫院拿不出證據,法院就判醫院敗訴。這無疑是對弱勢群體的一種關注,體現出我國對小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視。公務員之家

(五)關于便民措施問題

構建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目的,就是給小額消費者提供一個省事、省時、省錢的救濟途徑,在其權益受到侵害時,能夠有一個方便、快捷、低成本的救濟手段可以利用。因此,我國的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設計應當充分體現出其便民性的特點。筆者認為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便民性措施應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文書的簡化。為了鼓勵和方便小額消費者親自參加訴訟,小額消費訴訟的起訴狀可以簡化,可以采用由法院統一印制的表格,當事人只要把需要填寫的內容填好即可,不必提交專業化的起訴狀。如有不懂的法律問題,可以向專門的咨詢法官咨詢。小額消費訴訟的裁判文書也可以簡化,對裁判的主文記載即可,而裁判的事實和理由即可省略。

2.開庭時間的靈活性。關于小額消費訴訟制度開庭時間的規定,以方便當事人為原則。如果當事人方便,可以在其提起訴訟當日就可開庭。如果當事人沒有時間,日間需要工作,那么為了方便當事人訴訟,開庭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

3.證據規則的簡化。在小額消費訴訟程序中,不必遵循傳統訴訟程序中繁瑣的證據規則,不適用庭前證據交換制度,當事人可以隨時將其攜帶的證據在法庭上出示,或將證人帶到法庭,法官也不必拘泥于詢問證人的順序的限制。

4.審理時間的縮短。因為小額消費訴訟的標的額較小,為了減輕小額消費者的訴累,避免消費者對訴訟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審理盡量在一次辯論期日內終結。所以,在開庭前應當提醒當事人適用小額消費訴訟制度的后果,要求當事人于開庭之日攜帶所有的證據和證人,采用所有的攻擊和防御手段。在審理期限上,根據我國消費糾紛眾多的國情,同時考慮到防止訴訟的拖延,應當明確規定小額消費糾紛的審理期限為1個月,并且不得延長。

注釋:

[日]小島武司著.陳剛,郭美松等譯.訴訟制度改革的法理與實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8頁.

王彪.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完善.中國期刊網.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