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社會意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20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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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指出現行的精神病人收治體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也缺乏嚴格的法律程序保障,導致正常人被錯當成精神病人被強制收治;應建立和完善強制收治體制,規范強制治療行為,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關鍵詞:精神病人;強制收治;收治體制
近期,“被精神病”事件的新聞時有發生,所謂“被精神病”,是指將正常人當成精神病人強行送精神病院,限制人身自由、強行接受治療。如,湖北的彭寶泉、河南的徐林東、廣州的鄒宜君等。2010年4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的網友彭寶泉,因拍攝了幾張群眾上訪的照片后,被送進派出所,并被派出所送進當地的茅箭精神病醫院,而家屬竟被蒙在鼓里;2003年10月30日,河南省漯河市農民徐林東因幫助殘疾人狀告鎮政府而被送進精神病醫院,六年半時間里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2006年10月21日,因家庭糾紛,廣州的鄒宜君被家人送進精神病醫院。此類事件的頻發,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精神病人,這類平時不被人注意的群體成了人們熱議的話題,精神病人在診斷、收治、監管等方面暴露出的嚴重問題也浮出水面。
一、我國精神病人收治現狀
我國精神病人的收治方式有二種:一是自愿住院治療,這類病人對自己的疾病有一定自知力,會主動求醫。二是非自愿住院治療,即強制收治,部分是由親屬委托醫院收治,部分是流浪精神病人或司法實踐中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由政府部門強制送治。據統計,目前在我國精神病院60%以上的住院患者屬于強制收治。
我國至今還沒有出臺一部專門針對精神病人收治、監管的法律,對精神病人的診斷認定、監管、強制治療等問題缺乏明確規定。精神病院收治病人時沒有一個判定的標準,也毫無程序可言,有的先進行初診,如果判斷有精神病癥狀,進行收治;有的不進行初診,只要親屬或政府部門委托醫院收治,就被強制收治觀察。當前精神病人收治制度的缺失和收治標準的不明確,引發了一系列問題,導致正常人被誤當成精神病人被強制治療事件頻頻發生。
二、“被精神病”事件頻發原因、根源及折射的問題
(一)“被精神病”事件頻發原因
“被精神病”事件頻發的原因既有法律的空白,也有醫學的模糊。精神病人是指存在嚴重心理障礙的人?;颊叩恼J識、情感、意志、動作行為等心理活動均可出現持久的明顯的異常。他們往往有不同程度的自制力缺陷,患者往往對自己的精神癥狀喪失判斷力,認為自己的心理與行為是正常的。精神疾病跟生理疾病比較而言,最大的差異表現在病人對自己病情的認識即自知力,通常病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自知力喪失,病情越重自知力越缺乏。
由于精神病學是一門經驗科學,除了少數器質性精神病外,大多數精神疾病并不能通過客觀的儀器檢查來判斷,因此,是否精神病是由人來主觀判斷的。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精神病的方式主要是通過與病人交流、向病人親屬了解其有無異常的行為舉止,如果某些親屬出于不良動機提供虛假情況,就有可能會把正常人收治進來。一個精神正常的人被強行送入精神病院后會一再辯解自己沒病,而不承認有病則會被醫生認為是“缺乏自知力”,精神病人都說自己沒病,越說自己沒病就越證明有病;這個人可能還會進行反抗,而這種表現也會被醫生視為躁狂的特征;他可能還會訴說遭到了親屬的迫害,對此親屬自然是徹底否認,而醫生則會認為這個人有妄想、幻覺,病得很嚴重了。
另外,由于在實踐中強制住院的醫學標準比較寬松和模糊,導致精神科醫生裁量權過大,一名接診精神科醫師就可以決定強制住院。對于一些有不良動機的親屬強行送來的“病人”,醫生可能先入為主,既然親屬說有病,那就很可能有病,而有些精神病院為謀求經濟利益,只要病人親屬能夠支付治療費、住院費,就強制收治;甚至,某些精神科醫生出于某種私利或者迫于某種壓力,明知就診者沒有精神病,而故意診斷為有精神病,繼而將其強制住院。
(二)“被精神病”事件頻發根源在于法律缺失
我國現有法律中,尚無針對精神病人收治方面的專門法規。《精神衛生法》從1985年開始立法,到去年6月公布草案,其間歷時25年,至今仍未能出臺。目前除了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強制收治有一些原則性規定外,關于強制住院的全國性規范,僅有衛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發出的《關于加強對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內容如下:“1.臨床癥狀嚴重,對自己和(或)周圍構成危害者;2.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3.嚴重不能適應社會生活者;4.伴有嚴重軀體疾病的精神病人應視軀體疾病的情況協調解決收治問題;原則上應視當時的主要疾病決定收治醫院和科室;5.其中對出現嚴重自傷、自殺、拒食或嚴重興奮、沖動傷人、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會治安者應屬緊急收治范圍,并應給予特級護理?!逼渲械?條把“拒絕接受治療或門診治療困難者”列入強制治療的范圍是非?;奶频?“拒絕接受治療者”恰恰可能是精神正常的、不需要治療的人。精神正常者拒絕接受治療,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雖然,許多精神病人“喪失自知力”,不知道或者不認為自己患病,但是,所有精神正常者都不會承認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以“拒絕接受治療”作為強制住院治療的標準,邏輯非?;奶?實際是徹底剝奪了被非法送入精神病院的精神正常者維護自身利益的最后權利。
現行的精神病人收治體制,不僅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還缺乏必要的、審慎的法律程序保障,被送治人缺乏住院自決權,也缺乏質疑和申辯的權利。在強制治療實踐中也缺乏相應的法律監督,公民的治療權利和人身自由權利可以被他人單方面決定、處置,被送治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三)“被精神病”事件折射的社會問題
通過幾起“被精神病”事件對我國現行精神病收治制度進行深入反思,發現“被精神病”事件存在的原因不僅僅是醫學的模糊和法律的空白,更深層的原因在于,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表現在三個層面:一是精神病院的“權力”很大,精神病醫生的裁量權很大,甚至可以未經當面診斷就可以決定強行收治。二是家庭的“權力”也很大,一個家庭成員可以通過捏造事實把另一個家庭成員送入精神病院。三是政府的“權力”也很大,一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為壓制公民信訪,給上訪者戴上“精神病”的帽子。如新京報2008年12月8日報道,山東新泰農民孫法武赴京上訪時,被當地政府抓回送進精神病院,強制收治20余日,后在簽下不再上訪的保證書后才被放出。新京報記者調查發現,在新泰,因上訪而被送進精神病院者不是個別。當地政府解釋稱,信訪壓力巨大,若出現越級上訪,會受到上級處分。當政府將權力濫用到可以把一名正常公民變為“精神病人”,只因為他多次上訪,“敗壞”地方政府的形象時,這時的權力已銳變為壓抑群眾申訴、侵害公民權利的工具,其后果更為可怕。
精神病人強制收治制度的缺乏和不完善,使個人或政府有了空子可鉆,肆意擴張手中權力,可以隨意將阻礙其利益的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要杜絕此類事件的發生,應盡快加強精神病診治、監護和認定的立法,制定《精神衛生法》刻不容緩,從制度上規范對精神病人的管理,從醫學角度強化精神病人的界定,加強精神病人的收治程序,強化對精神病人的監護,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強制收治制度,規范強制治療行為
建立和完善精神病人強制收治制度,可從源頭上杜絕個人或政府鉆法律的空子,濫用權力,防止“被精神病”的頻繁發生。精神衛生法的制定,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就是如何規定強制住院治療,即如何判斷一個人是否是精神病人、是否需要強制治療,強制治療應當履行什么樣的程序,如何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等一系列問題。需明確規定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承認精神病人的住院權
目前,在國際上,精神病人的住院權得到普遍的承認。聯合國《保護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衛生保健的原則》明確規定了精神病人的住院權,英國的《精神衛生法》也規定,正在發病的精神病人,如果沒有危害,他不愿意接受治療,不可以強制。精神病人并非完全喪失自知力,應充分尊重病人的自決權,防止其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非法處置。
(二)強制治療的標準
什么樣的精神病人才需要強制治療??蓞⒄章摵蠂?991年通過的《保護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則》之規定。滿足以下條件才可強制治療:(1)患有精神病很有可能對他本人或他人造成傷害;(2)精神病嚴重,判斷力受到損害,不接受住院治療可能導致其病情嚴重惡化。
(三)強制治療的程序
強制治療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除司法實踐中肇事肇禍型精神病人外,強制治療可由法定監護人提出送治要求,但必須經過醫療看護人同意方可送治;醫療看護人也可根據病人病情主動要求精神病人法定監護人將精神病人送醫療機構檢查與治療。醫療看護人應參與精神病人住院治療中的全程決策,從而保障精神病人住院權的實現。被送治人對強制治療的決定不服的,有權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四)如何防止政府、親屬和醫院濫用權力
可借鑒法國的體制,為了避免家庭成員與精神病醫生惡意串通,法國的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一位與醫院和家庭無牽連的醫生提出收容申請和一份醫學證明,任何一家醫院都不能收容精神病人。
目前我國實際存在的強制治療做法,缺乏有效制約和監督。雖然精神病院和家庭兩者之間,可以形成互相制約的關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精神病院或者家庭單方面把精神正常的人強行住院,但也可能形成利益同盟,分別通過強制治療獲取不當利益。因此,必須有精神病院、家庭和當事人之外的中立方——社會或者司法的干預、監督。社會、司法給予的干預、監督,主要不是針對強制治療中的精神醫學專業問題,而應當是其適用的程序。
(五)建立對精神病人強制收治的監督制度,也就是醫療看護人制度
醫療看護人的職責在于協助醫療、照理看護和回歸社會,促使監護人更好地履行監護職責,防止監護人濫用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權,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醫療看護人應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有較好的法制觀念,與病人之間無明顯利益關系。
(六)對違反法律法規施行強制治療的行為應追究法律責任
未經法定程序,以暴力或其它方式強制他人住院治療,行為人應承擔法律責任。公安機關錯誤決定強制住院治療的,對被強制人承擔賠償責任,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責任。送治人惡意提供虛假病史或病情陳述,導致被送治人錯誤收治治療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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