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諧消費關系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時間:2022-12-09 04:33:00
導語:建立和諧消費關系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和諧社會,首先應該是和諧的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即和諧的社會關系。我們知道,一般的社會關系,包括了從生產到分配和交換、消費的各個環節。其中和諧的消費關系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所謂的和諧消費關系,是消費者在生活消費中和經營者所形成的和諧、有序的社會關系。然而在日常的消費關系中,廣大的消費者卻未能獲得和諧的消費環境。在消費的過程中,形成了廣大的消費者成為消費關系中的弱勢群體這個不爭的事實。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首先,存在著在消費關系中,經營者和消費者實際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客觀上形成了所謂的“店大欺客“的不平等現象;其次,消費者和經營者在利益的分配上也存在不公平的現象,廣大的商家大量的制定所謂的“霸王條款”,或者是采取欺詐手段,從消費者處取得不正當的利益,使消費者權益受損;還有就是經營者未能誠信經營,不將其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信息提供給消費者,人為地造成信息的不對稱,使廣大的消費者在未能把握真實和完整的信息情況下做出錯誤的選擇。
消費關系的不和諧,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新問題,并在很大方面影響整個社會關系的和諧,進而對國家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帶來不利的影響,給國家的穩定和發展帶來隱患,更談不上建設和諧社會。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摘要:
首先,消費關系是作為社會再生產的最后一個環節,它是生產、分配和交換活動的目的和歸宿。沒有消費,社會再生產的其他環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消費關系受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使廣大的消費者對消費領域喪失信心。而作為弱勢群體,權益長久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久而久之,他們會被動,甚至拒絕消費。其結果便是使得社會再生產停滯不前,經濟無法正常的循環和運行,最終影響國家經濟的正常發展,也使得構建和諧社會成為一紙空文。
其次,消費關系是和其他的社會關系緊密聯系的。一個環節處理不好,其他的社會關系也跟著受影響。而一旦其他的社會關系受到破壞,將會引發更深層次的社會新問題,給我們構建和諧社會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比如農民買到假種子,一旦出現顆粒無收,輕者出現廣大農民集體上訪,群體投訴,給社會的安寧團結帶來負面的影響,重者,則產生更大的政治影響,甚至引發政治事件。
再次,消費關系的不和諧,還會造成嚴重的社會資源的浪費。我們知道,一定時期社會資源是有限的。和諧的消費關系,可以使得有限的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利用。構建和諧社會的目的之一就是合理調度一切資源,而不和諧的消費關系,無法對資源合理的配置,甚至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比如經營者的假冒偽劣行為,不僅侵犯消費者的利益,也使得有關國家機關需動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制止和消除它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給我們和諧社會的建設加上了不和諧的一筆。
因此,如何從法律角度出發,構建一個良好、和諧的消費關系便成為我們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任務。而和諧的消費關系本身是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它要求利用政治的、經濟的、教育的和法律的各種手段的相互配合。在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應用法律手段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是最重要的也是最根本的解決途徑。我國已經制定和施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便是為構建和諧消費關系為目標而制定的法律。當然在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同時,國家還要相應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策,完善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法律體系,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而對廣大消費者的法律保護,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配合。這種配合,通常體現為宏觀調控和微觀管理相結合,一般性共同規范和具體領域非凡規定相結合?,F就我國目前已頒現行法律、法規,按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功能,梳理為以下方面摘要:
一、保證商品、服務的質量合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摘要:“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一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p>
除了從正面規定經營者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消費者提供質量合格的商品和服務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還在《民法通則》第122條的基礎上具體列舉8種屬于經營商品或者服務“質量不合格”及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并明文規定摘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币浴懂a品質量法》為例,其第四、第五兩章已就產品質量新問題的歸責方式、賠償責任(包括追償)訴訟時效、解決爭議的途徑、程序,以及對違法者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等都做了較為具體、詳盡便于操作的規定。
二、要求表示活動的真實、規范
商品和服務必須通過市場向消費者銷售或提供。這里就有一個如何在市場中,就商品或者服務,在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進行溝通的新問題。所謂表示活動,從經營者方面說,是運用商標、廣告、標簽、標志、標識、推銷員等形式向廣大消費者傳遞商品、服務或者企業本身的信息,從而起到促銷或引導消費的功能;從消費者方面說,表示活動是獲取商品或服務或企業有關信息資料的主要途徑。消費者只有切實知悉所欲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所需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才能作出正確的選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9條)。有鑒于此,現代國家莫不把對企業表示活動的監督管理列為國家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莫不將商標、廣告等有關表示的立法,作為監督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護廣大消費者權益的重要手段。下面就幾項主要的表示立法簡要加以說明摘要:
1.商標和廣告。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用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而加在商品上或在服務中使用的顯著標志。經1993年修改而重新公布的我國《商標法》,同樣保護注冊的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除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如人用藥品、煙草制品等),必須申請注冊,經核準方能在市場銷售外,其他商品要不要申請商標注冊可由商標所有人自定。賦予注冊商標所有人以受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即使許可他人使用或者轉讓,有關當事人都必須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
使用未注冊商標,不得冒充注冊商標,要在商品或包裝上標明企業的名稱或地址。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同樣應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并接受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不答應有商品粗制濫造、服務質量低劣,以次充好,欺騙、坑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
所謂廣告,按1994年頒布的我國《廣告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摘要:“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睆V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以虛假的內容欺騙和誤導廣大消費者。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違反法律規定,虛假廣告,使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受到損害的,須各自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
2.產品標簽、標志和標識。產品的標簽、標志和標識是指企業直接印刷在產品包裝上或者將紙片等說明文字附于產品上,對產品的名稱、規格、成分、結構、數量、質量、性能、效用、生產日期、生產廠家、貯運要求、使用方法和注重事項、交易條件以及其他有關事項所做的文字說明或圖示。產品的標簽、標志和標識是廣告的依據,但它們不同于以宜傳性的語言形式來傳播商品或服務信息的廣告,而是以規范性的語言和形式來介紹商品的有關事實,所以,它們對于商品流通和消費具有更為直接的影響。
3.商業和服務業的表示活動。商業和服務業或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或兩者兼而有之,其表示活動的內容包括摘要:對本企業的情況及企業的產品或者服務的說明和介紹;對所經銷或使用的其他企業的產品,以及這些企業情況的說明和介紹;監督所經銷或者使用商品的生產企業所附的標簽、標志和標識的正確和完善,并將這些表示如實地轉遞給消費者。其動用的形式有摘要:廣告、企業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商品的陳列或展示、人員介紹、銷售憑證等等。商業和服務業的經營活動和消費者息息相關,其表示活動的內容和形式尤需依法進行,以免為牟取暴利,誘騙消費者上當。只是這方面立法十分薄弱,亟待加強。
三、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適度
消費活動是生產、流通、再生產全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它既是一切社會經濟活動的起點又是其終點,必然要受到市場經濟內在運行機制,即競爭的影響。只要存在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即使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競爭也具有兩重功能摘要:一方面,基于對利潤的追逐和害怕競爭失敗,迫使經營者不斷革新技術,改善經營管理,擴大生產規模,提高產品或服務質量,爭取廣大消費者的認可,從而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使消費者獲得質優價廉的商品或服務的好處;另一方面,基于同樣原因,也可能促使經營者以不正當手段從事競爭,千方百計追逐高額利潤,阻礙技術和經濟進步,而使消費者遭受商品、服務質次價昂的損害。面對這種情況,需要國家加強對市場競爭的監督和管理,其有效規范和必要節制的內容,可概括為限制壟斷和反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壟斷,是對競爭的抑制,從廣義說,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只不過表現為消極的形式而已,必須加以限制。通常所謂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狹義上的,表現為積極地妨礙公平競爭,因而也必須反對。只有公平而適度的競爭才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競爭的監管法律制度應構成為保護消費者權益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上從立法方面闡述了我國目前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在實踐中,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如何完善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摘要:
首先,應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目前,我國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的一大困難就是高昂的維權成本。這在很程度度上阻斷了消費者的維權渠道,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欲望。因此,我們可以從監管部門降低收費、建立消費者保護基金、提高消費者維權的時間效率等方面消除維權成本過高帶來的負面影響。
其次,應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救濟途徑??梢赃m當考慮建立一套消費者權益仲裁機制,專門解決消費者權益糾紛。同時可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消費者權益的行政裁決權,并可借鑒國外的做法,在法院專門設立小額消費糾紛的法庭。
再次,應進一步發揮消費者組織等有關社會組織的功能,非凡是新聞媒體和輿論監督的功能,也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條有利途徑。
可以這么說,建立和諧的消費關系,不僅關系到我們每個消費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也是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應該看到,我們在建立和諧的消費關系中已經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還存在很多的不足和需要改善的地方。相信隨著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不斷深入,和諧的消費關系也必將踏上一個更高的臺階。
- 上一篇:農業局黨支部年底工作報告
- 下一篇:加大力度推動中小企業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