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案例勞動關系論文

時間:2022-12-18 0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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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案例勞動關系論文

雖然方曉茹從這個開始就一直未與木制品加工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協議,但整個生產過程是由廠方提供生產所需的材料、機器等,方曉茹利用這些生產資料進行鋸板木料的深加工生產方面的工作。2008年10月6日,李明啟作為木制廠的法定人為方曉茹保了險,該險名稱是“人壽鴻??ˋ”,險別是意外險,時間是一年。保單上寫明方曉茹是受雇于李明啟,兩者是被雇傭與雇傭的關系。2009年3月22日下午,正在工作的方曉茹左眼遭遇木塊飛過擊傷,方曉茹因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是由廠方支付的。

2010年1月,方曉茹向江西省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要求江西省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其進行工傷認定。李明君作為廠方代表人對江西省上饒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予以了簽收。2010年3月22日“,饒勞傷認字[2010]68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將方曉茹的此次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對此認定,該木制品廠并沒有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異議?;诖恕豆J定決定書》、還有她收到的木制品廠發給她的鴻福卡和“三八節”禮品——紀念衣服一套,方曉茹向向婺源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木制品廠是勞動關系。該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后,作出“上饒市勞資仲裁字(2010)7號”裁決,其內容是雙方是事實勞動關系。2011年1月4日,木制品廠代表人李明啟向當地管轄法院提交了上訴狀,訴訟請求是確認方曉茹和木制品廠是承攬合同關系,而非事實勞動關系。一審判決的內容是方曉茹與廠方非承攬合同關系,而是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木制品廠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法院經審理查明認定一審判決中的已查明事實,做出方曉茹和廠方是事實勞動關系,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的判決。本案審理過程爭議的焦點問題就是已經實際發生存在的法律事實在相應書面合同沒有簽訂的情形下產生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什么?本人認為承攬合同關系和勞動合同關系的構成特征有很大不同,審判實踐中也有體現。第一種意見在遵循勞動合同法原則和原理的情形下對這兩者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做了正確區分。勞動關系和承攬關系定義不同,調整的法律關系的性質也截然不同。承攬關系包含的內容是承攬人依靠自身擁有的勞力、設備、技術,在定作人的要求下行為,做出勞動成果并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勞動成果后就支付給承攬人約定的報酬。整個過程中定作人和承攬人就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關系。這個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完成工作。標的是勞動成果,不是整個工作過程。勞動關系的含義是用人單位聘用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組成成員。兩者通過勞動合同確定之間的權利義務內容。勞動者通過付出勞動來獲取用人單位的報酬,也包括用人單位將勞動力的勞動與生產資料相結合的工作內容。我們可以看到勞動力是明顯從屬于用人單位,這在本質上是一種典型的人身關系。結合本案,方曉茹在工廠的管理下與其工作的木制品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這個過程中,方曉茹獲得工廠給予的勞動報酬,工廠獲得利潤收益。顯然,這里面的法律關系不是承攬關系。本案已經查明:方曉茹與廠方均不欠缺建立勞動關系必須具備的相應主體資格。盡管方曉茹與廠方自始不存在書面勞動協議,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方曉茹受以李先生為代表人的木制品廠管理。木制品廠給方曉茹安排的工作任務就是完成廠方木制品業務組成相關部分的工作。方曉茹就是通過完成木制品廠安排的這份工作來獲得報酬;在此期間,木制品廠主動為其上了意外傷害保險。單據上明確寫明受益人與投保人關系是“工作人員”與“雇主”的關系。廠方在三八婦女節時也給方曉茹發了紀念性衣服;方曉茹在工作過程中因左眼受傷所花費的醫療費也是由廠方全額支付;廠方對方曉茹申請由受理機構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也沒有提出異議。這些事實都是勞動關系的組成要素,足以證明木制品廠與方曉茹是勞動關系,方曉茹的“勞動力”與廠方木制品業務所需的“生產資料”進行了結合,是“事實勞動關系”。這與承攬關系的利用自身的勞力、材料、技術、設備完成并交付勞動成果而獲取報酬的方式有顯著區別。此案件中,木制品廠的抗辯理由是其沒有與方曉茹訂立書面勞動協議,仲裁時方曉茹也未拿出證據證明其與木制品廠建立了勞動關系。法律對涉及這方面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薄坝萌藛挝蛔杂霉ぶ掌饾M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方曉茹的說法,其在4、5年前就到了這個木制品廠工作,廠方的說法是2008年方曉茹陸續在本廠從事承攬加工。按照2008年的時間進行推算,到方曉茹遭遇了工傷,廠方支付醫療費,一年的時間已經過去了。方曉茹與廠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協議,過錯不在方曉茹,是木制品廠沒有行使該負的管理職責。法律明確規定,從用工開始之日,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從用工開始一個月內,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從用工開始后滿一年的時間,用人單位都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就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協議。所以,勞動關系的實際存在與否不僅僅取決于書面勞動協議的訂立與否,一旦勞動關系爭議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發生,因人為、故意等原因導致勞動合同未有效訂立并不能完全抗辯事實勞動關系的實際客觀存在。

作者:劉彥博單位: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