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及對策解析
時間:2022-11-21 1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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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工傷認定案件也越來越多。這一點不僅說明了工傷職工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升,也說明了用人單位的安全生產意識還有待提升,對于勞動者的保護措施還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是在具體的工傷認定中,也存在著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例如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困難,用人單位支付不必要費用等。為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用人單位的經濟利益,必須要加強勞動者工傷認定中面臨的分析,并針對性的提出解決措施。
一、工傷的概述
目前,工傷包含兩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勞動者受到傷害或者出現死亡與工作有關;第二種類型是,勞動者因為工作原因而罹患了某種疾病。例如,在煤礦長期工作的人員,就會因為工作的特殊性長期吸入一些小顆粒,進而對工作人員的肺部健康造成影響,出現“塵肺”疾病。而這種疾病就可以判定為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一)工傷的構成條件。工傷的構成需要滿足以下四大條件。第一,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與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一般人身傷害不同,工傷應是勞動者在勞動法律關系內發生的人身傷害。第二,勞動者已經確定為職業病或者已經受到了事故傷害。即由于工作或者工作環境等因素的影響,勞動者在履行工作職責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第三,站在社會保險角度分析,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人身傷害,且期望通過工傷保險來獲得相應的保障待遇。第四,受傷職工要想進行工商認定,必須要依照相應的法律程序,提出書面申請[1]。(二)工商認定的概述。工傷認定指的是,當工作人員在上班過程中受到某種傷害,或者因為工作中的某一因素而身患職業病之后,其相應的用人單位、工作人員自身以及工作人員的家屬都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請求。而相關政府部門在收到申請之后,就要立刻展開審查,針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就要迅速做出工傷認定決定。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有三個基本原則。首先,工傷認定要遵循無過失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只要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勞動者均可獲得經濟補償,包含勞動者過失原因和用人單位過失原因。所以,即便是勞動者存在過錯,也會認定為工傷。其次,工傷認定要遵循傾斜保護勞動者原則。而這一原則也是社會法對社會勞動關系進行調整的有力體現。在具體的工傷認定中,只要確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適用工傷認定條款,那么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傾斜保護。最后,工傷認定要遵循法定原則,主要包含兩種法定:第一,工傷認定權法定;第二,工傷認定標準法定。也就是說,工傷認定的行政權不僅屬于行政機關,還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相應組織機構。根據《條例》中的相關條款和實際情況進行工傷以及視同工傷情形的確定[2]。
二、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常見問題
(一)缺乏明確的工傷申請主體申請順序。目前,勞動者工傷認定過程中,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工傷申請主體申請先后順序。雖然在法律意義上,我國做出了規定,要求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時候,要由第一順位申請人進行工傷認定申請,而如果第一順位申請人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那么就要由第二順位申請人提出申請,但是第二順位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限定在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這樣的規定,雖然使受傷職工在受到傷害的時候,可以由他人幫忙申請工傷認定,對受傷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提供了保障,但是《條例》中對于第二順位申請人的先后順序加以明確。這樣,一旦第一順位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那么第二順位申請人就會出現申請矛盾。另外,《條例》中也沒有明確受傷職工的家屬在幫助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應當以受傷職工的名義,還是本人名義。不同的申請名義,會產生不同的權利,規則不明確就會導致第二順位申請人出現矛盾爭議[3]。(二)沒有清晰的工傷認定主體權責。結合《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分析,工傷認定的整個過程,即從標準的制定到標準的落實,再到監督,都由同一個政府部門來完成。這種情況很容易導致工商認定申請者只是走個形式,而其最終的結果早已定好。這種制度的缺陷很容易使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成為工傷認定的“一言堂”,不僅會嚴重違背工傷認定的公平性與公正性,還很容易滋生內部腐敗問題。就像當前流行的綜藝選秀節目,從初賽的規則制定、評委點評以及群眾投票都由同一家電視臺說了算,那么其冠軍寶座的人選就有可能早已內定,而其它參賽人員只是冠軍的陪襯。(三)工傷認定機構中的管轄過于單一。勞動者工傷認定機構的管轄過于單一,也使得勞動者工傷認定問題重重。尤其隨著社會與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民工涌入城市,使得城市的流動人口基數增大。很多農民工都是孤身一人來到用人單位開始工作,當他們在用人單位受到傷害之后,無法及時得到家人的照顧,對于用人單位的依賴就比較大。而《條例》中規定他們在受到傷害之后,只能向用人單位所在城市的社保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也就是說,如果受傷職工受到傷害,而用人單位不管不問,那么受傷職工將會面臨更為艱難的生存問題。(四)工傷認定條款的理解尺度不統一?!稐l例》中的第14條和第15條列舉除了10種工傷情形以及視同工傷的情形,并在第16條中列舉出了3中工傷認定的排除情形。表面上看,這三項條款已經包括了大多數的工傷情形和非工傷情形。但是在具體的工傷認定工作中,依然有兩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首先,工傷認定的政策條款原則化問題比較嚴重,工傷事故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其次,工傷認定的概念與外延界定比較模糊。例如“工作時間”“工作原因”“上下班途中”“履行工作職責”等,只適用于某一部分特定的工作群體,而工傷認定案件又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無法直接進行案件的對號入座,所以勞動者工傷認定類案件的處理靈活性較大,必須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自由裁量。例如,針對“上下班途中”就會產生很多種理解。通常情況下,上下班途中指的是勞動者從家到公司的路線。但是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很多復雜情況。例如勞動者從家先到其它地方辦事,再從其它地方去公司。而在這一途中同樣也面臨著發生交通事故的風險隱患。針對這種情況,勞動者從其它地方到公司的途中是否可以理解為“上下班途中”。而在具體的工傷認定過程中,不同的部門對于這些概念的理解也不同,由此就會產生一定的工傷認定行政風險[4]。
三、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常見問題的解決對策
對于勞動者來說,要想獲得工傷保險的賠償,就必須要先根據《條例》進行工傷認定申請。針對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常見問題,只有提出相應的解決措施,才能有效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一)明確工傷認定主體。要想有效解決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就必須要進行工傷認定主體的明確。因為我國目前的工傷認定全過程由一個部門制定,無論是標準的制定、還是執行,或者監督,都由同一個部門進行。這樣的方式會對勞動者的工傷認定產生不利影響。所以,需要將工傷認定的執行與工傷認定的監督分開,通過設置與消費者協會相似的社會團體,由其進行工商認定的執行工作,由政府部門來進行工傷認定標準的制定和監督。這樣,既可以為政府部門的簡政放權提供便利,又可以減少政府部門的工作壓力,提升政府部門的服務質量。(二)確定工傷認定范圍。要想有效解決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就必須要確定工傷認定范圍。在經濟的快速發展下,人們的生活方式與工作方式較之以前也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是我國的工傷認定范圍依然堅持列舉式原則,將符合工傷情況的所有情形都列舉出來。這種方式的優勢是可以讓人們了解到工傷認定的具體情形,但是劣勢是列舉式的滯后增大了新增問題情形的解決難度,從而導致法律作用的發揮受到限制。針對這一現象,相關工作人員可以將根據多年的實踐經驗,進行指導性原則的總結與歸納,同時將指導性原則與列舉式條款進行合理的結合,提升工傷認定的靈活性[5]。(三)創新工傷認定程序。要想有效解決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就必須要創新工傷認定程序,對勞動關系中的弱者提供更好的保護。首先,事后審查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關系材料,如果最終證實材料包含虛假成分,那么就要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例如罰款、入刑等。但是針對工傷認定申請階段提供的材料,應當按照“存在勞動關系”而給予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的機會。其次,政府部門要強調執法的人性化特點,重視勞動者的生命與健康,積極主動的為勞動者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將工傷保險中的理賠款作用發揮到最大,避免貧困勞動者因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而被迫出院,耽誤治療的最佳時機。最后,針對勞動關系的事后審查,還要提高勞動者的違法成本,避免出現弄虛作假的行為。(四)科學把握工傷認定情形。要想有效解決勞動者工傷認定中的各種常見問題,就必須要科學把握工傷認定情形。例如,針對“上下班途中”,要從目的、線路以及時間等方面來把握工傷認定情形。一般情況下,“上下班途中”主要包含以下2種情形。第一,以上下班為目的,合理時間內,工作地與住所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工作地與經常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的途中、工作地與單位提供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途中、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途中;第二,在上下班途中,如果正在處理日常生活的必須活動,且依然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在合理路線的途中[6]。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在勞動者工傷認定中,存在著缺乏明確的工傷申請主體申請順序、沒有清晰的工傷認定主體權責、工傷認定機構中的管轄過于單一、工傷認定條款的理解尺度不統一等問題。要想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要明確工傷認定主體、確定工傷認定范圍、創新工傷認定程序、科學把握工傷認定情形。只有這樣,才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提升相關政府部門的良好形象。
參考文獻:
[1]曹哲.淺談勞動者工傷認定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河北農機,2019(3):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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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向東.我國臺灣地區的工傷認定問題研究[D].山東:煙臺大學,2015.
[5]楊敏.工傷認定工作的現實困境與對策分析[J].財訊,2018(32):168-169.
[6]趙子剛.勞動者在工傷認定案件中應注意的問題[J].農技服務,2006(1):75.
作者:李佳琳 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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