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戶齊民與兩漢人口控制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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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戶齊民與兩漢人口控制研究論文

兩漢時代,政府立足的基礎是廣大的農村人口,農村人口不僅是徭役所出,也是稅之所出,賦之所出,至于土地和財產,意義遠不如人口本身。以平帝朝為例,政府向農民征收的租稅之入約為33029267.4石,按時價可折合為33億錢;芻、稿之入分別約為33029297.4石、22019511.6石,按時價可折合為1.76億錢;口賦、算賦與更賦合計約為65億錢;貲算約為40億錢,以上各項相加約為139.76億,這應當是漢王朝向農民征收的全部直接稅賦。值得注意的是,在這139.76億錢中,可以說沒有田土之征,因為漢王朝的田租與芻、稿都是“頃畝而稅”,實際是以人戶為單位的征收,除了40億的貲算是財產稅外,其余的均為實際上的人頭稅,稅基是農村人口[①]。正因為此,兩漢王朝便把統治的焦點首先集中到了農村人口中,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其管理體系中,作為編戶齊民,嚴格控制。

一、編戶齊民與嚴密的戶籍制度

編戶齊民或簡稱編戶、齊民,可以說是漢代農民的固定稱謂,這形象地反映了農民與政府的法律關系,《漢書·高帝紀》云:“呂后與審食其謀曰:‘諸將故與帝為編戶民,北面為臣,心常鞅鞅’?!睅煿抛⒃唬骸熬帒粽?,言列次名籍也?!薄稘h書·梅福傳》稱:“孔氏子孫,不免編戶?!睅煿抛⒃唬骸傲袨槭艘?。”漢時庶人,亦即齊民、平民,《史記·平準書》:“齊民無蓋藏”注引如淳說:“齊,等也,無有貴賤,謂之齊民,若今言平民矣?!边@就告訴我們,齊民的特點就是編戶,所謂編戶就是登錄于戶籍之中,如師古言:“列次名籍也?!?/p>

戶籍制度作為中國古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特色,源于三代,但其正式成立,則是在春秋戰國時代,商鞅變法中的有關規定是首要標志。與新的授田制、兵役制相聯系,商鞅賦予了戶籍特殊的意義,他主張上有通名,下有田宅,“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保邰冢葸@是一種面向全民的戶籍制度,這種制度對于政府的意義,商鞅十分明了,他說:“強國知十三數:竟(境)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民之數,馬、牛、芻、稿之數。”[③]十三數的獲取,只有嚴格的戶籍制度才能確保。治國之首在于知民數,知民數,方可有效地征之以役,稅之以賦,才可富國強兵。出身刀筆文吏的蕭何,深知戶籍的重要性,所以劉邦入關后,諸將紛紛爭取金帛財物,蕭何獨收秦的律令圖書,使劉邦掌握了“天下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④]。劉邦擊敗項羽,統一天下后,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重新建立嚴格的戶籍制度,《漢書·高帝紀》五年夏詔:“民前或聚保山澤,不書名數,今天下已定,令各歸其縣,復故爵田宅,吏以文法教訓辯告,勿笞辱?!薄耙晕姆ㄞq告”就是要為脫籍亡人重新辦理戶籍登記,而不采取處罰措施。此后到東漢時代,政府一直實施著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

漢代戶籍,稱謂頗多,前引《高帝紀》即稱“名數”,師古注謂“名數,謂戶籍也”。此外,又稱戶版、名籍?!吨芏Y·宮伯》鄭眾注云:“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今時(漢代)鄉戶籍謂之戶版?!狈Q戶版者,自然是因書寫材料的緣故?!墩撜Z·鄉黨》記孔子“式負版者也”,《集解》引孔安國曰:“負版,持邦國之圖籍者也。”疏云:“負謂擔揭也。版,謂邦國圖籍也。古未有紙,凡所書畫皆于版,故云版也?!薄逗鬂h書·仲長統傳》注云:“版,名籍也,以版為之也?!币虼?,脫離戶籍者,便被稱為“亡命”。所謂“亡命”,《后漢書·吳漢傳》注云:“命,名也,謂脫名籍而逃亡?!倍鴽]有戶籍的人,自然又被稱為“無名數”。有時,名籍又徑稱為籍,《釋名·釋書契》即言:“籍者,籍也,籍疏人名戶口故也?!薄都本推分幸灿小凹茏C驗問年”之句。

漢代所有的農民均須著籍,這一點殆無疑義,戶籍之格式目前尚未有典型的版籍出土,只能觸類旁推。

以往的文獻資料中,未能留下有關戶籍格式的文書資料,只有一些相關的身份說明?!妒酚洝ぬ饭孕颉贰端麟[》引《博物志》載:“太史令茂陵顯武里大夫司馬遷,年二十八,三年六月乙卯除六百名。”這實際上是一則告身文書,但也可以反映當時人關于身份著錄的習慣,大致是以縣、里、爵、姓名、年庚為懦序。如上書《扁鵲倉公列傳》即有“臨淄元里公乘陽慶”、“安陵阪里公乘項處”等記載。許慎子許沖在奏上《說文解字》的表中也自稱“召陵歲里公乘草莽臣沖”。

在西北出土漢簡中,有相當一批有關戍卒、田卒及其家屬名籍的文書,此類涉及到名籍的文書有三種情況:

一種是單身卒的名籍,格式如例:《居延漢簡甲乙編》:

居延甲渠第廿八燧長居延始至里大夫孟憲年卅六囗囗五八·二甲

四二五圖一九九

戍卒張掖郡居延當遂里公士張褒年卅一九四·一八圖三一四

戍卒河東北里賈害年廿六三五·二五圖五0九

田卒河南郡宛陵囗囗里公乘囗囗二一八·一三圖四一八

從這些名籍我們可以看出對吏卒的登錄,與上引司馬遷等人的身份說明十分吻合,縣、里、爵、名、年庚,依次登錄,前面還綴有現任身份,這也應當是當代戶籍登錄的基本要素。所以,漢代的戶籍又叫作“名縣爵里”。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邊塞吏卒名籍對于被登錄人的身高、膚色,都登錄在案。如《居延漢簡甲編》第38簡:“河南郡滎陽桃郵里公乘莊盼,年廿八,長七尺二寸,黑色。四月癸卯?!备降?7簡:“長安有利里宋買年廿四長七尺二寸黑色?!边@應當是為了嚴格控制,有利于脫逃后緝捕。西北地區在搜緝流亡時,以此為依據?!毒友訚h簡甲乙編》第1590簡這樣記道:“馬長吏即有吏卒民屯土亡者,縣署郡縣、名姓、年、長、物色、所衣服、赍操、初亡年月日人數白?!边@與戶籍登錄的原則是一致的。

第二種名籍為卒家屬廩名籍,是配給戍卒家屬食糧的名簿。如《居延漢簡甲乙編》:

妻大女君以,年廿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執胡燧卒富風,子使女始,年十,用

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子未使女,年三,用谷

一石一斗六升大。

一六一·一(甲九五五)

妻大女嚴年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俱起燧卒王并,子未使女,毋知年二,用

谷一石一斗六升大

凡用谷三石三斗三升少

二0三·一三,圖一六

因為這是廩給簿,所以要登錄與戍卒的親緣關系、年齡、使役情況,以確定配給標準。

第三種名籍類簿書是記載吏卒家屬成員和財產的身份書,常被人引述的有二個典型的例子,一為禮忠,一為徐宗,除登錄本人身份外,還登記家屬、財產等項內容,是一種比較完備的名籍文書?!毒友訚h簡甲乙編》三七·三五簡文:

小奴二人直三萬

用馬五匹直二萬

宅一區萬

侯長觻得廣昌里公大婢一人二萬

乘禮忠年卅牛車二兩直四千

田五頃五萬

軺車一乘直萬

服牛二六千,凡貲直十五萬又同上書二四·一B(甲一八一B)簡文:

妻妻

宅一區直三千妻妻一人

三塢燧長居延西道子男一人田五十畝直五千

里公乘徐宗年五十男同產二人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女同產二人男同產二人

女同產二人

有的學者直接把禮忠、徐宗簡目為漢代戶籍的代表格式,這是不妥的。在尚未發現漢代戶籍的可靠原件前,我們只能根據上述文獻的與簡牘的資料,勾勒出漢代戶籍格式的大概。

戶籍登錄的內容與時代變遷相關聯。秦至始皇十六年,方頒布“初令男子書年”的法令,以擴大征役范圍,而女子尚不必書年。西漢時期,戶籍稱名數、縣里爵名,這應是成年男子登錄的主要內容。不過,在西漢初,口賦、算賦設立之前,除男子要登錄年齡外,其他人恐怕是只書縣名數即可。隨著口賦、算賦的征收,所有成員亦均需登錄年庚。后來,由于貲算的征收,對家庭資產的登錄也成為戶籍登錄的一項內容。至武帝時代,漢代戶籍制度臻于成熟,所包括內容應有以下幾點:

1、戶主:縣、里、爵、姓名、年齡。

2、家內所有成員:與戶主關系、姓名、年齡。

3、家庭財產及估價:奴婢、田宅、牲畜、生產工具。另外,妻子的籍貫似也在登記內容中,《居延漢簡甲乙編》二九·一(乙二三)有這樣一簡:“妻大女昭武萬歲里孫第卿年廿一”,一些重點掌握的人物,恐怕還要翔實地記錄其身長、膚色等。二、人口控制的三大法律繩索

如上所述,漢代對農民的控制,主要是通過嚴格的戶籍管理實行的,在戶籍管理方面,又設置了三大繩索將農民牢牢地束縛在政府手中。

1、案比。

案比是漢代的戶口登記與核查,這是戶籍管理的基礎,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工作?!稏|觀漢記》稱:“方今八月案比之時,謂案驗戶口次比之也?!保邰荩荨逗鬂h書·江革傳》李賢注“案比”道:“案驗以比之,猶今貌閱也。”

長期以來,人們多認為漢代統一是八月案比,而且,有關案比時間的記載也的確基本上都在八月,如除上引《東觀漢記》外,又有《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及三年大比”鄭玄注:“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编嵄娫疲骸拔寮覟楸?,故以比為名,今時八月案比是也。”賈公彥疏:“漢時八月案比而造籍?!薄秴问洗呵铩ぶ偾锛o》高誘注亦云:“今之八月比戶,賜高車鳩杖粉粢時也?!薄独m漢書·禮儀志》的記載與之類似:“仲秋之月,縣道皆案戶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bù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禮有加賜?!薄督鹗途帯肪硪话耸沼兄衅饺臧龘P蕩陽令張遷碑,碑文曰:“八月算民,不煩于鄉?!薄逗鬂h書·皇后紀序》亦言:“漢法常因八月算人。”“案比造籍”之后,各縣要將案比后的戶口等項數字上報郡國,郡國在九月派上計吏上報漢政府,上計之計,指計簿,如《續漢書·禮儀志》云:“計者,計簿也?!逼渲?,戶口狀況是核心內容,《后漢書·光武紀》:“遣使奉計”李賢注:“計,謂庶人名籍?!?/p>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認真瀏覽一下上述史料記載,可以發現:所謂“八月案比”,都是東漢一代的史料,所以,如果說東漢時代是八月案比,九月上計,則毫無問題,但若放之于西漢,則不免讓人質疑。西漢時期有關這方面的史料,常被人引用的是《漢書·高帝紀》五年的記載:“八月,初為算賦。”但這里看不出案比的意思,所以如淳反以《漢儀志》“民年十五以上到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作注。查檢西漢時代史料,引入注意的是西漢的上計不是仲秋八月,而是都在春間舉行。下引幾條史料予以證明:班固《東都賦》:“春至三朝,會同漢京,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圖籍?!薄稘h書·武帝紀》:“(元封五年,春三月)還至泰山……因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師古注:“計,若今之諸州計帳也?!保埃ㄌ踉甏海┻€受計于甘泉。”“(天漢三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計?!薄埃ㄌ妓哪甏喝拢┬行姨┥健蚴苡嫛!薄痘茨献印r則》“三月官鄉”,高誘注曰:“三月料民戶口,故官鄉也。”官有官府、官舍之意?!抖Y記·玉藻》“在官不俟屨”注:“官謂朝廷治事處也?!边@樣,“官鄉”就可解釋為將官府移往鄉中辦公。原因是三月料民戶口。我們可以認為,西漢是在春間行案比之事。

漢代案比的時間西漢為春間,東漢為仲秋,案比方法概有二種:一種是集縣內民眾至縣衙所在地,統一案驗、登記,驗視地點在戶曹。如韋昭在《釋名》中所言:“戶曹,民所群聚也?!薄逗鬂h書·江革傳》載:“建武末年,(江革)與母歸鄉里。每至歲時,縣當案比,革以母老,不欲搖動,自在轅中挽車,不用牛馬,由是鄉里稱之曰‘江巨孝’。”

另一種方式是縣衙有關官吏直接到各鄉進行案比。如前述“三月官鄉”當為此義;又前引張遷碑言其“八月算民,不煩于鄉”,深受民眾稱頌,應當也是因不將民集于縣廷,而是下鄉案驗,所以下面接著寫道:“隨就虛落,存恤高年。”這一種方式應當是比較普遍的形式,下鄉案驗,一方面可以有效地核實人戶,另一方面可以同時進行家貲估定,何樂而不為?

2.脫籍與遷徙的禁限。

脫籍者,也就是所謂無名數者。游離于政府控制之外,這是漢王朝所嚴令禁止的。元封四年,關東流民二百萬口,無名數者四十萬,丞相萬石君“請以興徙四十萬口”,武帝不允,掾屬甚至勸石慶引咎自決[⑥]。可見,流民,尤其是脫籍者對漢王朝的影響。

西漢建立后,蕭何所定《九章律》就是在秦法《經六篇》的基礎上增加了“興、廄、戶”三篇,雖其戶律不存,但漢承秦制,由秦律的有關規定,可以窺見一斑。云夢秦簡中有題為《傅律》者:“匿敖童及占*[原字疒里加夅](癃)不審,曲、老贖耐。百姓不當老,至老時不用請,敢為?。ㄔp)偽者,貲二甲;典、老弗告,貲各一甲;伍人,戶一盾,皆*[原字遷字去辶](遷)之。”有《游士律》,規定出外游歷必須持符;還有《法律答問》“何謂匿戶”條云:“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殹(也)。”《史記·商君列傳》亦云:“商君之法,舍人無驗者坐之?!睆暮笫赖摹短坡墒枳h·戶婚律》中也可反饋出漢戶律的大概:“漢相蕭何承秦《六篇律》,后加廄、興、戶三篇,為九章之律。迄至后周,皆名戶律。北齊以婚事附之,名為戶婚律。隋唐循而不改。”唐律明文規定:農民不得隨意脫籍,有脫籍者,家長代過,《唐律疏議·戶婚律》:“率土黔庶,皆有籍書,若一戶之內,盡脫不附籍者,所由家長,合徒三年?!睗h代的規定只能有過之而無不及。

為了制止農民脫籍,漢代專門設有“流民法”和“舍匿法”。“流民法”設于武帝時,《漢書·石奮傳》:“惟吏多私,征求無已。去者便,居者擾,故為流民法,以禁重賦?!薄稘h書補注》引劉敝言:“此言以流民多少,課吏殿最。”漢政府設立流民法,想以此禁止地方官吏對農民的壓榨、勒索,以解決人口流失問題。因此,漢代地方官的主要政績之一便是戶口增多,流民減少。

“舍匿法”又稱“首匿相坐法”,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就是不許容留脫籍流亡人口,“及舍匿者,論皆有法”[⑦]。梁統曾稱:“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余,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以破朋黨,以征隱匿?!保邰啵葸@里的“豪杰犯禁”,主要就是指他們容留脫籍人口,所以武帝要以首匿之科,嚴懲隱匿。“知從”,據李賢注“謂見知故縱”,實際上也包括對脫籍人口的不舉報?!稘h書·王子侯表第三上》有這樣一條記載:“元鼎五年,侯圣嗣,坐知人脫亡名數,以為保,殺人,免?!睅煿抛⒃唬骸懊撏雒麛担^不占戶籍也,以此人為庸保,而又別殺人也。”可見,使用無戶籍者為庸保,本身就構成了知從之罪。

當然,漢王朝也并不是不許人口流動,只要經過批準,手續齊備,還是可以遷徙與外出周游的。但按規定,手續十分嚴格。如《居延漢簡甲乙編》中有這樣的簡文:

永始五年閆月己巳朔丙子,北鄉嗇夫忠敢言之,義成里崔自當言為家私

市居延。謹案:自當毋官獄征事,當得取傳,謁移肩水關、居延縣索關,敢

言之。十五·十九

建平五年八月戊,囗囗囗囗廣明嗇夫宏、假佐玄敢言之:善居里男子丘

張自言與家買客田居延都亭部,取檢。謹案:張等更賦皆給,當得取檢,謁

移居延,如律今,敢言之。(簡背面)放行五0五·三七

從以上兩份簡文可以看出,里中居民如要遷徙他處或外出辦事,必須先到鄉政府處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要交清更賦、無官獄徭役在身,然后再由鄉嗇夫擬定文書,批轉加案轉移所去縣府或關卡。遷移者更需由移所批準更籍“放行”后,方可遷行。當然,政府特別批準的移民不在此限。

一些臨時離開原籍、外出游歷或從事其他活動者,也要經過批準,并辦理戶籍證明手續,《史記·扁鵲倉公列傳》曾記倉公淳于意答文王文:“文王病時,臣意家貧,欲為人治病,誠恐吏以除拘臣意也,故移名數,左右不修家生,出行游國中問善為方數者事之久矣。”其中的“移民數”,王毓銓先生認為就是謁告鄉吏取得出游的符傳一類的證件[⑨],即戶籍證明,這種解釋比較合理恰當。

3、什伍連坐與經濟連帶責任。

什伍相連,由來其久,其成熟則是在商鞅時代,《史記·商君列傳》記商鞅變法:“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者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薄端麟[》云:“牧司謂相糾發也。一家有罪,而九家連舉發,若不糾舉,則十家連坐。恐變令不行,故設重禁?!鄙眺钡氖参檫B坐在秦代已貫徹于法律,如云夢秦簡中即有多處有關什伍連坐的法律條文及實施原則、規定。如《傅律》中規定:如果申報年齡不屬實,除對申報本人予以“貲二甲”的懲罰外,還要“伍入,戶一盾,皆遷之?!?/p>

漢朝建立后,繼承了這套什伍連坐制度,而且更加嚴密地把它與戶籍管理扣在了一起,因此,徐斡在感嘆亂君之政時,則把“戶口漏于國版”,與“夫家脫于聯伍”并提,并且認為若出現這種情況,則會“避役者有之,棄捐者有之,浮食者有之?!睘榱吮苊膺@種現象的出現,漢王朝不僅繼承了商鞅所制定的一家有罪、什伍并罰的刑罰原則,而且還追加了一系列經濟連帶責任的處罰,后者對農民的影響尤其巨大。

漢代的什伍組織,《鹽鐵論·周秦》云:“自關內以下,比地相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同。”《續漢書·百官志》說得更清楚:“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北咀⒃唬骸袄锟埔焕锇偌?,什立十家,伍立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相監官。”這里,惡事的概念十分寬泛,舉凡不合乎封建政府法令、規范、道德等等,都為惡事。對惡事,有刑事處罰性質的連坐,這一點與商鞅相類。如《淮南子·泰族訓》言:“使民居處相司,有罪相覺,于以舉奸,非不掇也?!薄尔}鐵論·申韓》亦云:“文誅假法,以陷不辜,累無罪,以子及父,以弟及兄。一人有罪,州里驚駭,十家奔亡?!?/p>

此外,漢代的經濟連帶責任更是駭人聽聞,其主要內容就是什伍之內,若有隨意脫亡者,不管告發與不告發,其所應負擔的經濟義務卻要由其他人戶負擔。這樣就出現了“去者便,居者憂”的情況,形成上述“一人有罪,州里驚駭,十家奔亡”的局面,這樣,勢必造成愈演愈烈的流民潮,增加“無名數”(脫籍)的數量。當脫亡人戶較少時,這種經濟連帶責任或許能起到一點控制作用,但當流亡日多之時,這一作法只能是揚湯止沸?!傲髅裼?,計文不改”[⑩]所造成的后果,《鹽鐵論·未通》中文學們說得十分清楚:“大抵逋流,皆在大家;吏正畏憚,不敢篤責??碳奔毭?,細民不堪,流亡遠去。中家為之出,后亡者為先亡者服事;錄民數創于惡吏,故相仿效,去尤甚而就少愈者多?!?/p>

兩漢防不勝防的流亡人口,固然與自然災害、橫征暴斂有關,但這種什伍相連的經濟連帶責任不能不說是一個主要肇事者。

三、結語

綜上所述,農村人口對于兩漢王朝的關系已昭然若揭。就中國古代社會的情況而言,政府對于農村人口的關系可以分為三大階段:秦漢魏晉、南北朝隋初唐、中唐至明清。第一階段可以說是注重人口本身控制的時期;第二階段可以說是人口與土地控制并重,以人口為主;第三階段可以說也是土地與人口并重,但以土地為主。其分界線是均田制下的租庸調與兩稅法。與之相應,農民與政府的關系似乎是一種日漸寬松的進程。兩漢農民還強烈地依附于政府,在政府的嚴密控制下;中唐以后,農民有了較多的“自由”,特別是清朝的“攤丁入畝”之后,更是如此。但這只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我們還必須看到,與這一歷史發展軌跡相對應的,還有一個相悖的座標體系,這就是農民的社會地位。在農民被政府嚴密控制之時,正是其擁有較高社會地位之時。當然,這里的較高,只是相對于后世而言,后世農民雖然逐漸被解除了一些政府直接控制的枷鎖,但較之兩漢農民而言,他們也失去了一些昔日的光彩與地位,這恐怕就是歷史之所以為歷史吧,我們無法象孔夫子那樣一言一蔽之,只能在這縱橫交錯的叉港中認真求索,揭示歷史的本來面目。注釋:

①以上均參見拙文《漢代賦役制度計量研究》,載《文史哲》1994年增刊。

②《商君書·境內》。

③《商君書·去強》。

④《史記·蕭相國世家》。

⑤《后漢書·安帝紀》引。

⑥⑩《漢書·石奮傳》。

⑦《漢書·淮南衡山濟北王傳》。

⑧《后漢書·梁統傳》。

⑨參見王毓銓《萊蕪集》第55頁,中華書局198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