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視野下法律人才培養
時間:2022-06-28 09: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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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一種專業化程度高、實踐性強的職業,這就需要系統的專門職業教育培訓和長期的實務技能培養?;魬椀そ淌谠诳疾焓澜缰饕ㄖ螄业陌l展歷程后發現,與法律職業相適應的法律實務人才培養體制主要是由司法考試制度和三個不同階段的教育培訓制度所構成的??梢?,一個國家對法律職業準入條件和規格要求的高低是與該國法治化程度的高低成正相關系的。[1]所以,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需求的邏輯結果。文章對我國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律實務人才培養進行討論,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大家。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基本內涵
從1977年我國恢復高等法學教育以來,經過了30多年的高速發展,我國的法學教育已經成為興盛的顯學。[2]自2002年開始實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更是使得我國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體制日益完善并得以蓬勃發展。但是,我們注意到,我國的法學教育仍然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法學教育方法,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理論和實踐相脫節等弊端,無法真正發揮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法學院的畢業生存在實際操作能力差、適應社會慢等結構性缺陷。[3]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幾經改革,為何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卻呈現如此滯后之境況?筆者認為,在當前司法考試背景下,缺乏對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基本內涵的準確認識與定位是導致這一狀況產生的主要原因。因此,重新審視和思考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基本內涵就顯得尤為重要。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律實務人才培養以市場為導向
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市場經濟對應用型、高素質法律實務人才的需求已經成為面向社會、面向實踐培養人才的重要目標。但是,當前學界對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目標的爭論依然層出不窮,甚至還涌現出取消法學本專科教育的呼聲。在這種形勢下,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進行合理定位成為當前面臨的一個重大難題?;舅悸肥牵簭默F實社會的需求中尋找培養法律實務人才的依據,從市場發展的需要里面發現法律實務教育的真諦。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律實務人才培養以實踐性教學為統籌
法律是一種實踐性很強的職業,這就決定了法律教育必須重視和強化實踐教學,做到實踐教學統籌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始終,而司法考試所體現出來的正是對法律實踐能力的要求。所以,實踐教學是法律教育與法律職業相銜接的橋梁和紐帶,加強實踐教學可以培養和鍛煉國家司法考試所需要的法律實務職業能力。[5]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律實務人才培養以全方位實務內容培養為核心
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特殊性對其培養內容提出了特殊要求。有學者指出,法律職業是一種這樣的職業:它要求法律職業者要精通法律知識、熟悉法律操作技能、要有法律智慧、有共同的思維方式和有對人類命運的終極關懷的法律品格。[6]筆者認為,鑒于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特殊性,必然要求這一培養內容具備完整性、能動性和社會性等結構要素。培養內容的完整性具有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法律知識具有完整性,不局限于法律知識的某一方面,而是精通大部分法律知識;二是指法律操作技能的完整性,熟悉并掌握各項法律操作技能。培養內容的能動性,是指法律實務人才能夠充分運用其法律智慧和共同的思維方式,結合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能能動地解決法律實務問題,實現法律規范的具體化、實踐化、高效化。培養內容的社會性,是指法律實務人才培養機制不僅旨在培養法律知識或法律操作技能,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具體法律實務問題的處理,養成對人類命運終極關懷的法律品格,強化其社會責任意識。
二、司法考試與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關系
國家不斷推進司法考試制度調整與改革和強調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可以說是因為兩者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有著共同的追求,即確保法律職業工作者的“產品輸出質量”。同時,也正如有學者所指出那樣,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而司法考試是選拔法律人才的,[7]在這樣一種連貫機制中,司法考試與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形成了相輔相成的共生關系:第一,司法考試是確定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內容的主要標準之一。司法考試涵蓋了教育部規定的16門法學核心課程的主要內容,不僅包括對實體法律知識的理解,同時也包括對程序法律操作技能的掌握,這直接體現了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對法律基本素養的要求,兩者具有高度一致性。第二,司法考試是檢驗法律實務人才綜合能力的重要標準,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確保司法考試選拔法律實務人才目標的實現。司法考試所體現的正是對法律實務實踐能力的要求,它為我們培養法律實務人才搭建了一個良好平臺,提供了檢驗法律實務人才綜合能力的標準、依據;反過來說,法律實務人才培養體制強化了法律學習者的法學基本功底,有助于司法考試選拔法律實務人才目標的實現。第三,法律實務人才培養體制的優化與縱深發展推動司法考試制度的與時俱進。法律實務人才培養基本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識和法律操作技能的熟悉與掌握,還注重對法律智慧、法律職業共同思維方式的培養與歷練,甚至現在還擴展到對法律社會責任與使命感的需求。而反觀司法考試,它并不能完整體現上述內容。在此視角下,司法考試改革政策呼之欲出并付諸實踐,有力地推動了司法考試制度的不斷完善和豐滿。
三、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推進路徑
推進路徑,顧名思義,所要解決的是在當前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律實務人才培養“路在何方”的問題,其所要實現的是司法考試與法律實務人才培養良性互動的格局。對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建立一支“雙師型”的高素質教師隊伍
法學教師作為法學教育的中堅,是法律實務人才培養的一支主要責任力量。而所謂法學專業的“雙師型”教師,既要具有從教的資格,是教育教學的骨干,具有從事教育工作相應的理論水平和能力;又要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是司法實踐中的執業者。[8]法律是實踐性很強的職業,要培養綜合性法律實務人才,教師應當理論與實踐兼具,同時還要具有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綜合法律運用能力,這樣才能擔當起重任,真正教授給學生法律實務實踐能力,為司法考試的人才遴選夯實基礎,避免校內外“脫節”、“斷層”現象的產生與加劇,切實做到以市場為導向。
(二)加強實踐教學,提升司法考試和實務需要的法律職業能力
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這直接決定了法學教育必須重視和加強實踐教學。鑒于此,現在許多高校都在探索實踐型的法學教育,注重實踐型師資隊伍的建設,以此為契機來提升學生的司法考試和實務需要的法律職業能力。至于實踐教學體系,學界多有研究,尤其對法律實踐教學體系的構成挖掘頗深,包括模擬庭審、專業實習、法律診所教育和法律實驗室教學。
(三)改革法律實務人才考核內容和形式,與司法考試相協調
如上所言,現在許多高校都在探索實踐型的法學教育,如開辦實務教學實驗班。但筆者調查發現,實驗班在考核內容和形式上并未有創新,內容以理論考查為主,記憶性題量過多,同時采用的仍是傳統的考核形式:名詞解釋、概念比較、單項選擇、多項選擇、簡答題、論述題。可見,用這種形式單一且彈性很大的考核方式作為唯一的評價標準來檢查學生實務教學的學習效果是不合理的。為此,應當改革法律實務人才考核內容和形式,以司法考試模式為藍本,與司法考試相協調,體現法律實務人才培養應有的對法律知識、法律操作技能、法律思維與法律社會責任的一視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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