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股份合作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11 1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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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獻回顧和評述
對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和條件,已有的研究文獻進行了多層次多視角的探索,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六種說法:
(一)利潤與矛盾說。這是一種最普遍最寬泛的解釋。當外部利潤凸顯,原有的體制導致村莊內外面臨許多矛盾,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創新來協調和化解這些矛盾。如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因征地補償導致的村集體和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以及征地收益和集體經濟收益在村集體與農民、農民與農民之間分配不均衡的矛盾;在家庭承包責任制下,人地合一的“凝固效應”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業規模經營、農村勞動力轉移之間的矛盾以及小農經濟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在農村城鎮化、現代化過程中,土地分戶承包、農民分散住居與村莊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只有通過股份合作制的辦法實現土地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分離才能解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內核,又實現了相關主體對利潤的追逐。
(二)合法規避法律說。王小映認為,土地規模經營帶來的規模經濟收益不能徹底解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農地轉用過程中極高的土地增值收益才是誘致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既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下,集體經濟組織要想實際取得農地轉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只有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制度創新來合法規避國家土地征用的管制。王小映認為現行的法律制度為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做也提供了一定的依據,既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興辦鄉鎮企業或者以土地聯營、人股的方式直接向地產市場供應集體建設用地。
(三)明晰產權與處理集體成員權說。韓俊等認為由于社區集體經濟處于缺乏“人格化”產權主體的模糊狀態,所以社區型股份合作制變遷的動因在于明晰產權。蔣省三等以廣東南海為例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是由于集體成員權問題。在1992年前后,南??h政府為規避征地引發的矛盾,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進行“三區規劃”后以土地進行招商引資。這在當時與法律(老《土地管理法》)不相違背,沒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對南海地方政府來說,唯一要應對的是集體經濟內每個農民的財產權利(最大的財產是土地),以及處理土地非農化后農民的集體成員權,南海于是做出了用集體土地股份制代替原來的農戶分戶承包制的制度安排。
(四)政府推動與干部利益說。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特別是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處處能看到政府推動和鄉村干部組織的身影。有學者指出,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個由上而下的組織過程,這一過程主要由政府主導,基本沒有投票表決,農民無法表達自己意愿。政府推動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由于這種制度安排有助于緩解政府的制度危機,有助于實現政府的農村發展目標;鄉村干部組織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將農民組織起來并團結在鄉村干部周圍,增強鄉村干部談判的籌碼,有利于實現鄉村集體諸如計劃生育、農業稅費收取、公共物品供給等非經濟目標。
(五)路徑依賴與節約交易成本說。當人地相對價格變化引發農地制度變革需求時,土地均分、收益大家分享的傳統思想以及上世紀五十年代實行的農業社會主義初級社和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城市中進行的企業股份制改革就構成了具有制度遺產性質的路徑依賴,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進入了當事人的制度選擇集。同時,農地股份合作制將農民有效組織起來,節約了農民與鄉村集體、政府直接打交道的成本,節約了交易費用。
(六)制度變遷綜合說。錢忠好等運用科斯的分析思路,綜合眾多學者的研究成果指出,農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創新源于當事人對外部利潤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創新一致同意,而農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規則的不完善又導致了該制度變遷模式的效率損失。農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發展或衰敗源于外部利潤和效率損失之間的對比。
以上各種關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原因的觀點都不乏深刻性,但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及產生條件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使得以上觀點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深刻性”的問題。比如利潤與矛盾說難以解釋全國其它面臨同樣外部利潤和矛盾的地區為什么沒有產生土地股份合作制;合法規避法律說不同的學者也有不同的理解,如蔣省三等指出,南海的做法在產生之初與當時的法律并不相違背,但新的《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南海的做法面臨無法逾越的法律障礙。農民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出現了“以假亂真”、“無證用地”的應對辦法避開同法律的正面沖突;對于明晰產權說,傅展認為農村社區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解決社區集體經濟成員的“第二次分配”問題,而不是明晰產權。另外,明晰產權似乎是結果,而不是原因。處理集體成員權說和利潤與矛盾說一樣,也難以解釋其他地區在處理集體成員權時為什么沒有出現土地股份合作制;政府推動與干部利益說的問題在于鄉村集體為什么不通過“兩田制”或“返租”的形式來實現土地的集中和統一規劃呢?因為那樣的交易成本較??;路徑依賴說如果能夠解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那也僅僅是一種輔助次要的原因。節約交易成本說的解釋太寬泛;制度變遷綜合說雖然較有解釋力,但缺乏針對性,因為其他組織的產生發展也都可以用它來解釋。
以上各種觀點還有一個問題是大部分以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為研究對象,在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又以廣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諸多。對于其他地區、其他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如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以個人或合作組織的名義將土地入股企業等)的產生原因研究較少。而從文獻搜索的情況來看,有關后者的文獻也較少,即使有,大多論述也比較寬泛,信息量缺乏,給文獻研究帶來一定難度。
那么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倒底是什么呢?不同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是否不一樣?這些問題我們嘗試從經濟學理論中去尋求答案。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論本質
無論是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還是農民以個人或合
作社的名義將土地入股企業,理論本質上,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就是一種分成制,即兩個或更多當事人為生產出某種相互同意的產出而把私有資源組合在一起,然后合約當事人根據他們所放棄的生產資源來約定一個共同所接受的報酬比例,據此來分享實際的產出。分成制自亞當,斯密以來就被經濟學家們廣泛關注,對于他的產生原因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假說:
(一)交易成本與風險規避假說。這是由張五常提出來的。一般來說,分成合約比定額租約和工資合約的交易成本都要高,但是由于生產中面臨自然(農業生產中自然風險更甚)、市場等風險,而人們又更偏好分散一些風險,而不是一點風險也不分散,因此,只要較高的交易成本至少可由分散風險所帶來的收益予以補償,人們就選擇分成合約,而不是選擇定額租約或工資合約。
(二)分散風險與提供激勵假說。這是由斯蒂格利茨提出來的。他認為,在監督努力程度(勞動供給)費用太高的情況下,分成制是一種既可以用來分擔風險,又可以用來提供激勵的制度性協議。分成制表示一種折衷:當租賃契約(在沒有完全破產的情況下)提供充分激勵時(因為個人保留了其全部邊際產品價值),則不再分擔風險;另一方面,工資契約將全部風險轉嫁給承擔風險處于最佳地位的地主,但不提供任何激勵。為了確保勞動者不開小差,地主還必須花費財力來監督勞動者。所以,在地主必須能夠從其土地中獲得一個特定價值的期望租金約束下,分成制契約通常被描述為使勞動者福利最大化。
(三)交易費用假說。這是巴澤爾提出來的。他認為風險厭惡并不能令人滿意的解釋分成合約。對風險的態度只是一個嗜好問題。在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里,分成制本身并不是分擔風險的好辦法。在現實中,交易是有費用的,所有的合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分成合約不是因為,至少不僅僅是因為風險的影響,而是因為交易費用的某些性質。外界環境和要素屬性的變化因交易費用的改變而導致不同合約的選擇。假如土地均質而勞動不均質,那么固定租賃合約的交易費用最低。假如勞動力均質而土地不均質,那么工資合約的交易費用最低;當市場工資相對于土地租金上升時,合約形式就將由工資合約轉向固定租金合約(可能首先轉向分成合約);信息問題是交易費用的核心,如對于從外地移民來的地主不甚了解的新佃農,地主傾向于固定租約,而對于十分了解的老佃農,地主可能傾向于工資或分成合約。
(四)企業家才能假說。這是hallagan提出來的。他認為對租賃合約的使用并不依賴于有關地主和佃農對風險承受能力的相對偏好這一假設,而是與信息甑別有關。地主知道市場上有高、中、低三類具有企業家才能稟賦的工人,但是不能進行具體的區別,即使能夠進行區別,但是由于監督成本(契約執行成本)和計量成本特別高昂,具有中高企業家才能稟賦的工人將沒有激勵去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地主提供工資、租賃和分成三種合約進行甑別,那么企業家才能稟賦低的工人會選擇工資合約,企業家才能稟賦高的工人會選擇租賃合約,而企業家才能稟賦處于中等的工人會選擇分成合約。
以上四種假說從不同角度說明了分成制產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論本質就是分成制,因此,下面我們在其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案例,依據這四種假說對我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進行具體的解析。
三、我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入股的主體、方式、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很多種形式,但這里為了分析的簡潔,主要分析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兩種。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農戶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使實物土地集中于村或組而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從當前實踐來看,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依據其主要收入來源的不同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以農地非農用收人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另一類是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前者以廣東南海為代表,后者以山東農業產業化過程中新的經濟組織形態為代表。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農民根據市場的需要,以土地為紐帶和主要資本自主自愿組成的合作組織。下面分別論述其產生原因。
(一)以農地非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以農地非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存在于沿海和大中城市效區。這些地區正在或即將城鎮化,農村工業化程度較高,這樣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租及農地轉用的增值收益非??捎^,而且這種收益還是不斷增加的。農村城鎮化和工業化要求農村土地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使用,那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村組集體采取什么方式集中農民具有法定使用權的土地呢?一種是租,另一種是入股。有學者認為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采取入股的方式集中于村集體,是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問題。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農民和集體都會愿意以租的方式,因為固定的租金對農民來說更有保障,而且相對于股份制,對雙方來說,交易成本會節約很多。那為什么沒有采取租的方式呢?我們認為主要原因是處于集體成員權下的土地是不斷增值的,而且這種增值效應農民還可以預期,所以具有集體成員權資格的農民將土地集中于集體,他們會要求以股份的形式來分享不斷上漲的土地增值,而不是只要求固定的租金。例如廣東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區的土地收入是不斷增值的,農民的股份分紅也不斷增加。根據南海部分村社的調查統計,1994-2000年,農民人均股紅分配從1,016元增加到1,951元。而且農民據以要求不斷增加的股份分紅,還給村組集體干部造成了很大的壓力。這種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原因為什么和一般分成制的形成原因不同呢?這主要是因為集體土地的收益和增值過程并不是由于土地入股,而是由于土地或建于土地上的物業出租給企業而產生的。社區內部的這種股份制主要是因為集體收入第二次分配才引發,在收入分配過程中,不以固定的租金形式,而是以不斷上漲的股紅分配形成,是集體成員權和持續上漲的土地收入導致的。
(二)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是什么?是否和前一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相同呢?我們認為是不同的。這類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一個特點是以種植特定經濟作物,附加值高的農產品為主。這意味著和傳統的大宗農產品如糧棉油相比,種植收益要高,但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更高,投入也更大,資產專業性更強。這類社區型土地合作制的組建主要是為了分擔風險,提供激勵。從實踐來看,這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往往與農業產業化相聯系,屬于農村經濟組織形態的一種創新,即龍頭企業+社區型土地股分合作社+農戶。為什么會采取這種形式呢?因為普通商品契約,即所謂訂單農業,由于契約不能對當事人構成有效約束,高達80%的違約率使得農民和企業都“望單興嘆”。龍頭企業和農戶通過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變商品契約為要素契約,龍頭企業實現了后向一體化,使雙方節約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利益共同體。例如山東蓬萊市,該市中糧葡萄酒公司旗下的30余個葡萄專業村都建立了葡萄生產專業合作社,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變原來以葡萄交易的商品契約為以土地產權交易的要素契約。這樣使中糧葡萄酒公司獲得了穩定的高質量的葡萄原料,規避了市場風險,農民也獲得更高的土地收益,實現了企業、社區、農民的“三贏”。這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產生原因是分擔自然和市場風險,節約交易成本,提供激勵,在農村有較為廣泛的應用前景。
(三)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與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相比,是一種更為純粹的分成制。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分擔風險和提供激勵。由于農業生產與工業生產相比,同時面臨較大的自然和市場風險,而不同農民所擁有的資源稟賦又不同,所以農民通過以土地等生產要素入股的形式組建股份合作組織來分擔風險,又為入股的農民提供激勵,并且通過分工還能充分發揮不同農民的資源稟賦優勢。特別是在當前農村信貸市場不發達、農村市場體系不完善的條件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優勢更為明顯。例如湖南瀏陽普跡惠農蔬菜合作社以農民土地入股(2.3畝作價500元為一股),同時農民又參加合作社的勞動。這樣農民既憑股分紅,又憑勞領取工資,而且合作社通過內部分工還充分利用了不同農民的資源稟賦優勢。如此,既分散了蔬菜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又為農民的勞動提供了激勵。另外,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有甄別企業家才能的作用。當農民在自己生活的地區面臨將土地出租和入股的不同合約選擇時,那么他就可能去甄別入股對象的企業家才能即經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營能力弱,他可能選擇出租土地以獲得穩定但較低的收入;如果對方的經營能力較強,他可能選擇入股土地以獲得較高但不穩定的收入。這種情況在農村較為常見,即農村的能人經濟和帶動效應。當然這其中也包含由于信息問題而導致的交易費用節約。
四、小結
本文對我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作了文獻回顧和述評,探討了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論本質,即分成制,并從經濟學理論的角度闡述了分成制的產生原因。我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有不同的形式,其產生原因也是不同的。在以農地非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在集體成員權約束下不斷增值的集體收入的第二次分配。而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其產生原因主要是規避市場風險,獲得長期較穩定的收入來源,同時節約交易成本。對于農戶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分散風險,提供激勵,甄別企業家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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