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主體性探究論文
時間:2022-02-03 0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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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主體性的涵義及特點
(一)主體性的涵義
人的主體性是以人性為基礎的,但它不是人性的一般表現,而是具體的人性在具體的主客體關系中的特殊表現,是特指人在建立和推進一定的對象關系時所表現出的能力、地位、作用,它體現著人性的精華,即人的自主、主動、自由、有目的的活動和特性。
(二)主體性的特點
1.主體自身結構的規定性
作為個體性的個人、群體,其主體性更主要表現為他們各自的特殊規定性。如何使農民成為農業生產活動主體的特殊規定性,是由農民所特有的社會職責和業務素質所決定的。
2.主體在于客體關系中的“為我”傾向
“為我”依主體層次不同,有人類之我、社會之我、國家民族之我、集團之我以及個人之我?!盀槲摇笔且磺兄黧w活動的實質目的。農民參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最終是為了農民的自身利益。
3.主體的自為性
承認并確立了農民在新農村建設中的主體性,各種活動必然是自為的。農民就會成為新農村建設中的首動者;農民要通過自己的活動改變農村現實;通過實踐與認識中的獨立性、能動性、目的性、創造性使之成為新農村建設中事實上的主體。
4.主體自律與他律的統一
主體活動以自律為主,在自律中反映和遵循他律。農民自律的能力和方法,是在新農村建設的長期實踐中積淀起來的。
二、中國農民主體性的歷史考察
(一)中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是以犧牲農民自主性作為代價的
從1950年到1953年,我國在全國范圍內消滅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實現了農民土地所有制。當時的經營方式是小農家庭經營制度。1953年,黨中央提出了過渡時期的總路線,國家開始實施工業化優先發展戰略。但由于當時資本主義陣營對新中國經濟的封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農業剩余,所以中國國家工業化的資本原始積累就轉向了內部,轉向了農業和農民。1953年,國家開始對糧食及其他主要農產品實行統購統銷政策,即用較低的成本把農民和農業的剩余價值轉移到國家工業化體系里面來。中國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是通過組織化控制農產品(工業的原料)實現的,是以犧牲農民自主性作為代價的。1958年的高級社、,是我國政治經濟高度集權發展的產物。但后來的實踐證明,這種農業生產關系的簡單變革,不僅沒有將農業生產力解放出來,反而成了生產力發展的巨大障礙。
(二)1978—1988年中國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是以農民主體性回歸為特征的
中國的農民一直都沒有放棄自己的主體性。從分田單干到多種經營,到發展鄉鎮企業和進城務工,農民不斷嘗試用不同的方式來找回主體權利。1982年,農村開始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農民獲得了“分田單干”的主體權利——“交足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在這種分配原則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高漲,很快就解決了中國人的溫飽難題,并有了剩余農產品和資金積累。農民開始在集體土地上興辦非農產業,于是,20世紀80年代鄉鎮企業蓬勃發展,農村居民收入增長,農民生活水平蒸蒸日上,如當時很有影響的周家莊公社、華西村、南街村、大寨村等。整個20世紀80年代是農民推動國家經濟發展的,推動了國家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形成了內循環的經濟發展結果——滿足了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
但1988年后,農民的主體性再次被削弱。農民對土地的自主權受到了限制,國家土地政策急劇轉變,農民不能再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和土地資本化收益。因為沒有資金,農村的鄉鎮企業開始衰落、萎縮,農民負擔再度加重,農民的生活水平開始急劇下降。
從農業、農村和農民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什么時候農民獲得了主體性,農村經濟和農民生活就會提高;什么時候農民喪失了主體性,即使國家經濟高速增長,農民生活水平也不會提高,甚至會倒退。
三、實現農民主體性的對策研究
(一)喚醒農民主體意識——實現農民主體性的關鍵
各級政府部門首先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政策宣傳教育工作,讓農民了解新農村建設是讓農民共享現代化改革成果的重大戰略決策,農民才是最終的受益者,才是新農村建設的真正實踐者和推動者,是真正主體。其次,要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培育新型農民。這是中國農民整體發展的必然趨勢,需要長期艱苦的努力。發展農村教育事業是培育新型農民的重要途徑,要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把農村教育擺在優先地位,鞏固和普及農村九年制義務教育,發展農村職業教育,開展多樣化的成人教育和繼續教育,加快農村現代遠程教育。勞動技能的培訓是提高農民素質的重要手段,要注重勞動技能的培訓,增強農民的致富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鼓勵農民與市場接軌,成為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同時,要加快先進文化在農村的傳播速度和覆蓋范圍,促進鄉風文明改善提高,最終使農民完全變為具有發展、創業、市場、生態、責任、榮辱的主體人與現代人。
(二)擴大縣域農業發展自主權——實現農民主體性的機制保證
《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已經提出,要優先將農業大縣納入省直接管縣財政的改革范圍,避免了市、區與縣爭利的現象,增強了縣域農業經濟的活力和實力。在財政體制、轉移支付、財政結算、收入報解、資金調度、債務管理等各個方面,縣域政府便擁有了相對獨立的權力,也就具有了新農村建設的資源管理權、調配權,它可以通過制度或者法規的形式把這些資源分配到基層村莊,通過建立涉農資源分配社區化、村莊化的有效回應機制,保證農業資金的科學、專項、有效使用。
(三)保障農民參政的主體權利——實現農民主體性的政治保證
參政議政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基本權利,它包括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選擇權和申訴權等,它是農民保護自身利益和監督公共權力的有效手段。政府在制定新農村建設政策特別是涉及農民切身利益的政策時,必須通過一定的途徑和通道告知農民,使農民充分了解政府的安置政策、措施以及相關政策出臺的背景,杜絕暗箱操作。如采用與農民座談、對農民進行實地訪問、接受農民的投訴、召開政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農民的意見,逐步建立采納各種意見的反饋制度,使政府的決策能夠真正體現農民的意愿。縣、鄉、村在謀劃農村發展規化、實施農村建設項目、推進農村各項工作時,要將規劃和項目方案交給農民群眾廣泛討論,廣泛聽取和吸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自主決策權,不影響他們的產品處置權。建立健全以“兩推一選”和“公開競選”為主要內容的民主選舉制度,以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為主要載體的民主決策制度,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為主要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以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民主理財為主要手段的民主監督制度,以健全農村民主管理機制。
(四)維護農民的物質利益——實現農民主體性的內在動力
如果農民的物質利益維護不好,農民積極性就調動不起來,農民的主體作用就發揮不出來。政府應該在經濟上切實尊重和維護農民的物質權益,在制定新農村建設政策時,要把農民的物質權益作為頭等大事來考慮。當前和農民物質利益聯系最為緊密的就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不經農戶同意,任何人、機構,包括村集體和地方政府,都無權以任何借口進行土地流轉。一些地方政府強令農民交出土地,由政府安排土地的規模經營、村集體收回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些現象都是損害農民物質利益的突出表現。農民完全可以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不選擇土地流轉,拒絕規模經營,這是一項不容置疑的權利。如果農民確實具有流轉土地的需要,任何關于土地流轉的安排,其收益都是農民,且只能是農民。當農民自發形成了土地流轉新形態時,政府就要對其從政治、法律等角度進行考察,并予以認可,給予法律上的登記,從而保證農民的物質利益不受任何損失。
(五)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現農民主體性的重要途徑
農民組織化程度越高,自身利益訴求的能力越強,自我發展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也越強。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是廣大農民適應市場經濟要求,自愿選擇、自主興辦、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組織,它在調整農業產業結構、推動產業化經營、增加農民收入、維護自身權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等方面都起著重要的作用,是農村改革的一大成果,是億萬農民的實踐創造。政府要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加快出臺金融支持政策;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凡是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都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實施建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的有效運行機制,在此基礎上,創新組織模式,把合作經濟組織從農產品產銷合作領域延伸到農業服務領域,積極發展“公司+合作組織+企業+農戶”的組織形式,開展合作組織之間的聯合經營,最大限度地讓農民共享創造成果。最終使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為引領農民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現代農業經營組織。
參考文獻:
[1]李順德.價值論[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
[2]科恩.自我論[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1986.
[3]《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
摘要:農民是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力量,是新農村建設的主體。主體性是新形勢下農民的基本特征,是新型農民與傳統農民的基本區別。從人的主體性的涵義及特點,回顧了我國農民主體性發展的歷史過程,從喚醒農民主體意識、擴大縣域農業發展自主權、保障農民參政的主體權利、維護農民的物質利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五個方面論述了實現農民自主性的對策問題。
關鍵詞:主體性;農民;新農村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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