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糾紛法律途徑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08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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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糾紛法律途徑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對我國房屋拆遷的情況以及房屋糾紛的特點進行概括,并從立法和實踐全面分析了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進而提出完善我國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的建議,包括明確區分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嚴格拆遷程序,完善聽證制度,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對拆遷補償制度、強制拆遷制度和被拆遷人權利救濟制度予以完善等。

關鍵詞: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行政法治

一、房屋拆遷糾紛的特點

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人,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并對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進行補償或安置的行為,在我國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糾紛是指在拆遷過程中形成的糾紛,既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糾紛、拆遷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也有被拆遷人與政府之間的糾紛;既有民事糾紛,也有行政糾紛,在出現暴力事件等情況下還演化為刑事案件。

我國城市拆遷在建國后就已開始,上世紀70年代末,城市住宅緊張情況突出,迅速改善居住條件,成為民眾迫切要求。由于拆遷是以舊城改造為主,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拆遷成為多數危舊房居民盼望的事情,因此受到歡迎。上世紀末到本世紀初,城市化進程急速推進,土地作為稀缺資源的價值凸現出來,無論是舊城改造還是新建商品樓等,都不得不依賴拆遷已有房屋,由拆遷引發的糾紛更是不斷,成為我國城市化進程最突出的矛盾之一。隨著政府與開發商聯合進行危房改造,拆遷向商業拆遷發展,外部矛盾凸顯,拆遷糾紛從內部家庭矛盾演變為拆遷戶和開發商、拆遷戶和地方政府的矛盾。經過連續幾年整治,拆遷糾紛局勢總體上似乎有所好轉,但是制度深層次矛盾并沒有解決。

房屋拆遷糾紛呈現出以下特點:第一,拆遷涉及地區廣泛,拆遷糾紛數目龐大。城市化熱潮席卷全國,從沿海地區到中西部省份,大大小小城市都在忙于城市建設,而土地資源的增值也刺激了地產開發,拆遷涉及地區非常廣泛,全國各地拆遷糾紛數目也是非??捎^的。第二,拆遷涉及人數眾多,集團訴訟和群體上訪多,釘子戶現象不斷。第三,拆遷糾紛復雜程度高,房屋不僅是老百姓賴以生活的物質空間,而且往往是最重要的財產。拆遷往往牽涉到被拆遷人的居住、就學、工作、就醫、休閑等多方面生活條件,部分低收人和老弱病群體更可能由于房屋拆遷陷入赤貧狀態,生活無著落,解決難度也很大。第四,違法拆遷、野蠻拆遷造成糾紛積怨大、易激化。為拆遷搶工期,拆遷人不僅沒有就證據保全辦理公證,而且采用停水斷電、停止供熱供氣、恐嚇、暴力毆打、限制被拆遷人人身自由、突襲拆遷等等惡劣方式逼迫當事人拆遷,違法拆遷、野蠻拆遷的事件不斷出現,各地拆遷引起的極端事件仍然不絕于耳,株連拆遷、釘子戶以及自焚事件將拆遷制度推到風口浪尖,拆遷制度遭人詬病。

二、房屋拆遷糾紛產生的原因

當前現實條件下,之所以產生數量驚人、極端化的拆遷糾紛,同全國的城市化大背景密不可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根源是城市建設規模的急劇擴張與城市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在拆遷這樣涉及綜合利益分配和格局調整的重大問題上,制度的科學、完備和法治是這一問題的核心,而拆遷制度本身存在諸多問題,引發了拆遷糾紛的升級和惡化。

第一,拆遷立法不完備

2008年之前,拆遷的主要法律依據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拆遷條例》),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并無權對公民私人房屋的征收進行規定,明顯違反了《憲法》、《立法法》和《物權法》等的規定。因此,2008年修改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總則中增加了一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蹦壳埃恫疬w條例》正在修改中,[1]拆遷尚缺乏完備的操作依據。

第二,拆遷性質錯位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是‘中國特有’的一項制度”。[2]我國土地為公有制,城市土地為國有,城市郊區和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村土地轉變為國有是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遷是對私人房屋的征收。但拆遷不只是要征收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真正目的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建設。1998年修訂《土地管理法》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以及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權的,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國家基于對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可以視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實踐中,要使開發建設的項目得以實施,必須先完成對原使用土地的回收工作,而原使用土地之上一般都已建有房屋及其他附屬物。進行舊城改造和房地產開發建設,首要工作是拆除所需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配合土地使用權的回收。因此,拆遷的真正目的,不是要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物,而是為了取得所需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新的開發建設;其核心是政府對城鄉土地和空間資源進行的再次分配和利用,對房屋進行拆遷的表象掩蓋了土地所有者收回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分配的法律實質,拆遷制度的設計偏離了正確的方向。

第三,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混為一談

目前我國土地供應統一由政府運作,城市土地供應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委托有關單位進行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工作后再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政府拍賣的是凈地,即便在非公益拆遷中,雖然土地使用權是開發商以競拍方式取得,房屋拆遷補償資金也是開發商支付,但是開發商反而不能成為拆遷人,政府不可避免地充當了實質上的拆遷人,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混為一談。

理論上講,拆遷的性質應當取決于被拆遷房屋所占土地的開發性質。土地開發可以分為三類,即公益型土地開發、商業型土地開發和混合型土地開發。公益型土地開發,是指為了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土地開發,主要包括為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建設,如建設城市道路、橋梁、國防和軍事、公用事業、城市綠化、環境保護設施等。商業型土地開發,即非公益性質的開發,是指出于營利目的而進行的土地開發,主要包括建設住宅商品房、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等。混合型土地開發,是指既能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又能獲得商業利潤的土地開發,主要包括舊城改造以及建造學校、醫院等公共設施。[3]但是,實踐中城市房屋拆遷并沒有按照土地開發的性質進行區分,而是全部由政府進行拆遷。一旦發生矛盾,被拆遷人往往遷怒于政府,如果拆遷規模很大,還會產生局部地區社會不穩定。

第四,補償不公正

目前關于補償的原則,眾說紛紜,有適當補償說、公正補償、相應補償、合理補償、完全補償、按市場價格補償等。[4]現有拆遷補償只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完全回避相應土地使用權價值這一問題,而單純房屋的補償無論如何也無法給被拆遷人以公正補償,從而使得拆遷糾紛不可避免。雖然《拆遷條例》規定了市場評估價格機制,還規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評估程序確定價格,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但實踐中執行的情況并不容樂觀,拆遷評估價格過低,被拆遷人無法購置合適新住處,而即便是調換,地點多為城市邊緣、交通不便利、不方便就學、就醫等,對被拆遷人生活影響巨大。拆遷補償不公正成為拆遷糾紛中最多的問題。

第五,拆遷程序不完備,被拆遷人參與不夠

房屋拆遷實際上是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在行使各自物權時發生的現象,由于涉及不同主體,因此需要行政機關加以協調?!暗牵芾碜鳛橐环N政府為民眾服務的手段,不是也不應當是立法的目的,尤其不應當是立法的首要目的”。[5]現有房屋拆遷制度設計卻更多是從行政管理出發的,拆遷程序缺失,對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和保護。根據《拆遷條例》第7條和第8條的規定,聽證僅在補償協議有糾紛時才進行,從拆遷許可證頒發到拆遷實施都沒有被拆遷人表達意見的機會,被拆遷人不能申辯和質疑。而且,被拆遷人是在拆遷人已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后才被公告自己的房屋要被拆了,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要做的也僅僅是宣傳和解釋工作,而不是與被拆遷人協商。

第六,強制拆遷設計不合理

目前強制拆遷不區分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也沒有賦予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權利。如果達成補償協議,訴訟期間,拆遷人申請法院先予執行;如果沒有達成補償協議,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結果,無論對拆遷補償協議是否有異議,房屋都會被拆遷。從理論上講,能夠先予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必須是不會造成無可挽回或者難以彌補的損失,而房屋拆遷明顯是一種無可挽回的損失,房屋已經不存在,救濟的充分性無從談起?!恫疬w條例》第17條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問題是,我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格局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原則,行政機關執行為例外,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拆遷,實際上賦予了政府強制執行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有為自己賦權的嫌疑。行政機關公告,限期拆除,直至強制拆除,暴露出很多問題。而且,何謂“有關部門”卻沒有明確規定。政府為了達到快速有效拆遷的目的,調動公安、城管、城建、國土、規劃、房管等部門,甚至法院和檢察院都參加具體拆遷,造成惡劣影響。

第七,拆遷救濟渠道失靈

1.行政裁決作為訴前救濟沒有發揮應有作用

《拆遷條例》規定了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解決途徑,即申請裁決和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先申請行政裁決,然后才能進人行政訴訟。這樣,行政裁決成為訴訟的前置程序,徒增被拆遷人負擔,也為同是拆遷可能出現不同種訴訟出現不同判決埋下禍根。2004年3月,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對行政裁決的程序作了明確規范,對行政裁決的申請、受理、裁決和強制拆遷都作了規定。但是,行政裁決機構的獨立、中立等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政府就是拆遷人,同時又是拆遷裁決機關,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無法有效為被拆遷人提供權利保護。

2.法院訴訟不能提供有效救濟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給江蘇省高院(1993)法民字第9號《關于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四條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的性質界定為民事案件,各地法院參照此復函精神審理了大量的拆遷糾紛案件。但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2號《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問題的批復》廢止了上述第9號復函,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發生爭議,或者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機關依職權作出的有關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問題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行政案件受理。據此,各地法院對房屋拆遷糾紛的審理,大多采取下述兩分法,第一,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之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或反悔的,拆遷人因此起訴的,作為民事案件審理;第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的,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因此出現雖然同是拆遷案件,但由于是否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是否經過行政裁決的不同,可能作為不同種訴訟來對待的現象。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審理方式、判決種類不同,所得到的判決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實踐中也出現同類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受理及審理情況不同。[6]特別是對行政裁決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于我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不完善,法院僅能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民事糾紛不能作出判決,行政訴訟即便撤銷或者確認行政裁決違法,拆遷補償安置糾紛并沒有得到完全解決,后患無窮。

3.其他救濟途徑也未能解決問題

目前行政復議制度作為內部監督和救濟程序,對拆遷糾紛所能發揮的作用有限。而國家賠償制度由于國家賠償范圍、賠償標準等立法缺陷也將眾多拆遷糾紛擋在門外。信訪和申訴的制度化明顯不夠,面對如此復雜的拆遷糾紛也更加顯得力不從心,即使在2005年《信訪條例》頒布實施后,基本上也是無計可施。

三、房屋拆遷糾紛解決機制的改革和完善

房屋拆遷制度的復雜性決定了解決拆遷糾紛不能單純依靠完善事后監督救濟制度,而必須在制度源頭加強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嚴格依據憲法建立公平公正的征收制度,同時對具體程序、補償和救濟等進行改革和完善,才能真正將房屋拆遷制度化、法治化,有效化解房屋拆遷糾紛。

第一,明確區分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

從各國財產征收的情況來看,征收私人財產,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也都有明確規定。[7]由于公共利益為不確定法律概念,實踐中出現了大量問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還需進一步討論和研究。這里我們需要指出的是,城市土地為國有,任何人進行土地建設都必須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在國有土地上建設私有房屋,即為了非公益建設需要使用土地,房屋拆遷道路又在何處?僅僅圍繞界定公共利益展開討論,其實回避了因非公益目的使用國有土地而需要拆遷私有房屋的現實。完整的房屋拆遷制度應該將兩種不同性質問題納人到考慮范圍中來,在立法、程序、補償、強制拆遷和政府角色等問題上予以區別。1,在立法上,要分別立法,將兩類拆遷分別對待,政府在公益拆遷中是拆遷人,在非公益拆遷中,開發商是拆遷人。2.在程序上,公益拆遷在頒發拆遷許可證之前,要舉行聽證會論證公益目的和補償方案,并經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第三方主體對公益目的進行確認。非公益拆遷應當首先由開發商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達成補償協議,再申請土地使用權。3.在補償上,公益拆遷補償標準由政府根據完善的法律規定確定基本計算方法,非公益拆遷在根據法律規定的最低補償標準之上由開發商與房屋所有權人協商確定。4.在強制拆遷的設置上,公益拆遷中政府不得自己執行,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政府更不可以參與非公益拆遷的強制拆遷,開發商應當通過訴訟申請法院執行判決。5.政府角色方面,在公益拆遷中,政府應當依法行政,切實代表公共利益,可以在房屋管理部門中設立專門的機構從事公益拆遷的立項、制定方案、落實補償安置等工作。非公益拆遷中,政府應有所不為,有所為。有所不為,是指政府應當退出拆遷第一線,不再參與補償價格制定、拆遷談判等具體事務,讓市場發揮作用;有所為,是指政府定位為監督者、管理者和裁決者,加強對拆遷工作的監督、調控和保障,重點解決好困難群眾安置問題。

第二,還原城市房屋拆遷的本質,完善拆遷補償制度

公益拆遷和非公益拆遷補償的機理有所不同。公益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征收私人房屋,因此是為了成全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人利益,對被拆遷人損失的利益需要給與填平,即特別犧牲。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是征收制度的應有之意,補償條款被認為是征收條款的唇齒條款,無補償即無征收。非公益拆遷,拆遷人為獲取被拆遷人房屋占用之土地,除了向國家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取土地使用權外,也應向被拆遷人房屋支付相應對價,即與被拆遷人達成交易的價格,不僅是被拆遷人可能的損失,而且是被拆遷人愿意出讓房屋所有權給出的價格。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為平等之民事主體,雙方協商確定,從民法角度講也可以說是一種補償,雙方簽訂的也是補償協議。

無論是公益拆遷,還是非公益拆遷,拆遷補償應當是公正補償,而且是按照公平市場價格計算。2004年《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規定房屋拆遷評估價格為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從而確立了以市場價格(市場比較法)為主導的評估標準。去年4月北京市西長安街沿線拆遷首次采用市場價格評估進行補償,6月北京出臺新規定,拆遷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價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參照近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評估確定。[8]市場評估方式應該越來越多地依法得到使用。

拆遷補償不應回避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問題。土地使用權具有財產屬性,土地在使用中,由于資源稀缺和基礎設施的逐步完善,土地處于一種動態的增值過程中,增值后的土地無論是無償收回還是按原價格收回,都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制定新的拆遷補償標準時,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價格計算在內。具體地講,補償范圍應包括:被拆除的房屋、房屋的附屬物、期限內的臨時建筑物,土地使用權;被拆遷人其他的利益損失和費用(包括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部分預期利益的損失、房屋的裝修費用;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等等)。

補償安置款發放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環節,拆遷人應當建立拆遷專用賬戶,由銀行實行監管,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協議的補償數額將補償款存人賬戶后,銀行確認被拆遷人完全搬遷之后,直接將款項轉入被拆遷人賬戶。

第三,重新設計拆遷程序

1.公益拆遷程序

我國房屋拆遷程序,從規劃、拆遷許可證、確定補償標準等環節都沒有被拆遷人的參與,只有到最后拆遷時才有一紙公告,對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和參與權保護不力。房屋拆遷程序設置程序的關鍵是給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提供信息交換、意見交流、平等協商、民主參與的機會。聽證作為落實當事人知情權和參與權的重要制度,是防止和減少矛盾和糾紛產生的防線,應該提前到立項和規劃的同時,將公告征詢被拆遷人意見、舉行聽證、確定評估機構和完成價格評估、草簽補償協議、建立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專項資金等作為設定拆遷許可證的前置條件?!俺绦虿皇谴我氖虑?,隨著政府權力持續不斷地急劇增長,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容忍”。[9]因此,必須對公益拆遷的程序重新設計,具體包括:城市拆遷規劃和拆遷立項(公告征詢意見、聽證)—確定評估機構和完成價格評估—草簽補償協議—建立拆遷補償安置專項資金—頒發拆遷許可證—拆遷。

2.非公益拆遷程序

由于非公益拆遷需要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有可能無法進行開發項目,因此需要改革目前先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后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做法??梢韵扔砷_發商征詢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確認開發項目符合土地規劃和使用權出讓,再與被拆遷人溝通協商簽訂補償協議,其后才可申請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可以考慮按照下列步驟設計非公益拆遷程序:確認開發項目符合規劃要求—協商溝通—確定評估機構和完成房屋價格評估—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領取拆遷許可證—拆遷。

第四,改革強制拆遷

需要明確的是,在公益拆遷中才可以強制拆遷,而且要改變目前關于訴訟不停止拆遷執行的規定,強制拆遷權不得由政府行使。只有在訴訟時效期滿,被拆遷人既不履行拆遷協議又不起訴的,拆遷人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法院執行時,要對拆遷決定進行審查,明顯違法的,包括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的、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超過申請期限的、拆遷人沒有對被拆遷人實施貨幣補償、補償貨幣提存或者未提供拆遷安置用房以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情形,不予執行。由于強制拆遷僅能適用于公益拆遷,對于商業拆遷,拆遷人只能通過訴訟的形式,由人民法院來作出判決,然后再通過判決執行來完成拆遷;訴訟中,拆遷人可以申請先予執行,但需要提前向法院交付足額的拆遷補償金作為擔保。公務員之家

第五,完善被拆遷人權利救濟制度

1.發揮行政裁決的作用

行政裁決在解決數量眾多的拆遷補償安置糾紛方面,還是能夠發揮重要作用的,對節省老百姓訴訟成本、及時得到合適的安置補償還是有利的,必須要從制度上根本解決裁決制度的中立和公正,應當建立專門的、獨立的行政裁決機構對此類糾紛進行審理和裁決,同時完備相關的裁決程序等法律規定。

2.按照拆遷糾紛的不同屬性,分別在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中解決

房屋拆遷糾紛在不同階段體現為不同性質的糾紛,包括拆遷許可糾紛、拆遷補償糾紛、拆遷裁決糾紛、強制拆遷糾紛、拆遷處罰糾紛和拆遷不作為糾紛等等。借鑒德國和法國解決財產征收制度和訴訟制度,可以考慮分別從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去解決我國拆遷糾紛。除了非公益拆遷中的拆遷補償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外,其他都應屬于行政訴訟,被拆遷人對于與拆遷有關的行政行為,包括計劃發展部門的項目審批、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政府部門的土地使用權文件、拆遷管理部門的拆遷許可證、行政裁決部門的行政裁決決定、行政機關的強制拆遷行為、拆遷管理部門的處罰和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在行政裁決的情況下,針對補償糾紛的行政裁決提起的訴訟,是行政訴訟,但是要附帶民事訴訟,將補償糾紛也一并解決。訴訟制度應當成為拆遷糾紛有效的解決途徑,需要通過保障司法獨立和司法權威,落實法院對所有拆遷糾紛的最終裁判權。

3.促進其他方式解決拆遷糾紛

除了加強訴訟制度解決拆遷糾紛外,信訪、申訴、行政復議也應當在房屋拆遷糾紛解決中發揮作用。

而且,應積極鼓勵拆遷人(包括政府作為拆遷人)同被拆遷人就補償數額和安置方法進行和解和調解,倡導通過溝通、協商等方式積極穩妥地解決出現的分歧、矛盾和不同意見。

注釋:

[1]《北大五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建議修改拆遷條例》,人民網2009年12月10日,

[2]王克穩:"論房屋拆遷行政爭議的司法審查",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4期,第74頁。WangKewen.OnJudicialReviewofAdministrativeDisputerelatingtoHouseDemolitionandRelocation[J].4ChinaLegalScience,74(2004).

[3]洪莉萍、黃道雄:"土地開發與居民動拆遷利益調整的法律機制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4年第4期,第88-89頁。HongLiping,HuangDaoxiong.OntheLegalSystemofAdjustingInterestsintheHouseDemolitionandRelocation[J].4PoliticalScienceandLaw.88-89(2004).

[4]參見沈開舉:《行政補償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3-172頁。SeeShenKaiju.OntheAdministrativeCompensationLaw[M].Beijing:LawPress,163-172(2004).

[5]費安玲:"私權理念與城市私房拆遷的立法",載《政法論壇》2004年第5期,第46頁。FeiAnling.ConceptofPrivateRightandLegislationofUrbanPrivateHouseDemolitionandRelocation,5Trir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46(2004).

[6]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城市房屋拆遷法律適用問題的調查報告",載《山東審判》2005年第1期,第56頁。JiningIntermediatePeople''''sCourt.InvestigationReportontheProblemsofLegalApplicationRelatedtoUrbanHouseDemolitionandRelocation[J].1ShangdongJutice,56(2005).

[7]我國《憲法》修正案第13條第3款已經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段餀喾ā返?2條也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8]《北京首次參照市場價補償拆遷,每平米超過3萬元》,載2009年4月2日《京華時報》。BeijingFirstCompensatedReferringtoMarketPrice[N].BeijingTimes,April2,2009.

[9][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徐炳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93頁。WilliamWade.AdministrativeLaw[M].TranslatedbyXuBing.Beijing:EncyclopediaofChinaPublishingHouse,93(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