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界對現代非物質文化傳承定義的解析論文

時間:2022-04-06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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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對現代非物質文化傳承定義的解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外生性概念的內在困境、《公約》的界定及解讀、一種修正、幾個比較、結束語四個方面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非物質”是對“物質”的全稱否定,而在漢語中處理對立、全稱否定關系的時候,很少用否定性詞根來構詞,而是選取一個反義詞來表達;中文是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公約》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學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間的差異,強調翻譯準確性的問題;自我體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基礎;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方式;動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手段;人類的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傳承主體的變遷;確認方式的轉變;從文化遺產到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精神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文化遺產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理解一直是學界較為關注的論題,本文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和國務院頒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人手,對其原初含義和本土化流變進行了解讀和分析。在此基礎上,將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引入漢語語境,納入學界已有的概念體系進行比較分析,為實現其在漢語語境中的有效性做出了一定的探索。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解讀;比較

自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以來,“非物質文化遺產”成了文化研究的熱點,但從學界的現狀來看,理論準備很不充分?!八^理論準備不足,表現在:我們的文化學研究起步較遲,即沒有建立和形成我們自己的基本觀念和理論體系?!崩碚擉w系的建立必須以對概念的準確理解為基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涵,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一、導言:外生性概念的內在困境

按照一般的學術路徑,一個概念的提出,是在對概念的內涵充分明確之后。而相對于國內學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這一權威機構通過《公約》公布并作出了內涵和外延的界定。從這個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是中國學術界自生的概念,而是來自非學術路徑的一個外在的規定性概念,所以,它在漢語語境中缺乏天然的學術土壤。

從表面上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出自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官方中文本,似乎是一個應當在漢語語境中可以直接明確其內涵的名詞。按照漢語的構詞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個偏正結構的名詞,可以分為兩部分:“非物質”和“文化遺產”?!拔幕z產”是我國學界較為習用的名詞之一,在漢語中的理解不存在較大的分歧;難點在于對“非物質”的理解?!胺俏镔|”作為一個形容詞詞根,修飾和限定“文化遺產”。從詞語屬性上講,“非物質”在此處是和“物質”相對應的否定性詞根,其完整形態應是“非物質的”。進一步分析,“非物質的”即形容詞詞根“物質的”加上否定性前綴“非”,構成了否定的內容。從本質上講,這樣的構詞方法并非純正的漢語構詞法,而是英語的構詞方法之一。

按照一般的理解,“非物質”是對“物質”的全稱否定,而在漢語中處理對立、全稱否定關系的時候,很少用否定性詞根來構詞,而是選取一個反義詞來表達。就此處而言,“物質”的反義詞,在漢語中就應當是“精神”或“意識”,而不是“非物質”。所以有學者在初次接觸“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時,認為“所謂‘非物質文化’也就是精神文化”[2]。我們必須注意的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原生性的漢語概念,它產生于漢語語境之外,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一個外在性規定,在現有的漢語概念體系中無法使對之的解讀達到圓滿和自足。雖然在漢語語境中,以上兩種理解都有其合理性,但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離和缺失。

再者,中文是聯合國的工作語言之一,《公約》的官方中文本和英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所以有學者拘泥于中英文本之間的差異,強調翻譯準確性的問題。其實中文本并非英文本的翻譯文本,而應當是同時的文本之一,文本差異并非翻譯的問題,而是在兩種語境中表達的異同問題。但由于英語的強勢地位,其思維方式通過中文本產生一定的影響也不能完全避免,所以我們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是英語思維影響下的漢語產物,它雖然用漢語方式表達出來,其本質卻是一個外來詞,不能從字面上就得出其完整含義,需要我們結合《公約》對之作出的界定,并將其納入自身的概念體系,才能對其明確定位,在必要的時候,甚至可能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

二、《公約》的界定及解讀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如下: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

根據以上界定,我們可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從邏輯上講,我們首先要明確“文化遺產”的涵義。按照中國民間文化遺產搶救委員會的定義,“文化遺產”指“人們所承襲的前人創造的文化或文化的產物”。將以上兩個定義結合,則可以將《公約》界定中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歸結為“文化遺產”中的“文化”部分;而“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則可歸結為“文化產物”部分。這樣的對比,只為我們揭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的關聯,問題在于:我們怎樣才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文化遺產”中鑒別出來?

(一)自我體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基礎

文化遺產是人們承襲的前人創造的文化或文化的產物,它是一種文化的自然積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需要每一個文化分子(人)的確認或者認同。比如長城之于中國人,有很多人并沒有到過長城,但都從理性上認識到它是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產。與文化遺產相區別的是,《公約》在概說中明確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襲主體:群體、團體、甚至個人。也就是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文化遺產中非常特殊的一部分,它的承襲面可能遠遠小于文化遺產的其他部分,有可能只是同一文化版圖中的一些群體、團體,作為一種極端的方式,甚至是個人。更為關鍵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承襲必須建立在承襲主體的自我體認上,即承襲主體必須認同某種東西對他而言是文化遺產,否則承襲就會中斷,而這種東西也就無從界定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比如,中國傳統的三從四德,在封建社會時期,就能夠代代相傳,但自現代以來,中國人發現這是一種落后的禮俗,現在已經基本絕跡,更談不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了。

(二)非物質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方式

文化遺產包括兩部分:文化和文化產物,其存在既有物質方式,也有非物質方式。文化產物,如古代建筑、器具、字畫等等,固然是以物質方式存在。文化的存在方式則顯得復雜多樣。如中國的傳統文化,大部分通過書籍這一物質方式得以保留和傳承,而民歌、民間故事等則依賴眾口代代相傳而得以保留。所謂“非物質文化遺產”,即是以非物質方式傳承下來的那部分文化遺產?!豆s》的概說中,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部分是“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即非物質文化遺產通過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等方式而存在。在人類歷史文化的長河中,一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固然可以通過純粹的非物質形式而得以保存,但另一部分從本質上講屬于技藝、實踐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卻需要通過一定的外在物質形態而“固化”。當然,我們界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這種遺產的“固化物”本身,而是“固化”的過程。所以,《公約》的概說在強調上述形式之后,隨即又補充了“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這樣一部分內容。在這里,我們必須明確:所謂的工具、實物、工藝品以及文化場所本身不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涵蓋的技藝、表演的展現、傳承必須通過這些工具、實物、工藝品以及文化場所,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即使這些物品具有物質性,但并不影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舉例言之,古琴是物質的,但古琴演奏藝術卻是非物質的,所以古琴藝術而非古琴本身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動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延續手段

從某種意義上講,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并不以傳承對象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因為它通過物質方式“固化”在世界上,只要其物質形態還存在,其文化意義就蘊含其間。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就大不相同,它首先需要傳承者從主觀上體認(學習)到相應的技藝、技巧,通過主體的演化,成為自身技能的一部分,然后才可以談得上傳承和延續。但隨著歷史的演進,社會不斷變遷,相應地,作為歷史和社會的人,其身上負載的文化因素也在不斷的發生變化。當一個社會的歷史文化大環境發生變化的時候,非物質文化遺產也就不能置身事外,當然也要發生相應的變遷。所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不是一代又一代毫無變化的重復,它在每一個時代都要吸取時代的影響,在動態的傳承過程中不斷創新、演進、甚至消亡。這個創新、演進、消亡的過程,決定性因素就是在傳承過程中發揮主體作用的人。從某種角度上說,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受制于傳承人主觀傾向的文化遺產。比如,傳統地方戲曲往往在某個時期因為知識分子的改造而顯示出更為宏大的文化影響,而沒有接受知識分子改造的劇種縱然保存了較為原始的面目,也不可抑制地走向衰落。

(四)人類的創造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

人類的文化遺產都代表著一定時期的人類的生產和文化水平,動態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人類活生生的創造力的結晶,可以說,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人類創造力的見證。無論是工藝、技巧還是表演形式,都意味著傳承人群在某方面取得的獨特的成就。其成就的意義或許現在還晦暗不明,但在將來,可能會對人類的發展起到甚至不可估量的作用。就最一般的意義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每一個族群自我身份確認的重要方式。比如,只有通過中國的語言、服飾、建筑、習俗、神話傳說、節慶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我們才能夠回答“什么是中國人”的問題。今天我們面臨的問題是: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衰落并非由于傳承人群創造力的枯竭,而是因為在全球一體化浪潮下,某些文化樣式借其強勢的經濟而成為強勢的文化,對一些弱小民族(在一個國家內部則為落后地區)的文化造成了掠奪性的、不可復原的傷害。所以《公約》在前言中強調:公務員之家

全球化和社會變革進程除了為各群體之間開展新的對話創造條件,也與不容忍現象一樣使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損壞、消失和破壞的嚴重威脅。

在獲得高效率的同時,我們喪失了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而這種單一的經濟文化發展方式其后果必然是對人類創造力的閹割,最后導致人類在經濟和文化上面顆粒無收。這也正是我們為什么要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原因。

三、一種修正

如前所述,《公約》所界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是在英語思維影響下的漢語產物,從名稱到內涵都與漢語語境不完全融合。再者,《公約》作為聯合國的官方文件,面對的是全球各國、各種文化樣式,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全切合于我國的實際。所以,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之后,作為一種對《公約》的回應和補充,我國國務院于2005年3月26日頒布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在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重新作出了界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我們可以看出,《辦法》與《公約》相比,除了都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這一點相同外,其余語句均是改頭換面,這里面的涵義何在?為什么同一個詞語,在兩個不同文本中的解釋差異如此巨大?

(一)傳承主體的變遷

在《公約》的定義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是“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而在《辦法》中,傳承主體轉換成了“各族人民”。筆者以為,之所以出現這種變換,基于三個層面的考慮:

首先,《公約》是聯合國的官方文件,是針對人類全體的一個普適性文本,雖然它表示了對文化多樣性的追求,實際上卻受到了強勢經濟資本的嚴重影響,在文本中反映出一定的英語思維方式,即使是用漢語表達出來也不能完全避免。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采用這樣的文本的時候,當然要對其進行一定的修正,摒棄其中強勢資本的意識形態影響。所以,面對《公約》中強調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這樣一個模糊民族、文化界限的表述,《辦法》相應地采用了強調民族屬性的“各族人民”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體現出在全球一體化時代的新的“殖民/反殖民”的話語特征。

其次,作為一種政治策略,“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的表述體現出一種資本時代的社會觀。從表面上看,這樣的表述超越了民族、國家的概念,以文化為人群劃分依據,體現出一種自由主義的政治價值傾向。但從實質上講,這種說法是有意識地模糊民族、國家的界限,用文化作為一種普適價值體系來衡量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某種程度上為“人權高于主權”的論調寫下了注腳。作為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如果再在某種程度上模糊民族與國家的概念,將造成民族自我體認和民族文化發展的困難,更將在意識形態層面造成難以清理的局面。所以,在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只能是各族人民共同組成的中華民族。

再次,從學理層面上看,我國歷來重群體,輕個人,這是傳統發展不可回避的現實。如果脫離民族概念,盲目地用文化作為單一的衡量標準,姑且不論中華文化本身因其復雜多樣性難以確定一個可操作的標準,即使有這樣的標準,也將在數目眾多的民族劃分上增加更為復雜的變量,其可操作性幾乎為零。而按照民族劃分的方式,一方面繼承了學界既有的學術思路,又能夠保持文化多樣性和民族的獨特性,同時能夠通過鑒別與研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過程中增進中華民族的融合,所以,強調傳承主體的民族性也是學術研究的現實需要。

(二)確認方式的轉變

《公約》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其確認方式是群體、團體、個人“視為”,即一種主觀的自我確認。這種確認方式固然符合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初衷,問題卻在于:一方面,按照這樣的確認方式,需要確認主體對其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高度的自我體認,如果傳承人群(個人)沒有這種自我體認,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就無從談起。另一方面,《公約》明確規定締約國必須擬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這份清單的確認顯然不能僅依靠是傳承主體自我確認,還需要得到政府、學界的外在承認。在外在承認與主體確認之間,《公約》的界定并沒有提出客觀的判斷標準,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確認造成了認識上的困難。

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而且經濟、文化發展極不平衡,如果僅僅依靠傳承主體的自我體認,由于認識水平的原因,必將造成大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無法確認,更談不上得到應有的保護和重視。

國務院頒行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涉及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與評定,更需要提供一個客觀的評價標準,便于保護機構針對符合標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確認和保護。所以,在界定中,《辦法》明確指出了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兩個基本標準: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這兩個標準一方面強調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傳承性,另一方面兼顧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非物質性和確認基礎,內在地包含了“自我確認”的要件。

最為重要的是,《辦法》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客觀確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有效地避免因為單純依靠“自我確認”的主觀方式而造成的標準混亂,更有利于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

(三)從文化遺產到傳統文化

如前所述,《公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文化遺產的一部分。而在《辦法》的表述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其界定主體從《公約》的“文化遺產”轉換成了“傳統文化”。筆者以為,這個轉換體現了兩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文化遺產是一個非常寬泛的概念,在一個如此大而空的概念中去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明確定位,顯然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情。傳統文化的意義則要相對狹隘一些,更便于我們從中鑒別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特別是自20世紀以來,西方思想以各種方式進入我國的思想體系,其中的一些因素經過中華民族的接收和改造,已經成為文化遺產的一部分,但這部分決不可能成為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另一方面,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各國、各民族的文化都呈現出同質化的發展傾向,《公約》之所以提出,也正是為了糾正這一傾向,但在“文化遺產”的共名之下,各民族文化的獨特性被忽略了。正是出于這樣的考慮,《辦法》才提出將“傳統文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主體,更有利于我們在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確認的時候,有意識地加強對民族獨特性的鑒別和保護,更好地維護民族和文化的多樣性,也更符合《公約》的初衷。

總的來說,《辦法》提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雖然在字面上和《公約》存在很大的差異,但比《公約》的定義更完全地體現了維護民族獨特性、保護文化多樣性的目標,而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比《公約》的定義更加切合我國的實際和漢語語境,體現了我國政府和學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進行“本土化”的努力。

四、幾個比較

從接受的過程來看,一個外來概念要在漢語語境中發揮作用,除了對其內涵進行界定以外,必須將其納入已有的概念體系,進行對比研究,才能實現真正的“本土化”。為此,我們將把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概念與相關術語進行對比,以便增進對其的理解。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精神文化遺產

按照漢語的習慣,與“物質”相對應的否定性概念是“精神”,非物質的就是精神的,同樣,非精神的也就是物質的,似乎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精神文化遺產。在我們的使用過程中,精神文化遺產的內涵和外延都極其廣泛。比如,大足石刻是物質文化遺產為世所公認,而大足石刻所蘊含的雕塑藝術、設計構思、佛教信仰等因素則是精神文化遺產,但我們并不能就此認為大足石刻既是物質文化遺產,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反過來,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一定局限在“精神”的范疇之內,《公約》和《辦法》的界定中,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包括工藝品、文化場所/空間等物質文化遺產。所以我們只能說:精神文化遺產不一定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也不一定就是精神文化遺產,但就非物質性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本質是精神的而非物質的。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族民間文化遺產

“民間文化遺產”這個名詞來自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二十五屆大會通過的《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其中的“民間創作”本身就可以理解為民間文化,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提出,就是在“民間創作”的基礎上進行的。在民間文化遺產前增加“民族”作為定語,與上文述及的《辦法》強調民族因素出于同樣的理由。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作為一個概念,在漢語語境中,其名稱就包含了廟堂/民間這樣的二元對立思維方式,隱伏著一定的價值判斷;同時,“民間”還體現出與“主流”相對立的話語姿態,這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判斷是有所區別的。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傳統文化遺產

傳統文化遺產是指一個民族/群體在長久的歷史進程中積淀形成的生活方式、價值觀、文化創造等遺產,作為傳統,它內在地蘊含著民族性和穩定性,雖然隨著時代變遷而有所變化,但總的來說,其核心卻是相對恒定的。簡言之,傳統文化遺產就是一個民族之所以成為民族的文化核心。對我國而言,傳統文化遺產就是以經、史、子、集等典籍記載為主的,同時通過年節、禮俗、建筑、工藝等體現出來的中華民族的獨特的文化面貌。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相比較,我們發現,傳統文化遺產涵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全部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只是傳統文化遺產的一個部分。同時,傳統文化遺產更強調文化的獨特性和獨立價值,在某種意義上還呈現出一種文化保守主義的姿態。此外,在我國學界習用的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的概念還有“民間文化”、“民俗文化遺產”、“民間藝術”、“民間傳統”等等,此處不再一一分析。

五、結束語

作為一個多民族的文化古國,在全球一體化的浪潮中,抵制強勢文化的侵襲,保持民族文化的獨立性,從而為維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做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的歷史課題。如何在強勢文化的沖擊面前保持高度的文化主體性,是越來越頻繁的經濟和文化交流對我們提出的嚴峻挑戰。在某種意義上說,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保護,就是對我們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民族身份的認識和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就是中華民族文化命脈的傳承。只有站在這樣的立場,我們才能夠充分認識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當代文化建設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共同迎接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