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起反腐的三道防線:列寧反腐倡廉的理論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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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圖分類號:A8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2359(2001)04—0008—04
十月革命的急風暴雨,摧毀了舊的資產階級國家機器,建立起完全新型的蘇維埃國家機關,它與歷史上存在的一切剝削階級的國家政權有著本質區別。但由于歷史運動的慣性作用,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不可避免地帶有舊制度的某些痕跡。隨著國家工作重心由武裝斗爭轉向和平建設,在黨和國家機關中出現了諸如鋪張浪費、貪污受賄、追求特權等腐敗現象,這引起了列寧的高度重視。他說:“只要有貪污這種現象,只要有貪污的可能,就談不上政治,甚至連搞政治的門徑都沒有,……因為一切措施都會落空,而不能產生任何結果。”[1]為確保蘇維埃政權的人民性,防止國家公職人員由社會公仆變成社會主人,列寧從改善隊伍、嚴刑峻法、健全制度三個層面系統地提出了預防和消除腐敗的一系列措施。
一、加強教育,讓人不思貪
十月革命勝利后,布爾什維克黨由在野地位轉為執政地位,工作重心由武裝斗爭轉為和平建設,這是一個很大的變化。一方面,在和平建設環境中,由于不再感受到十月革命前的非法、秘密活動年代脫離群眾的那種危險性,某些黨員干部容易滋生官僚主義和特權思想;另一方面,由于革命勝利,黨的威信也隨之提高起來,執政黨的權力和地位吸引著各種懷有不同目的的人,某些“冒險家和其它危害分子”就會“乘機混到執政黨里來”[2](P21);而舊官吏也會改頭換面,“裝成共產主義者,并且為了更好地往上爬而設法取得俄國共產黨的黨證”[3](P154)。能否防止人民的公仆變成社會的主人,這是一個關系到蘇維埃政權會不會改變顏色的重大問題。列寧認為,腐敗現象是一個大禍害,“如果說有什么東西會把我們毀掉的話,那就是這個”[4]。為提高黨員質量,讓人不思貪,列寧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
第一,加強黨員的馬克思主義思想理論教育,提高他們為人民服務的自覺性。俄共(布)“八大”專門制定了對黨員進行教育的提綱,列寧主持召開的“十大”、“十一大”都把對黨員進行共產主義教育作為主要議程,并制定相應決議,要求充分利用各級黨校和黨的出版物、廣播、藝術等陣地對黨員進行培訓、教育;為新黨員舉辦短期培訓班;在實際工作中發揮老黨員對新黨員的教育培訓作用;要求每個黨員都要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理論,進行公開的自我教育、自我改造等等。列寧曾經直接參加十月革命后第一所高級黨校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的制定工作,并不止一次地親自向學員做講演,從而提高了學員的共產主義覺悟,增強了他們的公仆意識。
第二,加強清正廉潔教育,消除升官發財思想。在十月革命勝利不久,即1917年11月,列寧就主持通過了《人民委員會關于高級職員和官員的薪金額的決定草案》,堅決降低薪金標準,并同時規定人民委員會成員的家庭住房每人不得超過一間[5]。列寧在《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一文中寫道:“高額薪金的腐化作用既影響到蘇維埃政權……也影響到工農群眾,這是無可爭辯的?!保?]列寧不僅嚴格要求其他的共產黨員和領導干部要艱苦奮斗,廉潔奉公,而且身體力行,率先垂范。無論是在無產階級革命時代,還是社會主義建設時期,他始終和勞動人民一樣過著艱苦樸素的生活。
第三,加強法制教育,消除特權思想。俄共(布)執政不久,列寧就宣布,我們不給執政黨以任何特權,我們只號召他們承擔更多更困難的任務。為了嚴禁黨員以權謀私,以權壓法,列寧十分重視對廣大黨員及其干部進行經常性的遵紀守法教育。他說:法律“如果不認真地執行,很可能完全變成兒戲而得到完全相反的結果”[7]。為此,1918年11月召開的全俄蘇維埃第六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于確切遵守法律》的專門決議。根據列寧的倡議,該決議明確規定,共和國全體公民,所有蘇維埃政權機關和一切公職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的法律。1922年3月,人民群眾檢舉中央住宅管理處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經中央調查,莫斯科公用事務局局長索維特尼柯夫違法亂紀,但后來莫斯科市委竟否決了上級的調查結論。列寧獲悉這一消息后,非常氣憤。他在給中央政治局的信中寫道:“執政黨竟庇護自己的壞蛋!!真是可恥和荒唐了極點?!彼谶@封信中建議對姑息犯罪黨員的俄共莫斯科委員會以嚴重警告處分,并建議黨中央向所有省委重申,“凡試圖對法庭‘施加影響’以減輕共產黨員罪責的人,中央都將把他們開除出黨”[8](P53—54)。
二、嚴刑峻法,讓人不敢貪
某些腐敗分子之所以膽大妄為,貪贓枉法,置黨、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于不顧,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國家懲治腐敗的力度不夠,給某些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只有從重懲處,施以嚴刑,才能對各種腐敗分子起到威懾作用,正可謂“想貪而不敢貪”。列寧在領導蘇維埃政權建設的七年中,始終堅持對腐敗分子嚴懲不貸,絕不姑息。
早在1918年5月2日,莫斯科革命法庭審理關于莫斯科審訊委員會干部受賄案件,最后僅判了半年徒刑。列寧得知后,非常生氣,當即指出:“不槍斃這樣的受賄者,而判以輕得令人發笑的刑法,這對共產黨員和革命者來說是可恥的行為”[9]。根據列寧的建議,1918年5月8日,蘇維埃政權通過了《對懲治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其中規定,對各級干部和職員利用其職權范圍內的活動或進行其它部門公務人員職權范圍內的活動,而受賄犯罪者,至少判處5年徒刑,服刑期間強迫勞動(并沒收全部財產),情節嚴重者,交法院嚴懲[10]。針對當時一些黨員干部以勢壓人,勒索群眾的現象,列寧指出,當前的主要問題是,“混到共產黨里來的舊官吏、地主、資產者以及其它敗類的從中舞弊,他們有時做出違法亂紀、欺壓農民等惡劣行為。這就需要用恐怖的清洗辦法:就地審判,無條件槍決”[2](P530)。
列寧尤其強調對“共產黨員應比非共產黨員三倍嚴厲地懲辦”[11](P222)。并要求人民委員會“通令司法人民委員部,法庭對黨員的懲處必須嚴于非黨員。凡不執行此項規定的人民審判員和司法人民委員部部務委員應予撤銷職務”[11](P342)。加倍嚴懲犯罪的共產黨員,這種做法在社會主義國家中是比較少見的。列寧之所以這樣做,筆者認為,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第一,蘇維埃政權要在帝國主義包圍之中生存和發展,離開人民群眾的支持,簡直是寸步難行,而腐敗現象則是內部最大敵人。對犯罪的黨員干部從嚴懲處,有利于密切聯系群眾,增強黨的戰斗力。第二,列寧認為,蘇維埃政權是巴黎公社事業的繼續,機關工作人員(多數都是黨員)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官老爺。只有從嚴懲處犯罪的共產黨員,才能體現蘇維埃政權的無產階級本色。第三,加倍嚴懲犯罪的共產黨員,有助于警告投機分子,不要把入黨當成撈取好處的階梯。正如列寧所說:“讓黨員享有優先權是一種弊端,因為這樣做,騙子就會混進黨內來”[3](P15)。
三、健全制度,讓人不能貪
腐敗現象固然與某些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有關,但組織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問題更重要?!爸贫葐栴}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保?2]只有健全各種工作、監督制度,才能更好地防止腐敗的產生,即便產生了,也能很快地識別和消除,正可謂“想貪而不能貪”。列寧在理論闡述和實踐當中,深刻地體現了這樣一種思想。首先,黨政分工。十月革命勝利后,由于激烈的階級斗爭,許多緊迫的問題要黨中央及時做出決策,加上政府各主要部門的領導人又都是黨的領導人,所以很快出現了黨的權力高度集中的現象,這對于國內戰爭期間政令暢通,保證統一的意志和行動是十分必要的。但國內戰爭結束,進入和平建設時期,權力的高度集中就會產生諸多弊端,成為官僚主義家長制、以權謀私及形形色色特權現象的重要根源,還極易形成幾乎不受任何約束的個人權力。為消除權力的高度集中,列寧強調要“十分明確地劃分黨(及其中央)和蘇維埃政權的職責”;“黨的任務則是對所有國家機關的工作進行總的領導,不是像目前那樣進行過分頻繁的、不正常的、往往是瑣碎的干預”[8](P64)。只有實行黨政分工的原則,才能防止無產階級政黨向行政化、集權化、官僚化蛻變的趨勢。
其次,政務公開。列寧認為,實行公開性原則,就意味著把“整個政治舞臺都公開擺在大家面前,就像戲臺擺在觀眾面前一樣”,這就便于全體黨員了解某一個政治活動家各方面的情況,能很有把握地決定是否選舉這個活動家擔任黨的某種職務;也便于人們對黨員在政治舞臺上的一舉一動作真正普遍的監督,可以造成一種能起生物學上所謂“適者生存”作用的自動機制。因此,“完全的公開性、選舉制和普遍監督的自然選擇作用,使每個活動家最后都能各得其所,擔負最適合于他的能力的工作,親身嘗到自己錯誤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證明自己能夠認識錯誤和避免錯誤”[13]。為此,列寧要求:(1)公開挑選國家公職人員。列寧認為,“現在是工農做了國家主人”,“它就應當廣泛地有計劃地并且公開地挑選最優秀的經濟建設人才,挑選專業的和一般的、地方的和全國的行政管理人員和組織人員”[14]。把公開性原則引入干部選舉過程,就意味著必須改變內定制、任命制等做法,從而可以有力地克服“暗箱操作”、跑官要官等腐敗丑惡現象。(2)建立工作報告制度,由負責的公職人員向群眾報告工作。“這種報告每月至少安排一次,使非黨工農群眾有機會對蘇維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批評。不僅共產黨員,而且擔任負責工作的所有公職人員,……都應當做這類報告”[11](P21)。(3)刊印國家管理機關的工作通訊報告并作為一項制度實行,其目的就在于增強機關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群眾更好地監督。
再次,加強監督。列寧十分重視監督的作用,認為在反對腐敗的斗爭中,必須建立一系列監督制度,使之成為“全民的、包羅萬象的、到處通行的”活動,為廉政建設提供重要保障。
建立黨的監督機構。在列寧的領導下,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會建立了專門的黨的監督機構——中央監察委員會,并明確規定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就是“同侵入黨內的官僚主義和升官發財思想,同黨員濫用自己在黨和蘇維埃中的職權的行為”做斗爭[15](P70)。為保證這一任務真正得以實施,列寧提出監察委員會應相對獨立。為此,俄共(布)“十大”、“十一大”先后通過了《關于監察委員會的行為與目的》等決議,賦予監察委員會很高的地位和權力,這就是:監察委員會由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同級黨委平行地行使職權;監察委員會享有對國家公務的參與權、檢查權、質詢權、查處權等基本權力;監察委員會所作的決議,同級黨委必須執行,不得隨意撤銷;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它職務,任期內不得調離等。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列寧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的思想。
建立國家機關監督機構。1920年2月,蘇俄在原國家監察部的基礎上成立了有大批工農群眾參加的工農檢查院,其主要職責是對一切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守法與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1923年,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工農檢查院在人員配置、履行職能等方面表現出的明顯不適應,列寧建議黨的“十二大”將工農檢查院與中央監察委員會合并。合并以后,它就不再是人民委員會的下屬機構(相當于我國的監察部),而成為黨和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的一個組成部分,可以有效地把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人民委員會的工作納入自己的監督范圍之內。它不僅地位提高了,而且職權也擴大了。列寧把反對貪污受賄、揮霍浪費、特殊化等腐敗現象作為工農檢查院的重要任務之一,指出,要從實質上評價和審查國家機關和經濟機關的領導人和工作機關的工作,對公職人員的官僚主義和舞弊行為進行斗爭;要無情地懲辦那些對工人和農民的,特別是對文盲和半文盲的,其中包括對其它民族的勞動人民的需求表現出任何一點老爺派頭和輕視態度的蘇維埃官吏[15](P295—296)。與此同時,列寧還特別強調,全國檢查組織系統應實行“垂直領導”,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地方機關的干涉,其目的是保證監督檢查工作切實有效,落到實處。
建立輿論監督制度。輿論工具不僅具有一般群眾所無法達到的技術條件(照相機、錄音機、攝影機等設備的使用,可以充分保留腐敗分子犯罪的證據)、職業聲望(較高的社會地位),而且它的傳播范圍廣,影響大。列寧注意到輿論的強大影響力,因而十分重視發揮輿論的監督作用。經列寧審定的俄共(布)“八大”的決議指出,黨和蘇維埃的報刊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揭發各種負責人員和機關的犯法行為,指出蘇維埃組織和黨組織的錯誤和缺點。1921年3月,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上,列寧又指出要“使黨的輿論對領導機關的工作進行經常的監督”[15](P57)。1923年4月召開的俄共(布)“十二大”,列寧因病未能出席,但大會重申了列寧的上述思想,強調指出:“工農檢查院和中央監察委員會應當有系統有計劃地利用蘇維埃的和黨的報刊來揭發各種犯罪行為(懈怠、受賄等等)?!保?5](P286)
建立法律監督制度。列寧深知,在一個經濟文化落后、民主與法制傳統缺乏的國度,要消除各種腐敗現象,僅僅依靠教育、批評手段是不夠的,必須借助法律武器。為此,列寧系統地闡述了依靠法律治理腐敗的思想:(1)法制必須統一。列寧強調,法制與其它問題不同,如農業、工業,各省情況不同,在進行工作時,要注意本省的特點。而“法制不應該卡盧加省是一套,喀山省又是一套,而應該是全俄統一,甚至是全蘇維埃共和國聯邦統一?!保?](P195)(2)確立法制監督機關。列寧認為,檢察機關不僅是公訴機關,而且必須是法制監督機關,以便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實施。檢察的內容,既包括對刑事犯罪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的監督,同時也包括對黨和國家機關公務人員是否遵守蘇維埃憲法和法律實行監督。檢察機關必須獨立行使檢察權,而“不管任何地方的影響”[8](P195)。不僅如此,檢察機關還必須實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領導,也就是“地方檢察機關只受中央領導”[8](P198)。列寧嚴厲批評了檢察機關實行雙重領導的主張,認為這是“取消它對地方政權的任何決定表示抗議的權力,這就不僅在原則上是錯誤的,不僅妨礙我們堅決實行法制這一基本任務,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義,地方影響的利益和偏見”[8](P197)。(3)必須加快立法進程。對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各種腐敗現象,不僅要嚴厲打擊,而且要依法進行,為此,必須加快立法進程,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早在1918年5月2日,列寧在給司法人民委員德·伊·庫爾斯基的便條中寫道:“必須雷厲風行地立即提出一項法令草案,規定對行賄受賄者(受賄、行賄,為行賄受賄拉線搭橋或有諸如此類行為者)應判處10年的徒刑,外加強迫勞動10年?!保?6]5月8日,根據列寧的建議,通過了《對懲治貪污的法令草案的修改》。此后,在列寧的領導下,蘇維埃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相繼通過了一系列法律和法令。如《關于賄賂行為》、《關于肅清賄賂行為》等。僅1919年至1923年先后出版的《俄羅斯聯邦法令匯編》中,就收入了列寧領導制定頒布的有關法令16個。這對于嚴厲打擊各種腐敗行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列寧反腐倡廉的探索雖然只有幾年的時間,并且只是初步的,但他在這一領域所做的理論剖析以及在同各種腐敗現象進行斗爭中所采取的重大措施,無疑成為社會主義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寶貴歷史遺產。
收稿日期:2001—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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