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入世”后的地方人大工作
時間:2022-05-16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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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既是我國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又是世界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事件,將對我國政治、經濟、社會各個方面都產生深遠影響。如何把握“入世”機遇,迎接新的挑戰,這不僅僅是企業和政府的事情,也是全社會共同的事。擺在地方國家權力機關面前的一個首要問題就是在堅持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如何在開展地方人大工作時更新觀念、開拓性地開展工作。以筆者之見,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地方立法工作立、改、廢要同步進行,為國際投資和商貿活動營造一個統一、非歧視、公開透明的法制大環境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作出承諾的中心,就是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改進我國市場準入和國內市場公平競爭的法律條件,達到與世界通行的規則相一致。為此我國已經開始按照WTO法制統一原則、非歧視原則、公開透明原則以及我國所作的承諾,對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的政策措施進行清理。
地方性法規的立、改、廢,是地方立法工作不可或缺的三個有機組成部分。享有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在繼續抓緊地方性法規“立”的同時,也應抓緊地方性法規的“改”和“廢”。為此,第一,地方性法規與憲法、立法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觸的,或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WTO法律框架以及我國所作的承諾相違背的,或者與我國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基本現實和民主法制基本原則以及公民的基本常識相悖離的,都要立即廢止;第二,地方性法規凡與WTO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完全一致的,或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修改的,地方性相關法規都應及時作相應修改;第三,除只能由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應當根據“入世”后本地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規,待國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生效后,地方性法規再根據情況修改或者廢止;第四,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條件一旦成熟,都應及時制定自主性地方性法規;第五,要陸續出臺與WTO法律框架和我國所作承諾相適應的、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相配套的、并且具有行業特點、專業特點和地方特色的實施性地方性法規;第六,對已經在實踐中證明行之有效且較為成熟、固定的政策要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傊?,凡是需要有地方性法規規范、調整、保障的領域,都應當盡快制定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或對已出臺的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甚至廢止。
二、依法規范和約束政府行政行為,確保政府承諾和WTO規則得到全面、準確、有效的實施
WTO是以強制性的規則為基礎的政府間的國際組織,至關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規范和約束成員國的政府行為,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員政府對跨國(境)貿易的干預。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同步性得到加強,相互依靠加深,同時,對政府管理體制和行為方式也提出了挑戰。政府將由過去對市場的事無巨細的微觀管理徹底轉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行事的宏觀調控和為市場服務。世貿規則的一個基本要求就是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守信政府,政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及WTO規則行事。所以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同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監督也應當有一個全新的思考。第一,監督政府使其在合法的范圍以合理的方式行使權力。《關貿總協定》規定:“每一個締約方應當以統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所有的法律、法規、有普遍約束力的(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貨物貿易的若干專門協定》中也有相同或者類似的規定。由此言之,政府在適用和實施法律方面必須信守諾言,做到統一、公正、合理。如果鄭重的承諾朝令夕改,它所帶來的不僅是短期內的經濟損失,更是長遠的信譽損失。如果政府在執行法律過程中不能做到信守承諾,那么隨時可能面臨被制裁的危險,也會在整個貿易大家庭中失去信譽,最終,有悖我們加入WTO的初衷。為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一定要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督手段,規范和約束政府行政行為,使其自覺依法行政并兌現承諾。第二,加大對實行“條條”管理的行業和部門行使權力的監督力度。從地方來講,實行“條管”的行業和部門主要有工商、稅務、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金融、保險、鐵路、民航、電力、石油、通信等。這些“條管”的行業和部門有的是執法主體,有的既有行政主體資格又有企業經營行為。所以,這些行業和部門與世貿組織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有著更直接的關系和聯系,鑒于此,監督其按照政府承諾和WTO法律框架依法履行各自的權力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堅持政府規章報備制度,及時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長期以來,政府及其所屬行政職能部門為了保障其權力的行使,往往利用規范性文件為自己設定行政審批權,這些權的設立,不僅有了收費罰款的理由,更重要的是設立了一些市場準入限制和地方性保護主義壁壘,降低了工作效率。有時甚至還延誤了工作,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極可能引發貿易爭端。對照WTO規則,凡是不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不符合政企分開和政事分開原則,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作用,妨礙市場和公開競爭的行政審批事項要全部取消,可以用市場機制運作代替。行政審批權要按權責相應實現轉移。對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必須做到依據充分,公平公正,程序規范,內容透明,環節減少,責任落實。第四,通過地方立法限制政府及其所屬行政職能部門的權力。由于利益驅動,很多政府部門通過起草地方性法規僅為自己設定權力,僅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這不僅違背了權力(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而且嚴重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這與WTO這種特殊的法律機制是相悖的。為此,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在設定行政職能部門的權力時,也應當規定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承擔的責任;在規定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和責任時,也應當設定其應有的權力。第五,監督政府減少對企業的直接干預。由于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及慣性,在當今我國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政府的職能轉變是滯后的,政府對企業的直接干預太多,已成了國企改革的難點。企業的主要經營者仍然由政府來任命,企業經營也時時受到政府部門的“關照”,政府代替市場供求平衡,企業沒有真正推向市場。入世后,如果政府違反市場經濟規律,違反WTO規則,違反法律規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濫用職權去干預市場行為,只能給市場經濟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由此,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對同級人民政府的監督一定要從過去的“柔性”變成今后的“剛性“,既重程序,也重實效。
三、在對司法機關依法實施監督的前提下要支持和保障司法機關司法獨立、公正司法
加入世貿組織后,金融、保險、醫藥、紡織、機電、冶金、電力、電信、石油、化工、旅游、農業、就業、環境保護、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市場等各種經濟活動將會空前活躍,各行各業的合同、數以百萬、千萬甚至億萬計的貸款、投資、項目開發、產品銷售將全面展開。這種空前的經濟大潮肯定會受到國(境)內外投資者、商人、實業家的關注,與此同時,各種涉外民事糾紛、行政訴訟乃至刑事案件將會明顯增多。對外商來說,出現訴訟活動這本身并不奇怪,也不可怕。外商雖然也看重我國的政策是否優惠,但更看重我國的法律能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司法機關必須增強工作的透明度,杜絕“暗操作”,禁止出現“人情案”、“關系案”,確實做到訴訟的各個環節客觀、公正、透明。為此,第一,地方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既堅持司法獨立,又必須主動置于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之下。加入世貿組織后,司法機關的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按照WTO規則辦事,確保WTO規則在我國得以實施。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與入世相關的各類案件特別是涉外案件中,必須堅持嚴格依法正確行使管轄權,必須堅持在程序上和實體上公平、公正地對待本國人和外國當事人。必須堅持兩審終審制以及審限制度,確立既判效力理念,加大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度,依法制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地審理好各類民商事案件,規范市場主體行為,規范市場經濟中的財產關系、信用關系和契約關系,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快捷;建立起良好的市場經營環境和投資環境。第二,保障并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WTO規則中有一項重要原則就是保障司法審查原則,也就是說,在相關的貿易領域,任何影響利益關系人權益的政府行為都必須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政府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就現狀而言,大凡涉及到政府及其相關企業的案件,同級法院的審結案件的執行幾乎成了一道跨不過去的“門檻”。各級人民政府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每當發生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出于種種考慮或壓力,往往對行政訴訟久拖不決,甚至沒有結果;“入世”后,外商可以接受敗訴的結果,卻經不起久拖不決,反復折騰。如果由于行政訴訟而不了了之,最終政府將可能失信。所以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要保障和支持司法機關司法獨立和公正司法。特別是對行政干預、或以監督司法的名義干預司法的現象要進行干預,為司法機關司法獨立、公正司法提供一個寬松的司法環境。第三,加強橫向聯系,建立監督協助制。從司法實踐看,凡是跨行政區域的案件要委托異地法院執行的,一般都很難執行。有的地方政府為保護本地企業,甚至規定本地法院不能受理本地欠外地的債款的案件,也不能協助外地法院執行本地財產。對此,可否考慮由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聯手行動,對跨行政區域執結不了的案件,當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委托異地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協助,監督異地人民政府干涉法院的行為或人民法院自行不執行的、不配合行為,促成異地法院早日執結。如果形成制度,異地執行難問題就可望解決。(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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