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保護主義政治基本特點論文

時間:2022-07-26 05:07:00

導語:鄉村保護主義政治基本特點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鄉村保護主義政治基本特點論文

本文探討鄉村在集權體制下的轉型中出現的一種社會現象──“保護主義政治”。這里所說的“保護主義”是指在“保護者─被保護者”的利益交換關系網內將公共權力私人化運用,即權力的私利化。它架空了鄉村村民自治制度,破壞了鄉鎮政府的公共功能,具有極其明顯的負面政治。

一、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基本特點

在政治學中“保護主義”(clientelism,也有人稱之為“庇護主義”)已經成為一個重要的術語,政治學家解釋中國家政治化時常使用這一概念。它是指地位不平等的個人或團體之間為了利益交換而形成的非正式的權力關系,主要存在于規模較小的集體和原始社會里,在那里,地位較高的人(“保護人”)利用其權勢和手中掌握的資源保護并施惠于地位較低的人(“被保護人”),而后者以追隨和服從作為回報。[1]保護主義“雖淵源于傳統社會,但它也是現代社會中可以觀察到的現象,只要個人擁有游離于國家制度或正式組織控制之外的資源分配權,”保護主義“關系就會在一定的范圍內形成。

1949年以后,社會政治重建的目標是實現對社會的全面控制,在鄉村里推行與社會重組就是建立這種控制機制的主要手段。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之間的三角關系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系取代了,不再有地主士紳周旋于農民和國家政權之間,和新稅兩者代表著國家權力大規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2]同時還推行了大規模的社會重組活動,一方面要打碎或改造落后的鄉村宗法組織,另一方面要建立政權支配下的黨的基層組織來管理鄉村。鄉村政治組織的建立打通了中央與基層的聯系通道,國家權力延伸到了社會的最底層,鄉村社會被整合為一體化政治體系的一部分。

國家整合鄉村社會的制度化建設并不意味著鄉村社會完全失去自主性,鄉村社會從結構上看仍然搖擺于傳統與現代之間,社會關系的傳統痕跡依舊明顯。正如VivienneShue所言,即使是高度的計劃體制,中央也不可能將鄉村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納入計劃中去,如何發展鄉村經濟主要取決于地方干部對中央政策的理解,經濟上的地方主義是客觀存在的。[3]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制度因能力有限而為鄉村政治保留了一定的自主空間,“保護主義”的社會關系與現代國家制度并存,各自保留其功能和價值取向。當“保護主義”關系網絡趨向于追求個體利益時,國家制度整合社會的功能就被削弱。但那時“保護主義”的政治空間比較小,它在干部與農民之間建立的“保護與被保護”關系是松散的。改革后,基層干部獲得了很大的政治經濟自主權,因此鄉村社會里的“保護─被保護”關系變得十分緊密。

“保護主義”的關系結構涉及到四組變量:“干部─農民”、“保護─被保護”、“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干部和農民是“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兩大主體,他們分別對應于國家和社會。國家意志在鄉村社會的貫徹執行主要通過干部實現,干部是國家制度建設與功能發揮的承載者。在干部與農民之間,“保護主義”體現的是“保護─被保護”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之所以能形成主要與“權力─權利”以及“資源─機會”這兩組變量有關。干部利用正式制度賦予的地位和影響力,行使支配他人的權力,其具體形式是干部掌握地方資源的分配權,農民由于在鄉村社會里基本上處于從屬地位,自身權利的維護難以通過正式制度得到實現,所以尋求制度外的保護是一種理性選擇。特別地在當地社會資源稀缺的情況下,國家提供的機會無法滿足農民的需要,圍繞資源的分配在農民中間就出現了競爭關系,于是干部與農民之間不平等的利益交換就會發生。

需要說明的是,“保護主義”并不具有市民社會意義上的功能。干部向農民提供的利益保護僅僅是基于個體之間的互惠,不論是“保護者”還是“被保護者”都不會以民間制度來對抗國家正式制度;相反,他們設法利用國家制度實現利益互換。因此,當利益互換在“保護者”和“被保護者”之間完成之后,他們實際上是國家制度的既得利益者。若鄉村社會的變革有利于“保護者”的資源支配地位時,他們會積極地支持變革;若這種支配地位在改革中喪失或部分喪失,很顯然,他們將阻礙改革。20世紀90年代以來,鄉村干部不但未因市場化而喪失對資源的控制權,反而借可支配資源總量擴大的機會鞏固了自己的支配性地位。[4]從這個意義上講,作為“保護者”的干部雖然可能支持國家在鄉村的經濟改革政策,但這種支持是以“保護主義”政治的鞏固為代價的,“保護─被保護”的關系網絡逐漸復雜和牢固,利益關系日益趨于物質化。

在中國鄉村社會里,“保護主義”關系網絡是個封閉的結構,它建立的是一個涵蓋少數人的利益群體?!氨槐Wo者”只有具備了“保護者”認同的“身份”,才可能獲得“被保護”的地位?!氨Wo主義”的“身份”取決于兩點:一是文化身份,二是社會身份。前者主要通過家族來反映,具有先天性,家族的“差序格局”同樣適用于“保護主義”關系網絡的資格認定。鄉村干部在遴選被保護對象時,優先考慮的是同宗同族的人,家族背景因此成為鄉村“保護主義”政治關系建立的當然條件。

社會身份不具有先天性,它是保護者尋求“被保護者”的一個新標準?!氨Wo主義政治”通常情況下并非只吸納同宗同姓的被保護對象,它的逐利性特點決定了允許異姓他族背景的人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市場化過程中鄉村出現了一些發家致富的能人,他們通過與干部的交往,建立了權力與資本的互換關系,他們經濟上的優勢由于權力的保護進一步擴大,這些人成為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受惠者。盡管他們與“保護者”可能不具備同一宗族的身份符號,但他們憑借建立在經濟基礎上的社會影響力同樣能獲得較多的接近政治權力的機會。社會身份之所以能突破家族關系的限制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除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外,鄉村社會的日益商品化也是一個重要原因。商品化不僅對“被保護者”有利,對“保護者”同樣有利,隨著進入“保護主義”關系網限制因素的減少,“保護者”和“被保護者”都有機會建立更多的互惠關系。

無論是文化身份還是社會身份,“保護主義”政治的封閉性結構都表明,這種關系網絡是一種排他性社會交往結構,能形成“保護─被保護”關系的群體在鄉村社會中只是少數。況且,即便進入了這個關系網絡,并不意味著每個“被保護者”都能平等地實現利益滿足。

“保護主義”是一種逐利型的個人政治,其目的是追求私利而不是公共利益,因此它不具有公共性。有人誤把這里所討論的“保護主義”理解為“地方保護主義”,其實兩者間有很大的差異,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地方保護主義具有部分公共性的成份,而“保護主義”則純屬“私人”活動。掌握資源分配權的干部利用政治特權選擇性地滿足“被保護者”的利益要求,同時“被保護者”以利益作為回報,確立這種“保護─被保護”的關系。在逐利過程中,“保護者”主要追求物質利益和政治利益,物質利益最為常見,也是最基本的逐利動機,而政治利益則是一種新出現的動機。90年代,中國鄉村普遍推行村民委員會的直接選舉,農民的選票一定程度上成為制約干部行為的手段,于是在干部與農民之間出現了新形式的“保護主義”,干部與農民在某些具體利益上達成默契,雙方相互出讓利益換取“保護”與“被保護”,而中介則是選票??梢钥隙ǖ卣f,村民委員會的選舉不是阻礙了而是促進了“保護主義”在鄉村的發展[5].這也是村民委員會選舉制度為何不能很好地整合鄉村社會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為什么改革后鄉村“保護主義”進一步蔓延?

農村改革以來,“保護主義政治”愈演愈烈,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首先,市場化條件下“保護主義政治”的經濟基礎擴大了。在計劃經濟,鄉村干部的權力主要是征糧、征兵、安排農業生產、管理集體生產資料、決定生產隊的收益分配等。盡管干部擁有分配農產品和機會的特權,但干部可能為農民個人提供的保護畢竟有限,所以那時的“保護主義”關系松散且不穩定。而且由于政府對農民基本生存之外的剩余農產品嚴密控制,并限制個人間的自由交換,所以能被用于維持“保護與被保護”關系的資源總量相當有限。

Oi談過“保護主義政治”存在的普遍條件,即商品稀缺、中央集權的分配制度以及不平等的接近稀缺商品和機會的分配權利;同時她也注意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干部的優勢更加明顯。[6]對此學術界曾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市場的形成分割了干部在計劃經濟下所掌握的資源,削弱了“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資源分配更多地通過市場而不是干部來完成。另一些學者則持相反的觀點,他們通過實證發現,在市場條件下干部的優勢并未喪失,他們的收入隨著改革的深入不斷地增加。[7]

農村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和基層干部在中央放權的過程中獲得了大量支配資源的機會,同時,經濟市場化又開創了許多新的機會,這樣鄉村干部手中所掌握的可支配資源總量比計劃經濟時代要大得多。隨著農村工作的重點轉移到經濟方面,干部對當地事務的控制范圍也越來越大。他們的資源支配權主要體現在土地轉讓、提供就業機會和征收稅費等方面。在經濟發達地區,農業用地的轉讓開發可以帶來巨大的收益,所以是鄉村干部上下其手的主要活動領域。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鄉村干部往往通過控制集體、安排就業機會來建立“保護主義”關系。另外,干部對耕地、果園、林場、魚塘的承包也握有一定的決定權,這些資源都是形成“保護主義政治”的基礎。所以,市場經濟的發展確實為鄉村干部與農民之間建立“保護─被保護”關系創造了更多的機會和條件,“保護主義”關系較之計劃經濟時代變得更加牢固和穩定。

其次,村落里宗親關系的復興增加了“保護主義關系”的復雜性。“保護主義政治”的存在與宗族這個文化土壤是分不開的。1949年以后雖然宗族組織在革命和政治運動的壓力下退隱了,但作為文化形態的宗法關系始終存在。時期,許多生產隊基本上是同宗同姓的宗族成員,基層干部也同時代表著宗族群體。在這樣的地方,所謂的大隊黨支部會議或生產隊干部會議往往就是宗族會議。[8]80年代以來,鄉村宗族制度擺脫了政治的束縛,獲得了再生的社會空間,過去宗族組織發達的地區紛紛續寫族譜、重建宗祠,試圖恢復曾被“革命”了的宗族觀念與宗族形態。

在長期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里,很多村民數代人未離開過祖居之地,人們的社會交往經常是以宗親關系為中心的,交往范圍與對象按房支的遠近向外擴散出去,形成一個同心圓人際關系網絡。如果村莊是同宗同姓的共同體,與掌握資源或機會的干部宗親關系較遠的村民,就可能希望通過“保護主義”關系來增加自己的利益。在多姓村莊里,家族力量對鄉村政治關系的滲透和就更明顯了,各家族勢力的對比格局往往決定著村黨支部與村委會里各方權力地位的高低,或各家族人在黨政組織中的權力大小。[9]由于干部們都首先認同本宗族的人,而“保護─被保護”關系卻可能跨族形成,結果“保護─被保護”關系也因此可能是多重交叉的,容易形成宗族間的摩擦甚至沖突。

再次,鄉、村干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縱容了保護主義政治的發展。鄉、村的制度架構是由鄉黨委和鄉政府分別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實施控制。相當多的實證研究表明,現實中這種控制的有效性常常依托于鄉干部與村干部之間的私人關系,鄉干部往往利用與村干部的“私人感情”來保證鄉政府政策的貫徹與實施,結果鄉干部與村干部之間的關系普遍發展成一種私人關系。維持這樣的私人關系就需要雙方經常性地利用公共資源作利益交換,最終結果是私人關系普遍演變為利益關系,這種互惠關系促進了“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

鄉干部與村干部之間的互惠關系經常建立在兩種利益基礎之上,其一是經濟利益,另一種是政治利益,兩者之間又互為前提。由于鄉─村制度的上下級關系,村干部的政治前途往往取決于鄉干部的認同程度,因此鄉干部擁有相當大的控制村干部的權力,而村干部則對鄉干部有政治上的依附。正因為如此,許多鄉干部發展與村干部的私人關系網絡、為村干部提供支持和保護時,會要求村干部提供一定的利益回報,而村干部也樂于用饋贈來維系自己的社會資本。于是,在鄉─村干部的互惠關系中,鄉干部以政治支持換取經濟利益,村干部則以經濟利益換取政治保護。20世紀90年代以來,這種互惠關系在鄉村社會相當普遍,一些村干部利用自己的權力將土地甚至房產贈予鄉干部,以換取鄉干部的庇護,特別是依靠與鄉干部的“保護主義”關系衛護自己的腐敗行為。[10]

三、“保護主義”的后果

“保護主義政治”屬于盛行于傳統的制度結構,當代鄉村社會“保護主義政治”的擴張在某種程度上替代了型制度的功能,阻礙了后者的良性。由于“保護主義”是一種私利性關系,當“保護主義”政治關系替代現代型制度時,它削弱了現代型制度在鄉村社會的主導地位,讓善于利用“保護主義政治”的鄉村“能人”替代村民自治制度的制度性權威,令后者虛化。

1949年以后,國家通過操縱一系列政治運動和發展基層政治組織,逐步取消了傳統的社會權威的生存空間,從而建立了由國家全盤控制鄉村社會活動的制度架構。改革開放之后,國家權力不再全面控制鄉村的社會經濟活動,鄉村社會就地出現了去政治化(depoliticized)過程,民間的社會關系網絡、社會階層重構、民俗文化重建等相繼活躍起來。在這樣的基礎上,本來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建立民主選舉產生的制度化權威,實行村民的自我管理。然而,“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削弱了這種制度化建設的進程。

“保護主義政治”造成了合法的制度化權威的邊緣化,“保護者”以國家權力行使者的名義向“被保護者”提供排他性服務,從中獲取經濟政治回報,進而擴大“保護者”為了私人目的支配他人的能力。這種公共資源的支配占有方式破壞了國家權威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特征,只向少數“被保護者”提供非公共性服務,激勵了“保護者”的逐利動機和營私行為。隨著以利益為中心的“保護主義”關系網絡逐漸彌散于廣大的鄉村社會,村民自治制度被逐步邊緣化,鄉政府的公共功能被嚴重削弱,公共權力在國家權威的名義下淪為少數人追求私人利益的工具,構成了社會沖突的溫床。在最近廣東鄉村發生的幾次惡性官民沖突事件中,肇事原因之一就是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為加劇沖突和制造矛盾提供了動力。鄉村“保護主義政治”的蔓延是鄉村政治經濟正常發展的障礙,應當引起更多的關注。

「注釋」

[1]參見《布萊克維爾學百科全書》中“保護主義”辭條,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131頁。

[2]黃宗智,《長江三角洲小農家庭與鄉村》,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173頁。

[3]VivienneShue,ReachoftheState,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8,p.61.

[4]白威廉、麥誼生對此有實證,參見筆者的“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載邊燕杰主編的《市場轉型與分層──美國社會學者中國》,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556頁。

[5]出處同上。

[6]參見JeanC.Oi,StateandPeasantinContemporaryChina,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89.

[7]相關爭論參見倪志偉的“市場轉型:國家社會主義由再分配到市場”和白威廉、麥誼生合著的“政治與市場:雙重轉型”,載邊燕杰主編的《市場轉型與社會分層》,第183-217頁、第553-573頁。

[8]何清漣,“當代中國宗法組織的復興”,載劉青峰、關小春編《90年代中國農村狀況:機會與困境》,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07頁。

[9]郭正林,“家族、黨支部與村委會互動的政治分析”,載肖唐鏢主編的《當代中國農村宗族與鄉村治理》,西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頁。

[10]YongshunCai,"CollectiveOwnershiporCadres''''Ownership?"TheChinaQuarterly,No.175,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