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主體與主體法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5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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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主體與主體的法治盡管法治是“一個無比重要、但未被定義,也不能隨便就能定義的概念”,但是法治是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的觀點毋庸置疑。是主要運用法律還是主要依靠賢能的個人及善良的道德教化治理國家,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構成了“法治”與“人治”的最初分歧。在法治的這一邏輯起點中,誰是法治的主體與主體將法律置于何種地位則是法治要素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法治的主體
主體是指在法律關系中法律權利的享有者和法律義務的承擔者。權利能力是主體資格的法律基石,行為能力是主體資格的外在表現,它們共同構成主體能力的兩個要素。從形態上看,法律關系主體包括個人主體、集體主體和社會構成。個人主體中自然人是最基本的種類;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是集體主體的主要內容,而國家、民族、人民則是社會共同體在法律上的表現,是社會構成類主體的基本單元。法治的主體要回答的是誰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資格問題。
法治主體既有社會性,又有法律性。前種屬性表明,確定自然人或社會組織、社會構成的主體資格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因而法治主體是一個歷史范疇。后種屬性表明,法治主體具有法律的屬性,其主體資格是由法律尤其是憲法特別規定的,因而法治主體又是一個憲法范疇??v觀法治概念的歷史發展和各國憲政運動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作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指導的法治觀念是同“主權在民”或“人民主權”的思想聯系在一起的,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法國憲法將“國家主權屬于人民,由人民通過其代表和通過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國家主權,”寫入主權一章。美國憲法開篇即以“我們美國人民,為了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證國內安寧,籌備公共防務,增進全民福利……”作出宣告,表明了治國的主體是人民;在我國,法治顯然也是以“一切權力屬于人民”為指導思想,表現在憲法關系中,憲法確認了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后,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人民是法治的主體。關于這一點,同志也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與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憋@然,法治的主體是人民群眾。
然而,在人們的日常習語乃至輿論宣傳直至一些學者的專著論文中,將法治主體置換成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行政、司法機關的現象屢見不鮮。如《法制日報》(1997年5月18日)的新聞報道中,就將政府作為推進依法治省的主體;也有著名學者在《光明日報》(1997年11月24日)發表專論,闡釋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在解釋法治的具體主體時指明,“具體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或者司法權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公職人員是行使治理權力的執行者?!边@段文字至少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第一,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不是人民權力的執行者,更不是法治的具體主體。我國憲法在確認我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之后,緊接著又規定:“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边@也就是說,只有人民代表大會才能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都不是權力機關,而且必須接受權力機關的監督。國家公職人員與人民的關系是仆人與主人的關系,他們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權力的代表者,當然也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主體;第二,作為法治的依據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體現,而不是政府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理學的常識;第三,法治的初衷主要是制約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濫用權力,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即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保障國泰民安,這也是各國法治的通例。因此,無論從理論上講,還是從實踐上看,只有人民才擁有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主體資格,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都不能成為法治的主體,這是法治的定律。
二、主體的法治
主體資格是不可轉讓的,主體具體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即主體的法治則有不同表現??疾鞖v史,我們可以發現在具體運用法律治理國家的方式上有以下幾種模式:
(一)將法律作為人治工具的中國古代法治模式
中國古代的法治模式比較簡單,而且很不成型,其中以法家倡導的“以法治國”為代表。法家重視法的作用,指出“明法者強,慢法者弱,”①將法律同國家的興衰直接聯系起來,為秦始皇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的封建制國家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中國古代的法指刑,因而“法治”即為“刑治”。中國古代刑罰本來就很殘酷,而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更甚,以致產生了因刑罰嚴苛而享譽后世的秦律;第二,名為法治實為人治。我國古代法家,從管仲到韓非,幾乎都未明確使用“法治”概念,盡管在《管子》中有“以法治國”之說,但它決非現代法治的含義,因為“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治于法者民也”②。這就是說,在法之上還有一個主宰者君主,法只是統治人民的工具而已。盡管中國古代法治思想中有可以批判借鑒的內容,但作為一種治國體制則應當被完全否定。
(二)將法律作為治國依據或手段的西方近現代法治模式
近現代資產階級的法治模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英國“法的統治”(ruleoflaw)模式,一種是德國的“國家依法進行統治”(Rechsstat),即國家在統治的過程中運用法律的力量予以保證,前者反映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治的特色,后者反映了帝國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治的傾向。
英國的法治模式比較典型,它基本上是按照資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的法治理論建立起來的,英國自由主義和法治主義的奠基人洛克在《政府論》(下)中,從維護個人的自由權利的基調出發,強調政府的合法而治及民眾的依法而行。他認為,一方面,法律要集中于對公民的自由權利的保護,“法律按其真正的含義而言,與其說是限制,還不如說是指導一個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當利益?!雹哿硪环矫?法治社會的政治權力,在法律上是有限的、分立的和負責任的。有限的權力是指政治權力依法受到限制;分立的權力是指各種政治權力依法進行劃分,不能由某一個人或政治組織集中行使;負責任的權力是指政治權力可以依法受到追究。因此,無論國家采取什么形式,統治者應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來進行統治?!胺梢唤浿贫?任何人也不能憑自己的權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不能以地位優越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屬胡作非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公民社會中的任何人都是不能免受它的法律的制裁的?!雹苡捎谝揽抗嫉姆尚惺?“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們的責任并在法律范圍內得到安全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統治者被限制在他們的適當范圍之內?!雹?9世紀末,作為英國憲法宗師的戴雪以其《英憲精義》名揚天下。他明確提出了“法治”(ruleoflaw)的概念,并把排除專斷、法律平等、法律至上宣布為法治的基本原則。認為,憲法不是個人權利的源泉,而是它的結果。到了當代社會,英國學者對法治的界定主要是:(1)政府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法律,即行政行為合法原則。(2)法律的平等保護。(3)法律符合一定的標準,具備一定的內容,核心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4)政府和公民在法律上負有相同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尤其是政府不能享有不必要的特權。這也是現代法治的榜樣
德國的法治模式則是在壟斷時期,在國家主義的口號下,在“法律社會化”的潮流下,將法律作為保護所謂“社會利益”、“福利國家”的重要工具。1919年的《魏瑪憲法》則是壟斷資本主義時期資產階級法治模式的典型之一。同英國的法高于國家的模式相比,德國的法治模式是國家大于法,法律是維護國家權力運作的工具,因此,一旦國家操縱在一小撮貴族乃至軍國主義分子手中之時,這種法治很快就結束與破產了。上述分析表明,主體的法治面臨兩個基本的問題:
其一,法律是治國的依據,還是國家治理社會的手段?
在國家與法律的關系問題上,我國法理學歷來主張,國家是法律得以存在的政治基礎,法律是實現國家職能的重要工具。國家與法律的關系應當是辯證統一的,法律是國家治理社會的手段之一。這是毫無疑義的。但它并沒有揭示出法治的要義,因為運用法律治理國家并不是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專制政府與暴君獨裁就是以嚴厲要求人民服從其制定的法律而其本身不受法律約束為特征的。就法治與人治的區別而言,法治是首要將法律作為治國的依據,事實上,也只有把法律當作治國的依據,依法治國才能行得通。如果不把法律當作治國的依據,而把個人意志當作依據的話,那就不是法治了。強調法律是治國的依據,其意圖是說明法律的崇高地位和尊嚴,也便于澄清各種不利于依法治國的錯誤思想或糊涂認識。時下有一種流行的觀念,就是將依法治國具體化為依法治省(市)甚至依法治行業、依法治校,乃至依法治理,最后干脆用依法治×取代任何社會管理活動,在工作中忙于成立各種機構如“普法依法治省領導小組”、“依法治省(普法)領導小組”等,將在普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創建“文明小區”、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中普及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手段進行治理理解為依法治國的具體體現。這實在是對法治的誤解,其結果是將法治的對象向非國家主體延伸,變成了“以法治民”,這再次表明“法律唯工具論”是主體實現法治的最大思想障礙。正如同志指出的那樣,依法治國的對象是“國家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社會事務”,這里的重點當然是國家事務,因為法律也只能在國家權力涉及的領域發生效力與作用。而在這些領域,國家機關與公職人員所處的地位非常重要,因而它們才應當是法治的重點。
其二,法律是治國的最高依據,還是諸種依據之一?
古往今來,治國的依據繁多,個人意志,神的意志,社會道德,黨派政策,國家法律都曾經或正在作為治國依據,這在我國也概莫能外。在治國的諸依據中,最高依據是什么?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區分“人治”、“神治”、“德治”、“黨治”和“法治”的根本標志。尤其是如何處理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地位問題,更是中國法治理論不可回避的現實。法治就是要樹立法律的權威,這可以說是法治的核心與根本,否則,法治只是空談。關于這一點,不少法學家都特別強調。從亞里士多德提出“法律應該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到近代史上的“法律就是國王”、“法律至上”、“法律至尊”都一脈相承地肯定了這點。我國1982年憲法也公開宣布憲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國家機關、政黨、武裝部隊和全體公民都必須以它作為最高行動準則。中國共產黨黨章也宣告“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F在的問題并不是理論上沒有弄清,也不是憲法與黨章沒有確認,而是如何“行憲”的問題,它涉及到法治的全局,也是中國法治成敗的關鍵。
注釋:
①《韓非子》。
②《管子》。
③洛克:《政府論》中譯本下篇,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35頁。
④洛克:《政府論》中譯本下篇,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59頁。
⑤洛克:《政府論》中譯本下篇,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8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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