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家民主理論論文
時間:2022-09-07 1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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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給觀念世界那些紛紜繁復的思潮進行分類,區分相近或相反的觀點,人們往往給不同的事物貼上各自不同的標簽,然而思想觀念的復雜吊詭,有時會使這種多少有些簡化的做法面臨尷尬。例如把不同或相左的標簽貼在了同一事務上,往往會引起某種程度上的混亂。我們所要討論的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就面臨著這樣的命運:既有人把他們稱作保守主義或新保守主義者,也有許多人稱他們是古典自由主義或新自由主義者。如在Minnesota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兩本書中,其中一本書的作者稱布坎南、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為古典自由主義者,而另一位作者卻稱弗里德曼和哈耶克為保守主義者。另外,哈耶克則被寫進了《歐洲思想的自由主義傳統》和《歐洲思想的保守主義傳統》這兩本書中。但是,這些經濟學家自己大都自稱是古典或傳統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哈耶克就非常反對把自己稱作保守主義者,為此,他專門寫了一篇“我為什么不是一個保守主義者”的文章為自己辯解,稱他自己為一個“真正的自由主義者”、一個伯克時代的老輝格黨人。弗里德曼在他那本非常流行的《資本主義與自由》一書中,同樣聲稱“我不是一個保守者,而是傳統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
要搞清這個問題,必須簡要地回顧自由主義的演變史和辨析各種保守主義。雖然“自由主義”這個標簽于1810年首次被用于一個西班牙政黨,但那個政黨的綱領是有意識地仿效英國的立憲主義的。因此,古典自由主義的原則,在與1688年英國革命有聯系的思想和政策方面看得最為清楚。立憲主義、宗教信仰自由和自由市場經濟,成為傳統自由主義的標準。據此,傳統自由主義就是通過憲政而對個人自由予以法律保護的理論與實踐。但是,“自由主義”這個名稱不僅比實際事物晚了近三個世紀,而且還生不逢時。在其名稱誕生的時候,英國哲學已經隨著邊沁轉向了功利主義和一種狹隘的幸福微積分。邊沁本人認為,自由本身什么都不是,它的價值僅僅在于是追求幸福的手段??墒?,人們仍然給邊沁冠于了“自由主義者”名稱。雖然后來約翰•穆勒把自由從邊沁那套庸俗的幸福微積分中解救了出來,然而,穆勒的概念卻不再是自由主義而是自由主義民主了。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自由主義幾乎失去了原來的意義,這時希望國家對人類幸福負有更大責任的格林和霍布豪斯等人的社會自由主義和主張國家干預的凱恩斯的政治經濟學贏得了自由主義稱號。而對國家干預持懷疑態度,恪守古典自由主義傳統的老自由主義者卻被稱為保守主義者。美國和歐洲的歷史情形又有所不同,因為歐洲的古典自由主義正是美利堅政體賴以建立的基本傳統,所以美國傳統的捍衛者也就是歐洲古典意義上的自由主義者。另外,從政黨政策含義上看,被美國人稱為自由主義者的激進派人士和社會主義者,在大多數歐洲國家就不大可能被稱為自由主義者,而是很可能被稱為左派。當然,如果象人們通常所認為的那樣,把柏克視為近代保守主義的鼻祖,那么,哈耶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這些經濟學家被稱作保守主義者也并非不當,因為柏克所要“保守”的正是古典自由主義者所追求的,問題的關鍵在于保守者所要保守的是什么。柏克意義上的保守主義,與洛克、孟德斯鳩、亞當•斯密、大衛•休謨、貢斯當、托克維爾所代表的古典自由主義傳統有著內在一致性,它并不反對進化和變革,只是對那種完全拋棄傳統從整體上設計制度的唯理主義持懷疑態度,這與一味地拒絕變遷的“保守派”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正是由于上述歷史意義上的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與政黨政策意義上的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之間這種變動無常的聯系,這些經濟學家們才被同時貼上了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這兩種似乎不同的標簽。盡管如此,他們的基本理論主張還是相當清楚和一致的:信任市場而不信任政府,其首要價值是自由而不是民主。所以,也許把這些經濟學家稱作保守自由主義者更為恰當。需要說明的是,這些經濟學家們并沒有形成一個單一的學派,其中也不乏爭論(如布坎南與哈耶克),但他們說著差不多同樣的語言、信奉相同的價值觀和使用同樣的假設,所以他們的思想可以作為一種傾向或運動來加以討論。
以恢復古典研究傳統為己任的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遠遠擴展了經濟理論的限制,哈耶克、布坎南和弗里德曼等重新研究了被古典時期以后的經濟學家們所遺忘的那些方面:產權問題、利益集團的沖突、國家現象、官僚制度以及自由、正義、秩序等社會政治現象和哲學問題,甚至可以說,是他們的哲學思想和政治理論支撐著他們的經濟學。因此,保守主義經濟學不僅僅是一種經濟理論,同時也是一種規范的政治理論。本文主要述評這些經濟學家的政治理論的一個方面:即民主理論。首先需要我們闡明的是,這些經濟學家是如何把經濟學和政治學關聯在一起的,或者說他們為什么會關心民主這個政治問題;那么,他們是怎樣看待西方民主政體的,則是要討論的第二個問題;第三,我們要討論他們救治當代民主制“弊端”的方案;最后,主要依據這些經濟學家的思想來研討自由與民主之間的關系。
自由與民主之間可能存在張力的問題作為政治哲學的重要問題之一一直存在著。本文的基本結論是:民主和自由(或民主與憲政)可以被看作是處理國家與社會之間(矛盾)關系的兩種不同的政治技術,在不同的國家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情形下,這兩種技術之間的關系并不相同。在一般情況下,雖然在兩種方法之間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緊張關系,但并非勢不兩立,在某些歷史情形下二者不僅相互支持,而且還會互相強化。民主并不必然是反自由的,至少在專制制度下民主或民主運動對自由之獲得是一種助力,因為這時民主運動或民主程序之確立本身就是對國家權力的某種限制。當然,在這種情況下,自由與民主的出場先后和方式之間也可能存在矛盾。在民主制度已然確立后,經過自由主義轉化的民主(從“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轉化為“一切權力不屬于任何人”)也還是控制國家權力(憲政)的終極淵源之一。另一方面,憲政安排也并非制度化地反對民主而是為了保護和強化民主:在未民主化的國度,憲政之演進或自由之部分獲得會為民主提供發展空間;但是,在民主制度下,保守主義經濟學家所關注的民主可能侵害自由的危險的確存在,為了保持已經獲得的民主,民主必須受到憲政的約束,以確保作為民主正常運行條件的個人自由,這也許就是民主的悖論之一??梢姡谧杂珊兔裰髦g的確存在著某種基本張力,這種張力本身反映著政治世界的復雜性和矛盾性。承認自由與民主之間存在張力,也許恰恰是我們面對政治這個極其復雜的世界所應該采取的態度。因此,在自由與民主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與平衡,并通過這種張力和平衡的制度化,從而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義,也許正是憲政民主的優越之處。
一、從經濟學到政治學
自本世紀3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的爆發和凱恩斯經濟學誕生以來,主流經濟學著重分析了市場經濟的各種缺陷:信息市場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經濟活動存在外部性、收入分配不公平、競爭的不完全性(存在壟斷)等等。既然存在著“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現象,所以這些主流經濟學家們認為,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就是必要的。然而,這一主流經濟學卻對70年代開使出現的“滯脹”現象無力給出合理的理論解釋,更不能提出恰當的政策建議,因為在這一理論中,通貨膨脹與失業并存的滯脹現象是不可能出現的。正是在這一背景,保守主義經濟學作為凱恩斯學說的一種反動應運而生,或者更準確地說,這一流派的經濟理論才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其實,在凱恩斯學說誕生之初,這種經濟學就已經存在,某些人物如哈耶克,與凱恩斯還發生過著名的論戰。不過長期以來他們的聲音被主流經濟學所淹沒了,但他們從沒有停止過抗爭。
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并不否認“市場失靈”的存在,只不過他們認為政治這個世界也并非一片完美的凈土,同樣存在著“政治失靈”(politicalfailure)[1]。這是基于現代經濟學研究方法上的推論,他們認為:人就是人,人并不因為有一個總經理的位置,或擁有一個部長頭銜就會使“人性”有一點點改變。不管人在什么地方,不管他是在私人企業里領薪水,還是由政府機構發工資,他還是他。假如有可能,他寧可選擇為自己帶來更大個人滿足的決定,即使這項決定不符合公共利益。簡單地說,他們認為一個人并不會因為從“經濟市場”進入到“政治市場”就變得高尚起來。既然政治本身并不完美,那么很自然地就會得出這樣的結論:由并不完美的政治去干涉存在缺陷的市場,其結果很可能是災難性的。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所謂“市場失靈”,一方面是人們對市場功能的誤解:人們總是奢望它承擔本來不應該由它承擔的職責,然而市場畢竟僅僅是整個經濟體系的一個子系統,它本來就不是萬能的;另一方面,市場的缺陷是由于市場過程受到阻礙造成的,就是說,由于受到國家干擾才“失靈”的。如果讓它自行其是,市場本來是可以發揮作用的。
所以,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強調對市場過程原理的理解,以及對市場過程與人們在其中進行選擇的制度環境的關系的理解。他們認為,在合適的法律和制度結構下,市場中追求個人利益的個人行為不僅會產生一種自發秩序,而且也會無意中造成有利于全社會利益的結果。這正是18世紀古典政治經濟學家們(AdamSmith、Mandeville、Hume)的偉大發現,因此可以說這些經濟學家恢復了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傳統,但不是簡單地重復,而是給出了新的闡釋。他們認為。市場無非是一種交換機制,然而在市場中進行交換的東西不象人們經常認為的那樣,是物理實體,而是采取行動的權利和個人擁有的、由法律體系創立的權利[2]。哈耶克更明確地指出,這種權利是“分立的產權”(severalproperty),這種權利是由將每一種限制平等地施加給社會的所有成員,表現為抽象規則的法律賦予的,這種規則本身就能組織一種擴展的秩序。簡單地說,這樣一種服務于多種個人目的的秩序,事實上以“分立的產權”為基礎就可以形成[3]。所以,市場過程的自發秩序主要依賴于某些明確的制度前提,而這種制度的核心便是哈耶克所說的“分立的產權”。
哈耶克沿用了H.S.梅因在《古代法》中的說法,不稱“私有產權”而稱“分立的產權”,一方面是因為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其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它是一系列用來確定個人相對于稀缺資源使用時的地位的經濟和社會關系。也就是說,產權的功能是為每個人的行為劃定“邊界”,既然是“邊界”,那它就不可能是“私人的”,它必須得到其他所有人(therestoftheworld)的認可,這只有通過人們對“正義規則”達成共識才能得以實現。所以,“私有產權”不可能是“私有的”,它只能是“公共的”。另一方面,“分立的產權”不僅是得到人們認可的邊界,而且是抗衡世界上除了自己外其余一切人的裝置,這里尤其是指政府。因此,產權不僅表征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且表征著個人與國家的關系。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負》一書第二章“自由、財產與正義的起源”中,專門探討了古羅馬、中國和埃及政府與產權演進之間的關系,并指出封建中國的停滯源自于強大的政府為保持傳統秩序而對產權的侵犯。而歐洲文明在中世紀后期的復興,無論就其起源或就其存在的理由來講,都得益于政治上的無政府狀態。從這個角度看,產權就不僅僅是貨殖論(賺錢)經濟制度的組成部分,更主要的它還是一種個人對抗國家的安全裝置(aproperty-as-safety),是一種保障(protection),是一種支持個人的安全手段(security),即消除自己有切膚之感的生存上的不安全。因此,“分立的產權”是“個體自由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4]。這也正是洛克時期關于財產的觀念,洛克的財產指的是統一而不可分割的“生命、自由與財產”,而不僅僅是有關財富增殖的經濟概念。
這樣一來,國家對市場的干預,不僅僅意味著削弱市場過程的自然的、自我調整的運轉,從而減少社會總財富,更關鍵的是這種干預實質上侵犯了個人自由,因為“經濟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廣泛意義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個組成部分”[5],而自由正是這種自發秩序形成的基礎。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就是通過侵犯個人自由而打斷市場自發秩序的形成過程的。
是不是說,國家只充當“守夜人”角色,市場的遠行就會完美無缺呢?當然不是,這些經濟學家承認,“不論市場還是政治體制,都比不上在觀念上理想化的模式所具有的功能”[6],如市場中的外部性、公平等問題,并不因為國家不干預而消失。但是,他們認為國家干預(再分配)不會解決這些問題,反而會加劇這些問題。他們主張,較為可取的辦法是重新配置個人權利或者修復已遭到侵害的個人權利(個人自由),通過“外部性”的內在化從而完善市場的交易過程來處理這些問題。也就是說,國家不要直接處理這些問題,而是通過重新界定個人權利把這些問題“打回”市場,由市場去解決,即對于解決“市場失靈”和“外部性問題”,他們所預見的是新制度的產生,而不是國家的干預。為此,弗里德曼提出了“負所得稅”建議[7],而哈耶克和布坎南則先后提出進行立憲改革以重新確定個人自由的地位。
可以看出,保守主義經濟學家試圖用自發合作的市場行為代替干預、管制和福利政治,在他們的理論中,幾乎沒有為干預、管制、福利或積極政治留下多少空間。基于“經濟人”和自發經濟秩序的假定,他們認為所有形式的政府都應受到限制(這也正是自由的含義),因為任何一個政府都想無拘無束,都想擁有廣泛的裁量權。但這對于民主政府來說尤為重要,因為比起“專制政府”,民主政府極少能夠實行自我約束。這并非妄斷,而是基于他們對現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運行的觀察和經濟分析。西方民主政治曾經是自由主義加民主的產物,然而在上個世紀幸運地結合為一體之后,自由主義和民主又一次面臨著分道揚鑣的危險。大體說來,在19世紀,自由因素勝于民主因素。到了20世紀,自由主義民主中的民主因素開始滋長,今天是民主因素勝于自由因素。在保守主義經濟學家那里,現代西方民主被譴責為過度多數主義的一種形式,其內在地傾向于干預和赤字。簡單地說,由于民主政治中官僚是民選的,因此選民會選擇承諾最多的政客或政黨,而政客為了當選和繼續當選就只能迎合選民的需求。這就為干預主義提供了持續的動力,并且使它具有了合法性的神圣外衣(反映了人民的呼聲)。但是,干預只會使部分人得益,準確地說只會使少數人得益,奧爾森關于集體行動邏輯的研究對此可以給出很好的說明[8]。更重要的是,當代民主干預了經濟有效運行,除非通過限制政府的經濟功能和降低公眾期望使這一傾向逆轉過來,否則民主和民主賴于存在的自由經濟就會遭到破壞。所以,對保守主義經濟學家來講,現代民主制度的某些方面在客觀上是反民主的。
必須指出,這些經濟學家并不反對民主,他們反對的是民主原則的無限制地簡單擴大。他們并非拒絕民主的整個傳統,相反,主導他們活動的恰恰是他們對民主命運真正的、發自內心的關心,他們只是要拯救民主的真正含義,重新界定和塑造民主,以防止民主反對其自身?,F代民主只能是自由主義民主,也就是說,現代民主不僅僅是自由主義的結果,而且是建立在自由主義基礎上的,自由主義完了,民主也就完了。而現代民主政治運行的結果不僅干擾了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而且實質上破壞了個人自由,從而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這就是為什么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會關心民主這個政治問題。這也正是古典政治經濟學的研究傳統,可以說,把政治分析和經濟分析混合在一起的作家貫穿整個古典時期,盡管亞當•斯密主要是一個經濟理論家,但他的經濟學后來深深地影響了政治學的自由觀念。約翰•洛克的《政府論》表面上是政治的,但它卻分析了財產和金錢的發展,同時還指出了一個簡單的勞動價值理論。我認為,現代保守主義經濟學不僅繼承、而且至少在四個方面發展了這一古典傳統:首先,從經濟與政治的互動關系角度,揭示了計劃經濟和專制制度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經濟發展中(政治)制度的作用,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之路》和諾斯、福格爾等人對經濟史中制度的研究;其次,用經濟學方法分析政治問題,這包括布坎南、圖洛克等人創立的公共選擇理論以及奧爾森、唐斯(Downs)、布雷頓(Breton)、尼斯坎南(Niskanan)、貝克爾、波斯納等人的著作;第三個方面隱含在這些經濟學家的大部分著作中,即對經濟之政治價值的深刻理解,從哈耶克首創的“人類合作的擴展秩序”概念(theextendedoederofhumancooperation)和布坎南的新著:PropertyasaGuarantorofLiberty,以及弗里德曼的《資本主義與自由》中可以較為明顯地看出這一點。最后是對知識論的研究,知識論可以說是政治哲學的最基礎性問題之一,許多政治問題的爭論大都最終歸結于此,在這方面哈耶克的貢獻或許最大。所以,瓦勒高斯基(ConradP.Waligorski)認為,保守主義經濟學同時也是一種規范的政治理論。
二、民主的限度
有關經濟人、政治市場、主觀價值論、自發秩序的經濟學預設,構成了對當代民主進行批評的重要起點。盡管如此,這些經濟學家所采用的分析方法是不盡相同的:以布坎南為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實際上是一種政治的經濟理論,即用經濟學方法對政治過程進行經濟分析,它首先把政治過程構造成類似于市場過程的復雜交易過程,然后把經濟學家的效用極大化結構(經濟人)延伸到在各種政治交易過程中(公共選擇中)起作用的人的行為中[9]。哈耶克的立論或許更為深刻,他的學說是建立在知識論這一哲學基礎上的推論。注重實證的米爾頓•弗里德曼,則在他自己的大量經驗主義著述中,如效用理論、收入分配理論、總消費函數、稅收理論以及最具代表性的貨幣主義等等,對當代民主政治中之平等主義傾向的擴張,提出了尖銳的批判。在下面的敘述中,我將盡量對這些經濟學家的民主觀分別加于研討,當然,把他們的觀點完全區分開來幾乎是不可能的,因為在有關民主的許多問題上,他們的觀念是相同或相近的,盡管在分析方法上存在差異。
公共選擇理論可以被定義為對非市場決策的經濟學研究,或者說是經濟學在政治學中的應用。公共選擇的主題基本上也就是政治學的主題:國家理論、選舉規則、選民和候選人行為、黨派政治、官僚制度等等。然而,它的方法卻是經濟學方法,和經濟學一樣,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行為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效用最大化者,這和始于托馬斯•霍布斯的關于人性惡政治理論傳統是一致的。所以布坎南說,在詹姆斯•麥迪遜為《聯邦黨人文集》寫的論文中很容易找到了公共選擇的根源[10]。由此可見,公共選擇研究的課題是非常廣泛的,在這里我們不可能全部論及。既然是一篇有關民主問題的文章,我們只能把主要精力放在公共選擇是如何分析現代西方民主(代議制民主)這種政治市場上。民主制度下政治過程很象一個普通市場:在這里政治產品的需求者是廣大的選民或納稅人,供給方是政治家、官僚和黨派。一個選民在投票時總是要在候選人名單中選擇那個能給他帶來最大預期利益的人,一個政治家或官員在決策時總是對那個最能滿足他自己利益(再次當選、金錢、名譽等)的議案投以青睞。但是,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的運行畢竟還是有所不同的:在政治市場中生產和出售的不是在使用上互相排斥的私人物品,而是不具排他性的公共物品,是一些“公益”。既然是公益,就沒有一個人或集團說出人民所希望的公益數量是多少。為了解有什么“需求”,必須經過集中個人偏好的程序。因此,在“消費者”(選民)和“生產者”(國家)之間需要插入一個技術媒介:投票制度。投票方法多種多樣:如普選制或納稅選民投票制、一致同意規則、多數規則、比例選舉制、相對多數規則、絕對多數規則等等。投票制度不是中立的,采取的制度不同,影響選民、政治家或政黨行為的成本-效益模式也就不同,公共選擇理論對這些規則進行了深入地分析。當然,我們在這里主要關心的是他們對多數決定規則的探討,特別是它在代議制民主中的表現,因為選舉畢竟是代議制民主的關鍵起點,而多數決定規則正是現代西方民主選舉中采用的主要形式。但是,公共選擇理論卻對多數規則在政治生活中的表現表示出不滿。
哈羅德•拉斯韋爾曾寫過一本著名的書,名叫《政治學:誰得到什么、何時以如何得到》,大衛•伊斯頓也曾把政治界定為稀缺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因此,我們常常聽到這種論調:經濟是一個“做餡餅”的問題,政治是一個“分餡餅”的問題。這完全是一種誤解,至少是很片面的看法。因為市場過程同樣是一個分配過程,即利用自由價格或通過自由交換的分配過程,而且同樣是一種權威性分配,其權威就是由國家和我們大家共同維護地個人權利制度[我認為,個人權利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權力的再制度化,也是國家與社會契約化之結果,同時也是社會共同體所達成的一種共識]。所以,拉斯韋爾那本書標題中的“政治學”用“經濟學”來代替,書名同樣是恰如其分的[11]。但這兩種分配制度是不盡相同的,它們各有利弊,從形式上或從程序上看,市場比政治制度(即使是民主政治)更為公平,因為這種分配是一種完全自愿的交換過程的結果。同時市場作為分配機制的缺陷是顯而易見的,而國家往往以公共的名義掩蓋了自身的缺陷,正如前面已經提到的:由國家進行分配有時非但不能糾正市場分配的缺陷,反而有加劇的危險。我們想要知道的是,何以在國家實現民主政治之后,這個問題仍然不能得到解決呢?因為在民主政治中,政治決策是由選民的意愿(人民的意志?)決定的,選民怎么會選擇不利于自己的決策呢?這首先需要考察民主政治市場中各個行為主體的行為,以及這些行為如何在民主的名義下共同促成了災難性的后果。
我們沒有理由認為個體公民在選舉人秘密寫票室中的行為與個體消費者在市場中的行為有本質上的不同: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選民一般寧愿投票贊成能為他個人帶來“更多的東西”的政治家,而不愿投票贊成另一類政治家,后者的綱領將使他付出的費用高于給他帶來的利益(指額外稅收)。和市場經濟不同的是,在民主政治市場中選民難于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他只想得到好處而不愿考慮這些好處的代價,國家提供的好處來自財政,而財政來自稅收,稅收卻來自選民,但這個理兒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想明白。即使明白這個道理,由于稅收并不是平攤的,好處的提供無論是平等的還是有差別的,多數人通過多數決定規則還是能從中撈到便宜。所以,民主政治極易引起選民的“過度期望”──選民的要求遠遠超出了政府所能提供的。同樣,公共選擇理論視政治家既不比同胞更利他、也更不利己的人,他最重視的是通過向選民提供他們希望得到的“公共消費”的“籃子”來增加自己的選民人數。所以,“在選民中間煽動錯誤的欲望控制著政客們”,他們無視最終結果而盡可能滿足人民的需要。我們已經說過,選民只想得到好處而不想付出成本,這樣民主政府不得不增加財政支出,而不是增加稅收,最后“公益”的成本不可避免地會落到那些有創造性的少數人身上,這是一種掠奪。因為不用提高稅收,赤字就能提供“公益”的費用,選民們開始“期望在花費最少的情況下從政府行為中獲得更多的好處”,期望通過“票價競爭”而獲得更多。因此,赤字是現代民主政治的一個必然結果。這就是布坎南和瓦格納在《赤字中的民主》一書中得出的結論[12]。同樣,我們不難理解大多數對公共選擇做出貢獻的學者過去研究的是公共財政,或者由此起步。布坎南主張方法論個人主義,他們只是在談及政黨或政黨競爭等極少數場合,才假定作為個人特征的追逐私利和短視也表征著集體行為(事實上,政黨并不大于追逐私利的個人總和,這些個人并不具有合作的特性,除非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才會分享忠誠)。和經濟市場的功效不一樣,政治中的競爭可能是一種災難。政黨相互競爭以獲得支持,每一個政黨都試圖成為公共物品的壟斷者,獲勝的將是承諾最多的政黨。意識形態上的差異并沒有什么意義,爭購選票和獲得支持率是選舉不可避免的結局。由此我們看到,公共部門的無限制地增長是現行民主制的自然結果。
和那些把競爭性集團看作民主的穩定因素的政治學家不一樣,大多數經濟學家認為,和追求私利的個人相對照,追求自身利益的集團在本質上是不穩定的。按理性行動而追求私利的個人能產生市場競爭,而追逐政治妥協、調節和干預的集團——如勞工團體或尋求福利的團體——會破壞競爭。事實上,政府管制總是促進壟斷、并使財富轉移到能夠影響政府的集團手中,這樣必然會產生反對公共利益的院外活動集團。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和侵占他人的利益,更多的集團會被組織起來,政府將被迫購買支持,政府將不再是一個負責任的政府。我們看到,不受制約的民主既不能抵制特殊利益集團的要求,也不能提出超過一年以上的平衡預算,因為它試圖滿足那些按人類本性永遠也不會滿足的欲求。
對于這些經濟學家來說,作為民主基本原則的普選權同樣被看作是有問題的。多數規則導致了社會保險預算的過度膨脹,通過強制性重新分配,低收入者運用政治程序去增加他們的收入。而普選權“擴大了那些偏愛重新分配者的人數和比例”。按照布坎南的觀點,當代政治家們相信“只要”符合民主程序,實施任何政策都是合法的。除了“程序性保護”之外,多數人開始相信他們能夠做他們所喜歡的,并且相信這是“民主的本質”。布雷頓認為,在當代,多數相信他們擁有強加其意志于他人的權利。比起其他作者,哈耶克的批評并不是基于經濟學本身,但他同樣認為“根據任何民主理論,人們都很難把普選權的每一種可能的擴展看作是一種改善”[13]。多數把多數規則看成是把經濟負擔轉嫁到富有創造性和生產性的少數人身上的一種方便的方式。但是,這種多數并非真正的多數,而只是少數人在臨時協議下不斷變動的暫時的多數(temporarymajority)。對于哈耶克來說,民主多數可能希望排斥任何限制,要求按他們喜歡的方式解決爭議的權利,他們堅信“他們想要的就是公正的”,但是對這種不可能實現的“社會公正”之渴望,只會導致權力的濫用。西方自由民主正在蛻變成不受管制的多數主義民主(大眾民主)。在弗里德曼看來,民主墮落成了絕對平等的追求,而拒絕考慮經濟上的差異。
其實,多數規則并不是指群體中具有持續性的一大部分人,它只是指一個數學上的多數。即使如此,公共選擇理論也沒有放過它。真正的公共物品是存在的,也就是說,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必須就某些問題做出集體決策。那么什么樣的決策機制是最優的呢?根據主觀價值論,只有個人自己知道自己的偏好或知道自己的利益所在,其他人不可能了解自己的偏好,所以在集體決策中決不能由他人代表自己,否則自己的利益就會遭到忽視。因此,在集體決策中,只有一致同意規則,即所有參與者都同意,或者至少沒有一個人反對,是唯一能夠引出符合帕累托最優的公共物品數量和稅收的選舉規則,維克塞爾以及后來的布坎南和圖洛克都認可了這一點。但是,一致同意規則有一個最大的弱點,即成本太高,它需要多次討價還價過程。原因在于,每個參與者都享有否決權,因此每項決策都必須顧及每個人的利益與偏好。這一弱點和參與決策的人數成正比,如果人數足夠龐大,按一致同意規則就根本不可能達成集體決策。因此,在現實生活中人們退而求其次,采用多數決定規則,于是多數決定規則成了最適合民主要求的程序或方法。但是這門技術也存在一些固有的缺陷:(1)按多數規則選擇出的每一項集體行動方案都具有內在的強制性,因為最終的集體決策是按多數人的意愿決定的,而決策的結果又要求全體成員服從,這就意味著多數人把自己的意愿強加給了少數人。最終的集體決策結果所體現的是多數派的利益,屬于少數派的利益被忽略了。在多數規則下,少數沒有權利。(2)由于單個參與者的選擇行為在多數決定規則中無足輕重,從而無形中助長了選民不重視選舉權的行為。當許多人都這么想時,便會出現一種危險傾向:選舉過程為利益集團所操縱,利益集團可以通過一定的代價收買這些不重視選舉權的人的選票。其結果,集體決策有利于少數集團而損害了大多數人的利益。(3)投票悖論現象,即在運用簡單多數規則進行集體決策時,容易出現投票結果隨投票次序不同而變化,大部分甚至全部供選方案都又有機會被選中的循環現象。這表明即使按多數規則進行投票而選擇出來的集體決策,也可能對多數并不利。這種循環現象還可能導出多數規則的另一個弊端,即(4)即互投贊成票,即雙方通過投票交易而損害第三方的利益。對于多數規則的這些弊端,公共選擇理論提出了許多改進措施:如加權投票規則(對一人一票作適當更改以適應“利益差別”)、否決投票規則、需求顯示法等等,在這我們就不作進一步介紹了[14]。可見多數規則也并沒有什么神圣之處,如果我們允許多數規則成為一個數量優勢的原則,那它并不是一個好原則,因為多數的權利并不等于多數“正確”,一千萬人的無知加起來也不等于一點點知識。哈耶克認為,多數決策并不具有更高的超個人的智慧,只有自發的社會演進所取得的成就才具有這種智慧。不過,話又說回來,多數規則作為民主社會解決沖突和進行決策的程序化規則,其價值依然是不容否定的,問題的關鍵是限制其適用范圍。總之,他們認為“多數規則只是一項便利的決策機制,但它被錯誤地提高成了基本的道德原則?!比绻粚Χ鄶禉嗔右韵拗?,從長期來看不僅會毀滅社會的繁榮與和平,而且還會毀滅民主自身。
即使不遵循公共選擇理論的進路,其他保守主義經濟學家也提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哈耶克歷數了當代民主的四大弊端[15]:第一,民主政府擁有無所不包的權力,這是因為民主政府在形式上是由選民授權的,從而使它自信能夠隨心所欲地裁定任何事情。第二,民主政府還會不恰當地行使這種權力而且必然會這樣。為了當選,政治家或政黨就必須要取得多數的支持。這樣,政治家或政黨就有可能遷就一些不正當的要求,僅僅因為某一利益集團會拒絕表示支持。既然政治家的地位全靠這些集團的支持,更重要的是,既然民主政府有權給予各種特權,因而政治就必然成為一塊遷就各種特殊利益的場所。這就自然引出民主政府的第三個弊端,即它的軟弱性。哈耶克論證說,如果民主政府不置于法律之下,那它必然是一個軟弱的政府。因為一個非法治的政府必然要使某些特殊的人口享受特殊利益,議會中的議員就必得按照那些特殊的利益集團的旨意來行事,否則他以后就當不上議員了。如果民主政府是由各種少數集團而非一真正多數來決定的決策系統,那么它一點也不民主,這便是哈耶克提出的第四點。從知識論上講,哈耶克認為知識是由分散的個人掌握的,只有市場系統能夠很好地利用分散的知識,任何規模集中知識的企圖必然失敗,即使當今民主政府也不利外。
弗里德曼認為:“在成就政治民主方面,和一個政治市場相比,經濟市場是一種更有效的工具?!睂τ趥€人來講,經濟市場不僅反應迅速而且負責任,它是競爭性的,不受強制性權力控制,不允許操縱并且不存在真正的壟斷。個人幾乎不受限制地自由進出、自由地接受或拒絕任何交易。但是,民主政治市場的特征卻是強制性權力的壟斷、有限的選擇,而且失敗者必須接受勝利者想要的東西。和經濟市場不一樣,政治市場的選擇是有限的,不可能提供不同的服務或政策去適應個人需要。中央政府把相同的產品強加給每一個人。如果政府不能適應相互各異的需要,那么它會賦予官僚們危險的自由裁量權。作為一種零和博奕的政治之本質會使集團競爭更加激烈,并會加重民主的困境。所以市場被認為是民主的真正王國,在每一方面都優越于政治民主。市場中的“投票(鈔票)”比政治中的“投票(選票)”更為可取,因為它為個人選擇和自由留下了更多的空間。在經濟市場中,每一個人的美元被其他人的美元平等對待,從而確保最受他人重視的人將擁有最多的“選票”。作為一種幾乎沒有強制的自愿選擇,經濟市場提供的正是人們所希望的,它是一種“無強制的一致同意……比例代表制。”經濟市場在他們看來是一致同意、沒有強制關系的王國,而政治和政治市場依舊是存在強制的王國。
經濟市場不僅優于政治市場,而且有些作者聲稱,在因果觀念中它對于自由和民主也是必須的。民主之存在要求人們擁有自由的、完全可以控制的私有產權,并用這種自治權逐步限制政府。對私人財產或市場自由的任何侵犯都會打亂某種平衡,而在這種平衡之內個人可以找到發展和競爭的空間。一旦這種平衡被打亂,則必須通過限制政府干預經濟關系的權力使之恢復,否則,市場和民主都會遭到破壞。在他們看來,選擇是有限的:資本主義與民主或者社會主義與專制。一個不存在市場的社會不可能是民主和自由的。
我們看到,這些經濟學家并沒有解釋民主是什么。他們當然知道民主不能簡單地歸結為投票,他們之所以以投票而定民主,不僅因為選舉是民主的關鍵性起點,而且因為他們找不到更為可取的民主定義。他們認為,和凱恩斯主義相關聯的過度的大眾需求和參與會破壞和濫用民主。他們并不拒絕民主,相反,他們想重新定義、修改和限定民主的理論和實踐。通過把現代民主制度化約為一種交換過程——根據他們的論證,這一過程通常含有自利行為——民主(主要是多數決定規則)被剝掉(奪)了任何道德內含或在道德上比其他政府形式優越的傳統說法。在這個模式中,民主和獨裁政治的全部區別是民主允許“和平更選政府”。這種民主只是一種程序性的工具,即多數人選擇統治者并影響公共政策的一般方向。如果宣稱民主具有其他目標或意圖,則表明相信真的存在優越于個人的東西,而且這種信仰很有可能由高壓政治合法地強制推行。這與這些經濟家所認為的個人是價值的最終源泉,存在根本性的沖突。所以試圖給民主(仍然需要提醒的是,這里主要指的是多數決定規則)賦予道德內涵,民主會變的很壞。
因此他們認為,做為一種程序,民主應被限制在政治范圍之內,把民主擴展到其他領域是錯誤。這一點我們不難理解,如果財富的獲得不是通過勞動或交換,而是通過投選票,恐怕再也沒有人愿意從事生產了。曾經在80年代以前中國農村生活過的人,對此會有更深刻的體會。那時生長隊里社員的工分是“由大伙評出來的”,并以此決定年終分紅。那些認識不了多少字的農民雖然從來沒有聽說過“搭便車”這個學術概念,但他們大都可以指出那時生產率低下的原因。很顯然,這些經濟學家反對經濟民主化,如果這意味著更多的平等或福利。因為這不僅會破壞自由市場和自發秩序,而且導致個人自由的喪失,最終踏上“通向奴役之路”。民主并不適用于工業和經濟關系,民主只能嚴格限制在政治領域,除非我們接受自由市場是真正民主之典型這一虛假的主張。民主并不是可以實現任何事情的工具。
應該承認,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對當代西方民主某些方面的批評并非不當,在自由主義民主已經確立的西方國家,民主侵害自由的危險的確存在。但是,我們已經說過,民主并不必然是反自由的,民主與自由的關系必須放在特定的歷史情形中去考察。在不同的歷史情形下,自由之獲得與保障的路向也不盡相同。在民主已然確立的制度背景下,作為自由之保障的憲政的矛頭是向下的,即它指向多數決定規則,因為自由的危險可能主要來自多數暴政(多數決定規則之無限制擴展)。然而,專制制度背景下的情形卻全然不同,這時自由之獲得必須把矛頭(向上)指向專制權力,民主要素的引入不僅是為了使國家權力合法化,而且是要制約國家權力,民主或民主運動倒成了獲得和強化自由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因此,至少在民主不存在的情況下,民主和自由是互相支持的,這時民主代表著限制政治權力的保障。也就是說,自由[即伯林所說的“消極自由(negativefreedom)”,薩托利稱之為“保障性自由(defensiveorprotectivefreedom)”或許更為準確]的制度化本身需要民主這種積極權力(積極自由)的支持。即使在西方民主國家,也不能完全否定多數決定規則的價值,它畢竟是解決現實政治生活中利益沖突的重要手段。另外,民主不僅是民主社會控制國家權力的終極淵源之一,民主程序之存在同樣構成了對國家權力的限制,而且有些民主運動也是獲得與保障自由的重要手段(如60年代美國的黑人運動等等)。三、立憲改革與民主的重塑
我們已經反復重審,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并不拒絕民主,而是想拯救民主。政府干預破壞了經濟效率和自由,而現代民主卻鼓勵干預。因此,在他們看來,現代西方社會面臨的重重困難(如通貨膨脹、失業、不平等現象)與其說是市場經濟的破產,不如說是由于政治制度的失敗。代議制民主政治是上個世紀為適應產業革命初期的政治需要制定出來的,自那時以來,它沒有多大改進,這種政治技術包含著一種根本的內在不平衡性(公共行動利益分配的集中性和費用分配的分散性),使國家的增長只能損害市場和公民社會。正如布坎南在其《自由的限度》中所說的那樣,我們的時代面臨的不是經濟方面的挑戰,而是制度和政治方面的挑戰。也就是說,“在美國憲法和其它憲政民主的憲法中存在著根本性的缺陷”,在最大限度的保護個人自由這一目標上,那些制定了美利堅和法蘭西自由憲法的國父們失敗了。現代西方民主政治存在著自我毀滅的因素,應該發明一種新的政治技術和新的表示民主的方式[16]。
如何進行呢?保守主義經濟學家的回答是,通過立憲改革或一次“憲法革命”。對公共選擇理論來講,這種主張淵源于其對政治的看法。由于他們把政治構造成了一個類似于市場的交易過程,所以他們認為政治不是一個發現真理過程,而是一個解決個人利益沖突的過程。當政治被錯誤的解釋為類似于作為一個真理發現過程的科學時,那些聲稱自己擔負著啟蒙任務的人也許會為實現強制找到其道德上的合理性。相反,當政治被解釋為一個解決個人利益沖突的過程時,那些企圖把自己的偏好強加于人的人就沒有道德上的優越感了。不僅如此,既然政治被理解為解決利益沖突的過程,那么政治的一個功能便是建立“規則”,以便使具有不同利益的個人和團體能夠追求極為不同的目標,而不致于出現公開沖突。同理,立憲的觀點很自然地從作為交易范例的政治中引出。要改善政治,必須對規則進行改革,因為政治競爭是在規則結構內進行的。因此,不要以為改善政治得依賴那些為“公共利益”奮斗的人,似乎那些道德高尚的人可以有權民眾進行選擇。競爭是由競爭規則來刻畫的,較好的競爭只有通過改變規則才會出現[17]。
那么,我們如何理解哈耶克關于立憲改革的主張呢?因為哈耶克主張“演進理性主義”,而反對“建構理性主義”,也就是說,對于規則,哈耶克持進化的觀點。文化進化已經形成或產生了非本能行為的抽象規則,我們一直依靠這些抽象規則生活,但并不理解這些抽象規則。從這種觀點似乎推不出立憲改革的主張,其實不然,正如布坎南所說,哈耶克對建構理性主義者的譴責是針對這樣一種改革家,他們忽視了由這些文化進化形成的抽象行為規則所確立的界限,他們極為認真地企圖制造“新人”,他們要推翻18世紀這個發現:對社會相互作用的任何理解,從而對社會相互作用的任何改革希望,都必須建立在人性本質的一致性這一基礎上。這里關鍵是要把文化進化形成的規則與制度區別開來[18]。前者是指我們不能理解和不能(在結構上)明確加以構造的,始終作為對我們行動能力的約束的各種規則;后者是我們可以選擇的,對我們在文化進化形成的規則內的行為實行約束的各種制度。文化進化形成的規則對制度有明顯地約束作用,但它們并不必然地只規定一個唯一的和特定的制度結構。也就是說,存在著許多規定人們行動范圍的可能的制度結構,這些制度可能保存也可能破壞由進化而來的抽象規則,也即這些制度可能是“較好的”也可能是較壞的。哈耶克關于立憲—制度改革的主張可以解釋為:他認為現存的某些制度破壞了由進化而來抽象規則。那么,立憲經濟學與制度進化論關于制度變革進路之爭對我們正在進行的體制改革是否有某種啟示!
什么是這些經濟學家立憲改革的目標呢?既然比起“專制政府”,民主極少能夠實行自我約束,那么剝奪導致政府進行干預和管制的權力和資源便是必要的,即使這些(干預和管制)可能“被普遍認為具有良好的意圖”。因此,通過縮小政府的范圍、規模和活動,通過使大多數經濟問題脫離政治范圍,從而使分配非政治化可以實現重塑民主政府。因為當政治被限于只擔負少量的并有明確規定的任務時,是不可能有嚴重的掠奪性的。另一方面,正確的經濟政策必須通過使它成為憲法一部分來強行實施。保守主義經濟理論也必須提高到同樣可能的高度。
由此不難想象,大多數作者支持平衡預算修正案,以約束赤字,包括他們認為的財政透支。弗里德曼積極領導了加利弗尼亞第13號提案運動,其目的便是建議這些限制。布坎南和瓦格納認為,“預算不能任其漂浮在民主政治的大海中,”必須使公民認識到支出的全部含義。一項平衡預算修正案,是用來限制政府支出、國民生產總值中政府所占的分額、福利供應、干預等等。由于多數濫用他們的權力,政府的預算規模會“過度膨脹”,所以一項平衡預算要求必須由限制稅收和支出權力的憲法性條款來增補,應該把資源移交給個人控制。這些經濟學家寧愿讓個人花費這些資源,而不愿由公眾支出。即使不存在赤字,公共支出也會危害自由和經濟。減少公共因素規模的打算還包括限制貨幣的增長,使之盡可能與真實的國民生產總值的速度相接近。現在我們很容易理解,為什么這些經濟學家都反對增加稅收。盡管為控制通貨膨脹和結束赤字而增加稅收,是前凱恩斯經濟學家們的標準療法。但保守主義者堅持認為通過增加稅收來平衡預算,必將導致民主政府繼續在經濟生活中重新分配資源和進行干預。這些經濟學家聲稱,只要資源是可得到的,民主的多數必將繼續他們自私的破壞活動。提高稅收只會為民主政府提供更多的資源去支出和浪費,而不會導致在赤字方面任何長期降低。因此,平衡預算修正案是為了制止多數違反經濟憲章的行為,從而實現立憲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另一方面,這些經濟學家認為作為民主政治之現代形式的代議制同樣存在問題。用哈耶克的話說:“通過立憲形式確保個人自由的最初嘗試顯然失敗了”[19]。他認為,實際人們現在很難在極權國家與現代民主國家之間指出一條確定的界線,因為法律已變成立法者為達到自己的目的而使用的一種“政治工具”。現代立法機關已經獲得太多權力,同時他們的首要目標是為不斷變化的多數和利益集團尋求更多的利益。在追逐私利的政治市場中,立法機關要求免除憲法限制。追求自身利益的多數支持他們,而把憲法規則和傳統拋到了一邊。這種情況要求對“民主政府的機構做出根本性改造,”尤其是立法機關的權力、職能和限度。由此我們看到,自由與民主之間的張力在代議制民主中轉化為三種制度安排之間的矛盾,即立法機構、政府機構和司法機構之間的緊張關系。
哈耶克提出要區分立法機構和統治機構,并由此開創性的提出了建立兩種不同的代表機構,這兩種機構由不同的成員組成,通過不同的程序選舉產生,擁有不同的權力。一種是政府議會(統治機構),其職能是管理政府活動。另一種是立法議會,它批準平等的適用于所有人的基本規則,用來指導、限制、約束通過特殊行為實施一般性法律的統治機構。政府議會則負責組織政府、協商政府目標,并確定實現目標應采取的適當步驟。不過政府議會在其全部活動中都受制于法律,除了按立法議會(哈耶克也間或把它稱做制規院)頒布的法律外,不得對公民實行強制。
哈耶克對這兩種代表機構作出區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保立法議會無視政黨分歧、利益集團和公眾壓力,只遵從它自己關于正義以及國家長久利益的看法。但是,如果這兩個議會代表著同一些人或集團的話,那么立法議會和政府議會就有可能采取一致行動,這就破壞了議會分立的基礎。因此,這種議會應該采取不同的選舉程序。為了隔絕公眾對立法議會的壓力,議員應15年選舉一次,并使其獨立于政黨。每年只選舉這種立法議會的十五分之一。候選人在45歲以上才合格,這些議員一生只能當選一次,并且是由同樣年齡的人選舉,也即公民一生中只在45歲的成熟年齡參加一次選舉。要確保這些議員在任期時的獨立性,并保證這些議員受到應有的尊敬和富裕地位,他們享有固定的薪俸和退休金。這些獨立于選民、政黨、利益集團和公眾意見的議員,被視作能夠限制政府,使其遵守法律、履行和約、提供正義和置身于經濟生活之外。政府議會還是按現存的民主程序選舉產生,議員仍舊屬于各個政黨。由于這種機構和現代議會差不多,因此哈耶克沒有進行詳細的討論。另外,還有一個司法系統,它包括一個獨立的法院,哈耶克稱之為憲法法院,可以檢查對政府的限制,并仲裁立法議會和政府議會之間的分歧。
不僅如此,哈耶克還相信,那些接受政府資助的人以及政府雇員是否應被允許投票,也是大可懷疑的。因為福利接受者和政府雇員對政府支出的關心遠較一般公民為甚。因此哈耶克認為讓他們在確定政府開支的水平和方向時擁有發言權是不明智的。當然這些選舉限制只適用于政府議會,因為它是人們拿各種特殊利益進行交易的場所。但對于立法議會來說,這種限制則不能適用,因為立法議會關心的是有關正義的意見[20]。
當然,在社會和政治的安排中,幾乎任何可以想象的改革計劃都會引起反對,立憲改革也不例外。布坎南把反對立憲改革的人歸結為如下幾類:一是進化論者。對制度持進化觀點的人極易反對立憲改革(哈耶克是個例外)。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現在的制度是由于某種原因自然進化并自然存在的制度。由于這些制度是自然進化而來的,所以至少在某種意義上它們是有效率的制度。但持這種觀點的人很容易認為,“構造”社會規則和社會制度實質上是不可能的。因此,他們對現存制度的尊重達到了對任何潛在改革的主張麻木不仁的態度。如果加于適當限制的話,這種進化論的觀點對立憲改革者有時過于理想化的要求是一種解毒劑,即對各種不切合實際的想法多少有些緩沖作用。盡管如此,進化論觀點仍然是危險的,因為它會打擊那些實行符合人性的真正可行的立憲改革的人的熱情。如前所述,布坎南通過區分規則和制度結構,對這種困境也給了一種解答。第二種是對立憲真正無知的人。這些人只對政治家或政黨允諾的看得見的短期利益感興趣,他們不能把立憲改革可能提供的利益同可測量的短期利益聯系起來,因此他們不可能考慮更大范圍的長期利益。三是那些從現存規則的運行中獲得或者自以為獲得明顯個人利益的人,這些人很可能知道不同的規則產生不同的結果。因此這些人很可能是立憲主義者,但正因為他們是立憲主義者,所以才會反對立憲改革。但是在布坎南看來,更重要的是那些即不持進化論觀點也不為私利驅使的人,為什么也會反對立憲改革?布坎南把這些反立憲改革者的思想根源歸結于對“民主”和“自然權利”的天真信奉,以及對政治的錯誤看法[21]。
布坎南以為,憲法可以看作是能夠使人從(廣義)交易中得益的一套規則。一部憲法往往不是一次形成的,也不能適用于所有的事件,因此隨著環境的變化,憲法也要發展。隨著時間的推移,修改憲法的要求一定會出現,特別是從那些沒有參與制定原先憲法的未來一代人中出現。從理論上說,他們可以把自己現有的權利與假如讓他們回到“原初地位”時可預期的利益進行對比。假如這與他們現有的情況很不相同,他們就會希望對憲法契約進行重新談判。因此,社會秩序的規則和制度是可以作為經常要修正的變量來對待的。重要的是,在立憲階段需要遵從一致同意規則,這是立憲階段唯一符合效率的規則。另外布坎南相信,對立憲改革的一次性支持比一次又一次的支持要容易一些,所以他主張進行一場“憲法革命”。在這場革命中,人們對他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作出重大的重新估計。但是作為一個方法論個人主義和主觀契約論者,他不可能預見這樣一種對憲法契約的重新談判將產生什么樣的后果,不過他當然希望國家的干預將會縮減。布坎南的最終理想是一種有秩序的無政府狀態,這種狀態的原型是市場中出現的自發秩序,布坎南稱之為道德秩序狀態。
四、在自由與民主之間保持張力
民主是20世紀使用最多也是最濫的觀念之一。部分原因是,民主在今天是一種文明的名稱,“人們普遍感覺:如果稱一個國家為‘民主國家’,那是對它的贊美”[22]。民主作為一種好東西,成了任人搶購的術語,甚至連許多軍人集團也宣稱要恢復民主制度。與民主相比,自由和自由主義卻沒有受到這么好的待遇,至少在中國是如此。近代以來,中國的先進分子大都把民主看作能夠實現“富國強民”的工具,極少關注自由的價值。然而,對人類發展有更大助益的是自由而不是民主。人類的進步有賴于知識的累積和增長,而知識的增長取決于我們是否能為未知之事提供更多的發展機會。我們必須承認所有的人對于實現其目的和福利所賴于為基礎的大多數因素之無知是不可避免的,這是最基本的事實。也正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為不確定的任何個人(unknownindividuals)提供最多的機會,以便使他們有可能了解那些連我們自己都沒意識到的事實并在其行動中運用這種知識。到目前為止,只有個人自由制度能達致這種狀態,因為自由意味著對直接控制個人之措施的否棄,并預設了個人擁有某些確實得到保障的私域(privatesphere)。當然,自由并不意味著一切好事,甚至也不意味不存在弊端或惡行。所以自由要求其作為一種價值本身來接受,即不需要追問其在特定情況下的結果是否會帶來好處。但是,無論贊成民主的理由多么充分,民主本身也并不是一種終極價值,民主很可能是實現某些目的的最好方法,但其本身卻不是目的。不僅如此,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還認為民主必須以個人自由為依歸,民主對自由的破壞會毀滅其自身。他們同時還指出,民主并不總是能與自由和諧并存的。關于自由與民主之間的緊張關系,至少上個世紀的思想家托克維爾和穆勒等人就已經注意到了。但是,在這些經濟學家看來,這個問題在今天尤為突出,他們認為受到普遍贊美的民主正在對自由或自由主義構成嚴重威脅。
自由和民主之所以存在緊張關系,是因為民主政治和自由主義包含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原則,是兩種不同的事物,而在現今社會這兩者又必須擰成一股繩。正如哈耶克所說,自由主義關心的是政治權力的限制問題,而民主政治關心的是誰來行使權力,特別是,它把權力歸于公民中的多數。民主的對立面是威權政府(authoritariangovernment)[23],自由主義的對立面則是全權主義(totalitarianism或譯極權主義)。民主完全可能是極權主義的,而威權政府也很可能允許人們享有一定的自由。在歷史上我們不難發現這樣的例子,成千上萬的人通過投票把自身置于專制之下,這一事實使我們認識到,能夠選擇政府并不等于能夠保障自由。哈耶克論證說,個人要想是自由的,就必須要有一個超然獨立于政府之外的活動領域,而且政府必須被置于法律之下,即使政府是按照多數原則運轉的也不例外。法國大革命曾傳播過這樣一種信念:既然所有的權力已掌握在人民之手,因此一切用來限制濫用權力的保障措施就變得沒有必要了。和穆勒一樣,哈耶克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如果對民主選舉出來的政府不加限制的話,專制同樣有可能發生[24]。
但是,自由并不是民主自身的必要組成部分。實際上,民主一詞最初只意味著“最高權力應該掌握在人民的多數或多數人民手中。但是它并沒有指明那一權力應擴展到什么程度?!币虼耍瑥亩鄶蹬傻囊庖姂撜忌巷L這一點根本得不出多數派的意志應該受限制這樣的結論[25]。也就是說,民主按其純粹的和最充分的狀態來說,要求“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原則并沒有指出限制權力:一切權力乃是無限的權力。由此看來,自由觀念并非來自人民主權學說。但薩托利斷言,無論自由理想還是自由技術都和民主的發展道路無關,卻值得推敲。我們已經說過,“保障性自由(defensiveorprotectivefreedom)”之制度化在某些歷史情形下是需要民主這種積極權力(積極自由)來支持和推動的。就是從西方的歷史看,自由和民主也并非毫無共同之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就曾經是自由主義與民主運動的交會點。自由傳統和民主傳統都贊同,在采取集體行動的時候,有關決策應該由多數做出。但是,自由主義僅僅將多數規則看作一種決策方式,而且多數的權力應該受一般性規則的限制。而對于教條式民主主義者來講,多數要求這一事實本身就構成了視其決策為善的充分根據。個人自由或許在民主政治中比在其它形式的政治制度中更有保障,但這決不意味著這種保障在民主政治是確定無疑的。如果我們僅僅靠民主政治來維續自由,那么自由的維續便無希望了?,F代自由主義民主制度頌揚自由觀念,并在一定程度上包含著個人自由。但這是民主制度想要的東西,卻并不完全是它的產物。現代自由是以某種法治觀念予以保障的,它對單純的民主原則構成了某種限制和約束[26]。
那么,我們能否實現沒有自由主義的民主呢?或者說,我們能否根據民主原則建成一種純粹的民主呢?民主,按其字面理解,是人民的統治或權力,在人類歷史中,最接近這種字面民主的只有古希臘民主制度。從道理上講,人民親自行使權力應當勝于把權力委托給別人,基于公眾參與的制度比代議制更安全或更完善。但歷史表明,這種古希臘的直接民主制度卻總是充滿動蕩,而且短命。何以會如此呢?人民自己統治自己即真正的自治,要求公民完全致力于公務,自我統治意味著用畢生的時間去統治。這種模式使公民卷入政治的程度非常之深,造就了一批政治動物,并且把一切都塞給了政治,導致社會生活各種功能之間深度失衡。政治肥大癥造成了經濟萎縮癥,人們用政治手段解決經濟問題,民主越完美,公民越貧窮。為了彌補財富生產之不足,就不得不去沒收富人的財富。最終,古希臘民主政治被階級斗爭粉碎了。希臘式的民主制度的失敗,是因為政治滲透到一切領域,沒有給個人留下活動空間。也就是說,在古希臘個人并不享有自由,因為他們并不把個人視為某個個人,而只看作城邦的一個分子,同時也缺乏合法的私生活領域的觀念。古希臘人享有政治權利,有選舉權,可以任命官員,也可能被提名為執政官,有人便誤以為他們享有自由。但貢斯當提出,正是由于這一切,人們無異于國家的奴隸。在那時,個人實際上不受保護,并且任由集體擺布。城邦是至高無上的,組成城邦的每個人都要徹底服從城邦??梢妳⑴c行使權力并不含有個人自由的意味,與國家權力相對應的個人自由,并非得自那種權力中之無限小的一份[27]。正是因為如此,古代希臘民主的目擊者和見證人亞里士多德,才把民主政體列為腐朽的政治類型。當然,這并不是說在古代城邦政治中,人們無從享有私生活領域中實際存在的個人自由,甚至中世紀封建社會也存在某些自由,但這僅僅是做為事實存在的自由,而非爭得的自由,也不是工具性的、關系中的自由,因為在古希臘并沒有遇到公民與國家關系問題。這種事實存在的自由并不具有防衛性,因為它并非合法化、制度化的東西,其本身并不帶有對抗性。
可以說在絕大多數方面,城邦是實踐純粹民主的最佳實驗場。這不僅因為古代城邦非常小,而且因為公民和他們的城邦休戚相關。盡管有這些最佳條件,但這種以直接參與為基礎的民主制度還是失敗了,而且在其后歷史中再也沒有出現過。如果語言的歷史簡明地反映著歷史,那么民主一詞的長期湮沒無聞就有著高度的重要性[28]。實質上,它雄辯地證明了,即使在最佳條件下,純粹的民主也是非常脆弱的,那么在巨型邦國中它就根本不可能實現。在現代社會,如果有人聲稱他的國家實現了這種民主,那不過是欺人之談。權力終究是行使權(exercisingpower),在廣土眾民的國度中,無論怎樣理解和定義,人民怎么能夠成為實際的權力行使者呢?有的只是大談人民,而實際上對他們不屑一顧,假人民之名而行使絕對權力。有人可能認為,電子操縱的“公民表決式民主”可以取代代議制而在巨型邦國中實現所謂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這種民主雖然在技術上是可行的,但它的實施很可能是災難性的。首先,人都不在場的情況下實行有意義的自治是不可能的;其次,投票人口的規模將使每個參與者的參與(影響力或作用)變得毫無意義;再次,最主要的是,它是一種加劇沖突的結構,即一個排除了少數權利的地地道道的多數統治的制度。在每個問題上都是多數贏得一切而少數一無所獲,而且不會出現交易和補償。
當然,人民主權學說并非毫無用處,它實際上為民主提供了基礎。權力屬于人民建立了一條有關權力來源和權力合法性的原則。它意味著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權力,只有表達人民意志的權力,才是正當的權力。但是,這種僅僅包含著人民主權觀念的民主理論只夠用來同獨裁權力作戰,在打敗敵人之后,如果我們仍然執著這一原則的字面意義,我們便會喪失讓它給我們帶來的真正好處。因為交給人民的權力只不過是名義上的權力,權力的行使則是另一回事。
以上論說主要想闡明,按純粹的民主原則,我們無法成功地建立起民主制度,古希臘的民主實驗已經充分說明了這一問題。況且在小范圍民主和大規模民主之間還存在著巨大的鴻溝,人類為了在這條鴻溝上架設一座橋梁已進行了兩千多年的努力。所以薩托利認為,近代以來,人們重新開始使用民主一詞,必然是因為有某種新事物開始存在。盡管這是一個希臘名詞,但現代人用來指稱的事物卻是起源于希臘以外的地方。其實,現代民主政體和以下發現有關并受制于這一發現:不同政見、多樣化和不同政見者的存在,與社會秩序并非互不相容。也就是說,現代民主政體的理想之源在于這一原則:培育著國家的酵母和營養品是差異而不是劃一。正是通過這種認識上的革命性轉變,我們稱為“自由主義”的文明才一點一滴地建立起來,也正是通過這條途徑我們才達到了當代民主。可見,自由主義先期而至,民主才接踵而來?,F代民主并不是由民主原則建立的,而是自由主義的結果。只是到了19世紀,人民主權觀念才做為積極的建設性因素進入政治過程之中,但是這一原則是在經過重要的轉換之后才會成為積極因素的。經過自由主義修正后的民主原則,便從“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變成了“一切權力不屬于任何人”。民主不再是“人民的統治”,而被界定為誰也不能選擇自己進行統治,誰也不能授權自己進行統治,因此,誰也不能自我僭取無條件的和不受限制的權力[29]。這種修正還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1)人民不再被看作一個有機的整體,而被具有操作性的有限多數原則所代替。也就是說,多數人的權力和受憲法保護的少數人的權利共同構成人民的權力。(2)由直接民主變成間接民主即代議制民主,或者說由統治的民主變成被統治的民主。(3)由人民直接行使權力,變成通過監督和更換掌權者而行使權力,或者說由直接行使權力變成對權力的制約。經過自由主義修正之后的現代民主也就變成了自由主義民主,即憲政民主。自由主義在這里被理解為限制國家權力的理論與實踐,到目前為止,成功地解決了這一問題的只有自由立憲制度。這充分說明民主是自由主義的補充,同時也是自由主義的一種成果,但它是自由主義的完善而不是替代物。因此,在現代民主制度中,純粹民主的成份最為顯著,但它決不是唯一發揮作用的因素。
由此可見,西方式民主制度是自由主義加民主的產物,它既是自由的又是民主的,這是一種合成物,一個復合體。盡管如此,這二者畢竟是兩種不同的事物,雖然這兩股線被擰成了一條繩,但一旦拆散它,兩股線也就毫不相干了,從托克維爾到雷蒙•阿隆,一般都認為自由主義和民主的基本關系就是自由與平等的關系。其實自由主義并不完全是個自由問題,民主也不完全是個平等問題。同樣,并非所有的平等都是民主的成就,也并非所有的自由都是自由主義的功績。但是這樣說是大體正確的:自由主義關心自由問題,而民主主義更關心平等問題。這并不是說自由和平等毫無關系,首先如果沒有自由,人們甚至無法提出平等的要求。固然,也有一種先于自由而存在并且與自由毫無關系的平等,但那是奴隸之間的平等。因此,政治自由是所有平等權力之基本的恒久條件。其次,平等僅僅是自由的便利條件,中世紀并沒有平等,卻存在著某些自由,需要指出的是,使要求平等者得到平等,這不是個平等問題,而是自由問題,因為這涉及到要求平等地擺脫外在壓制問題。自由主義本身則小心地認可法律—政治平等以外的平等,因為它對任何從上面免費賜予的平等都感到可疑。中國人應該對此有很深的感觸,因為我們就曾獲得過這種平等。
但是,自由和平等畢竟是兩種不同的事物。平等有一種水平方向的動力,而自由的動力則是縱向的。民主關心的是社會凝聚力和公平分配,自由主義則重視與眾不同的自發性。自由主義以個人為樞紐,民主則以社會為中心。在較為具體的層次上,自由主義是要設法限制國家權力,民主則要在國家權力中嵌入人民的權力。前者較多關心的是政治問題,而后者更關心福利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從自由出發,我們可以自由的走向平等;從平等出發卻無法自由的取向自由。自由的原則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被顛倒成它的反面,而平等的原則卻有這種可能。這就是說,以自由為工具,少數或多數都不可能完全成功地被壓制,而以平等的名義或以平等為手段,多數和少數都將發現自己給套上了鎖鏈。最后,平等是我們所有理想中最不知足的一個理想。其他種種努力都有一個飽和點,但是追求平等的歷程幾乎沒有終點,這尤其因為,在某個方面實現的平等會在其他方面產生明顯的不平等。因此,“更多的民主”往往首先意味著民主不僅僅是一種政治形式,而是尋求更多的社會保障與經濟福利。結果民主政治變成“一種為瓜分全部收入而進行的拔河比賽”,從而使“政治”變成一個極其令人厭惡的詞。哈耶克引證并相信阿克頓勛爵的說法:“法國大革命之所以對自由是災難性的,其最深刻的根源在于它的平等理論”[30]。
在《法、立法與自由》一書中,哈耶克力圖通過對凱爾森的法律政治思想的批判來闡明自由主義與民主之間不可消除的分歧,以及后者可能向極權主義演變的危險。凱爾森的法律實證主義主張,任何法律都來自于某個立法者的意志,并把法律理解成“人們可以隨心所欲地進行制造”的某種東西。這種法律實證主義并不接受自發秩序的思想,而是把解決政治問題和社會問題的權力賦予一個易變的多數派。而在哈耶克看來,真正的法[一般且抽象的規則(generalandabstractrules)]起源于一個并不從屬于政治權力的自發形成過程。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必須遵守這種由進化而來的一般性規則,才能確保個人自由。因此哈耶克認為凱爾森遠不是一位民主哲學家,而是一個現代極權民主制的理論家[31]。早在《通往奴役之路》一書中,哈耶克就指出如果立法者的權力沒有限度,民主制可以在尊重法制的情況下演變成最徹底、不可想象的專制主義制度。因此,法治應該含有限制立法范圍的意思[32]。正是考慮到“民主與受限制的政府變成了兩個不可調和的概念”這一事實,所以哈耶克才尋求一種新的表達方式來闡明“有限民主”概念。哈耶克認為重要的是“不應確定政府的職能,而是確定它強制性權力的限度”。因此,問題不在于國家在經濟領域進行干預的量,而在于這種干預的“性質”。國家的某些活動會有利于市場經濟的運作,有些活動與這種運作只是不相沖突,可以并存,而另一些活動則會阻礙市場運作。與一個較多關注經濟事務但卻只采取那些有助于自發性經濟力量的措施的政府相比較,一個對經濟事務較少關注但卻經常采取錯誤措施的政府,會更嚴重地侵犯市場經濟。這就要確立這樣一種原則,即“一個自由社會不僅要求國家掌握對強制的壟斷,而且要求國家僅僅掌握對強制的壟斷,而在其他所有方面,它都應該在與任何其他人一樣的條件下行事”[33]。
保守主義經濟學家承認在自由主義和民主之間存在緊張關系,并不是要割裂二者而是要融合自由與民主,使民主定位于自由主義。哈耶克在《個人主義:真與偽》一文中寫到:真正的個人主義不僅相信民主,而且堅持認為民主的思想根源于個人主義的基本原則。個人主義的主要原則是,任何人或集團都無權決定另外一個人的情形應當怎樣,并且認為這是自由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條件,決不能為了滿足我們的平等意識和妒忌心理而犧牲掉這樣的條件。它相信在一個民主制度下,“強迫命令的范圍應該被限定在一個固定的范圍內”。盡管民主是建立在多數規則上,但它并不認為今天大多數人的觀點應成為普遍接受的觀點。民主的合理性取決于這樣一個事實:即隨著時間的流逝,今天是極少數人的觀點也許會變成大多數人的觀點。顯然,如果少數派得不到保護,便不可能找到一個贊成新看法的多數,因為那些把看法從多數轉向少數的人立刻就會進入無權發表看法的人的行列。正如阿克頓所言:“我們據以測驗一個國家是否真正自由的最可靠的標準,便是看其中少數派所享有的安全程度多寡如何”[34]。因此,允許改變看法不僅是個人自由的基礎,而且是民主能夠作為開放的、自我調整的政體持久存在之條件。哈耶克用阿克頓的話來總結他對民主的看法:“真正的民主原則是,誰也沒有權力來支配人民,采取這一原則意味著誰也不能夠限制或取消人民的權力。真正的民主原則保證人民將不會被迫去做他們不喜歡的事情,也意味著永遠不會強迫人民去容忍他們所不喜歡的事情。真正的民主原則,是每個人的愿望將是盡可能地自由發展,它意味著作為一種集體的人民的自由愿望將不會受任何束縛?!盵35]
從立憲經濟學出發,或者說根據個人主義—契約主義的政治學模型,布坎南認為,對于任何一種真正的民主理論來講,第一個也是最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必須把價值源泉歸結為個人。如果存在著非個人的價值源泉,那么,民主的政治秩序充其量只能作為發現獨立價值的許多可能的途徑中的一種途徑,這樣,民主政治就不會比別的政治制度更加有效。如果存在著獨立于個人的政治目標,這個目標有可能被稱為“真理”也可能被稱作“共同利益”,那么,被人們稱為“民主”的選舉過程就不是必要的了,因為一個屬于統治地位的專家委員會,或哲學王,軍政府,甚至一個獨裁者,都可以自稱是“民主的”,因為它的行為可以宣稱是“為了共同利益或人民利益”,而不是他們自身的利益。當然,所謂“人民利益”這個定義是由屬于統治者們給出的。因此,如果不把價值源泉歸結于個人,我們得到的“民主”很可能是披著民主外衣的獨裁主義或極權主義政治。個人成為最終的價值源泉,政治就成為不同的個人表達各自偏好的場合,那么軍政府或不經選舉產生的統治集團,在規范上就找不到為他們行為進行辯護的根據。因此,布坎南把民主定義為,是允許獨立的價值觀在選擇過程中共同平等地得以表達的一個過程,個人是作為最終的公共選擇者來參與這一過程的。同時,作為最終的公共選擇者的個人必須是自由的,因為不自由的個人無法有效地表達自己的偏好。這樣,民主只有在如下前提下才有意義,即個人自由本身就是一種價值標準,進一步說,有效的政治自由是民主的運行原則,這種政治自由只有在政治活動被限制在憲法限度之內才得到保證[36]。
同樣,如果我們堅持個人價值的崇高性,那么民主的范圍必須受到限制。因為民主作為一個集合個人偏好的過程,這個過程必定是相互排斥的,也就是說某些個人是會受到挫折的,他們的偏好被否決了。所以,布坎南認為,對民主的這種限制正是相互作用的社會過程所出現的政治“成功”的一個標志,而不是政治失敗的標志。很多人認為把“民主”推廣到以前屬于“非政治化”的人類相互作用的領域是值得贊美的,但在布坎南看來,這不過是一種墮落的胡說。其實,當民主被這樣進行推廣時,只不過會加劇而不是減少個人之間和集體之間的沖突。因此,應該在“民主”這個詞之前加上一個前置詞“憲政”。立憲民主(憲政民主)之所以在18世紀所發現的市場經濟的自發進行協調的所有權關系中找到其理論上的支持,決不是偶然的。簡單地說,自發協調的原則意味著,經濟運轉本身就可以使各個獨立的個人利益和諧地聯結起來,根本不需要任何政治力量來決定資源配置與商品分配問題。
因此,自由與民主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也就是憲政與民主的關系。憲政的作用之一是限制多數決定規則,因而有人想當然地認為憲政是反民主的,這完全是一種誤解。憲政并不能僅僅看作是對多數決定規則(民主)的限制,把它看作多數決定規則賴于存在的形式也許更為恰當。因為,民主的運行是以個人自由得到基本保障為前提條件的(如公共輿論的形成等等),憲政對多數決定規則的限制是為了防止民主侵害個人自由,從這個角度看,憲政并不是反對民主而恰恰是為了保護民主。憲政對民主的約束強化了民主,而遠非體制化地反對民主。同樣,民主也并不必然反對憲政,在某種情形下(如民主不存在的情況下)它們是互相支持的。這時民主同樣會起到制約國家權力而保障自由的作用。問題的關鍵在于,要在憲政與民主之間保持一定的張力和不斷的平衡,才能確保自由與民主之共存。
綜上所述,保守主義經濟學家們認為,自由是以這樣的立憲(憲政)觀念予以保證的,它對單純的民主原則構成了一種限制和約束。憲政制度事實上就是自由主義制度。他們想通過立憲改革重塑的民主,是一種自由主義之中的民主,而不是自由主義之外的民主。用薩托利在《民主新論》中的一段話來表達這些保守主義經濟學家的憂慮或許是恰當的:民主政體在千年非難之后,作為一種美好政體步自由主義后塵得以復蘇當然是件幸事。但是,如果追求更大的平等這一目標損害了我們得以要求平等的手段(自由),民主政體將會再度滅亡[37]。注釋:
(1)J.M.Buchanan:‘MarketFailureandpoliticalfailure’,inIndividualandDemocraticDecision-Making,Ed.byPeterKoslowski,J.C.B.Mohr(Tubingen,1987),p.41.
(2)羅納德•科思:《論生產制度的結構》,頁358,盛洪、陳郁譯上海三聯1994年。
(3)、(4)參見哈耶克:《不幸的觀念》,頁21、35,劉戟鋒等譯東方出版社1991年。關于severalproperty有幾種不同的譯法,這里采用的是汪丁丁的譯法,請參見汪丁?。骸对诮洕c哲學之間》,頁219—220,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
(5)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頁9,張瑞玉譯,商務印書館,1986年
(6)、(9)、(10)(18)(21)(36)詹姆斯•布坎南:《自由、市場與國家》,頁383、125、39、116、80—101、362—380,平新喬、莫扶民譯,上海三聯書店1989年。
(7)米爾頓•弗里德曼:“負所得稅問題”,載《弗里德曼文萃》,頁70—84,高榕等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
(8)參見奧爾森:《集體行動的邏輯》,陳郁等譯上海三聯書店1995年。
(11)米爾頓•弗里德曼:《價格理論》,頁11,魯嘵龍等譯商務印書館1994年。
(12)參見布坎南、瓦格納:《赤字中的民主》,劉廷安等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8年。
(13)、(24)、(33)FriedrichA.VonHayek,TheconstitutionofLiberty,(TheUniversityofChicago,1960),p.105;pp.222—223;p.195.
(14)參見丹尼斯•繆勒:《公共選擇》,張軍譯上海三聯書店1992年。
(15)、(20)參見霍伊:《自由主義政治哲學》,頁157—178,劉鋒譯,北京三聯書店1992年。
(16)JamesM.Buchanan,TheLimitsofLiberty,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75.
(17)Buchanan,‘ConstitutionalEconomics’,inJ.M.Buchanan,ExplorationsintoConstitutionalEconomics,TexasA&MUniversityPress,1989.
(19)、(31)F.A.Hayek,Law、LegislationandLiberty,(Routledge&KeganPaul,1982),Volume1,p.1,pp.89—93;Volume2,pp.44—56.
(22)奧維爾:“政治與英語”,載《奧維爾文集》董樂山編譯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7年。
(23)薩托利認為民主的對立詞是個人獨裁(autocracy),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只是民主的反義詞(反義詞包括對比詞和對立詞),但不是對立詞。他認為真正的自由接受權威,正如真正的權威承認自由一樣。不承認權威的自由是專橫的自由,是放縱而不是自由。反之亦然,不承認自由的權威是權威主義。參見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等譯,東方出版社1993年。
(25)Hayek,NewStudiesin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andtheHistoryofIdeas,(RoutledgeandKeganPaul,1978),pp.93—96.
(26)、(28)、(29)、(37)薩托利:《民主新論》,頁313、294、214、397,馮克利等譯,東方出版社,1993年。
(27)哈耶克認為,關于古希臘人不知“個人自由”意義上的那種自由這樣的說法,可以適用于古希臘諸邦的某些時期,但并不適用于顛峰時期的雅典。參見哈耶克《自由憲章》。但是,即使顛峰時期的雅典享有個人自由也并不妨礙我們得出這樣的結論:古希臘民主制的滅亡正是由于個人自由的缺失或喪失,我們認為哈耶克對此是同意的。
(30)、(34)Acton,TheHistoryofFreedomandOtherEssays,(MacmillanandCo.,Limited,1919),p.88;p.4.
(32)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頁83,王明毅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
(35)哈耶克:《個人主義與經濟秩序》,頁29,賈湛等譯,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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